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可赔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能否赔
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析自19世纪初期在法国降生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其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即填补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
正因为如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同时,责任保险也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述1.含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生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2.功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救济或者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该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人民的出行安全,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各国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以立法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目的在于要求每辆行驶在公路上的机动车均能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每一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获得相当的赔偿。
3.类型按是否强制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两类。
按保障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第三者人身保险、第三者财产在责任保险。
(二)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历史与现状1.历史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机动车保险。
但是,不久就出现了对这一保险的争议,不少人认为,机动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着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机动车保险业务。
直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机动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涉外业务为主的机动车保险业务。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最新(2023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这些交通事故赔付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这篇文章干货满满,一一为你解答!01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赔付?今年年初以来,项目部严格遵守我处“十项管理制度”,《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
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02若发生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
03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
2022年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这个险种是国家强制的机动车必上险,因为有很多人因为买车都是借钱买的,所以他们大部分都不能在短期内偿还。
那么,2022年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2年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商业三责险条款
《商业三责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
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在机动车被抢盗期间,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疑会给车主和第三方带来巨大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下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就成为了广大车主和第三方的疑问。
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交强险是否赔付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性车辆责任保险,对于车辆在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将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不对于车主进行赔付。
但是,在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车辆使用问题,这时受害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交强险公司申请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其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责任方索赔,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可以出具交通事故处理协议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文件。
”由此可见,受害人可以向交强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同时,在索赔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车主可以提供证明,证明车辆在被盗期间并未使用,那么交强险就不会承担赔付责任。
二、商业险是否赔付与交强险不同的是,商业险赔付的是车主自身的损失,即车辆被抢后的损失。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商业险赔付的标准要具体分析,需要查明其他车辆的行驶状况和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具体原因可以分为以下情况:1.第三方全责:如果车主的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完全由第三方承担,那么车主可以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询问具体的赔付标准。
2.车主全责:如果车主的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完全由车主承担,那么商业险将不予赔付。
3.部分责任:如果车主的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由双方各承担一部分,那么商业险将按照车主所购买的险种进行赔付,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标准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得出合理的赔付额。
汽车保险知识和理赔服务指南
汽车保险知识和理赔服务指南本人开此贴的原因是为了让更多同学来了解汽车保险,明白自己拥有的权益,及理赔指南!先说说交强险和现行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交强抢有什么赔偿项目呢?想大家应该知道交强抢总共是赔付六万,那这六万又是怎样进行赔付的呢,这共计6万元的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在于交强险具有强制性,1.商业三者险存在自愿性,2、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商业三者险实行“按责论处”赔偿原则.3.最重要一点.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只设定综合的责任限额,但责任限额可以分成不同的档次,由投保人自由选择.那如果你爱车又买了交强抢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保险事故如何索赔?车辆出险后,一般先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如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请及时通知交警。
如果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先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处理;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通过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要先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应同时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强险出险后办理索赔手续所需的资料与商业三者险相同。
交强险就先说到这吧,下面说说理赔吧哪些情况下可以去索赔?如果同学的爱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座位险、自燃险和盗抢险,出现以下事故,就可以理直气壮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了。
1、本车撞墙(树木、水泥墩、栏杆、电线杆等物体)。
2、与别人的车相撞了。
3、本车撞人。
4、本车风档玻璃碎裂。
5、本次保险事故中司机或乘客受伤。
6、本车自燃。
7、本车丢失(或被抢)首先举个例子,比如撞墙(树木、水泥墩、栏杆、电线杆等物体)事故索赔(一)、报案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车到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疑难问题指引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疑难问题指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各级机构就交强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赔款理算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和执行的差异,直接影响了机动车保险理赔质量。
