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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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近年来,随着商标保护的不断深化,声音商标作为一种新兴形式逐渐受到关注。

声音商标是指通过声音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然而,与传统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探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问题,并提出一些相关的思考。

首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对于视觉商标来说,显著性的认定相对容易,因为人们对于视觉符号的辨识能力较强。

然而,对于声音商标来说,消费者对于声音的辨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更为复杂。

其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声音商标应当具有独创性,即不能与已有的声音商标或其他声音作品相似。

其次,声音商标应当具有辨识力,即能够让消费者在听到声音后立即联想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还需要考虑市场接受程度和广泛应用情况等因素。

再次,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商标的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消费者对声音商标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至关重要。

在显著性认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调查等方式获取消费者的反馈,从而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最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应当兼顾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

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对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声音商标过于苛刻。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声音商标的监管,避免出现滥用声音商标的情况。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是商标保护中的重要环节。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独创性、辨识力、市场接受程度等多个因素,并注重消费者的反应和认知。

同时,还应平衡商标保护和创新发展的关系,确保公平竞争和创新共存。

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消费者对于声音商标的认知能力的提升,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将变得更加准确和科学。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
翟光辉;杨淑君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1996(000)008
【摘要】由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见,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对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为什么商标要求显著性,怎样的商标才有显著性,什么样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有关论著很少涉及.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些浅见.【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翟光辉;杨淑君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5
【相关文献】
1.词语商标显著性新探——对商标显著性的“弗兰德利分类法”的不同理解 [J], 张林
2.浅谈商标的显著性对于商标应用的影响 [J], 杨叶
3.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及表达方式——以腾讯科技、小米科技申请声音商标为例 [J], 江慧华
4.商标显著性判定研究
——以"双十一"商标案为视角 [J], 陈倩文
5.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刍议
——以泸州老窖声音商标案为例 [J], 刘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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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指什么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和已注册的商标权利。

因此,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也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

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个商标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的能力。

国家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要审查其区别性。

所以,显著性是对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可迸一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一含义)。

即商标文字,图形和图文组合等构成商标的要素,为臆造、或自创的无含义单词、词组、或由动物卡通造型或通过特殊手法表现出的形态,其本身与指代商品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即具备固有显著性。

如使用在胶卷上的“柯达”,电器上的“海尔”,复印机上的“施乐”等。

一般而言,商标的标固有显著性越强,获得核准注册的可能性越大,获得保护的范围也越大。

二是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称商标区别性的第二含义)。

所谓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主要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及社会认可并起到区别来源的作用。

如“正味”后面加拼音(正味拼音)商标注册中被异议,认为“正味”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缺乏显著性。

国家商标局认为“正味”加拼音“作为麦片等商品上的商标实际使用多年,并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取得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正味”一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已强于其作为普通商贸用语所具有的功能。

故核准注册。

再如“两面针”商标。

“两面针”是牙膏生产中的一种辅助性添加材料,按照商标法规定原材料的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在长期使用中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声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准予注册。

这就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被核准注册的例子。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导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构成商标的一些符号或者说是元素是否是自创原创的,所包含的意思与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具有明显的相似性。

商标显著的话,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因为商标如果和他人的商标相似,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除外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的理解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认知能力,消费者能够根据认知识别出相关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它的作用是确保消费者从事正当的贸易行为,同时也使供应商受到合理的保护。

国家法律规定,商标只有在注册前有显著性时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用于维权的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否则就不具有保护力度。

显著性不仅取决于商标的外观,而且还取决于流通环境、受众和其他因素,比如商标是否经常使用,是否独特,以及是否有效地连接目标受众和商品或服务。

显著性是普遍认可的,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商业的角度,以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不能忽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显著性可以让他们更容易理解和认可某种商品或服务,以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

从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显著性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更强大的经济效益。

法律规定,商标显著性的评价将基于以下几个标准:(1)商标是否独特,不与其他商标相同;(2)商标是否具有有效的连贯性;(3)商标是否有足够的知名度;(4)商标是否经常使用。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在注册前就具有显著性,以便得到商标法律保护。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中不可缺少的概念,它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核心概念,也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原则。

因此,企业应该通
过经营行为加强商标显著性,减少侵权行为,确保商标被合理的保护,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

我国立法应认可声音商标摘要:历史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催促着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正式接受声音商标。

