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
历史上著名法律争议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件涉及美国种族隔离问题,成为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本案的原告是弗吉尼亚州的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此案经过长达五年的审理,最终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告终。
二、案件经过1. 原告提出诉讼1951年,托皮卡市五名黑人学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种族、肤色、先前奴隶身份等因素受到歧视。
2. 地方法院审理1952年,托皮卡市地方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然而,该判决在上诉过程中被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推翻。
3. 最高法院审理1953年,原告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审理了两个类似的案件: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和贝克诉卡尔文教育委员会案。
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堪萨斯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种族隔离问题。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该判决推翻了1896年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即“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的判决。
最高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政策不仅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对黑人学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三、案件影响1. 奠定民权运动基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起点。
该判决打破了种族隔离的合法性,为黑人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推动教育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各地教育机构开始取消种族隔离政策,推动教育改革。
许多州通过立法或法院判决,实现了教育领域的种族融合。
3. 促进社会公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判决促使美国在就业、住房、交通等领域逐步消除种族歧视,推动社会公平。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争议案件,其判决对消除种族隔离、推动民权运动和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1863年1月1日,林肯总统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正式废除了叛乱各州的奴隶制,然而几十年过去,在美国“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有色人种依然受到来自代表社会主流的白人的歧视,南方开始出现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1896年最高法院普莱西案的标志性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更使这类地方立法如瘟疫一般,从南向北,从东到西,迅速传遍全美,这就是臭名昭著的①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这种矛盾的逐渐积累加上黑人民主意识的觉醒,直接造就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55—1968)的展开。
本文的主要内容即研究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联邦最高法院(以沃伦法院为代表)的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的的影响以及分析整个进程中出现的经典案例。
一、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
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
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14两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利②。
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
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1896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5月18日,最高法院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七比一通过了布朗法官主笔的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和第14修正案。
论美国少数族裔人权的平等保护
论美国少数族裔人权的平等保护摘要:在人权的平等保障上,美国一方面对少数族裔实行优惠性差别待遇,以弥补历史上种族歧视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从而实现实质平等,另一方面,通过对优惠措施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反向歧视。
关键词:美国少数族裔;人权保护;实质平等;反向歧视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3平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所追求的理想,更是现代立宪国家所信奉的基本信条,国家也有义务依平等原则来对待人民,不得恣意予以区别对待。
因此各国宪法都将平等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加以规定。
美国也不例外,在其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拒绝给予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平等保护的法律”。
据此,国家对任何族裔的歧视行为,都是受美国宪法所禁止的。
然而,在人权保护上,美国却通过优惠性差别待遇,使少数族裔在教育、劳动和选举等权利的享有上获得特殊优惠,这是为什么又凭什么?这种优惠性区别对待是否有违宪法平等原则?是否会导致对非少数族裔的反向歧视?本文将运用宪法平等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美国宪法平等条款在少数族裔人权保护中的局限虽然早在1868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宪法条文的规定只是踏出了人权平等保护的第一步,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种族歧视的问题。
如1877年的strauder案,通过排斥黑人陪审的权利而给予黑人不平等的待遇。
而在1883年的pace v. alabama案支持了对不同种族之间通婚的禁止。
[1]尤其是在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案中,则确立了隔离但平等原则。
