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运用.doc
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 ) 一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应有 的保 障
1 尽 管 简 化 审 在 制 度 设 计 上赋 予 了被 告 人 以 程 序 启 . 动 的选 择 权 , 由 于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形 成 的 “ 告 人 处 于诉 但 被
实法制环境 的支持 , 能使诉 讼效 率与 司法公 正相 得 益 才
彰, 片面强调诉讼 效率 只会 有损 司法的公 正 。当前实 施 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审判模式 ( 简称 简化审 ) 对于 节约 司法资源 、 提高诉讼效 率确实 起到 了积极的作 用 , 它过 但 分强调诉讼效率 的提 高而忽 视 了对 公 正 的追求 , 结构 其 特征 与运作机理存在严重 的缺 陷 , 亟待修正与完善 。
维普资讯
20 6 年 9 月 0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a Of iu nUnv riy o r l y a iest n Ta Vo. N{ 3S m No 2 17 ) u . .7
第 7卷 第 3期 总 第 2 7期
文章 编 号 :6 1 9 7 2 0 )3 0 4—0 1 7 —5 7 ( 0 6 0 —0 5 2
一
外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 , , 证据 确实 充分 , 告人 对公诉 方 被 指控 的犯罪事 实 与罪名供认 不讳而依 法又不 能适用 简易
程序 的案件 , 以在 庭 审中 简化 部分 举证 、 证程 序 , 可 质 公
诉方 可以只பைடு நூலகம்示证 据的名称 、 来源 以及所要证 明的 内容 ,
而不必一一举证 、 质证 。但是对 于部分 事实不 清 、 据不 证
论 刑 事 案 件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支 士 0 商
( 原科 技 大 学 太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02 ) 30 4
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

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失。
在普通程序简易化方面,优势包括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劣势则可能导致程序不公正、法律适用不准确。
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优势在于促进当事人充分准备、提高审判效率,但劣势在于可能影响双方举证能力平衡。
最后讨论了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结合应用,提出了不同结合方式的可能效果。
综合评价指出需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展望未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司法体系更加高效公正。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易化、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优势、劣势、结合应用、综合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各国不断探索创新,普通程序简易化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应运而生。
普通程序简易化是指在符合法定程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环节,减少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则是指在审判程序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在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和展示,以促进双方对案件的充分了解和协商。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失,并进一步分析它们的结合应用对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普通程序简易化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优势和劣势,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司法制度的运作机制,为今后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通过对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结合应用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为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本文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估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优缺点,探讨其结合应用的实际意义和可能带来的效果,为司法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普通程序简易化的优势普通程序简易化指的是在诉讼程序中简化繁琐的程序环节,以提高审判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一种制度。
浅析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完善举措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法院如何进行审查、确定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证据制
度的完善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收集,完善证据收集机制,包括规范取证程序、加强对
证据链的保护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证据审查,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制度,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不合法、不合适的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和客观性。
3. 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和证明责任,规范证据的举证和
反驳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4. 证据运用,规定法院如何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价值进行运用,保证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 证据保护,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包括对证人、鉴定人等证据
提供者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损坏或丧失。
以上是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一些举措,通过这些举措的实施,
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浅谈

于 实现 司法 公 正 与效 率 也具 有 十 分重 要 的 意义 。 第 三 , 高结 案率 , 短庭 审时 间 。 用简化 审模 式后 , 提 缩 使 省 去 了控 辩 双 方 已 经 查 明 或 被 告 人 无 异 议 的案 件 事 实 、 罪 构 成 及 法 律 适 用 等 方 面 的论 证 , 而 可 大 大 犯 因 加 快 审 理 进 程 , 短 办 案 周 期 , 高庭 审 效 率 。 缩 提 刑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是 庭 审 方 法 和技 巧 的运 、 用 , 是x 刑事 诉讼 程序新 的创制 。 所 周知 , 查 、 不 , t 众 侦 提 起 公 诉 和 审 判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三 个 主 要 阶
