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不服工伤认定案)
针对工伤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工伤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地电工。
同年5月,李某在工地进行电线维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
三、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 工伤认定程序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例》的规定。
(二)赔偿标准1.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2)工伤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其他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公报案例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
公报案例
根据原告李某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结果,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件存在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相关的重要
问题,为避免两个案件间的冲突和重复审理,决定中止民事诉讼审理。
根据法院发布的公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原告称其在工作期间遭受了工伤,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
司向劳动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告认定李某的损伤不属于工伤
范畴。
李某对工伤认定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
院改判其为工伤认定。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行政法院最终维持了原
来的认定结果。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对工伤认定决定的不服
仍然存在,这样一来,民事诉讼可能会遇到选定认定机构、调取主案
件证据等问题,使得审理工作复杂化、增加诉讼成本。
为此,经过审慎考虑,法院决定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
根据中止
公告,公告中特别注明了法院作出中止决定的理由和解决方案,以确
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同时,法院呼吁当事人积极参
与行政诉讼,保留诉讼权益。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案例分析引言: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之一。
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而受伤或患病,而赔偿则涉及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给予的补偿。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探讨工伤认定和赔偿争议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工伤认定争议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因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用人单位否认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并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很有理由。
首先,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一个客观事实,也不容该企业否认。
其次,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一旦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案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工伤认定,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解决方案:劳动者可以向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调解。
工伤认定委员会将对该员工的伤情进行评估,并鉴定是否与工作有关。
如果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将需要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工伤赔偿争议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接受了工伤认定,并按照规定支付了一部分的工伤赔偿。
然而,员工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其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提出争议。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劳动者的争议有一定的合理性。
工伤赔偿应该根据劳动者受伤后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工资损失等。
用人单位在支付赔偿时,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合理的赔偿金额。
如果劳动者认为赔偿金额不足,可以提出争议,并要求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
解决方案: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更合理的赔偿方案。
如果谈判不成功,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将对双方的意见进行审理,并制定适当的赔偿方案。
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小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臂骨折。
小明向甲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甲公司驳回。
小明不服甲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明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医疗记录和事故调查报告。
经认定,
小明的工伤属于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且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
甲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明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案例二:乙公司员工小红在工作时受到机器的碾压,导致严重损伤。
小红向乙公司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被乙公司驳回。
小红不服乙公司的认定结果,提出工伤认定复
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对小红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经认定,小红的伤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并且导致了严重的身
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裁定改变乙公司的认定结果,将小红的伤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
乙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这些案例中,工伤认定复议是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调查来判断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是否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以及是否导致了身体伤害。
复议委员会会综合医疗记录、事
故调查报告、双方陈述等相关材料,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第一章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
第一章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例解析1畅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私自替班能否构成劳动关系?由此发生劳动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申请人:罗××,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杭州市××局。
第三人:杭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局于2002年12月20日做出的杭劳险认〔2002〕44号枟工伤认定书枠行政争议一案,于2003年2月17日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称:2002年9月23日中午12时,申请人由杭州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29号机长王××临时招用为该机的劳务员工。
同日12点30分,申请人被该公司所属的金浙8226银色港湾工地的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脚趾压断2只。
从这一事实能明显看出××基础公司的过错事实。
同年11月9日,王××也承认了与申请人的用工事实,并出具一份工伤处理意见书,证明了该公司与申请人有用工的事实。
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局做出的杭劳险认〔2002〕××号枟工伤认定书枠中对申请人不属工伤的认定,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重新认定。
1工伤事故疑难案例解析・工伤认定卷申请人同时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①杭劳险认〔2002〕××号枟工伤认定书枠原件一份,证明认定不属工伤与事实不符。
②××基础公司王××出具的“29号机罗××工伤处理意见”复印件一份,证明用工的事实。
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
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近日,一起工伤确认案件在某地法院受理,由于案件关系重大,引起了广泛关注。
下面就为大家讲述一下此案的经过和最终结果。
某厂工人张某在工作期间因不慎摔伤,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工伤。
