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的风险偏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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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的风险偏好体系
前言
中共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商业银行必须主动适应、认真贯彻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践行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逐步认识到风险偏好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监管与指导。高级金融监管集团(Senior Supervisors Group,SSG,由欧美等多国金融监管机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BCBS)以及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相继发布《2008年全球性银行危机对风险管理的教训》、第三版《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有效的风险偏好框架的原则》,指出了设定明确的风险偏好是金融机构亟待改进的领域,明确了风险偏好框架包括风险偏好陈述、风险限额以及风险偏好管理的角色及职责分工,同时强调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参与风险偏好制定和执行的重要性。中国银监会先后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将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五大核心要素之一,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要实现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目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国际银行业中,澳大利亚国民银行(NAB)和花旗银行(CITI)在风险偏好建设上较为成熟,通过量化数据支持,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了风险偏好设定与银行战略定位的一致性。国内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和广州农商银行均制定了风险偏好管理办法和符合自身特点
的偏好指标,明确了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强化了风险偏好的传导机制,同时加强风险偏好评估调整管理,强调压力测试在设定偏好目标值中的作用。因此,对于Z银行来说,建立风险偏好管理体系,设定风险偏好指标以及建立风险限额体系来支撑风险偏好管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风险偏好体系建设的意义
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逻辑起点,是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在风险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风险偏好的设定、传导、执行和反馈,构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主线。如何自上而下构建科学的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的推动实施,成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管理也是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水平是监管当局确定商业银行附加资本的重要参考。风险偏好与限额管理将促使商业银行充分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对发展战略与资本规划的有效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商业银行通过构建科学的风险偏好与限额管理运行体系,制定符合要求的风险偏好及限额管理办法,完善风险偏好与限额管理的纠偏与调整机制,设定合理的风险偏好阀值,能够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而持续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RAROC(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的最大化。
因此,研究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对于Z银行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获得监管部门支持。在强监管的背景下,Z银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实施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
管理,将有助于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与信任。二是推动风控意识普及。由于风险偏好与限额的管理涉及Z银行各级机构,其设定与银行自身的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薪酬机制等紧密相关,因此,实施风险偏好与限额管理有助于推动Z银行普及全面风险管理的意识和理念的过程。三是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健全风险偏好管理体系,实施风险偏好与限额的管理,制定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设计风险偏好指标体系与风险限额指标体系,开发建立风险偏好与风险限额管理系统,Z银行将能够显著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偏好对发展战略与资本规划的有效落实。
风险偏好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风险偏好的概念
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在追求价值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种类和水平,它从风险角度反映银行战略并影响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同的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采用不同的形式制定风险偏好,有的采取限额方式,有的则采用波动率、概率的形式。
国内外商业银行对风险偏好定义的表述虽有所差别,但实际含义类似。例如,德意志银行的定义为“在集团的战略规划基础上,风险战略和风险偏好应将风险、资本和营运目标连结起来,风险偏好是集团在实现其经营目标时所预计将接受的最大风险水平的表现”;渣打银行的定义为“风险偏好是银行在实施其战略目标时准备承受的风险的水平的描述”;巴克莱银行的定义为“风险偏好
阐明了银行在追求经营目标时愿意承受的风险水平”;汇丰银行的定义为“风险偏好是根据核心价值、战略和风险管理能力而定的银行所愿意承受的风险的类型和水平”;平安集团的定义为“风险偏好是公司能承受的最大风险”;中信证券的定义为“风险偏好是重要风险的界限”。
(二)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定义的是商业银行所能承受的最大损失。如果损失超出了风险承受能力对应的水平,商业银行则将难以持续经营。商业银行设置的风险偏好一般会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二者的差异一方面反映其风险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商业银行基于对自身风险计量的准确程度的审慎考虑而设置的缓冲区间。
(三)风险限额
风险限额是指对可计量的风险设置的限制性额度。它是根据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最大化原则,并应用资产组合分析模型设定的风险敞口(EAD)或风险价值(VAR)的最高上限。风险限额代表了商业银行在某一项业务中所能容忍的最大风险,凡在限额以内发生的预期损失,都可以通过银行的经济资本来抵御,超出限额意味着损失超过了所能容忍的最大损失。
(四)目标风险状况
目标风险状况描述了商业银行在执行既定规划时承担的对应盈利目标的恰当的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面临各种预期和非预期的风险,如果依赖风险偏好设定的硬约束分解制定绝对数额的限额
管理系统,则可能导致在管理上缺乏灵活度,很难实行并进行管理应变。因此,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的限额系统是按照目标风险状况确定的。目标风险状况结合经营规划制定并通过限额系统层层分解落实。商业银行在目标风险状况区域内有较大可能实现稳健经营。目标风险状况是一种软约束,也就是说,如果实际风险水平超过了目标风险状况的上限,多数状况下会需要对风险水平进行调整和评估,但在特殊情况如出现及其有利的扩张机会,经董事会和高管层批准,短期仍可小幅超越目标风险状况的上限进行运营。如果实际风险水平低于目标风险状况的下限,那么意味着可以适当增加风险敞口以谋取更大的利润空间。
(五)实际风险状况
实际风险状况反映了商业银行某一时点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水平。实际风险状况是动态的,随时间变化,因此也需要根据既定的目标对其进行持续不断地监控和审阅。实际风险状况的重要性在于能够与目标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并提供了一套有价值的管理工具。当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状况超过目标风险状况时,银行应立即调整或在可以取得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选择接受实际风险状况;当实际风险状况低于目标风险状况时,银行应增加风险水平以获取更高的回报;当实际风险状况超过银行所定的风险偏好时,表明银行已经违背了既定的战略,应立刻采取行动以降低风险水平。
综上所述,风险偏好及其相关概念间的关系可以由图3-1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