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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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目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知情权难以落实等。

为了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导致股东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让股东能够及时获得公司的相关信息。

二、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股东大会议程过于简单、议案设计不合理、决议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应当加强对股东大会的监督,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和制定决策,同时加强对决议执行的监督,确保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三、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内幕交易是股东知情权的严重威胁,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当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预防和发现工作,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行使知情权。

四、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起到监督公司管理层和维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目前,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进一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真正履行监督和维权的职责。

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投资者教育是提高股东知情权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还不够完善。

应当加大对投资者教育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多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行使股东知情权。

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需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股东大会、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推广等方面的改进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知情权,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的障碍及改进摘要:公民的知情权保障是当代国家建设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但是在我国实践中知情权保障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利实现主体障碍以及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等种种问题,需要我们在法律修订、统一信息协调机制建设以及群众-政府互动平台建设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统一协调机制;群众-政府互动平台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4-0088-01一、知情权的概念界定皮纯协教授认为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指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向相对方获取各类信息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民主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等与具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行政相对人向国家机关获取信息、情报的权利,这里行政相对人包括该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

要实现行政相对人的狭义知情权,有对行政机关的义务要求,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和经行政相对人要求后公开信息。

翁国民教授认为知情权主体有三个,既包括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以及非本国公民但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包括本国法人以及非本国但在该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

同时,知情权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胡晓军教授对知情权的定义是从公私法两个角度来界定的。

公法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获取政府资料和政府行为相关信息的行为,从而对政府行政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他在文章中对私法角度如何界定未提及。

笔者认为可以与皮纯协教授广义和狭义角度的界定相呼应。

二、知情权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上位法冲突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规定,信息申请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才有接触相关信息的可能性,法定范围外的第三人是没有权利知悉的。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制度是指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事项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效果和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当前我国股东知情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以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股东知情权制度的问题出发,提出完善建议,探讨如何提高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增强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量。

一、现行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间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披露不完整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直接影响了股东的知情权。

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掩盖财务状况、不真实披露信息等问题,导致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股东大会不民主不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利的重要场所,但目前在一些公司中,股东大会存在不民主不公开的问题。

一些公司通过操纵议案审议程序、拒绝提供相关信息、阻挠部分股东出席会议等手段,限制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参与,严重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

3.股东权利保护不到位在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着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后,上市公司和管理层没有尽到应有的赔偿责任,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存在着不公正的情况,这直接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和投资权益。

二、股东知情权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有必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开性;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披露审计,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行全面监督,确保真实可靠的披露内容。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民主化程度,有必要规范股东大会程序,确保股东大会的公正与公开。

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应当更加透明和民主,充分保障股东权益。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状况有充分的信息了解和参与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完善是保证公司治理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国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制定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具体的知情范围和程序并未明确规定,导致知情权的行使存在较大的模糊性。

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也相对较弱,未能确保股东充分获得相关信息和参与决策。

信息披露不透明。

一些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全面或低效的问题,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取到重要信息。

一些公司违规操作、不当决策的信息往往被隐瞒,使得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法律责任不清晰。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于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给了一些公司的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一些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往往难以追究相关责任,给股东的维权带来困难。

在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议。

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程序。

在公司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程序,例如要求公司定期向股东公布财务报告、重大决策等信息。

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披露行为,并对违规披露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强化对违反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违反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威慑效应。

加强股东维权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完善股东维权机制,加强股东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股东的议事能力和维权能力,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

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认知水平和投资能力,使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政相对⼈知情权论⾏政相对⼈知情权“知情权”,⼜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知情权”⼀词作为特指⼀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的⼀次演讲中⾸次提出来的。

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问题的凸现,是现代信息技术、民主政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

⼈们经常从公权⼒和私权利两个⾓度来界定知情权,即按照知情权适⽤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将知情权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

公权性的知情权是⼀种政治权利,如宪法性知情权、⾏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

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般为公民,⽽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中。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是⼀种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了权利主体知情的必要性。

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为了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对⾃⾝病情的了解权。

⼆、⾏政相对⼈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较分散,在宪法、⾏政处罚法、⾏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

公民对国家⾏政机关的处罚⾏为不服,依法可以进⾏申诉。

为了便于当事⼈申辩争讼,⾏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受⾏政处罚之前和对⾏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