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那种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两个种族隔离,就是给有色人种打上烙印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为公共福利制定的法律,必须考虑人们既定的习惯、传统,考虑他们的安逸等,而各州正是基于传统习惯考虑制定了实行隔离的法律,即使有打上烙印的嫌疑,这也不是法律的本意,而只是有色人种的自我解释,据此,最高法院认定授权甚至要求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两个种族隔离的州法律并未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自由平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种族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在教育领域,黑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普遍遭受不公平待遇,被迫就读于条件恶劣、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
1954年,美国黑人学生布朗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要求废除该州学校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度。
此案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自由平等的典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简介布朗案原告共12名,年龄从5岁至21岁不等,分别就读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和圣路易斯市。
这些学生来自不同家庭背景,但共同面临着种族歧视的困扰。
他们被强制就读于质量较差、设施简陋的学校,而白人学生则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2. 被告简介被告为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内各级学校。
该委员会在1954年通过了一项政策,规定将学校按照种族进行划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3. 案件审理1954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城地方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教育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制度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合法理由可以支持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三、案例影响1. 民权运动的高潮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动力。
此后,民权运动进入高潮,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
2. 宪法修正布朗案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如1964年民权法案、1965年选举权法案等,进一步保障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3. 国际影响布朗案判决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典范,对全球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国家在民权领域取得了进步,如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印度推行平等教育等。
四、案例启示1. 平等权利的重要性布朗案提醒我们,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
美国第13条、第14条及第15条宪法修正案间的关系-世界史论文-历史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在美国宪政史上,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又被称为第二个联邦宪法,其缘由在于它切实体现了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并由此改变了合众国联邦权与州权的比例关系,使州权缩小、联邦权扩大。
然而,这个伸张的过程是在与一股极其强大的与社会对抗势力的冲突中实现的。
学界对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略显薄弱。
较多见的是探讨这三条修正案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在宪法中播下的种子的激进与温和派共和党人、废奴主义者与其他人士的贡献①;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对美国宪政发展的深刻涵义②,等等,很少从历史学与学的学科交汇视角,深入历史背景,从另一侧面即与对抗势力的冲突和社会心理背景中,探讨公民权与权利的扩展与妥协过程。
因此,本文拟从历史背景出发,并采用心理学视角,围绕两个主题展开讨论:一是美国公民的公民权与权利如何通过第13~15条宪法修正案渐次得以实现;二是公民权与权利的伸张在强大的与社会势力的对抗与冲突下如何在实质上成为一种妥协或者说进步中的后退。
由于《解放宣言》是非裔美国人获得自由的起点,它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本文将以《解放宣言》为讨论的起始点。
一《解放宣言》与第13条宪法修正案1863年1月1日,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签署《解放宣言》,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其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宣布:从1863年1月的第一天起,阿肯色州、德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部分地区除外)、密西西比州、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北卡罗来纳州、佛吉尼亚州(部分地区除外)等美国南方共九个州,约三百多万黑奴,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
《解放宣言》是否为解放黑奴而颁布?是,亦非全是。
从字面看,从此并永远获得自由,当然是为解除黑奴的奴隶身份。
但这三百多万黑奴自由身份的获得,却来自于合众国宪法赋予陆军、海军总司令的权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选举制度的发展
1 .司法 首 先 挑 战 “ 父 条 款 ” 的 限 制 、 1 1 祖 9 5年 最 高 法 院 审 理 “ 恩 诉 美 国 ” 案 — — 吉 G inv un .Untd S ae ,2 8U. .3 7—3 8 ( 9 5 的 判 决 宣 布 俄 克 拉 荷 马 州 限 制 黑 人 选 举 i tts 3 S 4 e 6 11 ) 权 的 州 法 中 的 “ 父 条 款 ” 违 反 了 宪法 第 十 五 条 修 正 案 。 因 1 1 祖 9 5年 时 ,这 个 条 款 在 南 部 已 经 不 太 适 用 ,所 以 最 高 法 院 对 吉 恩 案 宣 判 的 作 崩 主 要 在 于 象 征 意 义 ,而 不 在 实 际 效 果 。 2 废除 “ . 白人 预 选 会 ” — — 白人 预 选 案 从 1 2 9 3年 得 克 萨斯 州 颁 布 法 律 禁 止 黑 人 参 加 参 议 员 和 州 行 政 官 员 的 初 选 之 后 ,法 院作 出 了针 对 “ 白人 预 选 会 ” 的 重 要 判 决 : ( )判 决 州 1 法 规 定 白 人 预 选 会 违 宪 , 12 9 7年 “ 禁 初 选 第 一 案 ” ( x n V.He o 7 S. 3 . : 州 Nio md n2 3 U. 5 6 )
人 选 举 权 的 歧 视性 规 定 。 ( ) “ 4 白人 预选 会 ” :是 民 主 党 只允 许 白 人选 民参 加 的 提 名候 选 人 的 集 会 。 南 方 是 民主 党 一 统 天 下 , 不 能 参 加 民 主 党 预 选 的 人 就 等 于 实 际 上 不 能 行 使 选 举 权 c