张某按照程序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以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认定。
张某不服单位的决定,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张某提起行政诉讼,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而张某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摔伤,且被确诊为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法庭认为单位以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为由,拒绝工伤认定,是对劳动法规的片面解释和误解,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单位为张某发生的事故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费。
不服一审判决的单位,不服后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事故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而并不存在“在工作时间内”这一认定标准。
单位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从而拒绝工伤认定,属于错误的解释和片面理解劳动法规。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起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为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和示范作用。
同时,也再次提醒了用人单位要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劳动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通过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也为其他遇到同类问题的劳动者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同时,通过此案例的公开宣传,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起工伤确认行政应诉案例的审判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原则,维护了劳动者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以下是一个工伤认定争议的案例:
李明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在一次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
李明在搬运重物时摔倒
受伤,导致右膝盖受到严重损伤。
他立即报告了公司,并接受了紧急治疗。
李明向工伤认定委员会提交了申请,要求将他的伤势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
赔偿。
然而,公司拒绝承认这是一次工伤。
公司主张,这是一次个人责任事故,李明
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导致了自己的受伤。
工伤认定委员会召集了双方进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李明提供了自己受伤现场照片、医疗报告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这是一次工伤。
他还提供了与同事的证词,证明他在受
伤前曾请求帮助,但无人响应。
然而,公司则提供了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李明搬运重物时没有遵守操作规程,并没
有请求帮助。
公司还提出了其他证据,试图证明这是一次个人责任事故。
在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后,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了决定。
他们认为,虽然李明在
搬运重物时没有遵守操作规程,但公司也有责任提供足够的员工培训和安全设备。
监
控录像无法证明李明的个人责任是导致受伤的唯一原因。
因此,他们认定这是一次工伤,并给予李明相应的工伤赔偿。
这个案例中,李明通过提交证据和提供证词成功地争取到了工伤认定。
然而,每个案
件都是独特的,结果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果你面临类似的争议,最好咨询专业的
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建议。
工伤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公司,乙为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2019年4月,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对乙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认为乙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争议。
二、案例经过1. 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甲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对乙的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乙的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拒绝认定。
2. 乙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乙不服甲公司的决定,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了乙的申请,并组织调查取证。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经过调查取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乙为工伤。
4. 甲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5. 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和乙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乙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工作原因;(3)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本案中,乙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导致腿部严重受伤。
乙的受伤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 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3)调查取证;(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中,乙向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拒绝认定后,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1案由: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殴打、砍杀医生的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
据资料显示,x年,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的伤害,仅有27.4%未遭受过暴力事件。
然而,面对日益多发的伤害医生事件,院方往往采取不顾是非息事宁人、无任何表示的冷处理方式,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数据现实,习惯采取上述处理伤医事件的医院竟然多达4成以上。
对于国家医疗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谈到暴力伤医事件时明确指出,构建医患关系的首要之举是加强法制建设,并要求认真落实刑九修正案。
然而,保持依法严惩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
医患关系和谐需要一个能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专门法案。
案据:根据国外医患关系成功经验,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减轻患者的医疗经费压力;第二,提高诊断费,降低医药费,建立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第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意外险,分散医疗风险。
针对以上四条经验,我国虽然也曾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
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医疗纠纷问题所制定的各项应对方案及制度,多采取“政策”或“管理办法”等方式,带有明显的“应急”特色,根本无暇顾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应对问题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另外,面临医患矛盾的多发,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解决医患关系的法案,致使医患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加上自媒体管理不当,地方相关医疗立法各自为战,无疑为医患关系的法治应对带来了困难与漏洞。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哇塞,今天咱们来聊聊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你想想看,这可不是小事啊。
就说老张吧,他在工地那是勤勤恳恳干活,有一天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下来受伤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司觉得这不算工伤,老张可不干了,他心里那个委屈和气愤啊,“我这明明是工作时受的伤,怎么就不算工伤了?”于是和公司就较上劲了。
还有小李,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受伤,认定工伤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他在和相关部门沟通的时候,那真是心急如焚啊,就盼着能有个合理的结果。
这些例子不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个坎儿嘛,得努力跨过去才行。
工伤认定可不是开玩笑的,那是关系到受伤者未来生活的大事呀!有时候真的觉得那些不合理拒绝工伤认定的就像给人泼冷水,让人寒心呐!
为啥工伤认定会有争议呢?这里面的门道多了去了。
可能是认定标准的模糊,可能是各方利益的纠缠。
但不管怎样,我们得为那些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发声,对不对?