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之一,其中包括了很多重要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权益保障权、申诉权、监督权等。

知情权是其中较为核心的一个权利,因其涉及到了消费者的诸多利益和权利。

本文将就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的权力。

这里的信息不仅仅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制造商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价格、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等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一系列信息。

消费者知情权也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基础,因为只有拥有足够的信息,才能帮助消费者做出更加明智的购物选择。

另外,消费者知情权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消费者知情权现状在目前市场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消费者知情权的确实保障仍相对不足。

首先,一些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质量之前就进行购买,购买建议过于依赖其他人所说的,无法对商品或服务自主判断。

其次,现实中有部分体制不健全的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往往故意隐瞒商品或者服务与其相关的一些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处于劣势境地。

同时,在某些国家/地区的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到位或缺乏权威性的情况,一些商家或企业就此能够占有重要的漏洞,损害消费者利益。

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等平台上尤其明显,因为在线购物平台上,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和服务中选择,有时很难判断选买哪一个是最有价值的,如果不知情,可能就会选择不合适的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购物浪费。

三、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及解决方案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行业规范首先,在商家方面,应加强企业行为规范,制定严格的销售操作规范,规定销售人员必须遵循消费者知情权原则,提供全部的商品相关信息。

论消费者知情权开题报告(一)

论消费者知情权开题报告(一)

论消费者知情权开题报告(一)
论消费者知情权开题报告
研究背景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知情权作为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之一备受关注
•尚需深入研究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保护以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
研究目的
•分析消费者知情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探索现行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问题与不足
•提出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内容
1.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和内涵
–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消费者知情权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
2.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
–消费者知情权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和意义
–消费者知情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权的重要性
3.现行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阐述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4.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提升消费者的知情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要求
–推动企业自律,提高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程度
–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知情权维权机制
研究方法
•文献综述法:系统梳理和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法规
•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消费者对知情权的认知和期望
研究意义
1.加深人们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解和重视
2.促进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和落实
3.提升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4.促进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1.张三, 李四.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0.
2.王五, 赵六.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基础与保护机制. 上海:法律
出版社, 2015.。

论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论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的人 员知 悉 的事 项 。 国政 府都从 自身利益 出发 , 各 将

些 涉及 国家安 全 与利益 的 、公 开后 会给 国家安 全
与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信息 作 为 国 家秘 密 信 息 加 以保
护 。国家秘 密具 有 如下特 征 : 首先 , 国家秘 密是一 种
国家掌握 的信息 。 次 , 其 国家秘 密必须 是关 系 国家安 全 和利益 的事项 , 这是 国家 秘密 的实质 要件 。再 次 , 国家 秘密必 须是 依 照法定 程序确 定 的事 项 ,这是 国 家秘 密 的程序要 件 。 最后 , 国家秘 密需 要采 取特 殊 的 保护措 施 ,限定 在一定 时 间 内和 一定 范 围内人员 知
等。
公 开 的信 息 ,国家安 全信 息是美 国政 府秘 密 的一种 主要表 现 形式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守 国家秘 密
法 》第 2条规定 ,国家秘 密是关 系 国家 的安全 和利
益, 依照 法定程 序确 定 , 一定 时间 内只 限一定 范 围 在
知情权 是 现代 民主 的根 本要 求 。一个社 会 如果 希 望 民主成 功 ,必须 提供并 发行 普遍 参与 管理所 需 的信息 …。知情 权是 公 民实现宪 法规 定 的权利 自由 和 对政府监 督 的信息 基础 ,因 为只有 及时 知道 国家 的决策 、 府 的所 作 所为 , 通公 民才 能够 对政府 行 政 普 为做 出评判 , 而有针 对性地 发 表 自己 的意 见 , 有 从 对 关 国 家机 关及 其 工 作 人员 提 出批 评 和建 议 。 各 国 在对 知情权 进行 保护 的 同时 ,也 对知 情权进 行必 要 的 限制 。一 般来说 , 情权 的实 现 同国家秘 密 、 业 知 商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的知情权摘要:知情权,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

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通过对信息的了解与运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合法合理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由此,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思想上应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目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及全国人民对知情权的理解与保护需重新进行认识。