段 , 者 界 线 明 晰 , 相 分 离 , 互 作 用 , 成 一 个 整 三 互 相 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该 审 理 模 式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一 是 以 简 化 法 庭 调 查 阶段 的讯 问 和 质 证 环 节 为 主 要 手 段 , 以刑 事 诉 讼 法 赋 予 审 判 长 主 持 庭 审 的 职 权 为 依 托 , 以贯 彻 迅 速
事 普 通 程 序 简 化 审 制 度 的 同 时 , 切 需 要 建 立 庭 前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 便 较 好 地 解 决 复 杂 案 件 庭 审 举 证 质 证 中 迫 以
存 在 的 问题 。
【 键 词 】 据 展 示 ; 化 审 理 ; 权 保 护 关 证 简 人
【 图 分 类 号 】DF 3 中 7
维普资讯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g fPoie o ie s o r l n o An u Vo a i al o Col e o l fc r e c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制度]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8a8edeb5727a5e9846a61bc.png)
浅议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考察一、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自己的证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公判做准备的一种审前机制。
这种制度起源于以“对抗主义模式”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战后得到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其借鉴比较成功的是意大利和日本。
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掌握着大量的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很容易掌握关于罪行的大量证据,另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使辩方处于劣势的地位。
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解决这样的问题。
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可以得到控方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实现诉讼平等原则。
不仅如此,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及时迅速的把握案情,更大可能的还原事件真相,是审判质量的另一个保障。
另外,证据开示适度还更大程度的避免了控诉方的“偷袭”使辩方措手不及,不但造成公诉效率的低下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所以说,对抗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的效率性与公正性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历经修改之后有了很大的进步。
总体上在庭审上导入了不少关于对抗模式的条款,使我们彻底改变原来的公诉模式(学术上通说认为我们和日本一样,属于混合模式)。
另外在具体程序上,特别是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程序上有了很重大的变革。
但是要看到我们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在这里只从我们议论的主题证据开示来考察。
首先,我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规范并不明确,或者说我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说我国存在着证据开示制度的话,可能是集中在《刑事诉讼法》的38条来讲的。
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由原来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到“案件材料”。
这样,通过刑诉法38条的解释就可以认为,38条可以承担证据开示义务的功能似乎就没有必要在单独的设置证据开示制度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
我 国 刑 事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的 现 状
我 国修改 后 的刑 事诉讼 法就刑事 案件 中的证据 信息 沟通作 出了三款 规定 : 1 侦查 阶段 ,刑事诉 讼 () 《
定 特殊 情况 下 , 法庭 也 可 以要 求辩 护 方将 其准备 在
审判 中提 出 的证 据 材 料 向指控 方予 以公都建 立 了符 合本 国国情 的证 据展 示 制度 。 国修改 后 的刑事 诉 讼法 引入 了对抗 式诉 我
讼 的某些 特点 , 为相 应 配套措 施 的刑事 证据 展示 作
事诉讼法》 3 第 6条第 1 款规定 , 护律 师 自人 民检察 辩
院受理案件之 1起 , 3 可以查 阅、 摘抄 、 制本 案的诉 讼 复 文书、 技术性鉴 定材 料 ;3 审判 阶段 ,刑事 诉讼 法》 () 《
对被控人人权保 障的障碍 , 并有针对性地提 出了立法建议 ,
以便 实 现 符 合 我 国国 情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证 据 展示 制 度 。 关 键 词 : 据 展 示 ; 抗 制 ; 构 证 对 建
中止 、 遂 、 当防卫 的证 据 。 民检察 院针 对具 体 未 正 人 案件移 送起诉 时 , ‘ “ 主要 证据 ’ 由人 民检 察院根据 以 上规定 确定 ”实 践 中会 出现控诉 方将一些关 键指控 。
证据 不列 入 主要证 据 的范 围之 内 , 因此导 致 了辩护 方对指 控 证据 材料 的掌 握十 分有 限 。 尽管 刑事诉 讼
中 , 它是一 种审 判前 的程 序 和机 制 , 于诉 讼一 方 “ 用 从 另一方 获 得与案 件 有关 的事 实情 况 和其他 信息 , 从 而 为 审 判 作 准 备 。 『在 我 国著 作 中 , 据 展 示 ”l 证 (i oe 或 dsl e 又被 译 作 “ 据 告 知 ” “ ds vr c y i o ) cs 证 、 证据 开示 ” “ 据公开 ” 证 据发现 ” 这一制度 的核心 , 、证 或“ 。
契合新《律师法》谈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及构想模式——兼谈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细化

{占 I 缸会 } I
20.2中 1( ) 09
契合新《 师法》 律 谈证据开示制度的
可行性 及构想模 式
兼谈普通程序 简化审制度 的细化
林
摘 要
兰
修订 后 的 律 师法》 予 了辩护律 师在 审查起 诉 阶段 全 面查 阅证 据 的权利 , 却没 有规 定辩护 律 师有 向控 方 主动展 赋 但
动 展示 其 收集 、 掌握 的有利 于 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的辩 护证 据的 被 证据 , 隐藏底 牌 , 在开庭 审理 时依靠 诉 讼策 略和 技巧 突然 提 出令
义 务 , 无异 于 使得 控辩 双方 的信 息获得 权 不对 等 , 的辩护 律 对 方措 手不 及 的证 据 , 证 据 突袭” 从而造 成 了庭 审过 分 的对 这 有 即“ ,
讼 文书 、 技术 性鉴 定材 料” 的规 定 , 师在 审查起 诉阶段 的 阅卷 权 求 案件 事实 由双方 当事人进 行 调查 , 律 案件 争 议 山双 方在法 庭上 经
得 到 了全面 的扩 大 , 言之 , 简 就是 从原来 的阅“ 诉讼 文书卷 ” 大 过辩 论和质 证来 查 明, 扩 法官 或陪 审员 处于 中立地 位 , 不主 动采 取
、
证 据开 示制 度 的渊源 与 主要 功 能
证 据开 示 , 在英 国称 作 D sl u e 意 为“ 露或 揭露” 在 美 i o r, cs 披 。
国称作 Dso e , 为“ i vr 意 c y 发现” 在 我 国又 译作 证据 展示 、 。 证据 告 审前 到法 院查 阅和 复 印。这 样做 可 以使 得法 官通 过庭 前 实体 审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每日一法】《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见证人制度。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我国证据展示制度构建之思考——从目前我国证据制度的现实出发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且未要求辩护方承担向控诉方展示证