为此,总公司业务处理中心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下简称《规程》),针对交强险理赔实务种出现的一些典型疑难问题,制定以下指引,以明确相关问题。
一、明确交强险理赔的几个疑义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后,在理赔实务种存在几个理解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引起较普遍的疑义,为了统一认识,规范操作,特说明如下:(一)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交强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交强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而按照《条例》和《条款》,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
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条款》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交强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
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如下: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10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不承担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甲车交强险赔偿乙车: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
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在我国机动车必须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由交强险进行理赔。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强险只能赔给第三方吗交强险可以赔偿给第三方也可以赔偿给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受害人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权利。
哪么是不是受害人带着保险公司应需要票据能够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此,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会应受害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应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造成现实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
二、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作者:张先明发布时间:2012-12-21 09:11:04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出台背景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21日施行,请您谈谈为何要出台该《解释》?答: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信息,截止2012年6月底,我国机动车总保有量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
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
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2010年,全国公安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90.6万件,2011年达到422.4万件。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612596件,2011年为744570件,分别比上一年上升31.83%和21.54%,今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
此类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如何迅速妥当审理此类案件、及时化解矛盾、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参与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释》的价值基础和现实依据。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怎么分
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怎么分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
那么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怎么分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怎么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定了主次责任如何赔偿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照主次责任来承担。
如果车主没有入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车主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主次责任来分担。
如果交强险不足赔偿时,要根据事故双方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比例:1、双方都是机动车时,主次责任按7:3的比例。
2、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或非机动车时,机动车主要责任,主次责任按8:2的比例,机动车次要责任,主次责任按6:4的比例,由此看出国家对非机动车及行人作为弱势一方的保护。
3、双方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次责任按7:3的比例。
当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时,商业三者险按照主次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当商业三者险仍有不足时,由事故双方按照剩余部分责任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最新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投保车辆同时有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情况下,先由承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一、交强险优先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强险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中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是什么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械设计考试试题
机械设计考试试题一、是非题:1、蜗杆传动的强度是取决于蜗轮轮齿的强度。
()2、蜗杆传动的传动比。
()3、蜗杆传动在啮合过程中有较大的相对滑动,因而更容易产生齿面点蚀和塑性变形。
4、自锁蜗杆传动的效率一定高于50,。
()二、选择题:1、起重用手动蜗杆传动装置,宜采用________蜗杆。
(1)单头、小升角;(2)单头、大升角(3)多头、小升角; (4)多头、大升角2、园柱蜗杆把中园直径定为标准,其目的是________。
(1)简化计算;(2)限制滚刀数目,便于标准化;(3)提高效率;(4)增加刚度3、在蜗杆传动的强度计算中,若蜗轮材料是铝铁青铜或灰铸铁,则其许用接触应力[σ]H 与_______有关。
(1)蜗轮铸造方法;(2)蜗轮是单向或是双向受载;(3)齿面滑动速度V大小;(4)应力循环资数N的多少4、蜗杆分度圆直径公式是_________。
5、设计蜗杆传动时,如要求传动效率高,其蜗杆头数应选____________。
(1)单头(2)多头6、为了提高蜗杆的刚度应()A、增大蜗杆的直径系数q;B、螺杆用高强度合金钢制造;C、增加蜗杆的硬度7、蜗杆传动的传动比应为()A、B、C、8、蜗杆传动变位时();A、蜗轮和蜗杆均可以变位,B、只有蜗轮变位,蜗杆不变,C、只有蜗杆变位,蜗轮不变9、在哪种情况下采用蜗杆传动,(1)轴线是平行的,(2)相交成某种角度,(3)相交成直角,(4)直角交错10、哪一个确定蜗杆的传动比的公式是错的。
(1),(2),(3),(4)此处—角速度,—转速,—直径,—齿数,下标1—蜗杆,下标2—蜗轮11、下面蜗杆传动中,哪一个蜗轮转动方向是错的12、蜗杆传动中滑动速度VS等于什么,(1),(2),(3),(4)V1——蜗杆分度圆周速度,V2——蜗轮分度圆周速度,——蜗杆螺旋升角13、其它条件相同时,若在蜗杆传动中,用四头蜗杆代替二头蜗杆,则传动效率怎样变化,(1)增加(2)减少(3)不变(4)可能减少可能增加三、填空题:1、在闭式蜗杆传动中,常见的失效形式有__________;当蜗轮轮齿的材料为锡青铜时,其主要失效形式为_____;当蜗轮轮齿材料为无锡青铜时,其主要失效形式为_______。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一、原告主体审查篇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