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英文称为“right to know”,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有些学者认为,知情权从广义讲,是公民所享有的搜索、接受和传递信息情报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信息的权利,因此又可以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从狭义上理解,知情权仅指知公民从官方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权利。

“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1]对于知情权,西德、北欧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而许多国家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知情权是宪法中有关规定的文中之义。

知情权包括多个方面,首先,通过言论、出版等表现形式表现出来。

其次,可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获得信息。

再次,通过听证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二、知情权的内容对于公民通过知情权所了解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提出知情权应包括五项权利,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息公 开的认识 不够 、实现不好 ,才使得公 民的知 情 权 得 不 到 切 实 的尊 重 和保 护 。 “ 测 算 , 府 部 据 政 门掌握着 全社会 信息资 源 的 8 %以上 ” 0 。可 以看 ( ) 民知 情 权 的概 述 一 公 出 ,如果 国家机构的信息公开与否 、公开程度大 知情权也 即知悉 权 , 对它有不 同的解 释 。知 小 会 直 接 影 响 到 公 民知情 权 保 护 的状 况 。针 对 各 情权 又可依不 同的标 准分类 。 节主要阐述知情 国家机构信息公开提出公 民知情权 的概念 ,这 会 本 权 概 念 的含 义 、 定 和 特 点 。 界 让 公权 力 得 到 相 应 的 制 约 。所 以说 ,这 是 最 能 有 公 民 知情 权 , 是 公 民知 道 、 悉 的权 利 。 既 获 现 效 保 护 知 情 权 的一 种 观 点 。 在 我 国学 者 对 公 民知 情 权 概 念 众 说 纷 纭 , 不 同 从 ( ) 民知 情 权 的 性 质 二 公 对 于知 情 权 的性 质 ,现 在 学 术 界 并 没 有 一 个 的角 度 给 出 了 不 同 的 定 义 。 大 致 有 以 下 几 种 观 点 : 一 , 的学 者认 为公 民的知情 权 是一 种信 统 一 的 认 识 。 因为 知 情 权 是 一 个 复 杂 、涵 盖 广 泛 第 有 也 息 自由权 ; 第二 , 的学者认 为公 民的知情 权是 的概 念 ,它 既 包 括 公 法 方 面 的政 治 权 利 内容 , 有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中 的 一 种— — 了 解 权 ; 三 , 的 包 括 属 于 私 法 方 面 的人 格 权 问题 ,还 包 括 国 家 权 第 有 都 学者认 为 公 民知情权 是一 种请求 权 ; 四 , 的 力 的 问 题 。公 民 知 情 权 无 论 是 内涵 还 是 外 延 , 第 有 学 者 认 为 , 民 的知 情 权 应 当从 私 法 和公 法 两 个 是 范 围广 泛 、复 杂 的 ,它 既 包 括 对个 人 信 息 的 知 公 情 权 ,也 包 括 人 民依 法 享 有 的 知 晓政 治 和 社 会 信 方面来论述 。 笔 者 认 为 公 民知 情 权 并 不 是 公 民 与 生 俱 来 息 的权 利 。公 民 既有 权 知 道 自 己的 情 况 ( 自 己 如 的权利 , 而是 民主政治 发展的产物 。 在奴隶 社会 、 的出身 、 家庭 、 身体 状况 、 个人 社会情况 等 ) 也有 , 封 建社会 , 人们 并不 知道 统治 者在 干什 么 , 不 权 对 社 会情 况 进 行 了解 ,更 有 权 知 晓 公 共 事 务 的 也 可 能 知 道 , 随 着 民 主 政 治 的 不 断 发 展 , 民 知 管理 情 况 ,因 此 知 情 权 的性 质 不 可 避 免 的 带 有 多 而 公 情 权 才 被 提 出并 加 以大 力 保 护 。 以笔 者 比较 赞 面性 。 如果 我们 对知情权没有 全面的认识 , 所 对它 涵 盖 的 内容 的 理 解 就 会 出 现 偏 差 ,就 会 导 致 认 识 同第 二种观点 , 民知情权就是 相对 国家各机 构 公 信 息公 开 的一 个 概 念 。 公 民 知情 权 主要 限 定 于 的误 区 , 而导 致 对 其定 性 的 不 准 确 。 将 进 关 于知 情 权 的性 质 可 以从 以 下 方 面 上 加 以把 政 府信 息公 开领 域 ,这是 当前法 学 界 的普遍 现 象 。 我 们 也 看 到 在 实 践 的过 程 中 主要 就 是 由 于 握 : 且 第一 , 知情权 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 的政 治权利 。 些 行政机关 、 司法 机关等相关 的 国家机构对 信 公 民知情 权作 为公 民基本政治权利 的一种 ,是公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论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以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