据 的义务 , 这些规定 并不 同于对 抗式诉 讼 中真正 意义 上 的 证据展示制度 , 因而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 的要求 , 导 致 司法 实践 中诉讼 活动运 作不 畅。 ( ) 一 控辩双方 的信 息沟通 欠缺 。 导致诉讼效率低 下 从 程序上来讲 , 了防止庭 审法 官在庭 前接触证 据材 为 料 , 而对案件先人为 主 , 从 导致正式 庭 审流 于形 式 , 事诉 刑 讼要求 控辩 双方在庭 审 中能高控 、 提 辩双方 对庭 审运行 的主导 作用 , 也为了法官能够充分 得 知控辩 双方 的证据 , 做到 “ 兼 听则 明”正确裁判 , 事诉讼 还要求 公诉 人 、 , 刑 当事人 、 辩护 人在法庭上 当庭举证 。 在法庭上充分进行控辩 , 所有定 案证 据必须 经过控辩 双方 当庭 质问 、 检验和辩论 。
信息的沟通作了原则性 的规定。此外,二院三部一委” “ 联 合发布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 第 3 条强调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阅卷制度 , 并规定在庭
审过程 中 , 护律师可 以申请法 院 向检察 院调取检 察 院掌 辩 握的有利 于被告人 的证 据 材料 , 可 以到法 院查阅 、 并 摘抄 、
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 辩护律师在法 院正式审判之前与
控诉方 即检察机关沟通甚 少 , 甚至不沟通 , 两者对各 自所有 的证据互不 了解 , 无法 针对 性地在 庭审 中开 展控辩。尽管 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 19条 的规 定 : 察 机关在 审查起 诉 阶 3 检
2024年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总结样本(2篇)

2024年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总结样本____年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总结一、活动背景和目的____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决胜之年。
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准备,我们组织了____年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本次活动旨在全面梳理和总结各级各部门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和培训,明确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督察机制,完善执法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执法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活动内容和成果在本次整改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方法,切实把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贯穿始终,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
1. 梳理问题,查找隐患。
组织各级执法部门开展全面自查,深入排查、梳理和摸底各类执法问题和突出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同时,积极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听取民意,形成共识,得出一些新的可行性改进措施。
2. 培训提高,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执法知识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培训等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同时,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人员,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3. 制度完善,明确规范。
针对各类执法行为,制定执法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加强执法流程和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效能和公信力。
4. 建立机制,强化监督。
构建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打通执法工作的瓶颈,提高执法工作的协同效能。
三、经验和不足本次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成果是来自广大执法人员的辛勤付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中文摘要】“证据为正义之基础”,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实现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证据的作用就更为关键。
我国1997年刑诉法虽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制度改革,然而控辩不平衡仍然是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拟从于证据展示的角度出发,对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控辩平衡制度。
【关键词】证据控诉辩护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对证据展示制度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指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互相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有学者认为:“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互相交换、知悉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尽管在语言表述上不太一致,但意思大体上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交换案件的信息。
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审前涉案信息交流,以便为庭审做准备[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页。
]。
一、目前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97年新刑诉法的实施,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也有强职权主义转化为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合理因素的诉讼模式,它强调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地位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突出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如下:(一)立法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立法来看,对这方面问题的也是有所涉及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印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第37条也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到检察院、法院调取证据。
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

