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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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

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秘理解三层含义,严格九个概念,分清三个区别——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认定商业贿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商业贿赂的依据:一部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一部地方性法规,即《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部规,即国家工商(总)局第60号令,即《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0号令)。

《反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正确理解《反法》第八条是认定商业贿赂的关键。

笔者结合《条例》和60号令对《反法》第八条进行解析。

理解三层含义:第一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前半部分: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这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规定。

第二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一款的后半部分: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这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回扣的规定。

第三层——指《反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严格九个概念:第一个-----商业贿赂:60号令中“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第二个----财物:60号令中“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向交易相对方或者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三、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1.商业贿赂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经营者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使其违反职责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2.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存在给付贿赂的行为、给付有价证券、给付实物、给予回扣以及借佣金进行商业贿赂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行贿罪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商业行贿受贿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4、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6、给予或收受回扣;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二、商业行贿的危害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

根据《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制度的危害表现在: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贿赂有哪些法律后果

商业贿赂有哪些法律后果

商业贿赂有哪些法律后果在商业活动中,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那么,商业贿赂究竟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行政法律责任方面来看,对于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监督检查部门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例如,一家企业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了某个重要项目的承包权,一旦被查实,相关部门会责令该企业停止这种违法行为,将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予以没收,并可能对其处以高额罚款。

若该企业多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或者贿赂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市场秩序混乱,还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

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商业贿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一旦构成犯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如,某公司的采购负责人多次收受供应商的巨额贿赂,为其提供优先采购的便利,这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该负责人可能会被判处数年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相应的罚金。

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引发民事法律责任。

受到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实施贿赂的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比如,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因为竞争对手的商业贿赂行为而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商业机会,导致了经济损失,那么这家企业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实施商业贿赂的竞争对手赔偿其损失。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的认定商业贿赂的含义商业贿赂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具体来说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服务),违反规定向交易相对人或其他人员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其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其四,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

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商业贿赂的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联的不特定单位和个人,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

二是目的明确、手段多样。

商业贿赂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

三是从主、客观方面看,商业贿赂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不正当行为。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清廉、诚信的氛围,使人“不愿为”。

治理商业贿赂离不开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文化氛围。

要把反对商业贿赂纳入廉政文化建设,在公益广告、“廉政墙”、廉政文化“一条街”上,增加关于反映商业贿赂的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等错误认识,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商业文化和社会氛围。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1.商业贿赂界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在执法人员在认定的商业贿赂过程中对案件界定不清、定性不准。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问题,形成新的权利寻租或贿赂腐败的机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最低额与最高额相差20倍,显然自由裁量弹性过大。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二者共计罚款20万,没收违法所得4万。而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财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与没收及罚款相比是否处罚过重?行贿人与受贿人又如何寻求救济?
作者介绍:
谭家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涉外争议解决等。
2.1商业贿赂的目的不正当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商业或购买商品,是期望通过贿赂的手段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竞争地位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贿赂蓟县××教学研究室的手段已达到优于其他图书销售商竞争地位,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或各学校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行政法下商业贿赂的目的仅限于商业目的,其不同于刑法下贿赂目的,如调到工作、升官、入学等等。行来自法下的商业贿赂的界定D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商业贿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贿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影响交易结果,向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查处、防范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业贿赂:(一)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等不正当利益;(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教育等不正当利益;(三)以降低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提供免费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变相给予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四)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误导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使其获得不正当利益;(五)通过行贿、受贿等方式,影响交易相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使其选择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商业贿赂:(一)合法的佣金、折扣、优惠等价格策略;(二)企业内部合法的奖励、激励措施;(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商业贿赂查处第九条各级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二)查阅、复制、封存相关资料;(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四)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商业贿赂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三、商业贿赂量刑怎么规定的根据商业贿赂罪量刑标准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商业贿赂时有发⽣,很多⼈在商业竞争中会利⽤贿赂的⽅式来达到个⼈的⽬的。

但商业贿赂的范围很⼴、包括的内容也⾮常多,不少⼈对于商业贿赂的界定也想要了解清楚。

下⾯店铺⼩编就商业贿赂怎么界定内容为⼤家做了详细的介绍。

商业贿赂怎么界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进⾏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单位或者个⼈回扣的,以⾏贿论处;对⽅单位或者个⼈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商局《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财物或者其他⼿段贿赂对⽅单位或者个⼈的⾏为。