的方 法对 冲 突双 方进行 利 益衡 量 。
关 键 词 : 利 冲 突 ; 益协 调 ; 法性权 利 权 利 宪
中图分类号 : 9 10 D 1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5 14 (0 2) — 0 1 0 29 — 102 1 0 0 6— 5 4
然而 , 正如拉伦茨在《 法学方法论 》 中所言 :权 “ ( ) 利 冲 突之根 源性 分析 一 权 利也好 , 原则也罢 , 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 , 而毋 人 是 一种 社 会性 的 动物 ,按 照 亚里 士 多 德 的说 宁多 少是 ‘ 开放 的 ’具 ‘ 动性 的 ’其 彼此 就 特别 容 , 流 , 法 , 天然 就是 一 种城 邦动 物 。 生活 在人 与人 的关 易发 生 冲突 ,因其 效 力范 围无 法 自始 确定 … …。 于 人 人 系之中 , 但具有 自己的独立性。人各有各的利益 , 此 ,司法裁 判 根据 它在 具体 情 况下 赋 予各 该 法 益 的 只 有各人 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 ,人才能独立生存与社 ‘ 重要性 ’来从事权利或法益 的‘ , 衡量 。 解决权利 ” 会关系之中。 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 冲突就是 一个 对 冲突的利益 进行衡量 和取舍 的过 “ 然必然性 , 是需要和私人利益【 ” ” 然而 , 。 人在追求 自 程 , 同时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 选择保护不 同的 我利益 的过程 中,有可能遇到该利益同样也为他人 利益其 中就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体现 了选择者 所追求之情形 , 由于资源有限 , 于是利益 的冲突就不 不 同的价 值 观念 。 可 避免 的产 生 。 ( ) 二 隐私权之 边 界一 对 知情权 的 防御 卢梭在《 会契约论》 社 中指 出:人生而 自由 , “ 但 由于隐私权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在与 却无往不在枷锁之 中【 ’ 以自由的行使 自己的权 知情权矛盾中发展而来 , 2 人可 ] 其与知情权 的界分 , 直接决 利, 但如果行使权利侵犯 到他人的利益 , 则需要有一 定 了隐私权的法益所保护的范围及程度。 知情权 即, 定的社会秩序加 以约束 。法律的出现就是为了减少 指向的 目 中究竟有多少应该属于个人生存所需信 标 和尽可能地消除这种利益的冲突 ,将每个人的利益 息 , 应交 由隐私 权 予 以保 护 。 而 界 定在 一 定 的范 围之 内 ,以权 利 的形 式 固定 下来 并 对 于这 个 问题 ,学 界 一直 没 有定 论 。从 最 初 的 加 以保 护 。 斯从 制 度经 济学 的角 度得 出结 论 : 利 “ 科 权 独处权理 论 ” ,建立在 独处 而不受 打扰 思想 之上 , 但 之 间 经 常 出现交 叉重 叠 ,从 而很 难 在 它们 之 间 明确 由于其 实质与 “ 一般 自由权 ” 无异 , 以揭 示该权 利 与 难 地 标界 [ 3 ] 。由于法 律用 权利 的形 式对 利 益进行 界定 和 其他 自由权之不同, 而遭到摒弃。于是在该理论之后 分配时 , 完全有可能存在重叠和模糊之处 ; 加之人在 又 分别形 成 了“ 亲密关 系 自治理论 ”“ 、人格权 理 论 ” 以 以权利 的形式追求 自己的利益时,难免会受 到他人 及“ 信息控制理论” 作为隐私权的法理依据。“ 亲密关 同样 以权利形式出现 的指向同样对象的利益追求的 系自治理论” 以对社会或公众生活与私人生活或私密 阻碍 , 这样权利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了[ 因此 , 4 ] 。 从某种 性关系分界为基础, 公共领域” 从“ 中划分 出专属于个 意义上而言 , 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利益冲突。 人的“ 亲密关系” 领域 , 该领域具有高度私人性 , 他人 、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论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证券市场的本质是信息市场,然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证券市场天然不可克服的缺陷,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让投资者充分拥有各种信息,才能使投资者有决心和激情去投资,在市场形成的价格信号引导下实行资金有效配置。

