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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武房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朱汉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汉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汉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汉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锦生;马伟华;马淑珺;马铭泽【当事人】朱汉兰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周锦生马伟华马淑珺马铭泽【当事人-个人】朱汉兰周锦生马伟华马淑珺马铭泽【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汉兰;周锦生;马伟华;马淑珺;马铭泽【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就本案而言,从形式上看,朱汉兰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系行政争议,但其实质是否认房屋登记的基础民事关系即赠与合同效力的民事争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武政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0〕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政府对人才安居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产业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大对人才住房保障的投入,有序开展人才安居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要重点解决包括我市8个千亿产业、15个新兴产业在内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及领域的人才住房问题。

除重点保障领军人才、杰出人才和高级人才住房供给外,还要考虑部分普通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妥善加以解决。

(三)分层供应,形式多样。

建立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人才安居工程供给体系,建设和筹集名人居(楼)、精英社区、人才公寓等住房,实行实物供给、租金补贴和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要。

(四)科学谋划,供需结合。

将住房的供给与人才的实际住房需求紧密结合,对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内人才类型和数量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划,结合现有房源和实际需求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人才公寓的数量。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3•【字号】武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我市购房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3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程序(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

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主动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

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6•【字号】武政办[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职责、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

2.加强对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指导职责。

(三)下放和取消的职责1.将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和证书发放权限下放给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承担。

2.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职责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及租赁管理职责下放给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本市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订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及产业政策。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版

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23.1 一般规定•••••••••••••••••••••••••••••••••• 12 3.2 计算细则•••••••••••••••••••••••••••••••••• 13 3.3 特殊规定•••••••••••••••••••••••••••••••••••241 总则1.0.1 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1年第134号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1年第134号文

武房发〔2011〕134号市房管局印发关于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产测绘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1]10号)和《房屋登记办法》,优化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证,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原房屋登记收取证件资料、审核程序、办理时限进行了全面调整、优化和提速,现将《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和各类登记业务申请书印发给你们,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施行当日,登记系统将进行转接切换,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试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登记收取证件资料规定(试行)>和<武汉市房屋登记操作流程及时限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国土房发[2008]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试行)2、各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3、各类登记申请书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1:武汉市房屋登记办理流程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实施办法》(武办发[2011]10号),本着规范登记类型、简化受理资料、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的原则,本规定对现行交易与权属登记收件资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确定的登记类型将各类登记业务划分为20大类72项,并对每项登记业务规定了收件资料、审核层级和办理时限。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一、精简收件资料一是取消对登记没有实质影响的资料。

对72项登记业务,逐类逐项进行清理,合计共取消了企业出卖房屋时收取的章程、决议等67项收件资料。

二是简化房屋测绘平面图等收件资料,将询问记录、具结书、承诺书等合并在申请表中,合计简化了138项收件资料。

二、减少审核环节原70项登记类型中三级审核60项,二级审核8项,一级审核只有异议登记设立、注销2项。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2020〕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的奖补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计划、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财政支持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测算、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全合理、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一)通过国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含工业用地等)、购买等方式,将自持住房用于住房租赁运营的企业、单位。

其中商品房新(配)建项目租赁房源运营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购买或其他方式自持房源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新《办法》管理创新的特点
优化了管理体制
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服务机构应 当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和社区(村)出租房屋综 合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充分调动社 会服务力量,多方位多渠道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 和出租屋的动态信息,为城市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新《办法》管理创新的特点
初步实现人房共管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租赁管理与人口服务信息共享
新《办法》中明确了房屋租赁与人口管理信息
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资源共享原 则,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 资源共享,协同执法。
新《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关于租赁管理与人口服务信息共享
启动了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由市信息办
房屋租赁管理的必要性
行 为 规 范 性
通过登记备案,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规范了租赁双方的民事行为; 二是了解掌握租赁市场的基本行情; 三是引导和监督租赁双方的行为; 四是尽可能有效化解房屋租赁纠纷,从而达到
规范和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房屋租赁管理的必要性
行 为 扶 持 性
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现状
国家住建部2011年2月1日颁布施行《商品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因此,我市应 按照国家住建的要求和“两个实有”工作的创新管 理模式,修订完善新的《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集中综合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 齐抓共管,最终达到房与人相互促进管理的模式。
保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
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现状
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现状
1995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2号);1997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武汉 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 《办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市房屋租赁市场从最初 以公有房屋租赁为主,私有房屋租赁为辅,逐渐转变 为私有房屋租赁占有主导地位,随着城市日新月异地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比例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根据《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武政规〔2012〕15号)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资金监管比例的调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工程费用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项目1/2并已支付相应工程建设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未支付工程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调整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