手段。 ( 3)“ 父 条 款 ” 祖 :最 早 见 于 1 9 8 6年路 易 斯 安 纳 州 宪法 ,本 章 是 放 宽 自人 公 民 的 选 举 资 格 的 , 因为 限 制 黑 人 的 人 头 税 和 文 化 测 试 实 际 上 也 限 制 了部 分 穷 苦 白 人 。南 方各 州 选 举 法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背景。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Brown)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判定该制度非法。
四、判决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该判决直接导致了美国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为黑人争取教育平等奠定了基础。
2. 重申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黑人。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3. 促进种族平等:该判决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为黑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4. 影响国际人权观念: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后续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为一些具体表现:1. 民权运动:该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黑人争取平等权益的斗争。
2. 法律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国会和各州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取消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教育改革:该判决推动了美国教育领域的改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4. 国际影响: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六、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重申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奠定了基础。
外国法律案例评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田纳西州一名黑人学生布鲁斯·布朗因种族歧视问题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上学,其父母遂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最终演变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教育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954年,布朗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种族隔离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最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种族隔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多数法官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使得黑人学生无法享受到与白人学生相同的教育条件。
2. 种族隔离制度加剧了种族歧视,使得黑人学生长期处于被歧视、被边缘化的境地。
3. 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基本权利。
少数法官则认为,种族隔离制度并未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理由如下:1. 种族隔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避免种族冲突。
2. 种族隔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白人社区的需求,有利于白人学生的教育。
3. 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种族平等,因此种族隔离制度不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并要求所有州在一年内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了种族平等教育的发展。
该案判决后,美国各地公立学校纷纷开始实行种族融合政策,为黑人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2. 加速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布朗案判决后,民权运动迅速兴起,推动了美国社会各领域的平等改革。
3. 为其他国家的种族平等教育提供了借鉴。
布朗案判决后,许多国家开始关注种族平等教育问题,并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
四、案例分析1. 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适用。
布朗案判决表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
美国“平等保护条款”的实施一.宪法条款第十四条修正案[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二、“平等保护条款”的通过背景(一)《独立宣言》杰弗逊执笔起草,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慷慨激昂地宣布“人人被造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杰弗逊起草过程中,对英王乔治三世允许在殖民地存在奴隶制和奴隶买卖的激烈谴责:“他向人性本身发动了残酷的战争,侵犯了一个从未冒犯过他的远方民族的最神圣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诱骗他们,并把他们运往另一半球充当奴隶,或使他们惨死在运送途中”。
因佐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的坚决反对,在最后发表的《独立宣言》中删去了这些文字。
当杰弗逊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他自己拥有数百名奴隶。
1(二)《美国宪法》中的“奴隶制”制宪会议上,尽管来自北方的一些代表反对奴隶制,但他们清楚其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
在奴隶制问题上,南北方进行了妥协,默认了南部奴隶制存在的事实。
尽管1789年宪法文本中没有出现“奴隶”或“奴隶制”这样的字眼,而使用“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所有其他人口”等语词。
美国宪法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有十余项,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五分之三条款”指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平等与权利的保障美国国会通过十四、十五、十六修正案: 平等与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经过漫长的斗争和努力,通过立法来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和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里程碑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
其中,十四、十五和十六修正案在平等和权利保障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修正案进行深入探讨,以展示它们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法1868年,美国通过了十四修正案,旨在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