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信息披露一直作为上市公司单方义务来考量,立法者甚少从上市公司股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即赋予上市公司股东以知情权。

笔者试图从建立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开始探讨目前我国保护股东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

最终落脚于规范证券市场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终极目标。

一、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学者所构建出的学理概念,并非立法上的概念。

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的知悉公司相关经营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义务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客体所指向的是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及其载体。

股东知情权内容是指股东享有知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权利和及时知悉信息的权利。

蒋大兴先生提出股东知情权的“层级递进结构”,认为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私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和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

(二)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

1.知悉真实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全部信息,包括描述性信息、评价性信息与预测性信息。

真实信息的要求包括客观性、一致性、规范性。

虚假记载是侵犯上市公司股东知悉真实信息权利的表现,即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加以记载;2.知悉准确信息的权利。

股东有权从上市公司知悉的信息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即要求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各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发布信息的理解应当是相同的。

换而言之,信息披露必须具有统一规范标准。

误导性陈述是侵犯股东知悉准确信息权利的表现;3.知悉完整信息的权利。

基于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面向全体股东,信息披露具有普遍性与平等性。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和内容
1、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商品的成分、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和内容
2、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以 便判断其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和期望。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和内容
五、思考总结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五、思考总结
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需要经营者的配合。经营者应充分披露商品或服务的真 实信息,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力度,对侵犯消费 者知情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五、思考总结
总之,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 要保障。只有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市场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 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共同创造一个 诚信、公平的消费环境!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4.其他相关信息:消费者还有权了解与消费相关的其他信息,如企业的资质、 信誉、售后服务等。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1.直接询问: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 2.主动查阅: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方便消费者 查阅。
消费者知情权:了解大家的权利和责任
并通过案例分析加强理解,最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进行总结。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商 品或服务的真实、准确、全面信息,并基于这些信息做出消费决策。它是消费者 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基础。

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论知情权的宪法保护【摘要】知情权关系着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因此具有重要意义,关于知情权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已经被广泛认可,知情权的宪法保护也是对知情权最有力的保护模式。

本文从知情权的概念及性质出发,介绍了知情权的宪法理论基础、国外关于知情权宪法保护的情形、我国关于知情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和关于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通过对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的探究,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知情权的宪法特质以及知情权发展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保护;民主;信息公开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在维护民主、保护人权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不仅体现了国家政治的民主文明,也可以使公民实现行政监督的权利,从而使国家行政管理更加合理、科学,更加充分地体现民意,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应当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和保护,只有在宪法的保护下,知情权才能真正得到重视和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知情权及其宪法理论基础(一)知情权综述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机关要求公开某些信息的权利,和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的自由。

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公民有权知晓关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从而对于国家机关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其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权利。

作为知情权的义务履行方,一般主要指行政机关,但有时也包括一些其他部门和单位。

从国家机关和政府方面来看,其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地提供信息,提供对象也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广泛度。

许多国家都利用出版物、新闻传媒等公开方式主动提供信息,我国也采取公报等方式提供法律法规、国家规划、重大案件等公众应当知晓的信息;对于公民实现知情权,国家机关和政府不能恣意阻碍。

但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要公开,关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律和道德上必须禁止或限制公开的信息,是要禁止或限制的;对于信息公开的方式,应当及时方便,并且为信息公开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使公众更加快速的获取信息,但是公开方式和公开条件应当遵从法律规定,避免侵害他人的利益情况出现。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公民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完善
利 和 自由。参 政 和议政 的基础 就 是公 民对 于所 参所 议 的政 事有
那 么这 一权 利在 我 国 目前 的状 况如 何 , 出现 这种 状 况 的原 因何在 , 尤其是 如何 在 立法 领域 和制度 设 计等 方 面切 实保障 我 国 公 民知 情权 的行使 , 是本 文将 要和 大家一起 探 讨的 问题 。 就 关键 词 公 民 知 情权 政 府 保 障体 系