实际情况表明,我国接受声音商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要件,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及实践表明接受声音商标已是大势所趋。

在越来越强烈的要求认可声音商标的呼声中,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对声音商标的吸纳对于更好地保护商标品牌、促进经济发展将显得非常适合时宜。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可视性立法认可一、立法例对声音商标的认可通过考察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我们发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接受声音商标者已有不少典型。

比如,1994制定的德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①2011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志,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功能、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②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可以理解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三维商标、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

③2003年香港《商标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商标可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该等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

④现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许多都对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允许其在国内注册,以适应商业繁荣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要求。

我国商标制度所面对的环境,所受国际商标法制整合、国内经济情势发展的压力实不亚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面对的环境。

因此,在我国《商标法》对声音商标注册没有经验可循的条件下,应该大胆的吸收和借鉴上述已有此制度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作为我国未来商标法实践的重要思考方向及参考对象。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总731期第三十三期2020年11月论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王震(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摘要:2014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是目前注册声音商标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声音标志的分类方面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使声音商标更好地发挥现实价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声音商标有深入的了解,促进经营者创新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还可为服务消费者增添独特的风格。

本文先从声音商标显著性的理论介绍了声音商标的基本特点和功能,对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等类别对声音商标显著性分类简介。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现状,列举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引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评判标准、声音商标显著性描述的表达方式以及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标准存在的问题。

然后介绍国外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分析比较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认定制度,总结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

通过国外立法分析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为我国声音商标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最后,对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制度,在明确显著性的认定方式和完善其表达方式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87-071引言区分经营者之间相同或相近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标记就是商标,商标具有宣传和标识的功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把声音作为商标给很多经营者带来很大效益,声音商标被人们更加重视。

《商标法》规定把声音商标列为保护对象,2014年腾讯公司将QQ 消息提示音“滴滴滴滴滴滴”申请注册商标,但经审查后被驳回。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但又被拒绝,理由是该声音不具有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那么,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哪些(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使⽤商标的⽬的是为了区别与他⼈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注册商标所有⼈对其商标具有专⽤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许可,他⼈不得擅⾃使⽤。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告宣传及使⽤,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同意,许可他⼈使⽤。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具。

⽣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就越强。

⼀般情况下,以下⼏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1)以本⾏业通⽤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字、图形作商标的;(3)以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等特点的⽂字或图形作商标;(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5)商标的⽂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繁多称谓的图形;(6)以极其简单的⼏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条直线,⼀条曲线,⼀个规范的三⾓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7)使⽤国家或⾏业颁布的统⼀专⽤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程度下取决与使⽤的情况。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网友咨询:
商标的显著性怎么判定?
律师解答: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旨在让商标具备让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不过,商标显著性的判定不是一个客观因素,而是融合了人的主观意识的。

商标显著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
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
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

一般而言,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密切,显著性反而越弱,对近似标识的排斥力也越弱;而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属性关联越弱化,显著性反而越强,对近似商标的排斥力更强。

律师解析: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由商标局在九个月内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后可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就可发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

非传统商标,何必拒其于门外?摘要: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不断发展,顺应商业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逐步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声音、气味、触觉、动画、三维全息图等非传统商标已逐步纳入其法律保护的范围。

尽管这些非传统商标在注册、核准、侵权判定、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人们依旧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而非简单地将其拒之于门外。

我国要与世界经济接轨,增进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也应当考虑逐步将非传统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加以合理标准。

关键词: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显著性功能性国内毛线业的著名品牌恒源祥在电视台投放广告,5秒中读三遍“恒源祥、羊羊羊”,尽管是简单的重复,却在听觉上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羊羊羊”这清脆的童声自此家喻户晓,恒源祥人也自豪地将其视之为自己的“声音品牌”。

可是,当恒源祥人拿着这声音去注册商标时,却发现根本没法将其注册成商标。

因为中国现行的商标法还无法将声音、气味、触觉注册成商标。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世界各国纷纷渐次扩大可注册商标的范围的时候,我国商标注册还囿于传统的平面商标的范围,这不仅是恒源祥人的隐痛,也是所有中国企业的困惑。

一、非传统商标与我国的商标立法与实践传统的平面商标一般只限于文字、图形、记号和颜色组合,而目前国外注册商标类型已超出传统的平面标识的范围,进入到听觉、嗅觉、昧觉甚至触觉可感知的商标领域,这些新型的超出传统平面标识范围的商标,我们称之为非传统商标。