该修正案确保了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且禁止各个州对公民执行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法规是“平等保护法”条款。
根据该法规,州政府必须确保其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公平、公正并且平等的。
这一修正案对废除奴隶制、赋予黑人平等权利以及加强妇女和少数族裔的权益保护产生了重要影响。
十四修正案还确立了生育权和隐私权的概念,为妇女的权益争取了重要保护。
此外,该修正案还为移民和非移民提供了平等的法律保障,保护了每个人在美国领土上的权益。
总之,十四修正案为确保公民享受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十五修正案:废除种族歧视1870年通过的十五修正案把选举的权利扩展到了所有种族。
在美国南部的重建时期,黑人仍然面临着种族歧视和选举权剥夺的问题。
十五修正案的通过打破了这种种族隔离和歧视的现象,确保了黑人在参与选举时的平等权益。
十五修正案为黑人提供了保护和平等的选举权,禁止各个州在选举中因为种族原因限制民众的参与。
这是一次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美国真正迈向了种族平等的道路。
然而,在该修正案通过后,种族歧视并未立即消失。
南方各州采取了种种手段,例如“大选人特权”等,以绕过这一修正案。
事实上,直到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黑人才真正获得了全面的平等与权利的保障。
三、十六修正案:所得税法1913年通过的十六修正案引入了美国的现代税收制度。
该修正案授权联邦政府对个人和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为国家提供财政来源。
美国加州宪法修正案 (五) 与“平权法案”-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
美国加州宪法修正案(五) 与“平权法案”-比较法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美国加州宪法修正案(五) 即SCA5风波, 实际是有关加州大学入学标准是否加入种族考量的又一次拉锯, 是有关教育平权系列司法判例的最新案例。
该风波和Fisher案一样, 都是对教育公平政策在新的社会环境下的摇摆和争执。
华裔普遍重视子女教育, 且华裔子女普遍读书成绩优秀, 以配额或者加分为手段、以照顾少数族裔升学为目标的平权法案恰恰限制了华裔子女进入一流大学就读, 对华裔构成逆向歧视。
美国加州宪法修正案(五) 所显现的教育公平问题, 是全球性的复杂话题, 是程序正义与补偿正义的再次博弈。
只有下好起手棋, 不断消除影响教育公平的因素, 才能促进教育向地区公平良性发展。
关键词:美国; 加州宪法修正案(五) ; Fisher案; 教育公平;Abstract:California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5, namely SCA5 storm, is actually another seesaw battle about whether theadmission standard of the universities of California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race. It is the latest case of education series of equal rights in judicial cases. Both SCA5 storm and Fisher case, are the swing and disputes of the education fair policy under the new social environment. The Chinese-Americans usually attach importance to children education, and their children can get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TheAffirmative action which takes care of ethnic studies by means of quota or bonus points as the goal, restricts the children of Chinese-Americans from attending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and becomes anti-discrimination against Chinese-Americans. Education fairness, as shown in SCA5, California, USA, is a global complex topic and a game between procedural justice and compensatory justice.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antly eliminate the factors affecting education fairness and promote the benign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to regional fairness by playing the upper-hand move well.Keyword:USA; SCA5; Fisher Case; Education Fairness;美国加州参议院提出的加州宪法修正案(五) 即SCA5, SCA是Senat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的缩写。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一、简介权利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立法,它颁布于1964年7月2日,是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法案是为了维护黑人和少数族裔在选举和公共场所享有平等权利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二、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南部地区存在着严重的种族隔离现象。
黑人和少数族裔被剥夺了许多基本权利,例如参与选举、进入公共场所等。
民间活动家们为了争取平等权利而进行了多次示威游行和抗议活动。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马丁·路德·金恩领导下的非暴力运动。
这些活动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和支持,促使政府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主要内容1. 禁止种族歧视权利法案第一章规定,在就业、住房、教育和投票等方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这项规定对于黑人和少数族裔来说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它保护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2. 禁止选举歧视权利法案第二章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选举歧视。
这项规定确保了黑人和少数族裔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例如,该法案禁止了对黑人和少数族裔进行选区划分,以便让他们在选举中获得更多的代表权。
3. 加强联邦政府干预权利法案第三章加强了联邦政府对于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的干预。
该章节授权司法部长可以起诉任何违反该法案规定的个人或组织。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防止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
4. 禁止公共场所种族隔离权利法案第四章禁止公共场所进行种族隔离。
这项规定意味着黑人和少数族裔可以自由地进入餐馆、旅店、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并享有平等服务。
5. 加强投票保护权利法案第五章加强了投票保护措施。
