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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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起源于英国,创新于美国,繁荣于日本。
2、英美法系对信托的定义共同之处在于:
a、强调衡平法作为信托的依据;
b、说明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
c、强调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强制性义务。
3、英美法系对信托定义的突出特点是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即信托财产在普
通法上的所有权(即名义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对第2点b的补充)
4、英美法系中信托的定义侧重于阐述受托人的义务和该义务履行以及信托成
立的效果
大陆法系中信托的定义侧重于信托成立的要件(如规定委托人使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行事的意思表示,是信托成立的主观条件;而委托人将财产进行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从而使受托人能够对财产加以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是信托成立的客观要件。
5、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
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以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联结起来的一种法律构造,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信托管理,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信托行为。
6、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
A、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成立的基础与前提;
B、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
C、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D、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托事务
7、信托是英国衡平法精心培育的产物,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基本的特征。
后来引进信托的国家和地区,虽然结合各自情况对信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但均以承继信托的基本特征为前提,从而使信托经数百年流传而仍能保持其本色。
8、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的分离,使受益人无需承担管理之责就能享受信托财产
的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一种优良的财产管理制度的奥秘所在,是信托制度
的重要特征。
9、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一旦信托成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
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超然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以外,其出发点是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确保信托目的得以圆满实现。
10、信托虽为受益人的利益所设立,但受益人不直接占有、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
仅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属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但不等同于信托财产。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外,没有其他直接的权利。受益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受益人以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但不能直接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案例判断估计)
11、就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
托财产为限,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违反信托目的和管理职责,即使信托财产出现了损失,受托人也不必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或用其他财产(如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来支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法34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只要尽职履约就可以,刚兑是伪命题)。
12、如果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就不能
使用信托财产偿还债务,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要求以信托财产赔偿损失,只能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3、信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特点,不会因为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信托管理的
连续性安排,使信托成为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制度。
14、信托法72条规定,当公益信托终止时,如果在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谁是信
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或者在信托文件中虽然笼统地规定信托财产归某一社会群里或某类社会公众,但不能确定具体的人员,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对该信托适用“类似原则”,或者使信托关系存续,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与元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将该信托财产转移给与元信托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公益信托。
15、受托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享有
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受托人的自身利益。信
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处于受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者,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26)
16、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给付信托利益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分别管
理义务、亲自管理义务、保存义务、报告和保密义务。
17、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指定之第三人,但
A、委托人指定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自益信托),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
为自己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B、委托人指定自己与其他受益人为共同受益人,受托人为自己和其他受益
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C、委托人指定自己和受托人共同受益人
D、委托人不能指定受托人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此时信托财产的管理、处
分权和受益权属于同一人,与赠与无差别,信托无存在必要。(受托人可
以是共同受益人之一,但是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18、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原则上不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
但是受益人或者受益权的受让应该通知受托人,否则该转让对受托人不发生效力。
19、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初始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的增值和变动
20、按照信托的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有三类:
A、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B、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
C、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21、依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信托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
22、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以营利为目的,将信托作为业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我国能从事这类业务的机构只能是信托公司,不仅要遵循《信托法》的规定,还要接受相关金融法规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监管。23、依据信托利益归属的分类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二者在委托人对法定撤
销权或解除权的享有上完全不同,自益信托委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或解除。自益信托属于私益信托,私益信托不一定属于自益信托。
24、《用益法》主要内容一是承认用益制合乎普通法,方法是将用益制下受益人
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直接转化为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主要是地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