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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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座讲稿篇一: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定稿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讲稿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通常指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冲突或者对抗行为。

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3)民事纠纷原则上具有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

(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第三者)来解决纠纷的机制。

(3)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

就民事纠纷而言,民事诉讼是最主要的公力救济机制。

二、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XX年、XX年两次修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稿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稿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课稿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今天我给大家讲课的主题是:如何规范的行政执法。

今天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作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1、主要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6、无明显不当。

接下来,我将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一一讲解上述六点要求:一、主要证据确凿案例:某烟草专卖局认定张某无准证运输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庭上,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张某年龄26岁,河北廊坊某地人,2008年8月17日清晨从河北廊坊往山东运输卷烟,无准运证,下午3点途径309国道某县路段时被查获,共有哈德门卷烟36件,价值为4万元,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张某2万元罚款。

庭上,张某主张该烟草专卖局对卷烟价值认定错误,并申请鉴定,后经鉴定,张某所运输的烟草总价值仅为2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某县烟草专卖局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所运卷烟价值为4万元,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所谓主要证据,就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在上述案例中,证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的事实直接关系到对张某处罚的力度,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所以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均真实、可靠、合法,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和关联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培训材料课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培训材料课件
洁)(Fra bibliotek)建立行政执法体制
处理好市、区、街道执法管理的关系(重心下 移,分工协作,力量整合,对下指导,城管进 乡镇、新区、社区)
明确相对集中处罚权之后,有关部门的职责 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1、利:有利于整合执法
力量,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不到位两方面的问 题;有利于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2、弊: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其它行政管理 职能的分开,增加了部门协调的工作环节。特 别是规划执法
(八)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1、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要求。 2、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要求。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明确执法目的 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履行法律赋予自已的职责? 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2、执法的最高目标 法律得到执行? 人民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已满意?全都满意 3、执法价值权衡(生存权利和管理秩序、美观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 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内容
交通 市政
规划
城管
建设 环卫
园林
工商
环保 广告
(一)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 二、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内容 •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要求 •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难点把握 • 五、城市管理适用行政处罚的重点问题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 规

法律讲座行政执法案例(3篇)

法律讲座行政执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本讲座行政执法案例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执法中的常见问题,探讨解决途径。

二、案例介绍【案例一】:某市某区某街道办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区居民楼顶擅自搭建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环境和消防安全。

街道办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但居民对拆除行为不满,认为街道办执法程序不规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市某区某街道办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设置垃圾分类设施,且存在乱倒垃圾现象。

街道办执法人员现场对餐饮店进行了处罚,但餐饮店老板认为处罚过重,且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

【案例三】:某市某区某街道办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工地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工地立即整改。

然而,工地负责人以工期紧张为由,拒绝整改。

街道办依法对工地进行了处罚,但工地负责人认为处罚不公,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此案例中,街道办在拆除违章建筑时,存在以下问题:1. 执法程序不规范:街道办在拆除违章建筑前,未依法进行公告,也未给予居民陈述、申辩的机会。

2. 执法依据不足:街道办在拆除违章建筑时,未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居民对拆除行为产生质疑。

【案例二】:此案例中,街道办在处罚餐饮店时,存在以下问题:1. 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导致餐饮店老板对执法人员身份产生怀疑。

2. 处罚过重:街道办在处罚餐饮店时,未充分考虑餐饮店的具体情况,导致处罚过重。

【案例三】:此案例中,街道办在处罚建筑工地时,存在以下问题:1. 整改要求不合理:街道办在要求建筑工地整改安全隐患时,未充分考虑工地实际情况,导致整改要求不合理。

2. 处罚不公:街道办在处罚建筑工地时,未充分考虑工地整改意愿,导致处罚不公。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培训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培训材料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 除的情形,包括: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 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 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 进行建设的;
•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 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一) 责令停止建设(无证建设)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征求规划局的意见)
(三)限期改正(依据规划局的意见实 物改正)
(四)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1)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
程、轨道交通、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 测量标志的;
• 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 • 加强队员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业务培
训 • 改善执法装备和队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 • 队伍规范化建设(星级队伍创建活动)
(六)积极改善执法环境
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支持; 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上有公信力的
人士监督、参与执法; 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城管法规和城管执法正
(三)完善执法工作机制 和工作制度
• 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席会议、 联合执法、征求意见、信息共享等);
• 建立部门内部的工作机制(行政机关与执 法队伍关系、法制机构与执法队伍关系、 执法队伍内部查、处、督关系);
• 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评议和考核制、责 任追究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度 等等工作制度,并切实执行。
(八)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1、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要求。 2、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要求。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课件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课件

