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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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江苏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工具指形成本行或交易对手的金融资产,并形成交易对手或本行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指市场参与者在估值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四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和充分披露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本行应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原则。

本行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前台交易、后台估值、风险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独立。

(三)充分披露原则。

本行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金融工具以及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三)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三)负责复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结果;(四)负责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对外信息披露。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金融同业部、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国际业务部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工具交易数据,并根据估值结果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当今社会中,投融资活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有效管理投融资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在资金投入和融资活动中,要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避免投资风险。

2. 合规合法:资金运作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3. 透明公开:资金管理活动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凭证真实可靠。

4. 责任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三、资金管理流程3.1 投资决策制定投资计划和预算,明确资金来源。

进行投资风险评估,确保投资合理安全。

进行投资决策,实施投资项目。

3.2 资金融资确定融资需求和方式。

调查融资渠道,选择合适机构。

签订融资合同,履行约定。

3.3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资金流向。

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稳妥。

3.4 资金监控设立专门的资金监控机制,监测资金流动。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

四、风险管理4.1 市场风险针对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规避。

4.2 信用风险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合作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4.3 利率风险制定有效的利率对冲政策,减少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五、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包括财务管理、审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确保资金管理合规可靠。

六、监督检查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修订,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3.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以上为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如有需要,敬请咨询。

股份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对外投资决策、资产管理的风险,提高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充分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一致性原则。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当一致。

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管理各项金融资产。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或模型;(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三)负责复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结果;第七条公司投资部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资产交易数据;(二)负责及时掌握所管理的金融资产实际运营情况;(三)负责按照估值方法和模型计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XX金融准备金计提工作,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二、计提范围
1. 对于个人贷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提;
2. 对于企业贷款,根据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计提;
3.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提。

三、计提标准
1. 个人贷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2. 企业贷款,根据风险评级结果,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准备金;
3. 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比例。

四、计提程序
1. 由风险管理部门确定计提标准和比例;
2. 由财务部门负责计提工作,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
3.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布。

五、监督管理
1. 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证计提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风险评级进行调整,确保计提准备金的充分性;
3. 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住房和汽车)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管理中,资金是公司正常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良好的资金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还可以降低资金风险,增加公司的经济效益。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进行深入探讨,明确上市公司应采取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原则和战略(一)稳定性原则稳定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应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避免资金链断裂。

此外,公司还应确保资金运用的稳定,尽可能减少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核心原则。

公司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各项经营活动的需要。

为此,公司可以采取提高库存周转率、加强资产质押和担保等措施。

(三)效益性原则效益性是上市公司资金管理的最终追求。

公司应通过优化资金的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最大增值。

三、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方法(一)现金流管理1. 制定详细的现金管理计划,明确公司每日、每周和每月的收支情况,合理安排现金流的进出。

2. 建立现金池体系,将公司的现金集中管理,提高现金利用效率,降低现金管理成本。

3. 加强对现金流的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防止出现资金风险。

4. 优化资金的流动性,减少现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二)融资管理1. 制定融资计划,明确公司融资的总量和期限。

2. 多元化融资渠道,避免单一融资方式带来的风险。

3. 定期评估公司的融资成本,控制融资成本的上限。

4. 加强负债管理,确保融资后公司的债务风险可控。

(三)投资管理1. 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明确投资收益预期和投资期限。

2. 建立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3. 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偏差,调整投资战略。

4. 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投资项目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风险管理1.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并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用于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和运行而制定的。

2. 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货物转租给另一方(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同时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购买租赁物的一种金融业务。

3.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

3.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提供租赁物的一方。

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性能和质量负有责任,并确保租赁物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3.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租金的支付者。

承租人应具备一定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应负责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

3.3 租赁物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货物。

租赁物应具备一定的价值和特征,并满足租赁双方的约定。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资金的监管和交易的结算等方面。

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融资租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6. 结论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的简要介绍。

如需详细了解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金融工具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与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金融工具内部控制制度,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债券投资等)和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金融资产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公司金融负债按经济实质分为以下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

第五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等。

若公司发行的金融工具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的,应按规定在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进行拆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分别进入“应付债券”和“资本公积”。

第六条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计量: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

公司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资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企业资金管理的管理办法企业资金管理是指企业对其资金进行有效配置、使用和监控的过程。

良好的资金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降低风险,保持良好的资金流动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企业资金管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的资金管理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资金预算、资金计划、资金监控和资金分析等方面。

资金预算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安排的计划,可以帮助企业合理控制资金使用。

资金计划是企业根据资金预算制定的具体行动计划,包括资金调度、资金筹措等。

资金监控是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资金分析是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

其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资金管理制度是企业对资金管理的基本规范和程序,包括资金审批、资金支付、资金收回等方面。

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企业的资金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流程的建立可以确保资金管理的顺畅进行,避免出现混乱和错误。

另外,企业应该合理配置资金。

资金的合理配置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偏好,将资金分配到不同的项目和渠道上,以实现最优化的效果。

企业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来增加资金的收益,也可以通过投资研发、市场拓展等项目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企业还应该注意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避免出现资金困难或风险损失。

此外,企业应该加强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

资金监控是指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和报表,实时掌握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

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最后,企业应该注重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

良好的资金管理需要有专业的人才和高效的信息系统支持。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同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同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系指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内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境内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监管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信联社等)、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等。