知情 权 的概念 界定 及其 重要 意义
自 2 0 年 4月《 07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信 息公开 条例》 布实 颁
施 以来 , 知 情权 ” “ 已然 成 为炙手 可热 的词 汇 , 引起 了 法第 l 条规 定 , , 9 国家档 案馆保存 的档
主体 处依 法获取 真 实信 息并 且不 受非 法侵 害 的权利 和 自由。
家机 关 要求 公开 某些 信 息 的权利 和不 受 妨害 地获 得 国家 机关 公 本 应公 开 的信息 和 资料 , 并且 对那 些主 张 自己权利 的公 民施 加 阻 服务 的改 革 , 害 了公 民知情 权 的行 使 。 损
尊 重 公 民的知情 权 ,并 建议 将 公 民的 知情权 推 升为 一项 宪 法权
利。
对 于这 个概 念的 界定 , 术界有 着不 同 的观 点, 有学 者认 还是 不 能在 法律上 得 到 很好 的保护 。 学 如
为应该 将其 的外延 界定 为广义 和狭义两 个 方面 , 广义 的知情 权是
国公 民或 组织 持有 合法 证 明, 以利用 已经 开放 的档 案 。 部法 可 这
务界 人士 的 高度 关注 和 激烈 地讨 论 , 那么 到底 什么 是知 情权 昵 ? 案 , 一般 应 当 自形成之 日超满 3 O年 向社会 开放 。 中华 人 民共和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

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制的完善,不仅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就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有权知悉和监督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对于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股东知情权是保障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了解,股东可以及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可以有效防范公司腐败、挪用资金等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知情权是推动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

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和高管必须充分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效地整合公司资源,提升公司价值,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知情权是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对信息的了解和认可。

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股东知情权保护规制的现状从整体来看,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利润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

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迟滞、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股东无法及时获知公司的真实状况,影响了股东对公司的监督和决策能力。

2. 股东会议决议权不足。

一些存在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由于控制力过大,导致股东会议形同虚设,决策松弛,使得少数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知情权

知情权

“知情权”这一术语最早由曾经担任美联社主编的肯特·库珀在1945年新闻界发起的“信息自由运动”的一次讲演中提出。

而且,知情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这是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观点。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

是遏止政府滥用权力的一道必不可少的重要防线[4]。

知情权的实现需借助于对相关信息的接触和了解。

因此,也可以把知情权称为是“公民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新《条例》中就有相关规定,其指出了政府应通过大众媒体主动公开危机信息,以法规形式明确保障公众在危机中的知情权。

从性质上来说,知情权也可被称之为一种“信息权”。

“信息权”的说法来源于信息自由理论,在国际社会中有着更为普遍和广泛的意义。

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

”这项对信息自由权利的表述。

被认为是对信息权利的最规定。

该项规定后来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传承,并在许多地区性条约和国内立法中得到接受和发展。

比如,美国《信息公开法》就“确立了公众从联邦政府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

英国《信息公开法》第一部分开篇语即是“信息的权利。

”保障信息权并不一定是保障知情权,但是保障知情权,就必定要以信息权得到保障为前提。

论纳税人的知情权

论纳税人的知情权
论 纳 税 人 的知 情 权
杨 娅
摘 要 :蚋税人的权利 中知情权 最为重要 ,税法 中的知情权主要有两方面的权利 ,一是 蚋税人主动 了解且获得准确 、全 面、及 时的有 关税务信 息的权利 ,二是纳税人 被及 时、全 面、准确的告知有 关税务信息的权利。蚋税人 的知情权主要 包括税收知悉权 、涉税程序知悉权、 应蚋税颠棱 定知情权等 内容。 关键 词:蚋税人 ;知情权 ;蚋税人 义务 ;法律缺失