凡上年度在我市开发施工面积在30万平方米、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且无严
重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项目总预售款的15%实施监管。

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比例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节点可申请使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比例调整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7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95%。

监管项目完成对应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改善我市建设工地环境面貌,加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标准,规范管理新开工建设工地必须满足文明施工管理“六化”标准,即施工围挡标准化、场区道路全硬化、冲洗设施自助化、裸露场地覆盖化、过程管理常态化、降尘处理喷淋化。

在建建设工地,涉土阶段必须严格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按规定配备冲洗设施、灯光照明和沉淀过滤设施,确保人员值守、保洁制度落实到位;收尾阶段必须严格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严禁高空抛洒和焚烧建筑垃圾;施工阶段必须保持规范打围、场区分类隔离、道路硬化处理、交通标识清晰、材料码放整齐、场地土方和裸露地面全覆盖,除雨雪、霜冻天气外,场地道路应经常性洒水降尘,防止大风和车辆行驶造成的扬尘污染。

二、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产权权属单位、拆除发包单位)对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负总责。

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开列,计入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含拆除实施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应当依照本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具体工作,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汇总房屋损坏鉴定标准依据

汇总房屋损坏鉴定标准依据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DB4201/T 537-2018),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地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受理委托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

对于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原因而推诿。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调查查勘调查查勘包括图纸资料调查、房屋历史情况调查(含房屋改造、装饰装修历史情况调查)和现场查勘。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详见附件1)。

1.编制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员在调查查勘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编制鉴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书面告知。

(四)检测验算根据鉴定方案,有针对性地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

对于增大荷载、增设夹层、拆改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应当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武汉市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2010]3号文)

武汉市房地产测绘实施细则(武房发[2010]3号文)

武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产测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助市局开展房产测绘管理及技术工作。

各测绘机构具体从事房产测绘业务工作。

第四条具备房产测绘资质的各测绘机构必须经市局备案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工作,测绘机构应保证使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测绘仪器。

第五条从事房产测绘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对施测的房产应当设定唯一的房地产编码,并实现与房地产登记编码相关联。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房产测绘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 1 -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绘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及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等。

第八条房产测绘基本流程为:房产测绘委托受理及备案、调查施测、内业整理、检查验收、成果备案、整理归档。

第九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图表簿册、技术设计书、技术报告书及测绘数据等。

第十条受理委托时,房产测绘机构必须与委托人签定全市统一的房产测绘合同,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调查施测包括:房产要素调查,房产测绘(含商品房预测)。

一、房产要素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产权来源、四至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二、委托人委托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房产预测时,应提供规划审批图(原件)、规划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土地证(界址点成果表)、设计说明等资料;实测时,还必须提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必须执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房管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章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第四章建筑面积计算特殊规定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第三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第四条地上、地下建筑空间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筑空间(地下空间出入口有顶盖部位、井道除外)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该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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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房发〔2010〕115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房管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2、《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式样
3、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事项内容规范要求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预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房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第四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准售房源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五条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等。

2、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时间。

3、商品房预售计划。

包括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安排,每期开盘时间、规模。

4、商品房项目本次用于销售、开发企业保留不予销售的情况。

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栋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5、商品房预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

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价格表(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等)。

6、商品房预售方式。

包括开始预售时间、地点,认购选房方式,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签约形式,以及承担销售代理经纪机构等相关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资格备案证书。

7、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确保预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变更情况。

价格调整申请备案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手续时,开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售的,经查实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有关信息要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臵、金融信贷等活动。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
编号:

根据《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你公司提交的下列商品预售方案准予备案。

备案签章
年月日
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事项内容规范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臵等,并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附表一格式填写)。

二、项目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时间(文字表述)。

三、预售计划
主要包括: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安排,每期开盘时间、规模(文字表述)。

四、本次预售申请情况
主要包括:本次用于销售、开发企业保留不予销售的情况,即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按附表二,附表三格式填写)。

五、销售价格
主要包括:本次用于销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即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价格表(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成套面积、单价和总价等)(以文字表述和按附表四格式填写)。

六、销售方式
主要包括:开始预售时间、地点,认购选房方式,自行销售或
代理销售签约形式,以及承担销售代理经纪机构等相关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应说明经纪机构名称及资格备案证号(文字表述)。

七、纠纷处理预案
主要是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八、其他事项
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九、有关承诺
开发企业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书面承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确保预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

附件:
1、附表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2、附表二《本次商品房预售申请情况表》
3、附表三《楼栋概况表》
4、附表四《可售房源价格表》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元
填报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次商品房预售申请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元
附表三:
楼栋概况表
单位:平方米,元楼号:建筑面积:层数: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附表四:
可售房源价格表
幢号:
11
主题词:房地产商品房预售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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