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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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农银发[1997]234号作者:农业银行日期:97-1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短期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第三条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度和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短期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借款人向农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应当向开户行递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开户行在组织有关人员对借款人基本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现状,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
第七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短期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年度信用等级证明等等。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借款人向本行借款和向其他贷款人借款应分别具体说明。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六)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要求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由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八条开户行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认定和核实。
第九条贷款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进行认定。主要调查借款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认定。调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规对保证人资格的有关规定。
(三)借款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借款人、保证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对需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调查认定董事会同意借款、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物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对贷款使用合法性进行认定。调查认定借款人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进出口业务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贷款使用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
(八)对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
(九)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是否办理了年审。
第十条贷款安全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进行调查认定,看其有无不良记录等。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对重要数据要核对总账、明细账,查看原始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掌握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总资产报酬率等重要财务指标,核实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三)对原到期贷款及应付利息清偿情况进行调查,认定不良贷款数额、比例,并分析其成因。对没有清偿的贷款本息,要督促和帮助借款人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查看其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五)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要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尤其要注意汇率变化对抵押、质押保证额的影响程度。
第十一条贷款效益性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款人过去3年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其拟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对借款人的市场营销工作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其产品质量、市场竞争能力及同行业市场占有份额;
(四)对借款人过去给银行带来收入、存款、结算、结售汇等综合效益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其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五)对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如果测评结果同原评定结果相差一个等级以上,必须依照《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重新进行正式评级,并按新评定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应先依据评定标准,认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四条在对借款人、保证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对贷款的合法
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分析意见,形成正式的贷款调查报告。
第四章贷款风险度测算
第十五条贷款风险度系指在信贷资金营运过程中,运用数学方法对每笔贷款在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程度进行量化的一项指标。
第十六条贷款风险度用于短期贷款风险程度的测算,其用途为:
(一)审查单笔贷款发放前的风险程度;
(二)考核单笔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程度;
(三)考核一个分(支)行或一个信贷员管辖内多笔贷款的风险程度。
第十七条贷款风险度测算方法:
(一)审查单笔贷款风险程度时: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
(二)考核单笔贷款发放后的风险程度时: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占用形态风险权重
(三)考核一个分(支)行或一个信贷员管辖内的多笔贷款的风险程度时:
贷款风险度=∑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
∑贷款余额
其中:贷款加权风险权重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的有关规定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第五章贷款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开户行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贷款的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准,其主要内容:
(一)对贷款调查报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核准。
(三)复测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
(四)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及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