例如,该章节要求各州必须提供免费的选民登记服务,以便黑人和少数族裔可以更容易地参与选举。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来防止选举欺诈。
四、影响权利法案的颁布对于美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黑人和少数族裔争取到了平等权利,结束了种族隔离和歧视。
此外,该法案也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于种族歧视和选举歧视的干预力度。
美国的经典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终结了美国长达数十年的种族隔离教育制度。
布朗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案件之一,对于美国种族关系、教育公平以及法律平等原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事实本案起源于1951年,一名名叫罗莎·帕克斯的非洲裔美国女孩在阿拉巴马州图姆斯维尔市乘坐公交车时,因拒绝让座给白人而被捕。
这一事件引起了当地非洲裔美国人的不满,他们开始抗议公交车上的种族隔离政策。
在此背景下,一群非洲裔美国家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三、法院判决本案历经多次审理,最终于1954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投票结果裁定,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宪法,是非法的。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制度对非洲裔美国学生的心理和智力发展造成了损害,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利。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消除种族隔离:布朗案使得美国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为非洲裔美国学生争取到了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法律平等原则:本案确立了法律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美国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等。
3. 种族关系改善:布朗案促进了美国种族关系的改善,使得美国社会开始关注种族歧视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种族隔离。
4. 教育公平:布朗案推动了美国教育公平的发展,使得非洲裔美国学生和其他少数族裔学生得到了更好的教育资源。
五、案例解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进行了广泛的解释,认为种族隔离本身就是对平等权利的侵犯。
2. 法律逻辑:本案中,法院运用了严密的逻辑推理,从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多个角度论证了种族隔离教育的危害性。
3. 案例创新:布朗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创新,它将宪法解释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为后来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美国民权法案通过种族平等的重要进展
美国民权法案通过种族平等的重要进展1945年,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与平等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也开始加强其内部的种族平等努力。
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1964年,美国民权法案终于通过,这一里程碑式的事件在种族平等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民权法案是由肯尼迪总统提出,并在他遇刺后由约翰逊总统大力推动,最终在国会通过的。
法案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为黑人等少数族裔争取平等地位和机会。
该法案包含了多个重要条款,下面将逐一介绍。
首先,美国民权法案禁止在雇佣、公共场所和教育机会等方面对人们进行种族歧视。
这一条款使得黑人能够在就业市场和公共服务行业中获得平等的机会,摆脱了以种族为基础的歧视和剥夺。
此举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多元化与包容性,也为黑人创造了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平台。
其次,该法案特别重视投票权的保护。
在过去,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曾面临严重的投票障碍,例如种族隔离和恐吓等手段。
而通过民权法案,这种不公正的情况被明确禁止。
该法案确保了所有合法公民,无论其种族背景,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这一条款的通过对于少数族裔来说是一项里程碑式的胜利,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发表自己的声音。
除了上述条款,美国民权法案还禁止在公共住房、交通运输和公共场所对人们进行种族歧视。
这为黑人等少数族裔提供了更好的生活保障,确保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
通过消除这些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美国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平等。
然而,虽然美国民权法案标志着种族平等的重要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些地区和组织对于该法案的执行存在抵触和阻力,导致一些少数族裔依然无法充分享受到其权益。
例如,在某些公共场所仍然存在歧视黑人的行为,尽管这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
此外,维护人权与平等的工作也需要长期坚持,需要不断的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的转变。
综上所述,美国民权法案是美国种族平等历史上的重要进展,它为黑人等少数族裔争取到了平等权利与机会。
平等原则的典型案例
平等原则的典型案例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教育案例之一,也是平等原则的经典案例。
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将黑人学生同白人学生分开的“种族隔离”政策宣布为违反宪法的。
这个判决打破了种族歧视的局面,为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平等教育提供了保障。
2. 简·艾略特诉马萨诸塞州案在1960年代初期,美国的学校种族隔离依然存在,导致黑人学生没有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个案件中,简·艾略特是一名黑人女孩,她被拒绝入读马萨诸塞州的一所白人学校。
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使得艾略特可以进入该学校,这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逐渐被废除,强调了平等原则的意义和重要性。
3. Gideon v. Wainwright案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ideon v. Wainwright案中,裁定所有被控犯罪的人都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
这个案件的背景是,一名低收入的男子,名叫吉迪恩,在Florida州被控盗窃。
由于他无法负担律师费,他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最高法院的裁决强调,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公平审判是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有财务能力。