非传统商标包括多种型态,在传统商标的基础上大致沿着两个方向扩展:一是在传统的视觉商标基础上,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及颜色组合商标外,进一步扩展到:立体商标、单一颜色商标、动画商标、手势商标、三维全息图商标等。

二是从传统的视觉感知领域向其他可感知的商标领域扩展。

包括: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道商标等等。

非传统商标由于在注册、核准、侵权判定、法律保护诸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非传统商标〔立体商标除外,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将其纳入了保护范围〕。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世界商标法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声音商标受法律保护已是在多数国际获得认可,并且声音商标已经在我国获得认可并予以注册。

构建声音商标法律制度,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加速我国商标法与世界商标法的接轨,推动我们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

文章主要介绍了声音商标的产生和声音商标的概念与特征,并介绍了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声音商标;商标法;非传统商标;TRIPS协议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信息化,一个是全球化,与历史上任何时期不同的是信息爆炸性地充斥在我们生活中的各个角落,面对这样多的海量信息,我们有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同样企业的发展和企业品牌的塑造也要适应这样的环境,于是怎么才能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就成为企业之间新的竞争焦点。

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商标,是连接消费者和企业商家的桥梁,当传统平面的商标无法更多更好地帮助企业商家争取目标市场赢得预期利益的时候,新的商标类型就会应运而生。

一、声音商标的产生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和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商品销售买卖市场中,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已经不能再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卖家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在众多琳琅满目相类似同功能的商品中更快地发现认出自己的产品,并且为了让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印象深刻、记住自己的商品,于是采取多种方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仅在质量上取胜,而且采用了新的方式展销自己的产品,例如除了传统视觉上的展现,还增加了听觉、触觉、嗅觉等等展现的方式,通过这种新的方式,便于自己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凸现出来,便于消费者区分,同样地,通过这些方式的宣传,可以让消费者慢慢地熟悉,久而久之这些新的方式方法也慢慢地具备了商标应有的特征。

这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产消费市场对非传统商标的需求日益高涨,因此给非传统商标正式身份,并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应这种趋势,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于1994年正式签署了TRIPS协议,在协议的第15条第l 项中对商标权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该协议的规定,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只要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声音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声音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休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声音商标注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及法规的完善,声音终于也可以注册成商标了。

那些熟悉的声音是否开始在你耳边响起了呢?例如:新闻联播片头曲、QQ消息提示音。

而你知道声音商标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又有哪些条件呢?一休知识产权小编整理如下。

一、声音商标注册条件
1、声音作为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
2、注册声音商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如:军歌、国歌等。

3、注册声音商标有别于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只要不是地名或法律禁止的不文明用语等,未被其他人注册成的,都可被注册成商标的申请原则。

声音商标是有特定的指向性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注册注意问题
1、声音商标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法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声音商标注册的事项已经有所了解。

可能很多小伙伴不会想到连声音都可以注册成商标,不过世间无奇不有嘛,只要在合法框架下,还是可以注册的哦。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

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价值立场与论证框架一、本文概述本文主要探讨了非传统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问题。

随着商标定义的开放,注册非传统商标的门槛有所降低,但保护非传统商标所带来的行政和司法制度成本也不容忽视。

最需要明确的是显著性判定标准。

在我国的商标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恰当的理论借用,如“独创性”和“驰名商标知名度”,以及一些缺乏精度的细化规则,如“商标与商品关系的远近”,这些都导致了尚未形成统合理的论证框架。

司法审判中权衡多主体法益的思考方式的缺失,催生了对非传统商标的强保护倾向。

本文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论证框架:应排除所属行业的通用选择要求申请人履行“第二含义”的证明责任根据有关消费者认知的证据,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这一框架旨在为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提供更清晰、合理的指导,以平衡商标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的理论基础在探讨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时,首先需要明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含义。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特性。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新颖性,其显著性的认定相较于传统商标更为复杂。

固有显著性:指商标本身具有的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无需通过使用而获得。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其固有显著性往往难以界分。

获得显著性:指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稳定联系,从而获得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在市场上的认知度相对较低,其获得显著性的过程可能更为困难。

“第二含义”理论是用于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个标志在消费者心中已经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建立了联系,即使该标志本身不具备固有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

