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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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向一个或 者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 不为某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也称负担行为。 • 它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给自己确 定一个给付义务,它产生的是对 人的请求权,因此,是一种债权 行为。
• 结果行为是指直接将某种既存的权 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 予以抛弃的行为,也称处分行为, 它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对物的支配权, 因此,是一种物权行为。
• 对该理论的评价: • 优点: • 1、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促进 法律的准确适用; •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 交易安全。 • 弊端: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 论持回避态度。 • 教材认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 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变 动必须有原因行为。 • 我国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 权变动采“债权合同+公示方法” 模式。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是物 权的取得、设定、丧失与变更。物权变动 表现的是物权的运动状态,是物权在民事 主体之间发生的关于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 的变化。 • 问题:取得与设定有何不同?
• 1.物权的取得 •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 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也称固 有取得。多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占有 无主物。 •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 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又可细分 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后者如抵押权。
关键术语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公示方法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登记效力
重点问题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 和区别是什么? (4)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 (5)简述不动产登记的各种类型及其意义。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
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关 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事项的专 用簿册,它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是颁发权属证书的前提。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 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我 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 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 登记簿确有错误,以不动产登 记簿为准。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 1.私法上的原因 • (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 可以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基于 单方法律行为。 •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发生的 物权变动 • 包括事实行为和事件。
• 2.公法上的原因 • 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 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的判决而导 致的物权变动。
•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 物权行为理论是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 中提出来的,基本含义是: • 1、一项交易包括债权行为(债权契约)和物 权行为(物权契约); • 2、物权行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为交付, 二为移转所有权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思表示; • 3、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债权 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
第三章 物权变动
引读案例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 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 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 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 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 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 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 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 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 2.物权的变更 • (1)物权内容的变更,属于物权的质的变 更,是指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 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 (2)物权客体的变更,属于物权的量的变 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 问题:如何看待物权主体变更?
• 3.物权的消灭
•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 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 离而归于新主体。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问题,而是属于物权的 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