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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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10.14
【实施日期】1987.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14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附: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1987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供评估意见。

第二章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

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
计划。

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

第六条评估工作的组织。

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1.公司项目部为主进行评估。

2.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3.成立组织成员公司或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工作的实施
1.为开展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公司要及早组织力量参与待评项目的有关调查、考察、文件编制和预审等工作。

2.委托单位需提供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公司接到待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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