对于非传统商标而言,由于其固有显著性的不确定性,申请人往往需要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在消费者中建立起了“第二含义”。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憨牛网】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憨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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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2016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为一名男生的咳嗽声想要申请声音商标,但是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男人咳嗽声)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予以驳回。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指的就是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能够建立起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联系。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独特性不等于显著性
一般而言,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通常也是独特的,但设计独特的标识却未必都能构成商标,因为商标的显著性不但要求独特,还要起到启示消费者这是商标并引导知其来源的作用。

而实践中的部分商业标识,独特性有余而显著性不足。

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遵循同样的逻辑,人们倾向于将商品标签或者外包装上看到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默认成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和形象标识,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

为了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国家对商标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审理。

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问题进行一问一答的分析。

一、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显著特征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的核心特征和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显著特征主要包括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组合,以及商标的立体空间、声音等各种元素。

商标显著特征需要具备以下特点:独特性、区别性、显著性、恰当性等。

二、商标的显著特征如何进行审查?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商标的文字、图案、色彩等元素进行审查。

商标的显著特征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独特性审查。

商标的独特性是商标保护的基础,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商标独特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单一性、独创性、新颖性等进行审查。

(二)区别性审查。

商标的区别性是商标能够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的重要标志,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

商标区别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容易混淆、产生误解、造成不良影响等进行审查。

(三)显著性审查。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能够引起消费者关注和认知的重要特征,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的形象、色彩效果等进行审查。

(四)恰当性审查。

商标的恰当性是指商标是否符合社会公共道德、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社会形象和价值。

商标恰当性的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是否涉及不合理、不正当、不道德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商标显著特征审查的注意事项商标显著特征审查是商标审查和审理的基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注重独特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独特性和原创性,不能与他人商标混淆,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权纠纷。

(二)注重区别性。

商标应当具有较高的区别性和辨识度,不能与他人商标相似或者误导消费者,否则会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评注王太平;沈文丽【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23()1【摘要】为维护自愿注册原则、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未注册商标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

该制度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适用的标志范围、标志经过使用以及标志获得显著特征。

适用的标志范围包括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使用人必须是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式来使用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标志不存在被动使用或公众使用的可能。

标志获得显著特征的认定包括独占程度、知名度、商标标志和商品范围、认定时间、地域范围等方面的标准。

独占程度上的紧密联系说、特定联系说、对应关系说与唯一对应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中的唯一对应关系说与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商标识别单一来源”相一致。

知名度上的驰名商标标准、强于固有含义标准及必要或较高知名度标准等观点中的必要或较高知名度符合获得显著性的概念。

获得显著性的标志必须限于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和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认定获得显著性的时间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地域范围为全国大部分地区。

认定标志获得显著特征应采用多因素认定法,可参照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

在法律效果上,获得显著性标志可以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但不能阻止其他经营者对描述性标志的合理使用。

【总页数】18页(P17-34)【作者】王太平;沈文丽【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商标法之“在先权利”条款的法律适用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的商标异议制度2.论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以《商标法》第63条为中心3.初探商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从“轻纺城”案看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5.《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什么样的声音才能申请商标? _专注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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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声音才能申请商标?
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于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应满足什么样的特殊条件?今天小七就带大家一起来揭开这个谜团!
声音商标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声音,例如电脑开机时Windows系统熟悉的旋律,QQ好友上线时“咚咚咚”的敲门声,甚至微信摇一摇的声音,这些声音都已在一些国家成功注册了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

说到这里小鱼必须提醒大家,如果你想注册声音商标,就必须满足显著性要求。

所谓显著性,即声音商标必须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

显著性又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意味着声音标识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有显著性,公众一听到该声音就能马上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

此外,声音自身的内容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越不紧密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固有显著性。

获得显著性指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在特定商品和服务上的使用及广告宣传而被市场认同为具有识别能力,从而可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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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
显著性认定是声音商标实质性审查的核心内容,然而,我国关于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立法规制尚不完善,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对域外法进行考察,总结出认定声音商标需要衡量的三个基本要素,并对我国声音显著性认定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显著性实质审查
我国新《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首次对声音商标进行了法律规制,填补了声音商标的立法空白。

但是,就如何认定声音商标,立法尚无具体规定。

故此,本文根据商标法的基本理论结合国内外声音商标的立法实践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进行探究。

一、显著性认定的一般方法
根据显著性产生的方式,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生的标示产品出处并区别于他人产品的属性。

