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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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结算

国际间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结算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其中涉及到结算的工具及支付的方式。国际结算往往都是通过票据的流转来实现支付的功能。主要的票据有本票、支票和汇票。就结算方式来说, 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

学习目标

●熟悉国际贸易结算三种主要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内容、种类和票据行为

●了解汇付、托收、信用证的内涵、种类、结算程序

●掌握各种结算方式的有关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

●掌握信用证审核方法与技巧

学习指南

重点与难点

1. 汇付内涵与流程

2. 托收内涵与流程

3.信用证结算

知识内容

一、汇付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货运单证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

(二)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1.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人。

2.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汇入行(Receiving Bank)

汇入行即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故又称解付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收款人(Payee)

收款人即收取款项的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的卖方。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此项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

(三)汇付的种类

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采用电报、电传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os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WIFT)等电讯手段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或网络电讯手段直接通信,快速准确,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信汇与电汇类似,但其电讯手段不同,电汇、信汇业务程序如图4-1所示。

3.票汇(Remitlance by Bank’s Draft,D/D)

票汇是以银行票据作为结算工具的一种汇款方式,一般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出口国汇入行作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汇款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或亲自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与电、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票汇的业务程序如图4-2。

(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汇付属商业信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风险较大,所以汇付方式主要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

二、托收

(一)托收(Collection)

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证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跟单托收业务现行的国际规则主要是《URC 522》。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由26款组成,其基本框架如右:总则和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费用;其他条款。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tt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是托收银行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Payer)

付款人即债务人,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三)托收的种类和业务程序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在跟单托收下,使用的汇票是跟单汇票,汇票随附运输单证等商业单证,而光票托收是指仅仅使用金融单证不附带

商业单证托收。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托收业务大多是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证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换句话说,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出口商提供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证,开证银行保证付款。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货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与托收和汇款相比,更能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因而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结算方式。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是独立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 但它一经开立, 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 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 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 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 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 故信用证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 《UCP 600》第四条a 款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 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 并不受其约束。”

2. 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 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 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UCP600》第七条明确规定,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 根据此约定, 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 在规定的单证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 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 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 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证

根据《UCP 600 》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只要单证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换言之,如果买方收到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不符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总之,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 “两个只凭”就是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证,不管货物。

四、信用证审核要点

1. 信用证本身的固有内容: 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的类型、名称、证号、开证日期、金额、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有效期、开证文句及兑付方式等。

2. 依据UCP 600 条款的开证文句。

3. 汇票条款: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等。

4. 单证: 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单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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