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https://img.taocdn.com/s3/m/0de0fabce009581b6bd9ebfb.png)
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看待经营者集中作者:姚燕刘华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1期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外国的经营者以合并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大型的经营者集中很可能导致经营者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限制竞争,因此最近的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就引发了各界关注。
文章拟就此案为样本,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法规,对此案展开分析。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一、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例背景20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1]此公告一出,即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1日,可口可乐就并购事宜与反垄断局进行了初步的交流与沟通。
9月23日,牵手果汁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表达了反垄断的意见。
此案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自8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的第一案。
笔者在本文中,将以此案为例,结合《反垄断法》中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况:(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可见,“经营者集中”有着广泛的涵义,即除最典型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之外,还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一个企业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情况。
在可口可乐对于汇源的并购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是通过股权并购的方式取得对于汇源的控制权。
汇源案例
![汇源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8a6b0102020740be1e9bad.png)
中国商务部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如果说中国以往的外资政策有什么问题的话,最大的问题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这种超国民待遇扭曲了许多企业的行为,激励他们不是去努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管理以提高效率,而是挖空心思取得“外资”的身份以便享受优惠。
本质上属于内资控股的汇源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因而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外资”身份,就表明了这一点。
从两税合一开始,尽管遭遇阻力,但我国为推进消除外资超国民待遇、消除市场扭曲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此案裁决结果堪称我国在这个进程中的最新标志性事件。
无需否认,不少优惠和超国民待遇背后是腐败交易,郭京毅案件就令商务部蒙羞,极大地损害了商务部在本国公众中的公信力。
但是,郭京毅之辈无论如何只是少数,有关部门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的,他们会用默默的工作证明自己,也希望我们的公众能够公正地评价他们。
至于投资者,他们不应当过度看重额外的优惠政策,要看到超国民待遇本身就不可持续,必然激起东道国社会的反弹,优惠力度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反弹越强烈;为了能够在中国这个迅速增长的市场持久经营,最好的方式是什么,不言而喻。
对于以中国为目标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明白这一点尤其重要,毕竟,随着中国收入的提高,来华外资正日益从以中国为廉价加工基地的“成本导向型”转向以中国为目标市场的“市场导向型”。
我们不必过度担心这项裁决影响我们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可口可乐追加巨额对华投资不能成为我们扭曲本国法律的理由,这也不是他们对我们的额外恩惠,因为这是以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并非无偿的慈善捐助;因为在目前这个动荡的世界上,中国几乎是唯一还在维持者较高增长速度的大国,因而也是少有的可投资对象,即使不是仅有的话。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f2c283403d8ce2f006623de.png)
• 而且对于并购双方提出的救济措施,即附加性条款也进行 了商谈。在并购审查结束后,根据《反垄断法》30条的规 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商务部在当天作出决定后几个 小时就向社会作出了公布。
争议之处:2传导1挤压
• 赞同观点: • 1、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产品与汇源生产的果汁饮料产品,
虽有差别,但是相当大的可替代性。因此,碳酸饮料市场与果汁饮料 市场是相关市场。此外,可口可乐自己的果汁品牌“美汁源”与汇源 实际上是竞争关系。如果收购,不管认为是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或者 混合合并,其横向合并的的影响很大。 • 2、汇源百分百果汁和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 和39%,占据市场领导地位,可口可乐占中国果汁市场9.7%的份额, 若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在中国中高果汁市场占有支配地位。可口可 乐有可能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后,提高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也可能 低价,排挤同类竞争者。(澳大利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Berri案) • 3、可口可乐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软饮料的批发商 或是零售商必须要储备的一种产品,因此收购后,可口可乐可能通过 “一揽子交易”(如要买两种产品,一箱可口可乐,一箱汇源打折多 少钱),将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可能将中小企 业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 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经营者集中案例研究 ——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收购璐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https://img.taocdn.com/s3/m/2e5efbee0975f46527d3e1cb.png)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收购的是汇源果汁旗下的果汁业务,并不是核心产业链条,朱新礼职务保持不变。
每一个厂家都会有干部监督,政府的监督成本太高,建议用市场机制监督。
大问题后边是大商机创新,寻找创新者,抓住机会,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创业家要学会借什么是借。
不会借就不会创大业。
再借的同时怎么去偿还与应对风险,降低风险与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
朱新礼卖掉汇源让我更有优势。
分文不花,名声大灶。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
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对其他企业会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