”商业贿赂的界定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个⽅⾯:第⼀,⾏为领域必须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商业贿赂⾏为的暂⾏规定》,市场交易活动是商业贿赂的基础。

第⼆,⾏为过程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载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商品不仅是指有形的物品,还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三,⾏为主旨必须以获取交易机会和其他利益为⽬的。

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营利。

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以⼀定量的财物或其他⼿段贿赂对⽅,以取得商品交易机会并实施商品买卖,继⽽获取具体的商业利益。

因此,商业贿赂的最终⽬标是换取对⽅给予的相关商业利益。

第四,从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区别来看。

具体把握上,⾮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当事⼈双⽅的法律地位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是平等的,⼀⽅给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

⽽⾮商业贿赂犯罪中当事⼈双⽅的地位并不平等,表现为⼀⽅对国家⼯作⼈员管理活动的服从。

(⼆)⾏为⼈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不作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商业贿赂犯罪中,国家⼯作⼈员如果不依法履⾏法律赋予的职责,其⾏为就是违法违规。

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3篇)

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经办人、决策人等行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的协调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举报商业贿赂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一)给予商业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商业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贿赂财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商业贿赂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商业贿赂的查处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业贿赂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二)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采取询问、查询、扣押、查封等措施;(三)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四)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五)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对涉嫌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商业贿赂罪⽴案标准是什么
现在各⾏各业的竞争压⼒很⼤,很多时候都会有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也是⼀种犯罪,也就是法律上的商业贿赂罪。

那么这种罪名在法律上的练标准是什么呢?这就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标准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罪⽴案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完本⽂之后,⼤家就需要做好这⽅⾯的了解,才能清楚⽴案标准是什么。

这样才能判断是否能进⾏⽴案,如果⼀旦满⾜⽴案的标准那就需要受到审查并且进⾏相应的法律判决,这才是很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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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

商业贿赂法律问题研究商业贿赂是指商业实体为了谋求利益而向他人行贿的行为。

它涉及到法律的伦理和道德问题,并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中受到严格的管制。

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应该在法律上明确定义。

它不仅包括直接行贿,还包括间接行贿和合谋行贿等方式。

商业贿赂的定义应当涵盖各种行贿形式,以便有效打击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2. 商业贿赂的刑责: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法律,应予以刑事追究。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刑罚应该具有威慑力,以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3. 商业贿赂的证据:商业贿赂的定罪需要有足够的证据。

法律应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的证据要件,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

同时,法律也应保护证人和举报人的权益,鼓励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4. 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涉及行贿人和受贿人,还可能涉及公司及其代表人员。

法律应规定商业贿赂的追溯责任,并对公司进行法律追责。

追溯责任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以确保商业贿赂行为的惩罚力度。

5. 跨国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企业和个人。

为了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

此外,还应设立跨国商业贿赂的追究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证据调取,提高对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6. 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为了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商业实体应制定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内部控制、员工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法律可以规定商业实体应采取何种合规措施,并对合规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问题涵盖了定义、刑责、证据、追溯责任、跨国合作和反商业贿赂合规措施等多个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不容忽视,相关的法律应当全面且严格地进行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多方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正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商业贿赂定义和治理方法

商业贿赂定义和治理方法

商业贿赂定义和治理方法商业贿赂定义和治理方法一、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其行为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2、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即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七种具体商业贿赂行为: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让我们看一下近年来部分商业贿赂的3个典型案例:案例1:2006年2月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原经理杨明,因重金行贿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并在高等级公路工程材料采购业务中骗取国家公路建设资金15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

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我国刑法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本文将对商业贿赂罪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贿赂罪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商业贿赂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2)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客体: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公平竞争原则。

三、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商业贿赂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单位主体为依法成立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客体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公平竞争原则。

3. 主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方面商业贿赂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1. 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 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商业贿赂罪的刑罚适用1.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对多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商业贿赂罪适用法律(2篇)

商业贿赂罪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进行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商业贿赂罪的定义商业贿赂罪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对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进行贿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 经营者要求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给予自己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 经营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具有故意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故意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2. 行为人实施了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贿赂行为。

