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总则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2.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术语3.1 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2 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
3.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5本标准所称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的标准。
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则等。
3.6本标准所称一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中各种法律文书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的标准。
3.7本标准所称技术处理是指在案卷文书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等。
基本标准4.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5.事实证据5.1 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一般程序)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
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分)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1分)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
(1分)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1分)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
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
(1分)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1分)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1分)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6
【摘要】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处罚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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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生猪屠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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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文书(4分)
(1)案由和当事人情况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处罚依据明确;(0.5分)
(2)记载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意见采纳情况;(0.5分)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2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6、鉴定文书(2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0.5分)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0.5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0.5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0.5分)
审查
决定
阶段4Βιβλιοθήκη 分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2分)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环节
文书规范标准
扣分
立案
阶段
8分
1、立案审批材料(8分)
(1)有案件来源,注明案件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1分)
(2)案情记载清楚,登记时间清晰准确;(1分)
(3)有具体承办人意见,载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分)
3、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审批表(2分)
(1)先行登记保存的内容完整,依据充分;(0.5分)
(2)记载经办执法人员姓名、具体意见;(0.5分)
(3)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0.5分)
(4)记载审批时间或者补办审批手续不超过24小时。(0.5分)
4、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通知书(2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案卷齐全性评查标准案卷齐全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齐全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案件依据:评查案卷是否包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并确保这些依据的合法性和适合性。
2.处罚事由:评查案卷是否详细记录了行政处罚的事由,包括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证据材料:评查案卷是否包含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如现场勘查报告、调查笔录、照片、视频等,这些材料应能够证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
4.程序合规性:评查案卷中的程叙文件是否齐全,包括立案决定书、送达书、听证笔录等,这些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合法性评查标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指标。
评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依据:评查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合法依据,如行政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2.程序合法性:评查处罚决定的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听证程序、合规的调查取证程序等。
3.责任认定:评查处罚决定中对责任人的认定是否准确、明确,并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4.处罚种类和幅度:评查处罚决定中所采取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是否合理、适度。
三、案卷文件科学性评查标准案卷文件的科学性是评价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合理、规范的重要指标。
评查案卷文件的科学性应包含以下内容:1.文件整齐规范:评查案卷文件的装订、编号、页眉页脚等是否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易于辨认。
2.逻辑关系清晰:评查案卷中各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是否能够从一份文件中完整了解案件的情况。
3.数据准确性:评查案卷中所涉及的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是否经过核实和验证。
4.材料完整性:评查案卷中的各类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遗漏和缺失。
附件:1. 相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附件2. 示例案卷评查表格附件3. 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处罚。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
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
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
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一)单位成绩。
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
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一、基本要素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1. 引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是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进行评估和评分的一种标准。
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和评分,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的背景、目的和具体评分要求。
2. 背景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一种手段,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案卷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文书,记录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决定。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主观因素和操作规范的不一致性,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和评分,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3. 目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的目的是评估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通过评查和评分,旨在实现以下目标: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4. 评分要求4.1 评分体系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采用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包括案卷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实效性等方面。
4.2 评分指标具体评分指标如下:案卷完整性: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包含相关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等必要文件和信息。
规范性:案卷的格式、组织结构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规范和文件要求。
准确性:案卷中的事实描述、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是否准确无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规范和文件要求。
合法性:案卷中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权限和程序要求。
实效性:案卷中的处罚决定是否有效执行,能否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3 评分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优秀:案卷在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实效性等方面都达到了标准要求,没有明显的问题,评分在90分以上。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9.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6分)
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6分。
未载明适用处罚裁量标准情况的,扣6分。
抽样取证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抽样取证未对当事人财物占有产生影响的,可以不需批准),扣8分。
抽样取证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2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8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处理的,扣8分。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缺少相应行政执法文书的,扣8分。