反垄断法》列举了3类企业垄断行为: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可口可乐若兼并汇源,就适用“经营者集中”这类垄断情况。
“经营者集中”具体表现为合并、取得控制权、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中国的果汁市场一直在蓬勃发展。
这次收购将为我们的股东带来巨大的价值,对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这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使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得以大大加强。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即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饮料选择以满足他们需求,”可口可乐的总裁兼CEO穆塔•肯特(Muhtar Kent)说。
可口可乐以每股12.20港元(1.56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该报价是汇源果汁周二收盘价3.60港元(46美分)的三倍多,这意味着,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估价高达179亿港元(23亿美元),如此之高的估价让人惊异。
可口可乐_汇源并购失败案例深入解_省略_于财务五力以及PEST模型的分析_黄易奕
![可口可乐_汇源并购失败案例深入解_省略_于财务五力以及PEST模型的分析_黄易奕](https://img.taocdn.com/s3/m/5812617df242336c1eb95e4d.png)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4可口可乐-汇源并购失败案例深入解剖黄易奕 廖子华 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006摘要:本文选取了曾轰动一时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在尘埃落定后对该起并购重新进行全面的回顾和分析。
本文分为案例背景简述及、分析理论基础、案例分析过程、分析结论四部分。
通过利用现有数据与对当时经济环境的剖析,采用定量方法对可口可乐拟并购汇源案的竞争损害进行分析,引发对汇源集团今后发展定位与民族品牌保护的思考。
关键词:并购;民族品牌;经济安全;反垄断一、企业背景简述及意义(一)关于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集团成立于1892年的可口可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
然而目前,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的饮料市场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压力:碳酸饮料的销售下降,可乐的市场份额被百事赶超,纯净水方面无法与娃哈哈抗衡,在果汁市场输给了汇源,茶饮料上则输给了康师傅和统一。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主营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
汇源在中国的果汁领域,是目前销量第一的品牌。
截至2007年底,汇源100%纯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的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6%和39.6%,汇源已连续数年在这两项指标上占据市场领导地位。
(二)并购案前后2008年9月2日可口可乐拟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收购汇源100%的股权,该项交易约179.2亿港元。
由于可口可乐和汇源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项并购必须接受反垄断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评估了该项并购的竞争效应,认为它可能产生排除、限制果汁市场竞争,抑制果汁市场创新,挤压中小果汁生产企业生存空间的反竞争效果。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6188edbc1c708a1284a448e.png)
品牌强势 汰
竞争 优胜劣 行业水平提高
协同收益,节省开支、减少成本 将中国果农纳入全球采购系统
受舆论压力(舆论的关注点不是是否构成垄断,而是中国的民族品牌 被外国收购,民间的民族品牌保卫战,对商务部造成无形的压力) 收购前鉴:中华牙膏、小护士、大宝(品牌雪藏、市场萎缩) 杀鸡儆猴:
是否产 生影响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企业为什么很想卖
竞争:一、蓝海战略
(创新市场、寻找差异化产品、刺激潜在需求)
二、红海战略(在市场激烈竞争条件下进行厮杀)
1、企业之间(1)收购兼并(利用被收购方的产品市场;用很高的收购 代价逼迫对方转型,不再成为竞争对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2) 强强联手(巩固优势,甚至获得垄断利益) (3)弱弱联手(迫于无奈,对抗来自大企业的竞争压力) 2、企业内部:降低价格、提高质量、提升品牌、完善服务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国家为什么不让卖
背景:2008年9月3日,国际饮料巨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将以每股12.2港元,收购中 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总收购价达179.2亿港元。这意味着,若交 易完成,可口可乐将成为汇源果汁的全资控股公司,汇源果汁将撤销在香港联交所的 上市地位。
国家对民企的严重不公平对待,是Fra bibliotek致许多大型民企一卖了之 的原因。
虽然国家一直在力图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可是还是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 不管是在国家政策制度还是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潜规则”,民营企业都遭遇着不公 平竞争。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企业为什么很想卖 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1、不是优胜劣汰。我们国企和民企根本没有平等竞争,是一个不等竞争,是劣 胜优汰。(山东钢铁公司本身是一个经营不太好,甚至亏本的企业,但是反而兼 并了经营好的山东日照钢铁公司) 2、不是市场配置资源。除了极少数几个领域作为国家战略国家控制了,不要市 场配置资源,但是绝大多数领域,民航、建材、钢铁都需要但却不是实现市场配 置资源。 3、民营企业资本营运困难。银行放贷存在巨大的风险,银行只能把贷款投向看 上去比较安全的政府项目、政府担保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很难拿到 贷款,或者要高于国企的利率才能拿到。 4、国家政策失公平。民营企业一方面要跟国企尤其是垄断国企抢地盘,一方面 又要应对外资的蚕食。而国家对民营企业的态度摇摆不定,在市场准入、贷款、 上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限制和歧视措施。 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包括“四万亿投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客观上对 整个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这些产业规划都有扶持重点企业、增 加行业集中度的倾向,重点企业、排名前几位的企业,不是央企就是地方国企, 规划照顾不到民营的中小企业。
汇源果汁收购案
![汇源果汁收购案](https://img.taocdn.com/s3/m/261e2f2ee2bd960590c677f0.png)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是《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第一个社会反响巨大的并购案例。
商务部一锤定音,并购案尘埃落定。
可口可乐180亿收购汇源的买卖最终没有迈过反垄断法这道门槛。