视起来 ,在企业 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二 十多项 法律法规中 , 确认 了纳税人 的税收知情权 、保密权 、依法 申请税 收优 惠 权 、陈述和 申辩权、税 收救济 权、税收监督权、申请延期 申报权 、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其 中,《 税 收征 管法》 规范 了我国纳 税人义务并体 现了纳税 人权利 的基础性法律。 纳税人所有权利中纳税人知情权是所有纳税人权利 中最为基础的权 利。赋予并保障纳税人 的知情权 ,有效的监督是对维护纳税人权 益及实 现对纳税权的行驶 、税款使用是很重要的 。其中不足之处是 ,我国现行 立法 、司法 中对于纳税 人知情权存在着很严重的缺失 。 公 民有权了解和知悉 国家重要决策 、当前社会发生 的重要 事件是知 情权 的基本定义 。以及与公 民生活 紧密相关的各类信息。税法 中的知情 权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权利 ,一是 纳税人主动 了解且获得 准确、全 面、 及时 的有关税务信息的权利 ,二是纳税人被及时、全面、准确的告知有 关税务信息的权利。 2 .纳税人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我 国法律规定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体有 : 第一 ,是税收政策知悉权。为保护纳税人的税收政策知情权 ,税务 机关应该主动采取措施 ,通过各类渠道 ,向纳税人积极宣传税收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纳税 人提供相关咨询 ,努力建立并完善 相 关 的税 收宣传 、公告制度 ,保障纳税人能够全面 、及时地获取税 收政 策 信息 。 第 二,是涉税程序知悉权。纳税人只有 提前知悉涉税程序 ,才能够 预先知 晓应该按照怎样的程 序纳税 ,以及 进行其他 与税 务相关 的事 物 ; 同时 ,当税务机关违反程序征收税务时 ,纳税人才可能 知情,并且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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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情权一、知情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作用越发变得重要,其价值亦日渐提升,每个人的生活中时时刻刻都离不开各种各样林林总总的信息。

人民需要不断地获取各种信息来充实自己的生活,做出自己的选择,可以说,现代社会可以称之为“信息化社会”。

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而政府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身管理的角度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妨碍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取与利用。

为了打破政府机关的秘密主义,知情权这一概念便应运而生并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知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同时,知情权这一概念还可以从两个层次上理解,一方面是作为报道活动前提的知情权,这是为了保障信息传递者的自由,与“采访自由”几乎是同义的;另一方面则是信息接受者的自由,即收集、选择信息的自由。

这两个层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当今时代后者的重要性则日渐明显。

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至少包括:(1)取得信息的权利,(2)不经事前控制而印刷的权利,(3)印刷而无须担心非经正当程序受到作为“知情权”的热心主张者,美国的威金斯认为,该权利至报复的权利,(4)对于报道而言接近必须的设施与资料的权利,(5)传播信息而不受政府或者无视法律活动的市民的干涉的权利。

其中第(1)项的权利是最为重要的。

而事实上,各种类型的国家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秘密主义的倾向,各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想方设法去阻止公民获取和利用与公共事项有关的信息。

可以说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这种状况而产生的,是为了对抗政府的秘密主义的。

(二)知情权首先是一种个人权。

对知情权的保障,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得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⑥]1969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同时,知情权还扮演着参政权的角色。

知情权虽然具有私人性目的,但这一基本权利的重点还在于公共事务、政治领域,它是政治性意识得以形成的前提,亦能确保公民对政治过程的参加。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不仅是被统治者,亦是统治者;政治的自由不是统治的缺乏,而在于自己统治为此必须确保公民能够接触并获得所有的尤其是政府管理方面的信息。

不仅民众的说的自由,就连民众听的自由、知的自由、反对的自由都应受到完全的保障,只有这样,民主制社会才能成立。

在现代社会推崇参与民主主义的前提下,加强对知情权的保障具有现实的意义。

不仅如此,知情权更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无论个人权也罢,参政权也罢,如果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那么知情权永远都不具有实益,而个人权、参政权也最终无从保障。

既然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于人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参政议政、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发展个人人格等,而国家秘密等又有不断膨胀的趋势,那么知情权就必须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必须是一种积极主动地寻求获取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了积极的“寻求”信息的权利,而美国等国信息公开法中亦以规定了公民对一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的请求权,认可了知情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

这样,依据知情权,公民有权要求国家保障其行使请求权而不受妨碍,而从另一方面讲,也正是对国家课以了公开信息的义务,这才正是知情权最大的特征。

; 二、知情权的法律根据; 知情权的法律是根据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的信息的权利。

北欧诸国对于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中就详细的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

世界上虽然有很多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写明这一权利,但人们一般都认为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权存在的根据。

(一)首先,从国民主权的角度讲,一国的公民当然应当享有知情权,或者说是保障知情权也是国民主权理念的必要因素。

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设计各种制度保障国民有效的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