➢ 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
➢ 基本况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 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制度变化:经过复议的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必须作为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必 须作为被告
影响: 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或者不败诉,会对复议
《行政诉讼法》 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
目录
CONTANTS
《行政诉讼法》的概况
新制度及证据规则
城管执法实务
➢ 基本概况
➢ 立案登记制度
➢ 法律文书的送法问题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当事人申辩所涉及的问题
➢ 案件管辖制度
➢ 协管员的使用问题
➢ 起诉期限的调整
起诉期限制度
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就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 槛降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大量行政诉讼案件 的产生,对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管理)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管理)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201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提纲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Power (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行政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 ≠私人行政 包括被授权组织 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形式行政) 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例: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被告观点是否成立?(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 自由裁量权→(实质行政) 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正当考虑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合法行政原则与合理行政原则的关系例1:①国务院通知,禁止地方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②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某市政府予以批准,并制定规章,对港商承诺固定回报。

③某市政府废止规章,没有“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 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法治理念(2006/4/5/论述)例2: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协调、和解工作机制。

三分之一的行政案件官民和解后撤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共38页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共38页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新《行政诉讼法》培训讲课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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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题讲座培训材料PPT优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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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较大的市的 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等
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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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1、修剪砍伐、移植树木许可。 2、城市绿化用地专项保护。 3、对城市绿化植物的日常维护。 4、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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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安交通管理规定
1、对机动车停车管理要求。 2、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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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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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明确执法目的 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履行法律赋予自已的职责? 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2、执法的最高目标 法律得到执行? 人民群众满意?领导满意?自已满意?全都满意 3、执法价值权衡(生存权利和管理秩序、美观整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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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行政执法体制
处理好市、区、街道执法管理的关系(重心下 移,分工协作,力量整合,对下指导,城管进 乡镇、新区、社区)
明确相对集中处罚权之后,有关部门的职责 实行相对集中处罚权1、利:有利于整合执法
力量,减少多头执法和执法不到位两方面的问 题;有利于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2、弊: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其它行政管理 职能的分开,增加了部门协调的工作环节。特 别是规划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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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管理的主要执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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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市政
规划
城管
建设 环卫
园林
工商
环保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讲课稿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讲课稿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1、基本概况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在我国,共有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有各自的调整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各类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为追究刑事犯罪而开展的刑事诉讼领域。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即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为行政机关,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因此,两者无论是在处理机关、行为性质、处理程序、受案范围等范围都存在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时可以选择。

其可以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区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区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诉讼法讲稿

行政诉讼法讲稿

(三)要了解行政诉讼原、被告主体资格认定
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共同诉讼问题 1.区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 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明确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被告确定问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 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 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 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 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学习《行政诉讼法》要把握的 主要问题

(一)要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十二条列举了十二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总的来 说,行政诉讼的行为必须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 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包含了四个要素:一 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为是行政机;二是行为要素,即 该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不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三是对象要 素,即该行为必须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作出的;四是内容要 素,即作出的行为要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时设计]内容讲授6学时,含课堂讨论1学时。

[教学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学目标]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

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管理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

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后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有显着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改为15以上20以 下年有期徒刑
刑法有明确规定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 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 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起因条件:需要避免的危险客观存在 ➢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且避险是出于迫不得已, 预防避险不适时 ➢ 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 目的条件:保护合法的权益 ➢ 限度条件:舍卒保车
案例分析
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客 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 一狭窄便道处,发现前面有一位老农赶着耕牛 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 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深沟,侯某只 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致其 轻伤,并撞死了耕牛。侯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 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框架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 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法 律部门组成,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基本形 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已基本建成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 法——我国根本大法
行政法
四、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 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
主要包括两部分:
五、社会法
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 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 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 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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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1、基本概况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在我国,共有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部诉讼法律,分别有各自的调整和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不服各类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老百姓称为“民告官”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主要适用于为追究刑事犯罪而开展的刑事诉讼领域。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在我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有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即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为行政机关,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因此,两者无论是在处理机关、行为性质、处理程序、受案范围等范围都存在不同。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行使时可以选择。