09年3月18 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未通过审查”决定,并具体阐述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1)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2)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3)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1 这个并购交易要接受哪些法律审查?监管机关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决?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
由于汇源果汁是通过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壳公司去香港上市的,其中可能有复杂的法律设计,但收购之后实际控制人肯定要变更。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如果运营汇源果汁境内资产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变更必须经商务部门审批,而不管《反垄断法》有没有生效。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无论内外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并购都需要依法申报审查。
根据目前的资料,这次交易符合条件,应当申报。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收到申报材料后,有一个30 天的初步审查期,如果认为对竞争没有影响,可以不予进一步审查;反之,则应进入下一阶段,即进一步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应考虑六大因素:其一是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而关键词“相关市场”目前尚无具体的官方解释,审查者对此或宽或狭的解释有可能直接决定判断结果。
据媒体援引市场调研公司的数据,汇源果汁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 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 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经营者集中](https://img.taocdn.com/s3/m/09594bc889eb172ded63b786.png)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 生如下不利影响: (一)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 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 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商务部认为, 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 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 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 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 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相关人物
汇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在全 国建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链接了1000 多万亩优质果蔬茶粮等种植基地,建立了 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一个横 跨东西、纵贯南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以果汁产业为主体,形成了汇源果汁、汇 源果业、汇源农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新格局。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反垄断法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反垄断法](https://img.taocdn.com/s3/m/76a3ed0c844769eae009ed74.png)
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一、可口可乐并购案例背景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08年12月5日,商务部立案受理并购案。
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公告》,公告称,鉴于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可能妨碍或者限制竞争,影响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已经受理的40多起反垄断申报中首个没有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案例。
二、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争议焦点2.1否决并购理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不是商务部受理的第一起外资收购中国民族企业的重大反垄断审查。
回顾近年引发重大争议的外资并购案,无不和民族主义、国家安全等非法律和经济的因素纠葛在一起。
2005年9月,凯雷收购徐工引发关于国家安全的讨论,不了了之;舍弗勒高价收购濒临破产的洛阳轴承,因为经济安全原因被否决。
这两起重大案件,连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就中途夭折。
2006年8月法国SEB收购苏泊尔,引发了关于民族品牌安全的争议,但比较幸运的是,商务部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进行反垄断听证,并于2007年4月通过反垄断听证批准了该收购。
相比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的外部环境显然好了很多,中国民众对于外资收购已经趋于理性,体现在法律的程序正义里,就是商务部并没有对汇源收购案进行所谓的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受理了当事方的反垄断审查申请,按照《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对可能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竞争的影响等进行纯粹的法律审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中国自信的一种表示。
商务部在其公告里面,列出了三个否决该项并购的理由: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传导效应,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是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跨国并购成功与失败案例
![跨国并购成功与失败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8a6ae7cd0c22590102029d7d.png)
•
•
• •
吉利收购沃尔沃的原因
吉利从2007年开始就提出了战略转型:不打价格战,而是将核心竞争力从成 本优势重新定位为技术优势和品质服务。 渴望技术。作为国际化的品牌,沃尔沃的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是无庸质疑的, 谁收购了沃尔沃谁就会得到一大笔技术财富,它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性能、节 能环保特点正是吉利实现战略转型最需要的。 •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中国汽车在世界的知名度,改变中国车在世界范围 內的低劣形象。
过程-民众对收购案的回应
反对理由主要有: 1、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 利益 2、将危及产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3、担心民族品牌的旁落。
过程-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主要内容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 制力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公司简介-沃尔沃