国民作为主权通过自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就必须充分获取与国家管理有关的情况。

否则国民便无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物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的原则也就无异与空中楼阁。

国民享有知情权是国民主权原则的必然前提,只有国民充分的获取有关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参与民主政治,否则民主主义国家便无从成立。

正如同麦迪逊所说:“不与民众信息或不与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则所谓民众之政府或滑稽剧之序幕,不,亦为此两者。

知识无须支配无知,而且意欲相当统治者的国民必须以知识所给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l亦为此基础。

所以,作为纳税人,公民当然有权了解各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是怎样利用政府征收的税金管理的,进而形成自身的判断,有效的监督政府的行为,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行为进行评判,影响政府的决策,有效的参政议政。

正所为“国民拥有知道其代理人们正在做或者已经做的事情的权利,不可由立法机关随意秘密进行议事的程序。

否则,国民主权的原则便形同虚设。

对于民主权所据有的民主意义,在日本冲绳密约事件东京地方裁判所所作的判决中也得到了认可。

该判决中称:“日本宪法立足于国民主权的原理,规定通过国民严肃之信托而管理管理国家政治性事物,根据宪法,国民应当不断知悉与国家政治性事物有关的事项与之有关的他人意见,借此其身可形成与国家政知性事务有关的意见或矫正过误以及在公共性的讨论场合表明其意见,凭借着这一点来监视国家政治性事务并对其予以支持与批判,这样,便能实现其参加国民政治性事物的权利的责任。

对于此种与国家政治性有关之事项的知悉自由或者表明意见的自由乃是由民主主义原理推导出来的必然结论”。

(三)知情权还可以从宪法所规定的表现自由中推倒出来。

宪法中规定的对于自由的保障,一直被任为是保障公民从国家对表达的思想、意见等行为的限制中解放出来。

但是,表明自由真正实现需要信息传达者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他不单单表达的自由,更包含有对于传达者那里传来的思想、意见、信息等予以首领知悉的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将“表现自由”规定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也就是说:“表现自由”是包括寻求、传达、接受的信息的权利,即自由的交流信息的权利。

表现自由从信息传递的角度上讲,是传达信息的权利,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上讲,是寻求接受信息的权利,没有接受者的参加,表现自由便会失去存在的价值。

宪法对公民表现自由予以保障的目的在于形成和保障自由并且丰富的信息交流。

而在国家只能不断的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聚集的情况下,如果公民不能有效的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自身的思想与意见,那么,对于表现自由的思想就难以实现。

所以,必然认可公民有权尽可能地获取信息。

相信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信息可以顺畅自由的流通。

(四)另外,知情权也是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中之意。

个人需要尽可能够的信息来增长知识,形成和发展个人的人格,这些都是作为人所必须所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

有其再现代社会中,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动力,每个人都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的处境做出各中选择,信息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

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诸如自然环境、社会治安、政府决策等等的许多信息,直接影响甚至威胁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

只有充分的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利避害。

比如,人们在准备购房时当然需要了解该地近期有无拆迁的计划,环境污染是否严重、治安状况是否良好的信息。

而“公民享有知情权的另一层法律意义是通过政府提供的信息,公民可以更好的实现宪法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总之,从宪法角度上讲,知情权作为公民必须享有保障的权利,即使宪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也依然是依其存在的宪法为基础的。

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否定知情权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

虽然有人没有明示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舆论。

三、具体化制度来保障知情权的实现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宪法的解释或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则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个人权、参政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

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宪法中的知情权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包括寻求获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所掌握信息的权利。

其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开交容易,各国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有具有秘密注意的传统,所以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公开不太并不容易。

迄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以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包护。

有关信息公开立法的趋势表现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公开范围日益扩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注意协调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间的关系。

可以说,对信息公开请求权的认可和保障知情权这一抽象性的权利得以具体化,使知情权能得到有利的保障。

但是,政府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目的,有时反倒会妨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等,即对知情权加以包障的利益对其他进行保障的利益之间会产生矛盾,需要加以平衡。

一般而言,知情权往往会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发生矛盾。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客体是隐私事项。

”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

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阻碍他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与积极能动的,获取某中信息的知情权相对立,二者及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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