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的探究[摘要]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改革举措。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2008年以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该程序在基层检察环节的适用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普通程序;简化审;检察环节;适用分析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2008年至2010年4月,钦南区检察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245件389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24.1%和26.6%。
在庭审中,该院提出适用简化审建议95件,其中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同意的95件,采纳率达100%;检察机关未提出简化审建议,但人民法院认为可适用简化审的案件150件,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150件。
在所有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中,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件65件;不开展庭前证据展示的案件,未获当庭宣判的案件。
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同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减少55分钟。
由于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能够认同,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率较低,同比降低2%,且无抗诉案件、无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服法的被告人的改造,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偏低,由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建议案件数不多。
在实践中,多数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均是由法院在庭审中提出建议的,一方面是由于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分阶段诉讼体制,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内容是简化庭审方式,而检察机关无权提前启动审判程序,它的启动依附于审判活动的开启,在这方面法院的主导性更强一些;二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可程度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本条件之一,而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征求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的意见于法无据,所以在实务操作上,由检察机关提出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的案件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法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要求: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明确改革方向。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中央对司法性质和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牵涉到政法工作全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密切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改革统筹推进,落到实处。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辖区的改革工作。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社会公众实施行政监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是确保执法活动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因此,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据的规则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探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我们来讨论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证据是指为确认事实真伪、确定事实内容而用于提供证明的物件、文件、数据等。
它可以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或推定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论证、相互关联等方式间接证明与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推定证据是指通过某种法定推定关系,确定一事实存在的证据。
我们需要关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法律对于证据收集、保护和运用的规定。
在行政执法中,证据规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自由证明原则和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捏造、篡改、伪造证据;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不能违法违规;自由证明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方面具有自由选择权和相互传递权;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要求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这些规则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们来讨论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
行政执法中的证据程序主要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审核和证据运用等环节。
证据收集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用合法手段进行,遵守程序规定。
证据固定是指执法机关将收集到的证据做成书面记录或固定在其他媒介上,确保证据不丢失、不损毁。
证据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排除不属实的证据。
证据运用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运用证据,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处理。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内容摘要]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象的困扰,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广东省高院就在全国率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庭前交换证据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第37条至40条中详细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方式、范围、次数等内容。
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施行的所谓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