“沃尔沃”,瑞典著名汽车品牌,又译为富豪,1924年 由阿萨尔·加布里尔松和古斯塔夫·拉尔松创建,该品牌 汽车是目前世界上安全的汽车。成立于1927年的沃尔沃公 司生产的每款沃尔沃轿车,处处体现出北欧人那高贵的品 质,给人以朴实无华和富有棱角的印象,尽管“沃尔沃” 充满了高科技,但仍不失北欧人的冷峻。“沃尔沃”那典 雅端庄的传统风格与现代流线型造型揉合在一起,创造出 一种独特的时髦。 沃尔沃汽车公司位于瑞典的哥德堡,是北欧最大的汽车 企业,也是瑞典最大的工业企业集团,世界20大汽车公司 之一。沃尔沃汽车公司下属商用车部、载重车部、大客车 部、零部件部、汽车销售部和小客车子公司等。沃尔沃公 司的产品包罗万象,但主要产品仍然是汽车。
公司简介-福特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8b35ac0a03d8ce2f006623c1.png)
节部分, 汇源 的品牌及 上游的果树生产基地仍然保 留。那 么可 口可乐 并购汇源对 果汁行 业技术进步 的影响也应 当是微 乎其 4 汇源并购 案对消 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 的影响 分析 。 .
中为 视 角
市场,在该市场 中的 占有率仅 6 %,可 口可乐及统一则 分别为 源’ ' 果汁为代表仅 占 97 汇源公司占 1 . 而且这 些统计数 . %, 03 %,
二 、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的反垄 断法 分析—— 以经营者 集 3 . 可 07 %及 2 .%。就 整个果汁市场来看 , 口可乐 公司 以“ 75 可 美汁
从汇源 并购案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来 其竞争对手百事可乐 3 %的市场份额可对其 制衡 ,另一方 面, 可 口可 乐垄 断设想 的破产 。 8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 的增 强, 碳酸 饮料 市场呈逐渐萎 看, 果汁 生产 的技术早 已成熟 , 步空间不大 ,消 费者甚至 可 进 (
,并且可 口可乐并购的是汇源 的中游 生产环 缩 的趋 势, 口可乐 即使市场份 额很大 , 是其市场 控制力 力 以自己生产果汁) 可 但
一
、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发展历程
娃 三是可 口可 乐、 百事可 乐等跨 2 0 年 9月 3日, 口可乐公司宣布 , 08 可 计划 以 2 亿美 元收 是汇源、 哈哈等国 内知名企业; 4 其 汇源是中国最大 的果汁生产商 , 中国消 费者 中 在 购在 香港 上市 的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 2 0 0 8年 l 1月 3 国公司 。 中, 日, 源发 布声明称 , 口可乐 并购汇源 案 目前 已正式送 交商 汇 可
一
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
![传导、杠杆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法审查案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1a67eaab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b0.png)
基本内容
对于未来的反垄断法和传导、杠杆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强对 传导和杠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深入探讨其在跨国公司并购本土企业中的作 用机制;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异同及其背后的经济和政策因素,为 跨国公司进入不同市场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导;最后,注重国际合作和 交流,通过建立国际反垄断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促进 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基本内容
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中,传导和杠杆是两个重要的因素。传导主要指并 购对企业上下游产业的影响,即可口可乐的并购可能会对果汁饮料市场的上下游 产业产生连锁反应。而杠杆则是指并购方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控制目标企业的全 部或大部分资产,即通过杠杆效应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
基本内容
在这一案件中,传导和杠杆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可口可乐作为全球知名 的饮料企业,其并购汇源果汁可能会改变果汁饮料市场的格局,对其他竞争对手 造成一定的冲击。同时,杠杆效应使得可口可乐可以用较小的代价获得汇源果汁 的控制权,从而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基本内容
根据外资并购反垄断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活动,必须遵守相 应的法律法规。在这个案例中,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必须向我国政府申报并购计划, 经过审查后才能进行并购。政府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 的规定,以及是否会对我国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基本内容
针对美国可口可乐收购我国汇源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外资并购的监管和 限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基本内容
中国反垄断法的定位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的审查至关重要。根据中国 《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机构 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具体来说,涉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占有率、 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都是反垄断法审查的重要内容。
企业垄断案例案例分析
![企业垄断案例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135cdd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bd.png)
因此,外资并购案件也一直牵动着我国大众的神经,人们对跨国公司对民族 品牌的收购存有相当的戒心,也对我国政府的企业并购管制措施存有疑虑, 认为政府过松的并购管制不利于民族企业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国际并购和保护民族品牌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 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 这也表明,我国在如何界定垄断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经验明显不足,在做出具 有重大社会28影响的判决时还应该更加谨慎。(二)反垄断与垄断行业改革案 例6: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局接到举报后,启动了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的调查,调查 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存在利用 其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
移动的回应
北京联通的广告攻势发动后,北京移动通信 也很快应战,同样是选择这些报纸媒体,同样是 一掷千金的整版广告,同样是接连不断,惟一不 同的是北京移动没有推出相应的政策,而是一如 既往地宣传自己的网络多么成熟、覆盖多么全面, 最多的人使用移动的网络,用这些事实告诉消费 者不要轻易转网。
技 术 战
联通挑起战火
2011年5月17日,中国联通率先挑 起战火,发起在全国56个城市部署 HSPA+网络,下行峰值达21.6M,是 传统HSPA网络的三倍,支持HSPA+ 网络上网卡和手机终端也已批量上市 销售,包括国内外众多手机厂商已参 与其中,大有一马当先之势。
电 面对中国联通网络升级的压力,中国 电信关于其CDMA网络将升级DORB的消息也
广告战
从2002年8月下旬到10月中旬,北京联通的大版面 报纸广告开始全面的出现在北京地区的各大报纸媒体上, 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 《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 《精品购物指南》上看到北京联通整版的报纸广告。核 心内容就是介绍CDMA的几大优势,如何转网,如何有优 惠政策。北京联通在这些媒体上的投放超过1000万元, 可以说是不计成本,铺天盖地。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3fba21b52d380eb62946d9e.png)
