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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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

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

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

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

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

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

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的历程,透视意思自治原则蕴涵的人文精神,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原因和趋势作了一翻阐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人文精神;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和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学说首先由16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历经了学说-原则-立法三阶段,被不同国家的学者补充完善。

16世纪法国长期处于法律不统一的状态,对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

杜摩兰顺应这种形势,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这一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达。

自此,意思自治的学说首次被提出。

而意思自治从一种学说确立为一个原则,是在19世纪孟西尼的《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孟西尼在三大原则中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他的推动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法典,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同年,劳逊诉白兰特一案,使英国产生第一个采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理论,一些重要的公约如《罗马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是一步步的积累过程,它从一国国内立法到超越国界,上升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从最初为了反封建割据和反法律不统一的目的,演变为尊重个人意志的追求。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陈曦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

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

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

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比如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杜摩兰认为应当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因为夫妻财产制应被视为默示合同,那么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当时的欧洲,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之间的商业贸易很少,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直到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才给予了意思自治原则扎根的经济土壤。

直到今天,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愈演愈烈与交通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了大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之而来的则是参杂着国际性因素的矛盾与冲突,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解决与避免此类冲突的最好途径,当事人之间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尊重意志,符合利益需求,又迎合了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简化法院地国识别的程序,节省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被应用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自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尤为突出。

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也吸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在我国该原则确立的时间很短,但发展迅猛。

关键字: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民商事合同协议一致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野可以得出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的本质含义。

以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能约束自己只能是自己为自个儿设立的行为准则,即自己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方利益尽可能多为本方创设权利以及多让对方承担义务,然后双方妥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

因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是意思自治,并且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1]以民法的视野来看,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其核心内容,即个人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之实质,也对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

在现行法上意识自治原则可总的、概括的表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2]而本文则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即如果想要从本质上真正的把握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可从冲突法层面上把握,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中,就如何确立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多少权利以及各自承担多少义务的问题可采取协议解决,即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最终确立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有有纠纷,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能够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所确立的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思。

[3]因此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意思自治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表现(一)明示与默示的方式法律选择的明示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文字、言词等方式所作出的有关法律选择的协议。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时代在改变,社会在进步,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趋势。

“意思自治原则”仍然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适用于合同法的最广泛标准之一,但随着合同法的改进和发展,出现了一些空白和缺陷,从而限制了自主原则。

本文件就是根据这些缺陷分析和提出改进方法的。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不足;完善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中世纪就出现了属人法和属地法;到了十一世纪,由于意大利半岛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势,商业发展迅速,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思想繁荣,影像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法学家,进入了法则区别说时代。

杜摩兰,被誉为“”国际私法的小天才,在十六世纪降生,此时正值文艺复兴时期,思想解放,杜摩兰承席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是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来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院则依据案件全部情况来确定适用的习惯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二十世纪中期,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和交流有所增加,国家间的结婚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了许多国际争端和冲突,还有因离婚问题而产生的财产及其他矛盾的冲突。

为了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自治原则已开始扩展到其他领域,如侵权、婚姻和家庭、遗产和财产权等领域。

国际私法上的问题,简而言之,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针对新时代出现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其法律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

我国的一些法律也反映了某些意义上的自治原则,例如我国《关于执行外国民事关系法的法律》第41条,该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法律确定其解决纠纷的权利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并不直接影响法律的选择,而是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