本文主要论述我国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民事证据开示的制度保障等内容作一些探讨,以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民事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实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开示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明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证据开示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来为我们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但也是处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阶段。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doc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进步-辩护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对保障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我们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至今尚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缺陷弊端,这些缺陷和弊端严重地阻碍着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损害了刑事案件涉案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威信。
再者,我国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国,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情况,国家正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便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接轨”。
因此,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刑诉法》应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定为辩护人,并明确相应的诉讼权利现行《刑诉法》第96条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延伸到了刑事侦查阶段,这就是俗称的“律师提前介入”。
而这种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原来的《刑诉法》而言的。
原来的《刑诉法》规定,只有当刑事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而在此之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让律师过问的。
因此,现行刑诉法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个进步。
但是,我们也千万不可否认,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还仅仅是一个能供人观赏的工艺摆设,或者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点缀而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步。
因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律师的权利扩大了,律师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了;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似乎多了一层人权保障;对公安、检察机关来说,好像又多了一些来自律师的监督。
总之,现行《刑诉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的规定,从表面看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更加接近。
说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进步,是因为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律师的作用形同虚设,并且得不到保障。
例如,1、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但法律的这一规定在侦查机关看来却成为他们的一项权利,在对法条逻辑关系和文字的解释上故意制造歧意,任意对律师的依法会见设置各种障碍。
辩诉交易制度浅谈

在美 国得到了成功, 还被引入到其他国家, 也体现 了该制度 自身 的价 辩 诉 交 易 的 概 念 及 现 状 辩诉交 易是指检察官以降低指控等级 、 减少指控罪名或建议从轻 值 。 正义是刑事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标, 辩诉交易则与实体正义之 判刑等为条件, 取被告在“ 换 罪状 认 否程 序 ” 的有 罪 答辩 , 经 法 官 中 并 精神不符, 因为它使被告人获得了不公正的实体审判结果, 也容易导 审查 认可后确定被告人罪行的一种诉讼 制度。该制度正式形成于= 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但是现实中将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十世纪七十 年代的美国, 现在已影响到英国、 国等 国家 。 德 不仅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而且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 美国《 联邦刑事诉讼规 则》 对辩诉交易作 了明文规 定, 标志着辩诉 的唯一标准, 产生重大误解, 极大地损害司法 审判的权 威性 。 辩诉交易则能够在无 交易制度于联邦法院系统在制定法上得 到承认。美 国的辩诉交 易形 及 相对准确地惩罚被告人 , 实现司 式主要包括 : 较轻之罪” 以“ 交换、 罪数” 以“ 交换和以“ 刑期” 交换, 其中 法取得准确无误的证据情况下, 时、 前 两 种 为指 控 交 易 , 三 种 为 量 刑 交 易 。英 国 和美 国 同属 英 美 法 系 , 法 公 平 。 第 效率是辩诉交 易产生发展 的根 本原因和直接动 力 。波斯 纳说, 两 国 都 有庭 审 时 的“ 问罪 程序 ” 这是 进 行 辩 诉 交 易 的重 要 基 础 。 与 , 但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 也许是 最普通 的涵义—— 是效率。 ” 在英美 美国相比, 英国的辩诉交易仅有指控 交易, 另外还制订 了一套限制辩 “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简易程序 , 在保证司法正义的前提下, 简 诉 交 易 危 险 性 的规 则0 加 强 对 法 官 在辩 诉 交 易过 程 中 的规 制 。在 大 法系国家 , , 使 减 陆法 系 ,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制度 中 没有 辩 诉 交 易 的 明确 规 定 , 在 司 法 化 了 司 法 程序 , 大 量 的 刑 事案 件 避 开冗 长 复 杂 的 刑 事 审判 , 少 诉 德 但 有 这 实践中逐渐 发展出三类协 商程序 : 轻罪 中的协商 、 处刑命令程序 中的 讼 成 本 , 利 于被 告 人 的 恢 复矫 正和 回 归 社会 , 些 也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协 商 和庭 审 自白 中 的 协商 。 德 国 的协 商 程 序 在 适 应 范 围和 时 间 上 比 序 内 在 的 价值 要 求 。 辩诉交易是刑法谦抑性在刑事诉讼领域 的体现 。 辩诉交易中, 在 英美法 系的辩诉交 易制度更 为广泛 。 纠纷解决过程 目前 , 有 美 国等 少 数 国 家将 辩 诉 交 易制 度 予 以 了明 确 的 规 定 , 只 刑法的谦抑精神主要表现为纠纷解 决开始时的克制性 、 中的妥协性、 纠纷解 决结果上的宽容性和 纠纷解 决过程 中的经济性, 但是 该制度 正在被越来越 多国家 的法律所借鉴 。 这符合 目前刑事 诉讼 的价值取 向。 二 、 诉 交 易 的社 会 基 础 辩 另外 ,辩诉 交易也体现 了对人权 的尊重和恢 复性 司法 的价值 意 辩诉交 易制度最先 出现在美 国, 了特定 的历史背景外, 除 美国的 义。 社 会 文 化 环 境 、 律 制 度 和 司 法 实 践 等 因素 密 切 相 关 。 