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照鹏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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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2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2011-6-6 发布2011-8-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042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代替GBJ16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代替GBJ16
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厂房仓库31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厂房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厂房的安全疏散38仓库的安全疏散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41一般规定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4其它55木结构民用建筑防火墙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74楼梯间楼梯和门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6天桥栈桥和管沟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85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一般规定92自然排烟机械防烟94机械排烟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一般规定102采暖103通风和空气调节11电气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2城市交通隧道121一般规定12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23通风和排烟系统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供电及其它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 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本网用蓝色字表示)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地址: 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 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 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 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 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ohns Manville 中国 有限公司、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 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代替GBJ16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代替GBJ16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

倪照鹏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倪照鹏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火灾事故教训
技术进步
随着消防科技的发展,新型的消防设 备和材料不断涌现,为提高建筑防火 性能提供了有力支持。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火 灾事故,暴露出建筑防火设计方面存 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相关规范。
规范目的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提高建筑设计防火标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火灾事故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疏散
新规范对安全疏散距离、宽度和出口数量等进行 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人员能够快速、安全 地撤离。
消防设施与器材
新规范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使用进行了更 为明确的规定,以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 。
修改原因与影响分析
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越来越高,需要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范来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
分隔设施
建筑的内部和外部应设置有效的分隔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以 阻隔火势的蔓延。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计
安全疏散
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应满足规范要求,保证人员在火灾时能够快速、安 全地疏散。
避难设计
对于一些高层建筑或大空间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为人员提供暂时的安 全避难场所。
建筑构造与消防设施
VS
详细描述
工业园区内工厂众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材料和设备易燃易爆,火灾风险较高。新 版防火规范对工业园区的生产车间、仓库 、危险品存放场所等进行了严格的防火规 定,提高了工业园区的火灾防范能力,减 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公共设施设计
总结词
新版防火规范在公共设施设计中注重提高建 筑的火灾防控能力和应急疏散能力,保障公 众的安全。
倪照鹏新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前言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宣贯倪照鹏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宣贯倪照鹏2
三、主要修订内容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 立设置 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 ④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
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①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 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三、主要修订内容
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 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 ④消防电梯 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 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 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
2006.5 江苏无锡
华仁大厦
烧毁外墙面材料
2005.1 南京
在建主体建筑
过火面积6000多m2,直接损失70万元。
2007.7 北京
北京大学乒乓球馆 烧掉体育馆外表面保温材料。
三、主要修订内容
1)不同燃烧性能保温材料的燃烧表现
保温材料
导热系数 密度 最高使用 燃烧性能等 [W/(m·K)] (kg/m3)温度(℃) 级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5)统一和调整了建筑竖向和水平蔓延的其他防火分隔要

三、主要修订内容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9)24页word文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9)24页word文档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cscec5b.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1 总则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1)

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的规定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2)动火作业场所;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选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1 总则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入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等。

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5.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沈友弟倪照鹏胡波蒋皓曾杰沈纹南江林张磊杜霞王丹晖钱平孙旋黄德祥康健李正吾许世文杨永夷龚建平张永胜主要审查人:高建民刘梅梅黄晓家王金元江刚李建广彭琼陈应南郭晋生李文涛程琪1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安全疏散和避难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Ⅰ 一般要求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Ⅱ 公共建筑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倪照鹏讲解《建规》

倪照鹏讲解《建规》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 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二、主 要 变 化
13. 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 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 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 4)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和
30min修改为60min。
二、主 要 变 化
4. 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 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
4、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工业和民用建筑时,必须同时考虑和设计足够的消防用水量。 5、为了便利和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必须合理的布置消防站;工业企业和居
住区内,必须适当的布置消防车通道,保证起火时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灭火地点。
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
6、具有较大爆炸危险性的生产车间和仓库,应采用在受到爆波作用时容易脱落的屋盖,或者设 置足够的泄压面积,以便在发生爆炸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90min。 5)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倪照鹏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宣贯规1