二、自治原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进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得推动下,最终得以差不多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得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得方方面面.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几个世纪得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差不多成为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得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自由是绝对得,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得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得适用从来基本上加以限制得.没有限制便无所谓得自由;没有限制,“自由”只是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得,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得否定.因此能够讲,任何自由基本上相对得.法律上所讲得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爱护得自由.随着传统意义上得意思自治得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得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给予新得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私法假如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得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得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进展和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得差不多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得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得内涵,学者有不同得理解.有得学者从民法角度动身,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得理性推断去设计自己得生活,治理自己得事务.有得学者从公、私法划分得角度动身,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得真实意思而实施得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得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得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WwwcOm也有得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得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得自由.还有得学者认为意思自治确实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得角度来讲,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如此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得理性推断,治理自己得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综上我们能够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得理性推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得民事活动有关得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如此得动身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得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要紧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得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得真实意思而实施得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讲,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得形成进展(1)早期时期(16、17世纪往常)私法(或民法)得非常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其产生、形成得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得.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得而非直截了当得,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得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得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讲产生时更准确得讲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讲”(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讲得是十六世纪得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情愿让该合同受其支配得那种适应;假如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适应法,则应推断其默示得选择法得意思.当事人能够以明示得方式选择契约得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得协议;也能够是默示得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得意思进行推断.不管是明示得选择依然默示得选择,其遵循得主旨基本上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得自我意志能够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得关系得准则,当事人能够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得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进展得需要而产生得,最初是为解决适用适应法得冲突而设置得,为法国工商业得进展开发道路.(2)充分进展时期(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进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得推动下,最终得以差不多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展为意思自治得形式提供了丰沃得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得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得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得形成奠定了政治上得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得学讲.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得进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得政治哲学.(3)完善时期(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得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得态度.同时,越是晚得国际私法立法,采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妨碍得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得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得确定法律选择得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差不多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得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3、意思自治原则得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得核心是当事人得自治,是自由实现得要紧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得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能够提供选择得机会,增加自由选择得效能.即用共同规则得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得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得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得外化,排除人为得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得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爱护得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不人没有害处得活动得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爱护民事者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能够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得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得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要紧得依然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进展,每个时期都有其历史缘故,曾经得辉煌与曾经得冷落基本上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进展过程中得应有地位.4、意思自治原则得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几个世纪得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差不多成为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得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不管是在传统私法中依然现代入私法中,基本上一项极为重要得差不多原则.意思自治讲得直截了当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得预期,当事人可依照自己选择得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得后果,维护法律关系得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得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从更深远一层讲,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得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进展得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得进展,它蕴涵得个人本位、权利至上得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得目得只只是为了爱护个人得合法权益得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得社会意义得,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得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得指导意义.二、意思自治原则得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得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得争议也最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得理论分歧中有一种确实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得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得对立.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得意志和协议制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所以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得合同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得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得场所相联系得,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依照当事人自己得选择,而应依照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紧密联系得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得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然而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得基础上,汲取客观论得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得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得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得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得法律.戴赛和莫里斯得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得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依照合同得条款、性质和案件得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假如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得,合同受与其有最紧密联系得法律支配.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差不多上持这种主张.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得支持.该种方法得优势在于,它既确信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得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得情况作出规定.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物资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纳了该种方法.2、各要紧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得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纳得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传统得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得意思自治.该理论同意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得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得准据法,那个法律能够与合同毫无联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行为及所选法律得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得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得强行法律规范得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得,必须有合法得目得,同时是合法产生得,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得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得意思自治是相对得,并不是绝对得“无限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得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得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兰1926年得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得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宅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得物所在地得法律.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同意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得依据,这种合理得依据要紧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得法律之间得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儿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儿进行,或合同在那儿履行,或合同得标得位于该地,或当事人得住宅、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得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得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得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得国家得法律.”