6.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规范。(1分)
立案阶段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他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
调查取证
40
1.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分)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只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但执法证件复印件未附卷的,扣1分。
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扣100分;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00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决定的,扣100分。
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未依法上报的,扣100分。
7.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无资格或者卷中未附鉴定、检验(检测)单位和鉴定、检验(检测)人资格证明的,扣2分。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没有委托书的,扣1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总则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北京市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及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16号、第30号文件(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直属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案卷,可参照适用本标准。
三、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一般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评分办法。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一般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具体方式是:按程序和文书种类设项目分,对缺少项目基本要素之一或项目基本要素表述不清的,扣除项目分;对不符合文书归档规范规定的,每处扣除0.5分(扣分合计不超过其项目总分)。
最后,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
标准第一部分、基础标准一、主体适当(包括被处罚主体资格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1.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正确,即被处罚主体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认定要求(参见附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界定标准》)。
具体指以下情况:(1)应认定公民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人或其他组织;(2)应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处罚人的,不得错认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公民。
(3)应认定法人为被处罚主体的,不得错认成其他组织。
2.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
被处罚主体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丢字或错字。
3.其他。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主体资格适当。
行政处罚案卷评定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定标准概述行政处罚案卷评定是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评估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介绍行政处罚案卷评定的标准,以帮助评定人员进行工作。
评定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定应参考以下标准:1. 完整性:案卷应包含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有关材料,确保案卷材料的全面性和完备性。
完整性:案卷应包含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有关材料,确保案卷材料的全面性和完备性。
2. 准确性:案卷中的事实、证据、裁量、决定等内容应准确无误,符合事实和法理。
准确性:案卷中的事实、证据、裁量、决定等内容应准确无误,符合事实和法理。
3. 合规性:案卷的整个处罚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程序要求、权力行使、程序流程等。
合规性:案卷的整个处罚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程序要求、权力行使、程序流程等。
4. 逻辑性:案卷应具有明确的逻辑结构和分级分类,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和衔接应清晰可见。
逻辑性:案卷应具有明确的逻辑结构和分级分类,各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和衔接应清晰可见。
5. 规范性:案卷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文书格式、用词准确、表述清晰、层次分明等。
规范性:案卷应符合规范要求,包括文书格式、用词准确、表述清晰、层次分明等。
评定流程行政处罚案卷评定应遵循以下流程:1. 准备工作:熟悉评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评定的目的和要求。
准备工作:熟悉评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评定的目的和要求。
2. 案卷查阅: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信息。
案卷查阅: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信息。
3. 逐项评定: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定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逻辑性和规范性。
逐项评定:按照评定标准,逐项评定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逻辑性和规范性。
4. 记录评定结果:将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清晰列出案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记录评定结果:将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清晰列出案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第一部分: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一、案卷类型划分
1. 普通案卷: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案卷。
2. 重大案卷:指影响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重大政治敏感案件的案卷。
二、案卷文件构成
1. 首页:包括案卷编号、案卷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罚类型、处罚事由等信息。
2. 决定书:包括案由、证据、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内容。
3.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调查取证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4. 处理报告:包括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程序依据、承办人员职务及工作业绩等。
第二部分:评查评分细则
一、评查评分标准
1.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评分。
2. 依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评分。
1。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x 范本 1: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1. 文件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案卷编号:- 所属单位:- 卷内目录:2. 目录1. 案件基本信息2. 处罚决定文书3. 相关证据材料4. 监督检查记录5. 当事人申辩意见6. 调查过程记录7. 监察机关意见8.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9. 其他附加材料3. 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编号2. 案件名称3. 处罚主体4. 违法行为描述5. 案发时间6. 相关当事人7. 证据搜集情况4. 处罚决定文书1. 行政处罚决定书2. 罚款通知书3. 停产停业通知书4. 限期整改通知书5. 查封扣押决定书5. 相关证据材料1. 照片、视频等媒体证据2. 书面证据材料3. 调查取证笔录4. 鉴定报告6. 监督检查记录1. 监督检查通知书2. 监督检查报告3. 监督检查整改情况记录4. 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单7. 当事人申辩意见1. 当事人申辩笔录2. 相关证明材料8. 调查过程记录1. 调查呈批表2. 调查询问笔录3. 调查报告4. 相关调查资料9. 监察机关意见1. 监察机关调查报告2. 监察机关意见书3. 监察机关的核查报告10.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1. 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2. 处罚决定执行检查报告11. 其他附加材料-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附件12.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执法规范- 相关行政文件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2. 罚款通知书: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支付罚款的文书。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细则(试行)总则一、评查细则制定依据。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和《北京市宣武区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
《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但符合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
案卷评查分为合法性审查和规范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对案卷所记载的行政许可行为过程是否合法的检查和确认;规范性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的检查和确认。
四、评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减去所扣分值即为案卷分数。
(一)评查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6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二)合法性审查的扣分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
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合法性问题,扣除全部分数,该案卷得分为零;(三)规范性审查的扣分分值按照不同的文书及其存在的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
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分值=案卷分数。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
(一)单位成绩。
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分为三个档次: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6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二)单位名次:原则上按照平均得分顺序排列;平均得分相等,按照总分顺序排列。
