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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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0〕115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式样
3、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事项内容规范要求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预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房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第四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准售房源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五条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等。
2、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时间。
3、商品房预售计划。包括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安排,每期开盘时间、规模。
4、商品房项目本次用于销售、开发企业保留不予销售的情况。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栋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5、商品房预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价格表(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等)。
6、商品房预售方式。包括开始预售时间、地点,认购选房方式,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签约形式,以及承担销售代理经纪机构等相关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资格备案证书。
7、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确保预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变更情况。价格调整申请备案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手续时,开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售的,经查实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有关信息要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臵、金融信贷等活动。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
编号:
:
根据《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你公司提交的下列商品预售方案准予备案。
备案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事项内容规范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等,并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二、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时间(文字表述)。
三、预售计划
主要包括: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安排,每期开盘时间、规模(文字表述)。
四、本次预售申请情况
主要包括:本次用于销售、开发企业保留不予销售的情况,即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按附表二,附表三格式填写)。
五、销售价格
主要包括:本次用于销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即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价格表(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成套面积、单价和总价等)(以文字表述和按附表四格式填写)。
六、销售方式
主要包括:开始预售时间、地点,认购选房方式,自行销售或
代理销售签约形式,以及承担销售代理经纪机构等相关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应说明经纪机构名称及资格备案证号(文字表述)。
七、纠纷处理预案
主要是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八、其他事项
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九、有关承诺
开发企业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书面承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确保预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附件:
1、附表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2、附表二《本次商品房预售申请情况表》
3、附表三《楼栋概况表》
4、附表四《可售房源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