我们再想想,如果是你或者你身边的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那该多着急、多无奈呀!所以说,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的解决真的太重要了。
我们希望每一个在工作中受伤的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对待,都能顺利地认定工伤,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这不该是奢望,这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呀!不要让那些辛勤工作的人在受伤后还要承受更多的痛苦和不公!我们要一起关注这些问题,一起推动工伤认定更加合理、公正!。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9篇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9篇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1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应突出重大项目攻坚,完成三澳核电项目公众沟通、征地拆迁,做好绿能小镇规划等工作安排。
县政府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报告中也提到,要抓好发展机遇,把握三澳核电项目的能源建设机遇,积极打造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基地。
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金瑞西提出了“以三澳核电项目为龙头,打造苍南清洁能源示范县”的议案。
议案指出,随着经济发展,能源紧缺等问题不断凸显。
苍南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饶,具有较大的清洁能源发展潜力。
三澳核电项目的落地将为我县建设“浙江美丽南大门”、打造全国绿色能源基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议案强调,这是我县实现社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
我县应该抓住有利时机,以三澳核电项目为龙头,充分挖掘自身优势,积极打造清洁能源示范县,实现经济发展新跨越。
据了解,当前国家、省市正大力支持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发展,我县将加快推进三澳核电项目建设,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助推经济全面发展。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2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
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责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期补缴社会保险。
此种制度实生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20xx年2月1日,制造部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研究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研究一、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期间,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疾病的情况。
工伤认定则是对这种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出现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即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存在分歧。
二、争议案例1: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在某家制造业公司工作的小张长期从事装配线操作工作。
由于长时间重复动作和劳动强度大,他开始感觉颈椎疼痛,并逐渐影响到肩部、背部以及手臂等部位。
经过多次看诊和检查后,医生确诊为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并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公司却对小张的申请表示怀疑,主要理由是小张的工作并没有明显的危险性,而且他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工作姿势和锻炼来缓解不适。
双方在工伤认定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鉴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工伤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鉴定职业性肌肉骨骼损伤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操作要求、劳动时间以及医学证据等多个因素,而这些因素往往存在主观判断的成分,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三、争议案例2:职业性肺部疾病张某长期从事焊接工作,在操作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焊接烟尘。
经过多年的工作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和频繁咳嗽等不适症状,并被确诊为职业性肺部疾病。
他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表示无法确定他所患疾病与其工作有关。
在该案例中,虽然存在明确的直接联系(张某从事焊接工作,并且发生肺部疾病),但工伤认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其肺部疾病是否由职业因素引起。
这涉及到对于职业性肺部疾病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有一定的解释和明确,以便能够更准确地进行工伤认定,为受害者提供合理赔偿。
四、争议案例3:劳动强度与职业病小李从事建筑行业水泥搬运工作多年,最近身体产生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
他感到胸闷、气喘,并被医生诊断出患有呼吸系统疾病。
小李认为这是由长期从事劳累工作导致的职业性疾病,并向雇主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制造公司员工。
2018年6月15日,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臂受伤,经公司安排送往医院治疗。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张某某的手臂伤势基本稳定,但仍然无法正常工作。
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张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确实因操作不当导致手臂受伤,且该事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然而,公司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中,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描述存在争议,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受伤系个人原因造成。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张某某与公司就工伤认定问题产生了纠纷。
张某某认为,其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公司则认为,张某某受伤是由于其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如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三、法院审理1. 关于张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臂受伤,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直接相关。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关于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受伤的原因虽然与其个人操作不当有关,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公司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关于如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的问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提交的材料中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描述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公司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行政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建筑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某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张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18年9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某不服该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某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三、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属于工伤;2. 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否合法。
四、庭审过程(一)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原告认为,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有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被告答辩被告市人社局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事故发生时不在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违反了操作规程,存在一定过错,故不认定为工伤。
(三)证人证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同事王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
被告市人社局提供了安全管理人员李某的证言,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离开工作岗位。
(四)鉴定意见经法庭委托,对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张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但根据证人王某的证言,原告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受伤与工作有关。
被告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时,未充分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鉴定意见也证实了原告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及其背景介绍工伤认定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涉及到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业责任承担。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工伤认定争议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其争议点以及影响因素,旨在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启示。
案例名称:某厂职工被划定非工伤,引发争议案例背景:某制造业企业A公司的一名职工小李,在上班期间手指被机器夹住导致严重受伤。
经医院治疗后,导致小李手指畸形不能正常使用,丧失了劳动能力。
然而,公司却将此事划定为非工伤事故,未提供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原因剖析1. 争议焦点:该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1)是否属于工伤事故?(2)医疗费用和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并支付?2. 争议原因分析:(1)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小李的伤情是否与工作相关;- 小李在事故中是否遵守了安全操作规程;- 事故发生时,公司是否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医疗费用和赔偿金计算问题,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小李受伤后持续治疗的时间和费用;- 小李预计损失的工资收入;- 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
三、法律依据与判例分析1. 工伤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工伤:(1)在单位工作地点和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身体伤害;(2)因劳动过度、作业场所吸入有毒物质等原因所患职业病。
2. 类似判例剖析:根据类似案件中的立案结果显示,若可以证明受伤与工作相关,并符合工伤认定依据,则应属于工伤事故,并有权享受相应的医疗和赔偿待遇。
四、存在争议的关键要素分析1. 事故发生环境:小李受伤是在上班期间,且事故发生地点为工厂内部。
这一点能够证明受伤与其工作相关性。
2. 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是否足够重视安全制度和培训,以减少职工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
如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到位,将加大公司责任。