场 约 1%的 份 额 相 比 , er更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 0 B ri
目. 可可收汇与 部最的定 背 口 购源商 的 裁 景 乐 务 后
去年 9 月3日, 口可乐宣布以总价 1 9 亿港元全额收 可 7. 2 购汇源果汁 。可 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 1.港元 , 22 较 汇源停牌前 的收盘价 41 港元溢价 1 5 , . 4 . 倍 涉及资金约 19 9 7. 2 亿港元 。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 ,要 约收 购设 定的最后期限就是今年 3 2 月 3日。 去年 9月 1 8日,可 口可乐 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 此后经 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 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要求 , 1 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 中予以立案审查 , 2 1 月2 1月 2 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 中, 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 行了商谈 , 要求 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 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 可 问题表述 了 自己的意 见,提 出初步解决 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 经过评估 , 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 中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后 ,3 1 月 8日商务部依据 《 反垄断 法》就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 , 认定该项 集 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该集 中。 作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 引发了广泛 的关注与热评 。 造成如此的反响不仅仅是 因为涉 及经额 2 ' 美元的收购 , 4L [ 更有 的是反垄断法的细则缺位 , 审
查的不透明性 。 本文就 从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 经营
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两方面分析反垄断法的问题 。 二,传导效应是否恰当应用 在商 务部给 出的的否决理由中提 到“ 完成合并后可 口可 乐公司有能 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案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案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https://img.taocdn.com/s3/m/dba66e4c2b160b4e767fcffe.png)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
香港上市公司汇源果汁也同时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
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据研究公司Euromonitor称,可口可乐是中国市场上最大的碳酸饮料供应商,市场占有率达52.5%。
该公司的全球竞争对手百事公司在中国碳酸饮料市场排名第二,占有32.8%的市场份额。
汇源果汁是中国最大的纯果汁生产商,在这一高端市场占有33%的份额。
可口可乐也出售果汁饮料,Euromonitor的数据显示,它与汇源果汁在中国果汁和蔬菜汁市场合计占有20.3%的份额。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可口可乐收购汇源](https://img.taocdn.com/s3/m/503715b769dc5022aaea00d1.png)
你认为中国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制裁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原因:一、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经常被指中国政府在补贴企业进行出口;二、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生产成本低,产品比其他国家要低很多;三、中国企业喜欢一窝蜂的聚在一起,哪个行业能赚钱就都去做这个行业,哪里比较好出口就都往这个国家、地区出。
导致该国家、地区的企业失去大量本国市场;四、世界经济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应对措施:一、积极应对,积极应诉,将倾销税率降到最低;二、改变市场方向,多渠道发展;三、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反倾销。
专业第三国转口,规避反倾销,低税、安全、高效出口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调查和制裁的原因有:一、反倾销流行的政治根源作为一种贸易政策工具,反倾销使用与否,更有着其深刻的政治根源。
从长远看,取消反倾销等贸易救济制度无论是对整个国际贸易体系,还是对进出口国双方,可能都更为有利。
但事实是,反倾销制度在世界上日渐流行,个中奥妙在于所谓“政治力学”:一方面,因反倾销而利益受损的广大消费者,由于所涉自身利益分散且微不足道,而没有动力积极行动反对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进口商品竞争行业的厂商和工会(数量远远少于消费者)则因涉及巨大的切身利益,有着强烈的动机去为实施反倾销而奔走呼号。
一个组织紧密的小集团的政治影响力远远超过组织涣散的大集团,一小撮进口竞争行业的私利就这样得以靠牺牲广大公众的公利而自肥。
二、经济方面的原因:(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
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
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
全国2010年01月00244《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01月00244《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3353ee6b14e852459fb571c.png)
2010年1月自学考试全国经济法概论试卷课程代码:0024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C )2-13A.调控关系B.规制关系C.调制关系D.管制关系2.从经济法调整对象来看,构成经济法体系的部分有( B )2-30A.经济法总则和经济法分则B.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C.政府调控法和市场调节法D.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3.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的( B )1-1A.自由竞争阶段B.垄断阶段C.计划经济阶段D.管制经济阶段4.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包括( C )2-30A.财税法、反垄断法和计划法B.财税法、金融法和反垄断法C.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D.财税法、计划法和消费者保护法5.调制法定原则强调( A )3-59A.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法定B.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C.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D.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6.作为一个部门法自身具有的功能并体现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这种价值属于经济法的( D )3-40A.