有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4.赔偿的范围不同。 “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 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 免赔率, “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 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 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是一样的, 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 别: 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 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 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 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 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住院医疗、 死亡伤残,就是说单是财产损失也可以赔五万元(反正不 管哪类损失,出险最多就赔五万元),不像交强险那样要 区分开,哪类该多少就多少。不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 不管你保没保交强险,出险时都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后再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是假如甲出事,三者财产 损失了5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甲2000元三者财产损 失,然后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甲3000元,甲若没保第三 者责任险,那么这3000元由甲自负。医疗、伤残也是同 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承担适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 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 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沈女士予以赔偿。 法官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 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对受害人 沈女士进行赔偿,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无证驾驶的沈某予以 追偿。这样既惩罚了违法者,又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对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
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车辆保险,通常由政府规定并监管。
在中国,交强险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负责监管。
然而,交强险一般是以第三者责任险为主,主要用于赔偿因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关于交强险无条件赔付标准的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交强险主要是一种第三者责任险,即用于
赔偿因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无论肇事方是否有过错,交强险都有责任进行赔付。
2.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的赔付通常仅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即
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和财产损失进行赔
付。
对于车主和车辆的损失,交强险通常是不赔付的。
3.无条件赔付标准:交强险的赔付通常是在符合事故事实,相关
证明齐全的情况下进行的。
具体的无条件赔付标准可能因地区
而异,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医疗报告、财产损失证
明等。
4.保险金额: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是由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通常
是固定的金额,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请注意,虽然交强险是强制性的,但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要获取准确和最新的无条件赔付标准,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当地保险监管机构。
同时,在发生事故时,确保及时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将有助于更顺利地获得交强险的赔付。
解密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差别
解密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的差别解密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的差别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约定精神损害抚慰⾦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此该两种保险要不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问题⼀直存在争议。
2012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的,依法准许。
据此,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已⽆争议。
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绝⼤多数判决都⽀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那么,精神损害抚慰⾦应不应选择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呢?作出不同的选择,会有什么后果呢?怎么选择对受害⽅有利呢?该问题看似简单,但不能不假思索地作出选择。
这是值得细细考究的,因为作出这种选择,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影响因素为:1、事故责任⽐例,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赔付,是否存在免赔偿事由,3、计算精神损害抚慰⾦应否考虑事故责任⽐例,4、除精神损害抚慰⾦外的损失总额有没有超出交强险限额。
对于上述第4个因素,如果总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范围,⼀般选择由交强险先⾏赔付。
对于上述第2个因素,如果当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了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即判决⽀持的,或者案件中存在醉酒驾驶等约定免责情况的,那么毫⽆疑问,为减少争议,为切实获得理赔,应选择由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本⽂讨论的是精神损害抚慰⾦等损失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举个例⼦,⽐如双⽅为机动车受害⽅为次要责任,除精神损害抚慰⾦外其他伤残限额内应赔偿的损失为13万元,伤者为九级伤残,当地⼗级伤残为⼀般精神损害抚慰⾦为10000元,则应怎么选择?1、交强险中不考虑责任则精神损害抚慰⾦为为20000元,总损失为15万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则交强险赔偿精损害抚慰⾦等损失11万元,商业险赔偿2.8万元,总赔偿款为:13.8万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商业三者险条款区别对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不要忽视车辆商业三者险
不要忽视车辆商业三者险有车主提出,既然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保障第三者的人,那么投保了国家强制购买的交强险之后,是否还有必要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要购买选择多少保额为宜?车险聚焦张小姐最近准备购车,为了给新车提供完善的保障,购车前她对车险进行了一番了解。
在比较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时,她发现两者保障的对象一样,都是保障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第三者。
这让张小姐产生了疑问,既然保障范围一样,那是不是投保交强险就可以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有没有投保必要?专家点评两个险种的保险对象确实是相同的,但是在险种的结构上并不一样的。
两者在遵循的赔偿原则、免赔范围、保障限额、精神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差别比较大的:第一,交强险遵循无过错原则。
交强险只分有责事故和无责事故。
如果车主有责就可以赔最高限额,车主无责则可赔有责限额下20%;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事故的责任分为几级,有责任轻重之分,并且根据驾驶者所负的责任确定保险赔偿的限额,其中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事故中不需承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将不赔偿。
第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广。
交强险无免赔率、免赔额,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有免赔事项、免赔率,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先扣除免赔率。
第三,交强险保障限额全国统一,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了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从5万元到100万元以上分为多档,最高保额可达1000万,投保时由投保人自行选择,第四,交强险包含精神损失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赔付包含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
但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精神损失险则作为附加险,需要投保人另外投保。
从上面的区别可以看出,交强险理赔范围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广,且由于交强险是强制性购买的险种,价格和保费相对较低,但交强险的保障额度也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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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可赔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能否赔?
