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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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金和奖品等。

第三条学院按规定组织在籍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我院在籍普通学生和学生组织均有权参加各级各类学生奖励的评选。

第四条学生奖励评比活动应严格程序,规范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二章奖项和比例

第五条学生奖励的奖项:

(一)常规学生奖励奖项有:“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咸宁学院奖学金”、“先进班集体”等及优胜奖;

(二)其它学生奖励奖项指:学生或者学生组织因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事迹、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有其它突出贡献,学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学生奖励奖项比例:

(一)“三好学生标兵”占在籍学生数的2‰;

(二)“优秀毕业生”占在籍应届毕业生数1%;

(三)“三好学生”占在籍学生数5%;

(四)“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数10%,院团委、学生会干部的评优单列;

(五)“咸宁学院奖学金”按在籍学生数30%评比,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10%,三等奖占15%;

(六)“先进班集体”占班集体总数的5%;

(七)优胜奖及其他奖项的设置及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关心集体,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专业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居全班前1/4者。

(三)身心状况: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达到心理健康标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三好学生: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不合格;1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团组织生活或其它集体活动。

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明礼修身,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二)专业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创新能力;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居全班前1/3者。

(三)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感;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讲究工作方法;能根据院、系、班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能积极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有1门以上(含1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课程不合格;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过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徇私情者;不遵守工作制度,没有按工作计划完成相应的工作者;对重大违纪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知情不报者;学生干部会议考勤学年累计缺勤3次以上的。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活动,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思想素质高;

(二)学习成绩总评优秀,优秀毕业生获得两次以上咸宁学院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获得一次以上咸宁学院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2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奖项;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五)身心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严格按院(系)学生综合测评分数排名;

(二)政治素质好,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质高尚;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没有注册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体育不及格或未能达标者;有较严重的责任事件者。

第四章评比程序

第十一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咸宁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一次,每学年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系)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经民主评议,院(系)学工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最后报学校审定。

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的评比实行申报制,与院(系)学生工作评估考核,特别是院系学风建设情况挂钩。

第十四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比由各院(系)根据《**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方案》规定,由院(系)按学习成绩占80%,其他占20%的比例在院(系)内按同一标准确定人数和等级,由班级进行评定,,院(系)公示名单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学年的“ ** 学院奖学金”发放按照招毕办提供的当年5月30号已就业学生人数(有评选资格的学生数)按人均150元标准予以发放。

第五章公示和投诉

第十六条学校组织的各项奖励评比活动,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院(系)、学生工作处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生奖励评定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院(系)学工办书面投诉;由院(系)学工办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如仍有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工作处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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