法 四 、 诉 交 易制 度 对 我 国的 启 示 辩 ( ) 一 实用主义哲 学观是辩诉 交易的思想基础 近些年 , 随着我 国犯罪量的上升和对抗式诉 讼模式 的引进 , 高 最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制 度 , 院可 以促 成 大 量 的刑 事 案 件 的 快 速 解 决 , 法 最 0 3年 3月 制 定 颁 布 了 《 于 关 检察官则可以降低败诉的风险, 辩护律师也可以减少其精力和财务上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和 司法 部在 2 0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试行) 确立 了普 ( , 的付 出。另外 , 辩诉交易制度可 以使被害人尽快地获得补偿 , 告人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 也 可 以尽 快 从 被 追 诉 状 态 解 脱 出来 而 且 避 免 被 定 重 罪 的 风 险 。 该 制 通 程 序 简 易审 制 度 。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 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的框架 内, 对某些 度中的各方都能够从 中获得利益, 从而使该制度容易被广泛接受 。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 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 在事实清 ( ) 遍 的 契 约 观 念 二 普 证据充分 的基础上, 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 , 快速审结案件 的一种 契约 自由观念 已经渗透到美 国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 , 诉交易的 楚 、 辩 出现 , 是 契 约 自 由观 念 在 司 法 领 域 中 的 重要 反 映 。 正 契约 自由观 念 中 法庭 理方式。0 笔者认为, 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 是对 刑事诉讼立法 的一次探索性尝试。 我 所包含的 自愿 、 平等、 合意、 互利等要素, 能够增加交易结果的理性, 帮 上受到 了辩诉交易的影响, 助 克服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 出现 的 风 险及 交 易结 果 的 不确 定性 , 以致 可 能 国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同程度 上借鉴了辩诉 交易制度 : 以被告人的“ 认 出现双赢的局面。 罪 ” 实 现 较 高 的 诉 讼 效 率 , 设 置庭 审 问 罪 程 序 , 重 保 护 被 告 人 的 来 , 注 知 情 权 和 真 实 意 思表 达 权 , 官侧 重于 对 刑 事诉 讼 的 程 序 审 查 。 法 ( ) 抗 式 法律 制度 体 系 和 当 事人 主 义诉 讼 理 念 三 对 我国的普通程序简 易审制度刚刚确立 , 在刑事诉讼中实际的运用 对 抗式诉讼模式的缺 点之 一是效率低下 , 定罪率低 , 诉讼各方讼 累大, 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 辩诉交 易制度 则有独特 的简便性和经济 情况尚不确定。 通过对辩诉 交易的分析 , 笔者认为应进 一步完善普通 完 保护其不被 性, 也符合 了正当程序之精神 。 抗辩 式诉讼 结构需要辩诉交易制度的 程序简易审制度 。例如 , 善犯罪嫌疑人权利保 障机 制, 补充和支持, 而抗 辩 式 诉 讼 中 的 当事 人 主 义 又为 辩 诉 交 易制 度 提 供 了 强迫 自证其罪的权利和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建立完善的 结 构 基 础 。。 庭 前控 辩 双方 证 据 展 示 制 度 , 辩 双 方 享 有 平 等 了解 案 情 的权 利 ; 控 建 ( ) 据 开 示 制 度 和 沉 默 权 制 度 四 证 立 和 完 善 律 师 调 查取 证 权 和律 师 职 业 豁 免 权 , 律师 在 为 被 告 辩 护 时 更 证 据 开 示制 度 的确 立 是 辩 诉 交易 的 前提 , 样 控 辩双 方 才 能 够 了 加 独 立 ; 通 程 序 简 易审 判 决 后 , 适 度 限 制 被 告 人 翻 供 或 针 对 审 判 这 普 应 解 案 件 进 入 庭 审 会 给 自 己带 来 的 风 险 ,也 可 以比 较 双 方所 掌握 的砝 程 序 问题 要 求 提 出上 诉 , 以达 到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和 节 约 司 法 资源 的 目 码 ,知道 自己的优势所在。沉默权的设立一般会 导致破案率大幅 降 标 。 低, 加大了司法成本。创立辩诉交易制度 可以引导、 诱使被 告人放弃 注释: 沉默权 , 与追诉方合作, 进而提 高诉讼 效率 。 ①陈卫东.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中国检察出版社.04 20 年版 . 2426页 第 8.8 另外 , 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和独立完善 的律师辩护制度 ②冀祥德. 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 . 北京大学 出版 社 2 0 0 6年版. 4 第 0页 . 也是辩诉 交易在美 国大量被采用 的重要原 因。 ③联 波斯纳 . 蒋兆康译 .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 7 1 9 年版. l 第3 页 三 、 诉 交 易制 度 的评 价 辩 ④ 李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检索 . 民检察 .0 0 1 ) 人 2 0 (0 . 我们对辩诉交易不断争议 , 明制度 自身仍存在缺陷: 说 而该制度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模式构想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盈圄墨ij竺竺!型!!、f叁整!查塾盒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立法模式构想郑沛青摘要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证据开示的责任、范围、程序和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等问题。
从开示的责任看,在公诉方负有主要的、全面的开示责任的前提下,被告双向开示;从开示的范围看,实行公诉方与辩护方的不对等开示;从开示的程序看,双方相互制约,并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同时确立对违反开示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法律救济的制度。
关键词证据开示诉讼模式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0—02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保留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内核的同时,火胆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合理成份,使起诉方式由卷宗移送式向仪移送主要证据式转变,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抗辩式转变。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检察机关查阅案件。
但并末从根本解决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之间的证据交换问题。
而且与刑诉法的规定相互冲突。
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与抗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
所谓证据展示,在刑事诉讼小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正式的程序和方式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信息资料的活动,足保障抗辩式审判程序正常运转的重要制度。
根据我国j1=|}事诉讼证据展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建议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进行立法,其内容包括证据展示的责任、范围、程序和违反展示义务的制裁等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一、证据展示的责任我国拟建立的证据展示应实行双向展示,公诉方负有主要的、全面的证据展示责任,辩护方只负有限展示证据的义务。