外在价值B.评判价值C.主观价值D.内在价值7.在法律上或经济上,对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进行限定的权利是( B )4-91A.市场对策权B.消费者权C.经济自由权D.经济博弈权8.按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 A )4-66A.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B.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C.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D.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9.在经济法的运行系统中起基础性影响的是( C )5-108A.执法因素B.守法因素C.立法因素D.司法因素10.下列关于经济法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D )5-115A.经济法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也当然完全适用于境外B.宏观调控法的调整通常需要考虑具体的“市场空间”问题,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通常覆盖全国C.确立法律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是国籍原则D.经济法的适用在时间上一般不能溯及既往11.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 C )6-131A.国有企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政府D.人民法院12.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是宏观调控的( D )6-137A.结果和经济原则B.结果和法律原则C.目的和法律原则D.目标和重要原则13.财政作为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的企业财务、私人家计等有许多不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 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 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 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 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决定
三、
各路观点
众说纷纭
当事人
同类经营者
视频
法律专家外媒观点来自四、法律分析分析思路
是否禁止可口可乐公司于汇源果汁并购
是否属经营者集中
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占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
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一:是否属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
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 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 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 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 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 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经营者集中——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为例
内容
一 二
事件概述
商务部审查 各路观点
法律分析
三
四
一、
事件概述
(一)事件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事件是一起发生于2008年9月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全部股份,后于 2009年3月未通过中国商务部审查的商业收购案件。
(二)相关人物
可口可乐公司(The Coca-Cola Company)成立于1886年5月8日,总部设在美国佐治亚州 (Georgia, 简称GA)的亚特兰大,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全球48%市场占有率以及全球前三 大饮料的二项(可口可乐排名第一,百事可乐第二,低热量可口可乐第三),可口可乐在200个国 家拥有160种饮料品牌,包括汽水、运动饮料、乳类饮品、果汁、茶和咖啡,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 饮料经销商(包括Minute Maid品牌)。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 生如下不利影响: (一)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 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 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
(二)相关人物
汇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在全 国建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链接了1000 多万亩优质果蔬茶粮等种植基地,建立了 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一个横 跨东西、纵贯南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 以果汁产业为主体,形成了汇源果汁、汇 源果业、汇源农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 新格局。
(三)事件始末
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01886,HK)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荷银将代表可口可 乐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 行使可换股债券。根据双方协议,交易完成后,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 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 司,并将撤销其上市地位。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 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
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 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三)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
二、 商务部审查
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 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 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 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 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
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中文数据库检索 审查决定
立案和审查过程 审查内容 审查工作 竞争问题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商务部认为, 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 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 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 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 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