扣分细则一、合法性问题。
是指案卷违反了《案卷标准》规定的合法性标准,在主体资格、许可事项、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规则上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1、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无法定主体资格的;2、实施行政许可以非法定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组织名义的;3、实施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权限的;4、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主体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者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5、行政许可当事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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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目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3.1 主体3.1.1 处罚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3.6 日期和时间3.6.1 日期:应具体到年、月、日。
3.6.2 时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3.7 地址和地点3.7.1 地址:主要用于确认身份信息和送达文书,应具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街道(乡镇)、小区(胡同、村)、楼门牌号。
(涉外的还应包含国家)例如: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3.7.2 地点:主要用于调查取证文书。
例如:××执法大队××会议室;××大厦××房间;××大街南侧××公交站往东××米;××国道××公里××米处。
3.8 案件来源指日常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等。
3.9 签名指手写签名或已备案的电子签名。
3.10 技术处理3.10.1 文书涂改的技术处理:在案卷文书涂改处压指印或者加盖印章。
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批文书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做技术处理;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文书一般由当事人做技术处理。
3.10.2 文书空格、空白处的技术处理:文书空格处,统一采取划“\”反斜杠处理;文书结尾空白处注“(以下空白)”或者另起一行顶格划“\”反斜杠处理。
3.11 案件审批表的合并处理本标准中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审批表格,除立案、作出处罚决定环节需要使用单独格式的《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外,其他环节的审批均可合并为通用审批表格,采取不同审批事项前加“□”进行勾选的方式明确需要审批的事项,并按照本标准中不同审批表的要素要求进行填制和签发。
第二部分基本标准4 主体资格4.1 处罚主体4.1.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 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注:1)行政机关印章可在执法文书套印,也可在电脑中预置与行政机关印章一致的电子印章并打印至文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印章,其他需要盖章的外部文书,建议使用行政机关印章。
4.2 被处罚主体4.2.1 被处罚主体确认清楚。
4.2.2 被处罚主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3 被处罚主体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4.3 执法人员4.3.1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4.3.2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4.3.3 已在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注册。
5 事实证据5.1 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5.4 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
6 适用法律6.1 违法行为依据和处罚依据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表述规范,准确无误。
6.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已经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还应同时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
7 程序规则7.1 实施行政处罚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含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步骤进行。
7.2 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7.3 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每一环节有相应法律文书记载,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要素。
7.4 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文书种类、合并工作环节。
第三部分一般标准8 立案行政机关对获取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初步甄别或者审查后,批准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活动。
主要文书:立案审批表。
8.1 立案审批文书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立案审批表b)案件来源。
c)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初步查明的事实),涉嫌违反的法律依据的名称、条、款、项、目等。
d)当事人情况(已初步核实情况的填写):1)公民应载明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载明名称、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e)承办人员建议或申请立案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时间。
f)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时间。
g)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现场检查的案件可以先行启动调查程序,48小时内补办立案手续;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必须在批准立案后方可启动调查程序。
2)不同意立案的,应将相关线索材料及立案审批表单独存档。
3)批准立案的,经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违法主体不正确等需要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销案,并单独存档。
9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已立案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
主要文书:包括调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其他证明和证据材料、事先告知文书、听证文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为调查取证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标准详见《北京市行政强制案卷标准(试行)》。
9.1 调查笔录: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9.1.1 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而制作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检查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1)检查的起止时间和地点;2)被检查人的姓名(名称);3)现场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c)检查情况及确认:1)检查事项及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3)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内容、拍摄(录制)人员姓名和身份等;4)被检查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5)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6)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7)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记录一个涉嫌违法的现场。
2)同一时间相同的执法人员只能检查一个涉嫌违法现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1.2 现场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现场或者有关物证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制作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现场勘验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c)勘验内容及确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等信息(其他要素同现场检查笔录)。
d)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9.1.3 询问笔录记录执法人员围绕违法事实向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及内容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询问笔录b)基本情况记载:1)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2)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c)询问前告知事项:1)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载;2)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执法义务的记载。
d)询问及确认:1)询问应围绕违法事实展开,内容记录详实;2)涉及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要素完整;3)被询问人核对后,应逐页签署姓名,并在最后一页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及姓名和日期;4)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5)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6)执法人员签署日期。
e)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做技术处理。
注:1)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
2)同一时间相同执法人员只能询问一个人。
3)签名必须为手签。
9.2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依法对相关证据先行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存的措施。
主要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2.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文书。
文书要素:a)文书名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b)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
c)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还应注明物品数量、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及抽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