4. 罗默诉伊利诺伊州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罗默是一个同性恋者,他受到伊利诺伊州“不道德行为法”(一项禁止同性恋关系的法律)的限制和歧视。
在1996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废除了这个法律。
这个案件标志着对同性恋权利的保护逐渐成为了社会共识,并为平等原则提供了支持。
5. 格鲁特诉波尔案这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反对种族准入配额和平等机会原则的案件之一。
格鲁特是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一名白人学生。
他认为,德克萨斯大学的招生政策基于种族平衡而不是学术表现的准则,这违反了平等原则。
在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不支持研究机构这种歧视性的政策,表达了平等原则的价值和重要性。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也称为“宪法第十五条)是一项宪法修正案,由于其重要性,它
被通常认为是重要的宪法修正案。
它的目的是禁止美国在未来以任何方式都无法基于种族
的歧视,给公民投票权。
它扩大了1865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范围,以实现民权法案(1867年及其后续议案)授予黑人投票权的目标,它大大改变了美国的历史。
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美国不得因种族、色彩或任何其它原因,禁止或者受到限制任
何公民的投票权”。
这项法律的制定标志着黑人被视为完全有效的美国公民,从而终止了
黑人在美国的社会和政治地位的歧视,并对他们的全部权利予以保护。
美国政府也接受了
一般黑人民众与白人民众同等的投票权利,也就是说法律禁止了投票权利的差异待遇。
1965年,美国国会和总统里根正式通过了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此次修正案大大改变了美国的历史,让大量的黑人才能获得平等的投票权及其他
常规权利,推动了美国社会多元文化、种族平等的发展。
宪法第十五修正案非常重要,它有助于消除歧视、提高美国的多元化水平,让不同的种族、宗教以及性别在美国得到平等的待遇,从而推动美国的经济发展。
它也改善了多数美国人
的生活,使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为他们的政治参与和真实参与道路创造了条件。
通过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他们不仅可以获得公民投票权,还可以享受其他权利,比如
在教育、经济和其他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限制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它也成为尊重美
国公民的平等权利的重要依据,为美国的民权运动增添了活力和色彩。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
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析美国作为一个重视人权和平等的国家,其人权法律体系十分健全。
其中,平等保护条款是保障人民平等权利的核心法规之一。
本文将对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进行详细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美国对人权和平等的法律保障。
1. 平等保护条款的背景和意义平等保护条款源于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该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旨在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其核心原则是“平等保护”,即无论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残疾等身份特征,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和保护。
2. 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平等保护条款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住房、公共服务等。
在这些领域,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因为个人身份特征而对他人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例如,在就业方面,雇主不得以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为由拒绝雇佣某个人。
3. 平等保护条款的主要原则和规定平等保护条款有几个主要原则和规定,如下所示:(1) 同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所有法律的实施都必须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人,不得因个人身份特征而歧视。
(2) 歧视标准的审查: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对涉嫌歧视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任何歧视必须通过切实目的的合理性来进行合法化。
(3) 正当政府权力:平等保护条款承认政府在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平机会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同时限制其对某些群体的特殊对待。
4. 平等保护条款的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美国历史上出现了许多与平等保护条款相关的重要法律案例,充分展示了这一条款在确保人权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例如,布朗诉教育局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最高法院裁定了在校教育中种族隔离是违宪的,为种族平等在教育领域打下了基础。
5. 平等保护条款的局限和挑战尽管平等保护条款在美国法律体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实践和执行仍然面临局限和挑战。
诸如就业歧视,性别收入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法规的执行和监管。
结论美国人权法和平等保护条款为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选举制度的发展
同阵违 宪 。 ( ) 判 决 政 党 禁 止 黑 人 参 加 预 选 会 违 宪 。 1 3 2 9 5年 发 生 了 “ 选 缺 度 选 票 案 ” 初
( Gmv yv. wn e d,2 5 U. . ,得 州 民主 党 以 州 宪 为 依 据 拒 绝 给 黑 人 选 民 提 供 县 级 官 员 e To  ̄ n 9 S )
维普资讯
首 卑任辞霄 太学 学报 参
2o年第3 0 2 期
美 国联 邦 最 高 法 院 与 选 举 制 度 的 发 展
王 雅 琴
美 国 的 宪 法 史 与 宪 政 史 离 不 开 联 邦 最 高法 院 ,离 不 开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权 。 选 举 制 的 发 展 同 样 地 留 下 了 司 法 的重 要 足 迹 。 一 个 普 遍 的 道 理 是 良好 的 法 律 仅 仅是 通 向 选 举 完 善 的 开 端 而 不 是结 束 , 在美 国这 样 的 体 制 下 更 显 现 了 司法 保 障 的重 要 作 用 。在 选 举 历 史 发 展 中 ,最
获 得 的选 举 权 事 实 上 丧 失殆 尽 。南 方 各 州 白人 政 权 虽 然 不 敢 公 开 反 对 宪 法 第 十 五 条 修 正 案 , 但 是 却 利用 了 宪法 的 间 接保 护 提 供 的 机 会 ,通 过 下 述 方 式 剥 夺 黑 人 的选 举 权 :( )人 头 税 限 1
12 9 3年 得 克 萨斯 州 议 会 通 过 这 一 内 容 的 法 律 之 后 ,党 内 禁 止 成 为 法 律 措 施 。
