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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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号)、《关于2022-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京科发〔2022〕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七条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2022-2022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标 签】小客车数量调控【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11-2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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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 015年修订)》的通知2月21日,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

该通知表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以前在本市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需重新核定,原备案信息不再作为享受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单独号牌配置及市级财政补贴政策的依据。

据中国汽车报2月22日消息,按照本通知新的要求,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开始接收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申报材料,并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进行售后服务检查。

对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及产品,在协会官网上公示后进行专家组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及产品,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备案信息。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汽车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 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6〕第39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机函〔2017〕2号)、《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京科发〔201 7〕25号)等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现对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要求1、企业应具备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在产品安全、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2014年3月11日,北京市经信委公布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本期目录公布距离第一期公布仅相隔不到两周时间,目录包含一家新增整车企业和5款新增车型。

新增企业是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款车型则分别为江淮和悦iEV、北京牌C70GB、比亚迪腾势、华晨宝马之诺和上汽荣威E5。

北京市经信委表示,此目录是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经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评审,将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纳入其中,并予以发布。

《目录》内企业应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做好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应用工作安全、稳妥开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2期)
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备注: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顺序排列
第二部分产品目录
备注: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顺序排列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公布第1批第1期企业和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企业有江淮汽车、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安汽车、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5家企业,纳入目录的产品有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牌纯电动轿车BJ7000B3D1-BEV(E150EV)、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比亚迪牌纯电动轿车QCJ7006BEVF(E6)。

至此,纳入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目录的企业已有6家,产品有7个。

新能源汽车政策与法规

新能源汽车政策与法规

新能源汽车的政策与法规(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对生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的规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都应遵循的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这一规定对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第十四条中规定对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该项规定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提供了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新能源汽车是摒弃传统能源采用新能源为动力,生物质燃料的发展和利用可以为新能源汽车未来的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电力法》(1995)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新能源汽车发展上电动汽车成为主要发展趋势,电力能源的使用在未来占有较大比重,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可以从源头减少能源的消耗,也符合该产业发展的目的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第二十一条规定"……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节能汽车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消耗量,节能汽车的发展符合循环经济和该法律的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5〕458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28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能源小客车推广示范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新能源小客车”)是指在北京完成备案的小型、微型纯电驱动载客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产品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本市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并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员工集体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车。

第二章 生产企业及新能源小客车条件第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三)企业为责任主体,需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四)对所售车辆的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五)有事故应急预案,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六)履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新能源汽车一、背景新能源汽车是面向未来的汽车发展方向,符合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

北京市长期以来一直在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一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补助标准根据《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对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给予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1.纯电动小客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10万元;2.插电式混合动力小客车(含增程式)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8万元,对于国产芯片和电机,可以享受人民币500元/千瓦时的技术路线奖励;3.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不超过20万元。

三、适用范围1.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登记的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鼓励政策的纯电动小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小客车(含增程式)以及燃料电池汽车;2.经销商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应当在北京市交委网站上公布销售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示补贴额度;3.各级财政按照不同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予以财政补助。

四、补贴资金管理1.补贴资金来源:本市财政专项资金;2.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补贴新能源小客车购置、安装充电设施和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等;3.补贴资金使用方式:经销商向车主出具购车发票和补贴确认函,车主凭发票和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材料,到所在区/县的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中心申请补贴;4.补贴管理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补贴资金,监督经销商和车主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补贴使用效果。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补贴管理的公正有效,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

具体措施如下:1.经销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向车主提供销售发票,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补贴额度;2.经销商和车主应当充分了解补贴政策,保证申请补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对经销商和车主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公布结果;4.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和调研,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机制。

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置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京交发〔2013〕160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1批第1期)
第一部分企业备案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1批第2期)
第一部分企业目录
第二部分产品目录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2批)
第一部分生产企业备案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备案信息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信息
(第3批)
第一部分生产企业信息
第二部分产品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44号文)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证属于工信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
1批第1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1期)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4〕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的规定,经过现场调查和专家评审,现将符合有关要求并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第1批第1期)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发布。