(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

受银监会、证监会或保监会监管并取得相应许可证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三)境外金融机构。

包括境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系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包括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人民币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一)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行与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按照资金的方向分为本外币同业拆入业务和本外币同业拆出业务。

(二)本外币同业存款业务系指本行与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首先,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明确各类融资主体的权责和义务。

在市场经济中,融资主体涵盖了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等多个方面。

对于企业而言,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规定了融资的限度和条件,以防止企业过度债务负担和违规融资行为的发生。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规定了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对于政府而言,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规定了政府在融资活动中的角色和责任,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

其次,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建立合理的融资制度和市场机制。

融资制度是指融资的规则和程序,市场机制则是指融资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形成机制。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确保企业能够依法融资,避免融资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

同时,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鼓励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和手段,以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企业的融资需求。

例如,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或申请贷款等方式实现融资目的,还可以引入创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如融资租赁、信用证等。

此外,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加强融资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审查程序。

信息披露是指融资主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行为。

审查程序包括了对融资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规定了融资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限,促进其透明度和真实性。

同时,融资管理办法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以评估和管理融资主体的信用风险。

最后,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加强对融资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监管是保证融资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在融资管理办法制度中应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监管体系和制度。

风险防范是指在融资过程中识别和控制各类风险的行为,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融资管理办法制度应规定了融资主体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缓释机制,保护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融资管理办法制度从多个角度来保护融资方的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它应明确各类融资主体的权责和义务,建立合理的融资制度和市场机制,加强融资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审查程序,同时加强对融资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XX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方法,提高估值的准确性,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三条公司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公司金融工具估值对象覆盖公司及各层级子公司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负债。

(二)独立性原则。

公司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金融工具估值与模型验证等岗位各司其职、相互分离。

(三)可靠性原则。

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各类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不高估也不低估公允价值,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结果合理可靠。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五)一致可比性原则。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六)充分披露原则。

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金融工具估值信息,且在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时,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章内部控制与部门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和模型;(三)负责定期对估值模型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四)负责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工作。

第五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的各业务部门、子公司负责使用经确定的估值模型和方法进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并根据估值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

附件金融工具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以下简称“估值”)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估值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05号)、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估值,是指根据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合理运用各种估值技术,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第四条确保遵循审慎性、独立性、可靠性和充分披露的原则进行估值。

(一)审慎性:坚持审慎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独立性:在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估值部门须独立于前台交易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三)可靠性:进行公允价值估值时,需运用相关的、可靠的、可观察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

建立必要的控制和管理流程,确保估值在财务报告、监管要求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一致性。

(四)充分披露:根据相关要求充分披露金融工具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估值模型所使用的假设、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层级,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估值结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合理评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承担估值工作的最终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估值工作的重大政策,确保其满足监管要求;(二)承担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充分性和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三)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估值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管理层在本行估值工作的职责如下:(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工作规划,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估值工作的各项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具体职责;(三)听取相关主管部门对于估值工作的报告,并就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四)其他与估值工作相关的重要事项。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也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的谨慎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小组,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与程序,建立和使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估值方法、模型,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审核估值方法的选择和调整,并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以及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条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章估值方法基本原则第七条本行在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审慎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

本行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的特征,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八条本行变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遵循谨慎性、适用性原则,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将估值方法的变更内容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他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四章盯市法估值方法和程序第十条本行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的不同,尽可能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在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服务。

为了保证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租赁公司需要合理管理自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控制风险。

本文将介绍租赁公司资金管理的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使用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出资、借款、发行债券等。

其中,借款主要是指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和长期融资,发行债券是指通过证券市场发行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

租赁公司应合理运用各种融资渠道,做到借款与债券发行的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租赁公司的资金使用主要集中在租赁业务和资产管理上。

租赁业务是租赁公司的核心业务,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租赁资产和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服务。

资产管理是租赁公司的非核心业务,其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等,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

二、资金风险控制租赁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资金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强调现金流管理。

租赁公司应坚持以现金流为中心,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管理资金流动性风险。

2、加强风险监控。

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通过风险管理模型、风险转移和保障措施等手段,降低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的影响。

3、控制杠杆率。

租赁公司应合理运用财务杠杆关系,确保融资成本与租赁项目收益之间的平衡。

三、资金运用规划为了提高租赁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租赁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规划。

具体包括:1、制定资金运用计划。

租赁公司应制定资金运用计划,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市场环境,合理规划租赁资产的购买和资金的运用。

2、加强资产管理。

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赁资产的管理,通过改进资产评估和实施差异化定价等手段,提高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

3、扩大投资范围。

租赁公司应适当扩大资金运用范围,探索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7.0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监管,推动其持续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六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资本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定义,及相关项目的资本扣减项、对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具体要求等。

二是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

《办法》设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三是并表资本监管范围。

按照《办法》相关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四是资本管理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完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公司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
的变化趋势,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五是监管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根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状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业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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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分类第三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三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第五条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

第六条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

第七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

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对于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三)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第十条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三)、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第四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第五章金融资产减值第十三条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

第十四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十五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六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十七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该权益工具价值回升时,通过权益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二十一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一)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则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项金额重大是指:应收款项余额前五名或占应收款项余额10%以上的款项之和。

第六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

第七章金融工具风险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三条公司由财务部、证券部组成公司金融工具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公司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工具的计量机构,负责按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对金融工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证券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当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金融工具对外投资或融资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计量的准确性是否公允和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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