适用行政法律错误的案件(2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张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务,在加班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事发后,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20年1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某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三、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务,在加班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2. 事发后,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3. 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4. 张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2.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3.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要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张某的实际情况,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1. 认定事实错误:人社局未充分考虑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加班任务不慎坠落的事实,认定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精选17篇)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精选17篇)工伤认定复议案例篇1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工地内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医学证明书载,直接导致陈某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约3小时。
20xx年4月3日,陈某之妻杨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xx年6月1日,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的事故“视同工伤”。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陈某去世时间为早上7点左右。
而公司员工上班时间是早上9点,因此,陈某去世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为工作做准备的时间,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经调查核实,陈某发病时间与建筑施工企业日常实际工作时间吻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该公司工地担任安全员,20xx年8月12日,陈某在公司工地内突发疾病,于当日死亡”的事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陈某所受伤害并非工伤,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支持该主张,且陈某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行政案例
工伤认定行政案例工伤认定是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患职业病为基础,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的一种程序。
下面是一个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例。
2019年5月1日,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小李在工作中摔倒导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李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
公司收到小李的申请后,立即安排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地面存在明显的油污,未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
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腰椎受伤,并需要额外的手术治疗。
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和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小李的伤情属于工伤,依法应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监察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决定派员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人员现场调查了事故发生地点以及公司的工作环境,并与小李进行了面谈。
据小李介绍,事故发生时他因为工作需要,才会到事故地点,而且当时并没有接到任何关于地面油污的警示。
勘查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和小李的陈述,认为小李的受伤是由于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
经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认定,小李的工伤申请被确认为工伤。
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向小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助费,并及时将此事通知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了相关的工伤争议。
争议仲裁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邀请小李和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在调解中,双方就工伤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作出了裁决,要求公司向小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工伤补偿金等。
公司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及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通过这个工伤认定的案例,可以看出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
只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后,才能享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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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实质合法性
园区劳动局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是否正确?对《工伤保险条 例》第14条的前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形式合法性
2.园区劳动局是否遵循了程序要求
园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案件事实所述,园区工商局遵循了一般法律和特别法律中所有的程序
规定,符合了所有的形式要件。
实质合法性
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
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
人
形式合法性 ↓
总起句
↓
园区劳动局: 权限与程序
法律基础
全案总起句
实质合法性 ↓
总起句
↓ 定义:职工、工作时间、事故伤害、工作原因
↓ 归入分析
↓ 比较分析:工作场所/因公外出
全案结论:法律适用
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不 具备实体上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2)受到伤害:本案中,孙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 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所以 “受到伤害”这一点也是没有争议的。
(3)因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 关系,即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孙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 作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的A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进入汽车驾驶室,该行 为与其工作任务密切相关,是孙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不 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不相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孙某在一楼门口台 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园区劳动局主张孙某在下楼过程中摔伤, 与其开车任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伤,缺乏事实根 据。所以“因工作原因”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伤事故为工伤事故。孙某不
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案情注意要点 案发时间:2003年6月10日 认定时间:2004年3月5日 工作单位地点:商业中心八楼 摔倒地点:一楼门口台阶(八楼与车库必经之地) 离开八楼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派遣去北京机场接
实质合法性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 要件
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构成要件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实质合法性
构成要件:
(1)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而本案中孙某作为A公司雇佣的职业司机,符合“职工”这一主体要 求,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2014年修改前)
全案总起句
如果园区劳动局根据孙某的申请,以《工伤保 险条例》为法律依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这 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工 伤认定决定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 政行为。
伤。
实质合法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总起:孙立新是否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的前提要件,以及满足的是哪一项条文所规定的前提要件。
定义和归入: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以及案情的初步分析易排除第十四 条中第2、3、4、6的适用,因此只需分析1、5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形式合法性ຫໍສະໝຸດ 1.权限《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
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案情介绍
孙某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
日作出(2004)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本人
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
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形式合法性
2011年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订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但孙某于2003年12月15日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 2004年2月4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园区劳动局在2004年3月5日《工 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局属于劳动保障部门。
所以,劳动局有权限作出《工伤认定书》。
关调查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工伤认定标准,
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
伤事故为工伤事故。
园区劳动局认为孙某的摔伤事故系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依据:导致
孙某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孙某自己精力
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
孙某诉产业园区劳动人 事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1
案情介绍
孙某系A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A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
京机场接人。其从A公司所在地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
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
门口台阶处时,孙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