《目录》内企业应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做好新能源小客车售后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示范应用工作安全、稳妥开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附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第1批第1期)。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苏府办〔2014〕197号
2014.05.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77号
扬州市
2015.07.20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2015.03.3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33号
2009.12.17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鲁政办发〔2009〕130号
2009.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9〕64号
青岛市★
2015.01.17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注:★代表第一批试点直辖市、城市群和省会城市,★★代表第二批试点城市群,*代表找不到原文地址,**代表找不到原文和引文地址
序号
城市(群)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或相关政策、补贴细则等
发文号或发文机构
1
北京市
直辖市★
2015.03.30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2.25
关于发布第五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1.06
关于发布第四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4.02
关于发布第三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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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的相关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及《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二章企业条件第三条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及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参与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

(二)具备单班年产10000辆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线及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授权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车维修服务中心,布臵在合理的服务区域;销售和维修服务中心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以快速充电为主,并承诺对社会开放;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示范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应在30分钟内迅速反应,启动处臵预案,及时进行解决;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具备远程监测能力。

具有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监测数据应实时发送至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

(五)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承诺对动力电池按照要求进行回收处理等。

(六)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产品条件第四条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参与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二)纳入到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满足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的相关要求;(三)符合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9123-2012《示范运行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技术规范》、GB/T20234-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臵》、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DB11/Z 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11/T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等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四)产品应明示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指标和产品质量担保承诺,并满足在本市运行所需的产品安全性能要求(验证方案见附件1);(五)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DB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六)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四章目录管理第五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目录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联系电话:88011373,地址: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市府大楼3号楼248室)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的预审工作(流程见附件2);(二)首次申报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3、4)。

新增产品的申报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四条第(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预审通过的生产企业及产品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审核备案,并在其门户网站()分批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四)纳入到《目录》内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纳入《目录》的企业和产品进行评估,建立企业和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

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目录》:1、产品已停产;2、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或目录不一致;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5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纳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单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4年为500辆<含>,2015年起为1000辆<含>),下一年度退出《目录》。

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目录》。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退出《目录》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申请审核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本细则第四条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之同步实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流程图3.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审核备案材料4.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审核备案材料5.新能源小客车月度销售情况汇报材料附件1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符合性验证实施方案(2014年版)1、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符合性验证检验,包括纯电动小客车、燃料电池小客车。

2、申请提交资料申请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申报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企业应对其提交资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应提交资料包括:2.1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公告批号及证明材料;2.2产品的公告参数备案表和技术参数相关资料;2.3产品公告检验方案及全部公告检测试验报告;2.4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2.5产品三包凭证及相关资料;2.6产品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配臵参数及相关资料。

2.7企业应明示产品续驶里程、最高车速、30分钟最高车速、(0~50)km/h加速性能、(50~8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动力蓄电池包容量等参数,并提交相关文件。

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返还。

3、抽样企业提交第2章所规定材料后,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会同企业到企业生产场所或经营场所对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样品由企业运送到指定的检验地点,样品检验完毕后由企业取回。

抽样数量及抽样基数详见下表。

样品形式样品基数抽样数量备注整车≥5辆2辆动力蓄电池包≥5套2套4. 一般性检查4.1 车型信息确认由检验机构负责对样车进行确认,核实样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驱动电机与控制器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规格型号、工作电压和容量等信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上公布信息是否一致。

4.2交流充电接口检查交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和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 20234.2-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臵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3直流充电接口若电动汽车设有直流充电接口,检查直流充电接口的结构尺寸和通讯协议是否符合GB/T 20234.3-201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臵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 27930-201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和DB11/Z 752-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非车载充电机》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4电动汽车识别标志检查电动汽车是否按照DB11/T 862-2012《电动汽车识别标志》的相关要求,在车体后视面张贴或喷涂了电动汽车识别标志。

4.5动力蓄电池包编码检查动力蓄电池包是否按照DB11/Z 801-2011《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的相关要求,在便于识读的位臵固定有动力蓄电池包编码。

4.6车载充电机检查车载充电机是否符合DB11/Z 753-2010《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车载充电机》的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7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检查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是否符合DB11/Z 993-201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

4.8过充保护功能按照车辆允许的充电模式(快充、慢充或两种模式),对车辆进行完全充电,验证车辆动力电池系统荷电容量(SOC)达到100%后,电池管理系统(BMS)是否具备过充安全保护功能。

4.9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车辆应配备安全及求援救援信息标识,并能实现安全救援识别功能。

4.10企业应提供电磁兼容(EMC)性能合格的承诺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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