倪照鹏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宣贯规1
2
一、修订背景
3、大型商业综合 体大量出现
4、大型燃气储罐 等工业设施
3
一、修订背景
5
地区
医院名称
医院等级 病床数
液氧储罐
与周边建筑 距离(m)
、 大
北京协和医院-东院 北京铁路医院 北京地区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一部&二部)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三甲
1500 10m3+10 m3
8
三甲
1000 5 m3+3.5 m3
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设置和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14
二、整合修订的总体情况
6.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7.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 8. 取消了消防设施的具体设计要求 9.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
(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 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10.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11. 整合了原《建规》和《高规》,并调整了两项标准 间不协调的要求
10 m3+钢瓶汇流排
10 m3+钢瓶汇流排 5 m3+5 m3
10 m3+10 m3 5 m3+5 m3 5 m3+5 m3
10 m3+10 m3 5 m3+5 m3 5 m3+3.5 m3
10 m3+10 m3 10 m3+10 m3
5 m3+5 m3 5 m3+5 m3 5 m3+3.5 m3 5 m3+5 m3
与周边建筑距 离(m)
15
5 8 3(距医院外建 筑围墙3m) 1 15(距医院围 墙3m) 8 15 15 7.5 7.5 7.5 7.5 15 7.5 7.5 7.5 7.5 7.5
7.5 5
一、修订背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商店防火疏散人数确定

商店防火疏散人数确定

商店建筑中消防安全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经建生倪照鹏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管理组(300381)庄敬仪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300050)摘要: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疏散人数的确定多年来一直是商店建筑消防安全疏散设计和审核中争论较多的问题。

本文研究比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的规定,并调查和分析了商店建筑的实际工程设计和使用情况,提出了按照处方式规范进行设计时更切合实际的疏散人数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也已被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报批稿采纳。

关键词:商店防火设计安全疏散标准1 前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计算无明确规定,在《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中虽有所规定,但据此计算出的疏散宽度往往难于实现,特别是大中型商店尤为突出。

因此,多年来一直是该类建筑在防火设计与审核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商店建筑营业厅具有人员活动空间面积通常较大、空间高度相对较低,人员活动集中、火灾荷载密度较大等特点,火灾后火势和烟气蔓延迅速、烟层高度下降较快,这些都对人员安全疏散十分不利。

此外,近年来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建筑面积、空间布局、功能设施和使用性质也都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均与其中的使用人数等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如果按照处方式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则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商店营业厅内的消防疏散人数,是既保障人员疏散安全又解决商店营业厅疏散出口合理布局和疏散宽度不足的关键。

为尽快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情况,提出了我国商店建筑营业厅中消防安全疏散人数确定的一种方法。

2 国内外有关规范的规定2.1 我国的有关规定2.1.1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5条规定: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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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修订内容
9、住宅建筑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
6)住宅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三、主要修订内容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 立设置 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 ④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
④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
设施配置及其其他防火设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设置条件: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 距离不大于10m 设置要求:
v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v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 v 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m2 v 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 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短边不应 小于2.4m v 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5)统一和调整了建筑竖向和水平蔓延的其他防火分隔要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
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12、适当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
三、主要修订内容
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
①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
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② 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 的规定 ③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中庭的防火分隔
三、主要修订内容

• • •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楼板 外窗
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
§ 窗间墙(水平和竖向)、窗槛墙
三、主要修订内容
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
三、主要修订内容
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
避难层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 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
避难间
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54m 设置要求: v每户设置1间 v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 v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v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
楼板
b
楼板 外窗 a 楼板
楼板
外窗
外窗
楼板
H
外窗
h
窗间墙 h2
S
楼板 外窗
楼板
窗槛墙 h1
楼板
三、主要修订内容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
§
§ § §
建筑间的变形缝防火处理
管道等穿越楼板的防火 电梯层门 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6)建筑的水平防火分隔
§ 管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
§
§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防火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或连廊
三、主要修订内容
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 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 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 ④消防电梯
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
防火分区A B
防火分区B
C
防火分区C
三、主要修订内容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AB、CD、DE、DF各段防火卷帘的总长度分 别不超过AB、CD、DE、DF各段长度的1/3且 20m
A
防火墙
C
防火分区C D
防火分隔边界
防火分区A
F
防火分区D
B 防火分区B E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 ① ② 删除了原规范规定的轻质防火墙
三、主要修订内容
明确了防火隔墙,并调整和统一了不同部位的防
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 • 设置防火门的部位 不同部位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要求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三、主要修订内容
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 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三、主要修订内容
6)住宅建筑中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时,其公 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 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其公共 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 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

• •
防火门的设置要求
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防火门 GB 12955-2008 防火门的安装与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 50877-2014
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 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v 设置防火卷帘的部位
三、主要修订内容
v 不同部位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要求
v 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v 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门和卷帘耐火
试验方法GB 7633-2008,防火卷帘 GB
14102-2005
三、主要修订内容
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
AB和CD段上设置的卷帘的总长度分别不应大
于各自长度的三分之一或20m D A
防火墙 防火分隔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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