(一)检察官的证据展示责任我国证据展示的责任承担中,检察官负有更为重大的全面的证据展示责任,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展示有利于秆I不利-j二被告人的各种证据,努力地使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建立在充分保障辩护权的基础之一Ii,公正地提U j指控,这种责f C不仅与其作为诉讼一方的实质上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不相矛盾,而且恰恰足作为官方当事人的检察官客观公正执行法律义务的内在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据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运用-[提要]本文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展示制度及法学界关于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立足于司法实践,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的前提下,探讨证据展示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的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操作规程,以求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健康发展,并为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研究提供实证机会。
一、引言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系,又常被译为证据开示、证据公开等。
按照《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证据展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实际上指的是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
1998年以来,我国法学界有人主张引进证据展示制度,初衷在于解决刑诉法修订后辩护人因原有的阅卷权萎缩,难以在庭审中与检控方充分、有效对抗的问题,继而对证据展示制度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发现案件事实,提高审判质量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积极意义进行研讨,主张引进建立中国化的证据展示制度。
法学界是把证据展示制度作为一项全局性的、独立的诉讼制度改革来研究的,主张控辩双方证据全面展示,这与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关于辩护人只有对检控方部分证据享有庭前知情权的规定相冲突,其主张的证据展示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案件难易、被告人是否认罪)又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可预见的弊端,因而,法学界的主张虽基本形成共识,但目前仍尚处于理论探索层面。
当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的实践探索正在司法界尝试展开。
简化审方式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巨大的积极意义已充分显露。
值得重视的是,公正与效率常常既相联又互斥,简化审方式本身也隐含有引发不公正的因素。
简化审方式的通行做法是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庭审中在查明诉讼参与人身份、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示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诸环节予以简化。
其中,由于简化庭审中示证环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控方证据尤其是证据中包含的具体细节缺乏全面的了解,难以开展有效的质证,不利于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利的行使,也使法官当庭形成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失之粗疏。
如果当庭宣判(实务界多主张采简化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力求当庭宣判),则裁判的公正性、尤其是量刑的适当性会受到影响,设若不当庭宣判,而由法官在阅卷后定期宣判,则又与简化审方式提高效率的目的不符。
兴利与除弊是一项成功的改革不可或缺的两翼,故而,有必要为简化审方式设定一个相应的能够防止以上弊端的配套措施。
切实可行的做法就是借鉴英美法系证据展示制度的成熟经验,吸收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不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包含有证据展示意蕴的规定加以扩展和具体化,构建一套适用于简化审方式的狭义的证据展示制度。
狭义的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既关系到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的成败,也为广义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机会。
二、简化审方式中证据展示的主体(一)证据展示的责任主体在英美两国都经历了一个由单向展示(检控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到双向展示(控辩双方相互向对方展示证据)的演化过程。
采用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日本和意大利在证据展示上亦坚持对等互惠的原则,实行控辩双方双向证据展示。
(二)在我国,依照刑诉法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据此,可以认为检控方是当然的证据展示主体。
(三)关于辩方(被告人和辩护人)是否负有向控方展示证据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要求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但并未明确检控方是否可以在庭审前从法院知悉这些证据和情况。
如前所述,双向展示证据是证据展示制度的通例,是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应有之义。
辩方向控方证据展示,利于检控方在庭审前作必要的准备,包括对检控方原来未掌握的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证据在庭审前查证,可以避免庭审中因辩方搞突然袭击而使案件审理被迫延期。
辩方向控方展示其证据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冲突,应大胆探索实施。
故而,证据展示的主体应为控辩双方而非单纯检控一方。
三、检控方证据应当向被告人本人展示刑诉法修订前,检控方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属于审判秘密,被告人无权阅卷,辩护人也不得将阅卷所获取的控方证据告知被告人,否则就有帮助被告人串供、翻供之嫌,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刑诉法修订以来,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做法仍是不允许被告人在庭审前知悉检控方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内容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控、辩、审及被告人都习以为常,无人置疑,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禁止被告人对检控方证据的知悉权。
之所以不允许被告人在庭审前知悉检控方证据,原因不外乎两条:其一,陈腐的有罪推进理念的影响。
认为被告人是刑事追究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客体而非主体,漠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想当然地认为被告人无此权利。