广 大 的黑 人 为 争 取 平 等 权 利 展 开 了不 懈 的 斗 争— — 就 是 美 国历 史 上 的 民权 运 动 。在 黑 人
美国黑人选举权平等法律保护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南部白人种族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同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量,加之联 邦法律对奴隶制的妥协及法律内容本身的原则性等,是黑人选举权被剥夺的原 因之所在。
面对联邦法律的权威被践踏和黑人选举权被再度剥夺的现实,最高法院通 过对一系列相关案件的判决,以判例的形式予以还击,并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 宣布相关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通过对“吉恩诉美国案”、“州禁初选第一案”、 “州禁初选第二案”、“党禁初选第一案”(“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党禁初选 第二案”、“哥米利恩诉赖特福特案”、“哈伯诉弗吉尼亚州选举委员会案”的判 决,有力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挫败了种族主义者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意图,使 黑人的选举权逐步得到落实。
目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I 引 言 ...........................................................................................................................1 一、黑人选举权平等法律保护的立法进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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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最高法院与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分类:教学研究•作者:李传利•字数:2852来源:历史教学·高校版第1期[摘要]美国内战后形成的黑人选举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究其根源在于联邦体制的弊端。
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对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产生了不同影响,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黑人选举权,联邦体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图分类号]K7[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09)02-0067-04在2008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中,奥巴马击败麦凯恩,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黑人总统。
从被剥夺选举权到被选举成为总统,美国黑人在宪政历程上经历了太多的曲折。
“选举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民主制度中最关键和核心的组成部分。
失去选举权的公民,实际上是不可能真正享有自由、安全和宪法赋予的权利”。
关于黑人选举权,国内外学者作过较详细的研究,本文试从最高法院的角度,以具体相关案例的判决为中心,阐述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及其意义。
一、黑人选举权问题的产生及根源在美国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黑人因为奴隶制的存在被剥夺了公民身份,无从谈起其选举权。
内战中由林肯签署的《解放宣言》废除了南方的奴隶制,使黑人获得了人身自由。
1864年12月国会通过了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宪法中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度。
1866年6月,国会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宣布“所有在合众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从宪法上正式承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身份。
作为美国的公民,黑人的选举权问题也就自然的成了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著名的黑人运动领导者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曾经指出:“只有在黑人获得选举权之后,奴隶制度才算是废除了。
”1869年2月在国会通过的第十五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这样,美国宪法间接地将选举权赋予了黑人。
至此,美国黑人的选举权似乎得到了解决。
然而在实践中,事实却并非如此。
内战结束后,依据美国宪法对公民选举权来源的规定,南方各州通过各种方式,在黑人选民登记和投票方面设置种种障碍,从而限制甚至取消黑人的选举权。
比如针对黑人在经济上的困境,规定选民要交纳人头税(poll tax);通过频繁改变选民登记时间,试图使黑人错过选举的机会;强制规定选民参加“识字能力测试”(literacy test),故意刁难众多不识字的黑人;以及实施所谓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凡家中有先人在1867年以前就是该州选民的人可免除识字能力测试),蓄意剥夺黑人参加政治选举的权利。
由于南方各州政府都控制在民主党手中,这些公然剥夺黑人选举权利的条款,可以光明正大的写进各州的法律中。
这就间接巧妙但却合法地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黑人依然无法真正享有其作为美国公民所应有的选举权。
其结果是1900年后黑人选民中继续参加选举的人数,仅占南部黑人选民总数的2%。
可以说,选举权对于黑人而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
“选举权是个工具;它的真正价值在于运用”。
黑人在政治实践中无法真正享有选举权,成为美国宪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
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又是什么呢?美国制宪先贤们通过制定1787年宪法,为美国国家政治权力结构设计了纵向分权的联邦制。
这种权力分散的政体形式,主要是针对欧洲封建专制集权体制所产生的弊端,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不受政府侵害而制定的。
同时,美国联邦共和国是由北美大陆上最早产生的13个独立自治且具有主权的州联合形成的,故而实行联邦制也有历史的必然性。
联邦制固然有助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但联邦与州的双重主权又导致在一个国家内部同时存在两套不同的行政体系、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
这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化,产生了不利于个人权利保障的负面隐患。
这是因为,宪法对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权力限定是不对等的。
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且明文规定的,而卅l政府保留的权力则是大量的、不明确的。
当与个人权利有较为直接的、广泛联系的州权不受联邦宪法约束时,遭受州权侵犯的个人权利便无法寻求联邦宪法的保护。
宪法中有关联邦制的条款,对黑人选举权问题的产生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黑人选举权问题的根源之所在。