贿赂行为包括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提供旅游、宴请、娱乐等。

3. 被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三是被贿赂的对象是交易相对方或者其代理人、职工。

即贿赂行为发生在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的代理人、职工之间。

4. 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之四是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如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商业贿赂罪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商业贿赂罪的刑罚如下:(1)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业贿赂法律适用(2篇)

商业贿赂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贿赂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

本文将从商业贿赂的定义、法律适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商业贿赂的定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提高交易地位,通过给予或收受财物、提供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影响交易对方的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决。

因商业贿赂行为引起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 行政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结论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商业贿赂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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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界定
谭家才
1.案例导读①
2012年1月,天津市××有限公司征订、销售教材的同时,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

为增加《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的销售量,更大限度地牟取利益,天津市××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向蓟县各中学推荐《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由各学校将征订上述复习材料款项与征订教材款项一同交付给天津市××有限公司。

截至被查处,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共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每册售价16元,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

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以教育科研经费的名义支付给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费用2万元,自己所得收入2万元。

2013年7月,天津市工商局认为,天津市××有限公司和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法下的商业贿赂案件,下文拟通过对本案的解析来诠释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2.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②。

换言之,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违反国家规定,要求、收受、约定或者给予对方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在双方之间介绍贿赂的,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③。

从上述定义可见,商业贿赂的构成要求如下:
2.1 商业贿赂的主体: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④。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主要是指行贿人和受贿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可以看出,行贿人是指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

此外,《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为增加《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的销售量,委托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向蓟县各中学推荐《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并以教育科研经费的名义支付给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费用进行贿赂,应当符合上述法律关于行贿主体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行贿人进行了规定,但对受贿人未做规定。

哪些主体可以构成受贿人?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关于受贿人的界定来看,受贿人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这里的对方单位是不是仅仅是作为交易行为主体(合同的当事人)的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从事该项交易的职工或代理人?从本案的来看,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或各学校才是交易的对象,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很显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天津市××有限公司利用蓟县××教学研究室作为教育研究机构具有甄选、推荐、确定教辅材料只能,以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卖书收入为诱饵,吸引教育研究机构向学校推荐教辅材料,符合“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⑤”的要求。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受贿人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仅仅是作为交易行为主体(合同的当事人)的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从事该项交易的职工或代理人,还应当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受贿人一般是指(1)与行贿人发生交易关系的对方单位或个人;(2)可以对交易关系产生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本案中,蓟县××教学研究室就是可以对交易关系产生影响的单位。

2.2 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或其他手段
商业贿赂的手段分两类:即财物和其他手段。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
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⑥。

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⑦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以教育科研经费的名义支付给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费用,显然属于上述所规定的财物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财物或其他手段形态复杂多样、变化多端,如购物卡、促销费、风俗礼品、虚假捐赠甚至性贿赂等等。

2.3 商业贿赂的目的不正当的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商业或购买商品,是期望通过贿赂的手段达到优于其他经营者竞争地位的目的。

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天津市××有限公司通过贿赂蓟县××教学研究室的手段已达到优于其他图书销售商竞争地位,向蓟县初中三年级学生或各学校搭配销售《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

行政法下商业贿赂的目的仅限于商业目的,其不同于刑法下贿赂目的,如调到工作、升官、入学等等。

3.商业贿赂界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这一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在执法人员在认定的商业贿赂过程中对案件界定不清、定性不准。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宽问题,形成新的权利寻租或贿赂腐败的机会。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最低额与最高额相差20倍,显然自由裁量弹性过大。

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天津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天津市蓟县××教学研究室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二者共计罚款20万,没收违法所得4万。

而天津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财售出《初中毕业班复习材料》1万册,经营额共计16万元,获利4万元,与没
收及罚款相比是否处罚过重?行贿人与受贿人又如何寻求救济?
我界定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商业贿赂的构成要求从主体、目的以及手段三个角度界定。

同时需要避免机械适用上述构成要件,要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本质即行为的正当性。

此外,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要准确适用“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即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的种类和金额。

作者介绍:
谭家才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客座教授、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法律硕士,美国天普大学毕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以及涉外争议解决等。

①/jgzf/fldyfbzljz/201412/t20141224_150801.html
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

③张明楷:《商业贿赂、回扣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性质》。

④同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⑥同②。

⑦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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