其二,从刑事诉讼的实际来看,被告人如在庭审前了解控方证据,就有可能利用控方证据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编造出更圆满的虚假陈述来蒙骗法庭。
本已认罪的被告人看了控方的“底牌”,发现控方证据不足或有矛盾时可能翻供,被告人还可能在得知检控方证人姓名、住址等情况后直接或间接地对证人施以暴力、威胁或收买,干扰证人作证。
凡此种种,不仅增加政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还可能放纵罪犯。
从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看,庭前向被告人展示检控方证据确会带来上述负面影响,这也正是法学界主张的广义的证据展示制度难以实施的最大障碍。
但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适用的是“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被告人节外生枝、无理狡辩的可能性不大,即便由于庭前向其展示控方证据而导致被告人翻供,由于这类案件中检控方证据比较扎实齐备,被告人翻供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庭前向被告人展示控方证据是简化审方式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作法。
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等国,控方证据当然要向被告人展示。
即便是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也并不禁止庭审前被告人知悉控方证据。
如独联体国家及波兰、罗马尼亚等国刑诉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即有权了解对他提出的控告的内容和据以控告的有哪些证据,了解案件材料,必要时还可以摘录。
国家机关必须将被告人、辩护人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结果记载在专门的笔录中,从而使上述权利得到保障。
(见《波兰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五十至二百五十七条、《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及1958年全苏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5)综合以上因素,在简化审方式中向被告人展示控方证据利大于弊,且不违背现行法律,是切实可行的。
四、证据展示的范围法学界在从广义上论述证据展示制度时,均主张控辩双方凡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均应予以展示。
从现实可行的立场出发,我们主张在简化审方式中应展示的证据包括:(一)检控方应予庭前展示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为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起诉后为其起诉时呈送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其中,证据目录应列明证据序号、种类、名称、数量、来源和证明的基本内容,不能过于简单(6)。
对“主张证据”的范围,应由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署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依照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侦查、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检控方未当庭出示的)并予查阅、摘抄、复制,这部分检控方证据亦应向被告人展示。
(二)被告人和辩护人应予展示的证据,按照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范围确定。
但对辩护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发现或取得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应当从重处罚的证据,不应要求其展示,以免冲击破坏辩护制度。
(三)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作为辩方证据展示。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控辩双方会同审判人员一同调取的外,应向控辩双方展示。
五、证据展示的时间、地点、方式证据展示的方式以便捷、有效、合法为原则。
(一)检控方证据展示方式。
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由审判人员或书记员首先讯问其对起诉书的指控有无异议,如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化审方式,则向其展示检控方移送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允许其摘抄、复制。
多被告人的可以一并展示,以节省时间。
2、辩护人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起诉后到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检控方有关证据材料。
(二)被告人、辩护人在开庭五日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有关情况,法院应即通知检控方到人民法院查阅。
(三)有观点认为,庭前证据展示时,控辩双方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对无异议的庭审中即不再质证。
这种做法操作起来有诸多不便,不宜采用。
庭前展示仅解决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知悉权即可,质证完全可以仍放在庭审中进行。
六、不履行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事实上,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往往出于保持诉讼优势并求得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的本能,都乐于尽可能多的从对方获取有关的证据信息,而有意无意地在向对方展示证据上表现出消极的不合作的态度。
因此,在证据展示中,罚则是不可少的。
最高法院《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控方在庭审中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辩方对检控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有异议,且提出要对新的证据做必要准备时,可以休庭,给予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这种限制应扩展适用于辩方当庭出示未在庭前展示的证据的情况。
对庭前已取得的证据能展示而故意隐瞒不予展示,导致庭审中断而影响审判效率的公诉人或辩护人,现在唯一可行的做法就是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由其单位作出纪律处分。
法学界有人主张对未参与庭前证据展示的证据予以排除,这种舍公正保效率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不易为社会公众接受,实际操作也颇为烦难(如一审排除,二审和审监程序能否使用?如采用该一审中排除的证据而导致案件改判,其责任后果如何承担?)故而不宜采用。
七、结语如前所述,广义的证据展示制度不能实践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其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复杂案件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
我们之所以认为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是基于我国的刑侦力量薄弱,办案手段落后,取证粗疏,获取被告人口供仍是侦查的主攻方向,不重视其它证据的搜集及定案过分依赖口供的现状而言的。
这种现状亟待改变,而改变这种现状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恰恰是证据展示制度。
证据展示制度的全面引入,会给检控方和侦查机关形成强大的压力,从而迫使其产生动力,增强侦查艺术,全面细致地搜集各类证据,弥补其可能留下的、可能为被告人、辩护人所用的漏洞,从而全面提高刑诉活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