其可以选择先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区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区政府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诉到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这里有一个制度变化,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是作出维持被复议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还是做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都必须作为被告。

这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存在重大影响。

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或者不败诉,会对复议案件采取比以往更加严格的审查措施,许多案件都要举证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而不再像以往仅仅是采取简单的书面审理。

一旦发现复议案件存在违法之处,一般都会做出撤销原行政行为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这种情况的改变,将会很大程度上增加行政复议案件的败诉风险。

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大家不能再有都是一个系统的,或者都是一个区的,复议机关不会轻易变更或者撤销相关行政决定的错误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几项新制度及证据规则(一)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制度。

所谓立案登记就是指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根据“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及时予以立案。

立案登记是与立案审查相对应的。

以往,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就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然后才决定是否受理。

而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除了法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建立立案登记机制主要是为了破除“立案难”,杜绝“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现象。

【案例】2012年在建邺区某区域拆迁过程中,为配合拆迁,城管部门经过行政执法程序,向部分被拆迁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接到决定书后,当时就有十几户居民向建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并没有立案,也没有做出任何裁定,而是一直将案件材料摆着。

后来部分人员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但法院收到后依然没有立案。

此后,当事人多次到建邺法院和上级法院闹访,最终在上级法院的要求下,建邺法院才在2014年将十几起案件做了立案。

像这种情况,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前,各地都会经常遇到。

但在2015年5月1日实行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立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明显降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会大量增加。

大量行政诉讼案件的产生,对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往,很多当事人考虑到立案难,都不愿意到法院起诉,但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一旦我们的执法程序以及实体处理存在瑕疵,在严格的司法审查下,案件败诉的法律风险就会增大。

当然,即便是实行立案登记制,也不等于起诉不需要任何条件,不意味着只要登记就必然进行实体审判。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才登记立案。

如果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被告不适格,欠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起诉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起诉没有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不符合其他的法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均不能立案受理。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大量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很少出庭应诉。

社会各界对此意见较大,而且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不利于行政纠纷的化解。

为此,《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改时,新增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

省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印发的《江苏省行政应诉办法》(苏政办发〔2018〕30号)中,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中至少有1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是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因此,目前行政机关应诉的标准配置应当是“一名机关负责人”+“一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名律师代理人”。

因此,根据省政府的上述规定,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也要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该项制度与大家的工作也是息息相关的。

(三)案件管辖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据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的,而且法院之间又分为四个不同的层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能受理。

那么不同的法院之间是如何对案件进行划分的,这就涉及到案件管辖制度。

案件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主要涉及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级别管辖主要涉及不同级别之间的法院管辖权划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分情况作了几种规定:1、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我们最为熟悉的一种管辖方式,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也都采取的是这种方式。

如:甲因为在楼顶修建阳光房,被小区居民举报,某区城管局对其进行了查处,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

接到该决定书后,甲如果有异议,其可以向该城管局所在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以往,对于本区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只能向本区法院起诉。

本区法院在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往往都会受到本区政府和部门的制约,因此,出于各种考虑,或多或少的都会考虑本区部门的情况,尽可能作出有利于本区部门的判决。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案件的不当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在南京实行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统一管辖。

自2016年4月1日起,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应由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为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门设立了四个行政法庭,审理行政案件。

目前,涉及到区城管局的一审行政案件,基本都是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来进行审理。

铁路法院作为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其直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不再受制于各个区。

因此,对行政案件的审查要求也比以往要严,行政案件败诉的法律风险也比以往要大。

4、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机关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当然,对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又未履行行政决定的,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此不实行集中管辖。

(四)起诉期限制度所谓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就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

下面我们分几种情况来介绍起诉期限:1、对于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作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以前老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作出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2014年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特意增加了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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