在固有显著性认定上,各国立法一般仅原则性规定其概念,又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识。

我国亦采此种立法模式。

除此之外,在商标实践中,一般还须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是对商标标志本身进行认定。

将商标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观察,能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或者能够产生识别作用的即被视为具有显著特征。

二是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与其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系越疏远,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反之,商标的显著性越差。

获得显著性意指一个缺乏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从而具备了识别商品的能力。

商品标识总与商业活动相联系,凡是经过市场使用,被消费者所认知,就意味着该标识产生了识别能力,即使缺乏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对获得显著性进行考量注重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般以市场为背景,考察商标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的力度,商品的销售范围、时间以及市场占有率{1}。

总而言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综合衡量上述各方面因素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此标准亦适用于声音商标显著性之认定,但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

二、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及问题
由于我国首次承认声音商标,具体细则仍未出台,也并未有典型案例可供参考,理论界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更是众说纷纭。

不过,随着申请声音商标数量的增多,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进行了答复(后文简称“答复”)。

在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问题上,具体标准如下:(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2}这是我国目前仅有的
针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参考标准,“答0复”实际上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意义,但其分类内容简单不规范、解释模糊不具体等问题也不容忽视,这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混乱。

三、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域外法考察
(一)美国
美国将声音商标分为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和获得第二含义的声音商标。

前者具有固有显著性,不要求提供证明便能够注册为商标;而后者则是常见的声音经过长时间使用或大量广告使消费者认可并将该声音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区分其他来源后才获得显著性,且须经过证明才能获得注册。

除此之外,行业内通用的声音禁止注册声音商标。

可见,美国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考察主要侧重点有三:其一是声音的内容,即从声音标识与商品或服务的紧密度来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性,紧密度越低,其显著性越高。

其二是声音标识的使用情况。

这主要适用于常见的声音,主要是对市场投入、消费者熟识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其是否获得第二含义。

其三是通用性声音不得注册为声音商标。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内容在国际上基本已达成共识,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均有类似规定。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进行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时严格遵循功能性原则并在法律中进行了详细举例。

这种规制使法条更明确,同时进行具体举例,更具指导性意义。

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显著性判断并不等于排除功能性原则,一味强调于此,一则不全面,二则容易混淆。

(三)我国香港地区
考虑到声音商标的特殊性即其显著性认定困难,香港在《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具体判定标准如下:(1)根据消费者的一般认识进行显著性判断。

(2)声音的时间长短也是重要的显著性判断因素。

(3)功能性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4)综合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3}。

(四)对域外法的总结研究
综上所述,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除围绕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之外,也有关注于功能性的立法例。

概言之,声音商标显著性判定标准如下。

1.创造性之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具有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而其核心在于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与声音商标的创造性程度紧密相关。

因此,创造性对声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声音商标的创造性即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声音标识必须是不同于目前用于该商品或服务上的现有标识。

由于创造性的程度难以把控,因此,在对创造性进行具体考量时,必然要结合声音标识的具体内容。

2.通用性及功能性声音商标显著性排除原则的适用。

通用性声音和功能性声音缺乏显著性,不得予以注册为声音商标。

目前,国际上对此已达成一致。

对其排除适用的主要理由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考量。

3.消费者感知判断声音商标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的直接针对者便是
一般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对声音标识的感知差异判断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相当重要。

根据在实践中消费者感知的侧重点不同,可分别从声音标识多数出现的场合、持续的时长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市场投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此认定因素主要适用于获得显著性声音商标的考察。

四、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建议
为解决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应是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制定相关规定时,一方面需要充分借鉴国外有关声音商标的在先规定,另一方面还需要契合我国商标法的特有规定。

{4}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认定建议。

第一,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明确划分,以便在判断时更好把控。

根据传统理论将其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在判断声音标识的固有显著性时,一方面遵循商标法一般判断原理;另一方面,着重衡量声音标识创造性因素大小。

第二,对声音标识获得显著性进行认定时,应重点以消费者感知判断为基准对商标市场使用情况进行判断。

这里的消费者是法律认为的理性的消费者,这种理性是指掌握了合理的信息、具有正常的理解力并且做事合理谨慎的人。

总而言之,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进行认定是实质性审查中至关重要的内容,我国当务之急是对商标显著性认定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

各国及各地区对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具体规定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对我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之完善有所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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