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三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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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总结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总结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13年的分值为19.5分。

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P34)1.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2009年多选题)(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如租金/利息二、物权的种类(P35)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 概念: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 有权。 延伸含义: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 不相容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存在、取得、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
式向外界公示,才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 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 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添附的类型——附和
附和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 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 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 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归属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 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 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 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 得物权。 比如买卖、赠与、继承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
课堂测验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 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 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 三人
民法典历史与中国民法典的建立
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 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19世纪末,慈禧支持洋务派改革,要将一切现行律 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1911年,大清民律草 案初步拟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 民法典,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 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物权法第三章1

物权法第三章1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d)。

a、权利B.知识成果C.行为D.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分析】物权法中的物是有形物,因此无形物的权利、行为和知识成果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如乙方不同意,本诉讼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c)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如果合同有效,法院应决定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解析]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的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被委托转让物品的人将物品交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解析]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

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a公司向银行借款,以a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B的股份作为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成立的时间为(d)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质押登记的日期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质押登记的日期[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物权法学物权的变动2012-2013

第三章  物权法学物权的变动2012-2013

(二)公示的效力


1.内涵和立法模式 物权的存续与变更满足了公示的要求时,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 果,这就是公示的效力。 A、公示对抗主义 B、公示成立主义
• 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 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 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2、双方法律行为
作用于客体 —— 物权变动 作用于权利 —— 物权变动 核心:权利人的意志 核心:合意
(一)物权产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 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 权人相结合。
无原权利人
产 生
原始取得
基于法律规定 有原权利人
继受取得
有原权利人 基于原权利人
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
买卖(互易)合同 赠与合同 转让他物权的合同 遗嘱继承、遗赠 设立他物权 投资、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先占
取得时效、拾得遗失物等
添附、强制执行、征、没收
非民事法律行为
标的物丧失、混同、继承 法定期间届满、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变更
• 物权关系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 • 狭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标的、内容等部分的改变。 • 广义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标的或内容发生改变。 主体的变更或标的、内容的彻底改变,结果是发生物 权的取得或消灭,故应从物权的取得或终止的角度来 理解。 • 因此,物权的变更主要指狭义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 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 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 主体变更的问题。
(1) 乙取得所有权 (2)甲基于不当得 利请求 甲: (1)破产时的只能 参加分配; (2)强制执行时, 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3)乙无过失免责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工程民法典 3物权法

马工程民法典 3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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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 记和动产交付
5.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一项旨在 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之实现,而向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的预先登记。依据 《民法典》第221条第1款,预告登 记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买卖房屋协议;二是其他不动 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的物权变动。
2.因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物权。
3.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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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 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 给受让人,受让人接受占有。
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 定,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观念交付包 括以下三种方式:
① 现实交付。
② 指示交付。
③ 占有改定。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登 记和动产交付
至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质而不能设定抵押, 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 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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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
保物权侧重于物的交换价值; 另一方面,用益物权一般都是独立的权利,而担保物权
因其主要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因此都是从 权利。

(2024年)《物权法(第五版)》第三章物权变动

(2024年)《物权法(第五版)》第三章物权变动
2024/3/26
定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意义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有效 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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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分类与内容
分类
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 权变动。
内容
物权变动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中,物权的设立是指 物权的产生;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或主体发生变化;物权的转让是指物 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转;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撤销该意思表示。
13
登记模式
01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且 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完成登记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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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物权变动的争议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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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变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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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 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 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法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 有权。 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置权。
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习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习题1.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 习题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 的下列行为中, 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乙欲侵占该房子, 乙欲侵占该房子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习题1答案: 习题 答案:ABC 答案 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 本题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 选项属于债权请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 求权。 求权。 习题2答案:AB 习题 答案: 答案 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 物权。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 设立。 2)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 效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 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 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担保物权概念 •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担保物权。
BACK
(三)动产善意取得
1. 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法律效果
•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BACK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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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 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是物 权的取得、设定、丧失与变更。物权变动 表现的是物权的运动状态,是物权在民事 主体之间发生的关于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 的变化。 • 问题:取得与设定有何不同?
• 1.物权的取得 •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 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也称固 有取得。多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占有 无主物。 •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 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又可细分 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后者如抵押权。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原因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向一个或 者多个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 不为某种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也称负担行为。 • 它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给自己确 定一个给付义务,它产生的是对 人的请求权,因此,是一种债权 行为。
• 结果行为是指直接将某种既存的权 利予以变更、出让、设置负担或者 予以抛弃的行为,也称处分行为, 它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对物的支配权, 因此,是一种物权行为。
第三章 物权变动

引读案例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 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 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 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 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 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 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 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 为由,要求驳回李 • 1、有利于明晰法律关系,促进 法律的准确适用; •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 交易安全。 • 弊端: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
•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 论持回避态度。 • 教材认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 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物权变 动必须有原因行为。 • 我国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 权变动采“债权合同+公示方法” 模式。
第三章 物权变动
•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权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动产 物权变动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关键术语
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 公示方法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登记效力

重点问题
(1)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动产交付有哪些不同形式?其基本含义 和区别是什么? (4)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 (5)简述不动产登记的各种类型及其意义。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
物权的设定、移转在专门的登记机关 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是记载不动产事项的专 用簿册,它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是颁发权属证书的前提。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 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我 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 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明不动产 登记簿确有错误,以不动产登 记簿为准。
• 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 物权行为理论是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 中提出来的,基本含义是: • 1、一项交易包括债权行为(债权契约)和物 权行为(物权契约); • 2、物权行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为交付, 二为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 3、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债权 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
• 2.物权的变更 • (1)物权内容的变更,属于物权的质的变 更,是指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 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 (2)物权客体的变更,属于物权的量的变 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 问题:如何看待物权主体变更?
• 3.物权的消灭
•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 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 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 离而归于新主体。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问题,而是属于物权的 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 1.私法上的原因 • (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 可以是基于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基于 单方法律行为。 •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发生的 物权变动 • 包括事实行为和事件。
• 2.公法上的原因 • 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包括 国有化、征收、没收、法院的判决而导 致的物权变动。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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