1787年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各州派往国会的众议员将由那些有资格选举本州州议会下院(众议院)议员的选民来选举。
这一条款意味着,只有有资格参加州选举的公民才有资格参加联邦选举。
州的选举权是联邦选举权的基础与前提,是州而不是联邦来决定选民资格或赋予选民以选举权。
决定公民选举权的权力是州权的一部分。
随后于1865年、186 8年和1870年补充进宪法的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修正案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扩大了联邦政府对奴隶制的司法管理权,给予了黑人以公民资格,并试图对各州的权力进一步的监督,而且还最终间接地给予了黑人选举权,但是对规定联邦与州各自所具有的权利之条款,其含义相当的模糊不清,对联邦与各州在黑人选举权问题上更是缺乏明确无误的规定。
故而这三个宪法修正案虽然使联邦政府的权力发生了“革命性的扩展”,但在事实上管理黑人选举权的依然是各州而不是联邦,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黑人选举权的问题。
二、从保守到积极的最高法院在争取公民权利的宪政道路中,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国会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公民权利进行补充;二是通过最高法院推翻以往案件判决,确立新的原则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由于联邦制和民主制的特点,在事实上被剥夺了选举权的黑人无法在选举政治中选出自己的代表,无法通过修改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保护其选举权,所以他们唯一的依靠便是最高法院。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确立了最高法院拥有解决所有重大问题的司法审查权,从而使其“在美国政治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这样黑人对于其选举权的最终诉求,便从国会和总统部门转到联邦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部门手中,只能寄希望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
虽然美国政府权力结构上实行三权分立制,最高法院能够基本超脱于政治旋涡之外,保持其独立自主的地位。
但不可否认的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本身就是政治人物,他们进入最高法院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过程。
故而,完全超脱政党政治之外,不受特定时期政治气候的影响,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19世纪70年代,当最高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与州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权限划分时,由共和党人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表现出十分保守的态度。
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案例是1873年的屠宰场案(The Slaughterhouse Cases),其确立的原则对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1873年的屠宰场案判决中认定,每个公民都有两种身份,既是整个国家的联邦公民又是所在州的州公民。
联邦只能保护属于联邦公民所享有的十分有限的权利,而各州却拥有管理州公民所享有的极其广泛的权利,其中就包括选举权。
联邦不得侵犯各州的权力。
这就是著名的“双重公民身份“原则。
这一原则对黑人选举权而言,意味着最高法院将管理黑人选举权的权力认定给了各州。
联邦如果对黑人的选举权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便侵犯了州权。
这一案件的判决,实际上使黑人希望通过最高法院赋予联邦管理黑人选举权的权力,进而判定各州制定的对黑人选举权所设置各种障碍的州法律违宪无效的努力落空了。
此后,南方各州可以凭借最高法院的判决,更加肆无忌惮的剥夺黑人选举权。
其后明显受屠宰场案判决影响的关于黑人选举权的案例,便是1876年美国诉里斯案(United States v.Reese)。
里斯是肯塔基州的一位地方官员,由于拒绝接受黑人的选票而成为本案的被告。
由于受到屠宰场案中所判定的双重公民身份原则的影响,最高法院认定黑人的选举权并不是联邦政府所管理的公民权利,因此判定联邦无权干涉肯塔基州的选举规定,对里斯的定罪不能成立。
与此同时,对于南部诸州限制黑人选举权的立法,最高法院则给予了合宪意义上的支持。
在1898年威廉斯诉密西西比州案(Willinms v.Missi ssippi)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支持密州设立的识字能力测试的选民登记程序,肯定了州对选民征收人头税的作法,认定这是属于州的权利范畴,联邦无权干涉。
19世纪晚期最高法院的保守主义,使黑人不仅在政治途径而且也在司法途径上,彻底失去了保护其选举权的希望,黑人参加选举的人数大大减低。
在南方的许多地区尽管黑人占了多数,却无法选出自己的代表,地方政府时常为白人控制,州和联邦政府中的黑人代表更是稀少。
内战结束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黑人并没有真正享有宪法赋予他们的选举权,也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解放。
进入20世纪,随着美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日异复杂化,联邦政府对经济和公民权利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原先确立的州权理论受到不断的质疑与否定。
最高法院原先浓厚的保守主义气氛逐步淡化,开始主张将包括选举权在内的重要公民权利,纳入宪法修正案的管辖范围内,使联邦政府有效地承担起公民权利保护者的角色,这一变化在黑人选举权问题上的最初体现,便是1915年在吉恩诉美国案(Guinn v.United States)的判决。
在该案件中吉恩向最高法院控告俄克拉荷马州,因为该州的法律中的“祖父条款”限制黑人选举权,违反了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
俄克拉荷马州的“祖父条款”规定,凡家中有先人在1867年以前就是该州选民的人可免除识字能力测试。
最高法院指出,1867年以前该州的广大黑人因为奴隶制的存在,而被剥夺了选举权。
该州立法机构明知这一事实,却仍设置明确的时间界限造成公民的选举权利的不平等,显然是蓄意剥夺了该州黑人的选举权。
这与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中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以前是奴隶而被任何一州拒绝或限制”的条款相违背,因而无效应被废除。
在19世纪晚期曾被最高法院视为属于州权管辖范畴中的“祖父条款”规定,到了20世纪初重新被最高法院判定违宪,最高法院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在随后的时间,最高法院的积极司法能动以及吉恩诉美国案的最终判决,极大地推动了黑人争取选举权的努力。
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组织和推动下,黑人不断借助于最高法院的力量,推翻了各州法律中对黑人选举权所设置的种种歧视性的规定,删除了剥夺黑人合法权利的条款,为国会通过法案保障黑人选举权铺平了道路。
在各方面推动下,国会于1965年通过了《选举权法》(The 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
它规定任何州和地方实行的识字能力测试将自动停止,政府有权任命联邦选举监察官监视地方选举,禁止使用人头税来剥夺选民的选举权,被人们称为保护公民选举权“最有影响的法律”。
到20世纪60年代末,黑人选举权终于实至名归。
三、思考与启示从19世纪屠宰场案和里斯案表现出的保守主义,到20世纪以吉恩案为开端的一系列案件中的司法积极能动表现,最高法院在对黑人选举权的平等保护上顺应历史潮流不断的开拓进取与时而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