我国《合同法》分不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得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得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得必定延伸;只有民事主体得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卑视之上得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得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得字样,但却不折不扣得载负着合同自由得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得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得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爱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得地位.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得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得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涉外合同得当事人没有选择得,适用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得国家得法律.”这讲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得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同意了合同自体法得观点.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原则性得,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得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进展.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得限制及缘故1、对意思自治原则得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得自由是绝对得,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得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得适用从来基本上加以限制得.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得加强,这种限制已进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进展史来讲,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时期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得古典经济学讲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得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得更替和经济学讲得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得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得诘难与批判,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得缘故分析(1)从历史来看,不管在学讲上依然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得弘扬和对意思自治得限制总是相伴而生得、同时并存得.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讲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得适应,是不能依当事人得意思而排除其适用得.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得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得限制.能够讲,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所谓得自由;没有限制,“自由”只是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得,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得否定.康德认为:“假如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得本身确实是自由得阻碍,那么,依照普遍得法则,这是错误得;反对这种做法得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得,因为这是对自由得阻碍得制止,同时与那种依照普遍法则而存在得自由相一致.因此,依照矛盾得逻辑原则,所有得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得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得任何人施加强制.”因此能够讲,任何自由基本上相对得.法律上所讲得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爱护得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如此一个限度内,即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从法律得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得边际,在那个边际所指明得范围之内,权利得主体能够从事他想干得一切情况,不人得干涉是违法得.假如超出那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得性质,他得行为确实是违法得,因为那个时候他必定会损害其他人得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得制约,又是对自由得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得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得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得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讲:“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得一切情况得权利;假如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得禁止得情况,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得人也同样会有那个权利.”(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得另一个缘故是任何社会主体得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得目得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得自由,然而为了实现保障个人得自由得目得,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得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妨害他人得行为得权利.因此,行使各个人得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得其他成员享有同样得权利为界限.”对自由限制得要紧途径是来自于法律得规定.之因此会产生这一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是通过法律才得以固定下来得,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得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得法律,才是自由.《人权宣言》也认为行使各人得自然权利得“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所以,国家权力对个得自由得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得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损害社会得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得目得是为了更多得人获得更大得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讲,政府得权力必须是有限得,所有得政府都只只是是“有限得政府”.对政府来讲,“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得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关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得民事、合法得民事和有序得民事.在合同关系中,不管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得稳定,依然为了平等地爱护双方当事人得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得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得“意思自治”,能够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得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得得失,也会进而妨碍社会得荣衰和他人得利害.实行有限制得“意思自治”,一方面能够保障当事人得自主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保障社会和他人得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为在时期社会中,个体得利益和要求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得利益相结合,才能形成为国家和法律所认可得普遍得社会利益.这种民事不但可不能促进社会经济得良性进展,反而会破坏正常得社会经济秩序.在契约自由咨询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得《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得自由”确实是明证.这也正是国家必须把自由民事活动纳入规范化进展轨道得要紧缘故.四、意思自治原则得进展趋势合同准据法经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目前国际上已无太大争议,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另一个重要进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得扩张适用.在不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得优点在于:(1)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得机械、僵化得弊端而采取得一种改进措施.(2)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爱护弱者和受害者得政策取向.(3)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得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得行使管辖权得机会.(4)回避主权者意志得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得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得客观要求,同时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得特别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咨询题得解决有着独特得意义,展现出宽阔得前景.在合同自体法中,人们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以最紧密联系原则作为对它得补充,已被广泛同意.基于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在19世纪初提出来得一种名为“适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doctrine)得冲突法学讲.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决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得“当事人意图”和“最紧密联系”得规则,实际即“适当”原则得具体化,是为确定“适当”得准据法所提供得准绳.它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得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得僵固性和封闭性.“适当法理论”得形成和演变根源于现实得物质生活条件,反映人们对法律得公正与合理精神得追求,为正确解决法律适用咨询题提供了颇有价值得启发.它以其特有得体系、原则和方法,在学讲林立得冲突法学讲领域独树一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各国得冲突法产生着愈益广泛而深刻得妨碍.其意义和价值是如此受到人们得确信和重视,以致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冲突学讲所作出得杰出贡献.能够概括地讲,不论在自由意志能够起作用得领域,依然在不包含意志因素得领域,适当法基本上能够发挥作用得.除合同和侵权领域外,适当法在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得所有领域,如无体财产。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案例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案例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1.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分)(2)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

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 (3)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1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4分)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分)(4)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1分)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3分)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参考答案: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私法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私法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作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程,并且从自然法角度、契约自由角度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等方面分析了支撑该原则发展壮大的理论的基础,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拥有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发展壮大于19世纪,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一项重要方法和原则。

不仅如此,它还突破了合同领域,向一些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如侵权、婚姻继承等方向发展。

作为一项古老原则,能够经历漫长时间的考验,而不断发展,并呈现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定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首先我们要了解该原则的本质含义。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国际私法语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准据法;(2)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3)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管辖案件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只包含第一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最早适用在合同领域,因此狭义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表述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期间的权利义务。

”该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古罗马时期。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十分发达,罗马法甚至认为“协议就是法律”。

因而在这种环境下孕育出了诺成契约制度,即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致则契约成立,当事人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则契约消灭。

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明确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到了19世纪,该原则跳出了单纯的理论,与立法和实践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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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1)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

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

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

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

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

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

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

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

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

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

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

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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