时间:2012-07-16 16:21 作者:never来源:找法网我要评论(0)【找法网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5日,罗某为其所有的赣A吊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26日至2008年1月25日。
2007年7月17日,驾驶员魏某驾驶保险车辆赣A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秦村吊运锅炉时将车下施工人员杨某砸伤,锅炉坠落。
杨某住院治疗14天,罗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6751.75元,并赔偿杨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赔偿锅炉损失费18000元。
事故发生后,罗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本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予以拒赔,罗某遂诉至南昌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币22887.24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被保险机动车在青山湖秦村吊运锅炉作业时将杨某砸伤,属于意外事故,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八)(九)项约定,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杨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和吊运锅炉的财产损失,系被保险机动车在吊运锅炉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2、锅炉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3、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人伤属保险事故,物损属除外责任
仲裁庭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的约定,属于保险事故。
杨某被吊车钢绳砸伤,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与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条款第九条(八)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不符,故被申请人应对第三者杨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被保险起重车在吊卸锅炉过程中,锅炉掉下受损,按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九)项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故锅炉受损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不属于被申请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有权拒绝。
”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费用不能对抗保险人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已赔偿的医疗费之外,与第三者杨某协商赔偿第三者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6000元,系申请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对于该赔偿金额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因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的约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
仲裁裁决
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7561.40元;
(二)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受理费955元,处理费500元,合计14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计1018.50元,由申请人承担30%计436.50元。
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径付给申请人。
案件点评
一、本案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申请人罗某提交了《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事故认定书》,仲裁庭认为,事故认定书所载事实属实,予以采信;但对其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因该事故是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止状态下起重升吊锅炉作业时钢绳断裂将第三者杨某砸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仲裁庭不予采信。
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作了如下定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意外事故发生于南昌市秦村施工现场,系被保险机动车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由于该施工现场并非法律规定的“道路”,故本案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仲裁庭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能否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即《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适用交强险赔偿,非道路交通事故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
本案属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非“通行时发生事故”,故本案不能比照适用交强险赔偿。
仲裁庭未裁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符合《交强险条例》规定。
三、本案是否符合《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八)项情形?
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八)项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受害人杨某系被保险机动车赣A在吊运锅炉作业中发生意外事故所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人身伤亡不属于保险责任。
仲裁庭则认为:杨某被吊车钢绳砸伤,符合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与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条款第九条(八)关于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不符,故被申请人应对第三者杨某的人身伤害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被保险起重车赣A在吊运锅炉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在作业中由于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形,符合《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八)项约定。
特种车施工作业中(非通行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于工伤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在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的受害第三者,而非特定的施工现场工作人员。
施工作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他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予以保障。
仲裁庭认为本案不符合责任免除约定情形,但未说明理由,值得商榷。
笔者提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是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而非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的部分,因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事故一般均不能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否则《特种车保险条款》第六条与第十一条将无从适用。
条款指引
《特种车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九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八)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
第十一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