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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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的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认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逃逸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对“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简单明了。但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形式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公安机关关于逃逸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在实际操作中会因客观归罪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符合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要求,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实践中,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从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分析,并不是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个案客观情况存在差异性,不能一概而论。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而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急需加以探讨的问题。如,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都强调自己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或者事故发生后他都已报警,这些情况应该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证,把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从法理上分析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三大特征:①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②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③在客观方面,当事人必须离开了事故现场。当然,离开事故现场应当包括准备离开和已经离开、包括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和遗弃车辆离开现场。对此,笔者对如何在逃逸的三大特征的框架下对具体的驾车或者弃车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何种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逸的故意,阐明自己的观点。

1.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主观明知程度和事故发生后事物的客观状态上进行判断。即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犯罪嫌疑人以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由进行辩解,犯罪嫌疑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的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事发时车辆客观状态予以确认。往往交通肇事案件中,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不是很多,主要是其本人的供述和事故相关证人的证言。对此,在审查案件时,除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还要着重通过其他的证人证言对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如,嫌疑人甲某驾驶小货车,副驾驶座上乘坐乙,在超越一辆同向丙驾驶的三轮车过程中,与三轮车发生刮擦,致使乘坐三轮车的丁跌倒在地,后被甲车后轮碾压致死。乙听到碰刮声和感觉车辆颠簸,问甲是不是出事故了。甲从倒车镜上看到车后倒地的死者和三轮车,称没有刮擦,是三轮车自己操作不当翻车,故没有停车查看,驾车离开现场。在审查嫌疑人甲对事故发生时认知程度,乙某供述说当时好像听到物体倒地的声音,虽然甲当时觉得可能是自己的车子撞的,但是他当时心存侥幸,并没有停车。而证人乙某的证言和一位目击者证言,有力地驳斥了甲所谓辩解的车子没什么碰撞颠簸的感觉,作为车辆驾驶者的一般常识,行经路面排列的细小颗粒状减速道钉车辆都有明显的感觉,况且本案中肇事车系从一个成人身上碾压而过,却辩解车子没有反应。进一步证实了甲某当时对事故发生是明知的,驾车逃逸的主观上采用一种放任的态度。在法庭,甲交代当时抱着侥幸心理能逃则逃,虽然当时听到了响声,但是没有停车。就本案中,分析嫌疑人甲某的行为,证实其主观意图与其驾车逃离现场是统一的,又有现场相关证人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甲当时对事故发生是明知的,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擅自驾车逃离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逸。又如,陈某在行驶过程中,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撞击时将自己的车挡风玻璃撞坏,而陈某佯装不知,仍

然驾车离开现场。在本案,虽然陈某矢口否认其不知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事实,但是由于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当时都是应当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查看的,而作为司机不顾当时已经发生肇事事实的现实,强行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故意。

2.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情节,也可以从嫌疑人事发时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从而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逃逸故意,一是有无积极抢救伤者的行为;二是有无立即报警的行为;三是有无嫌疑人见发生了肇事,致他人劝阻于不顾驾车逃跑、弃车逃跑等行为。作为肇事者事故发生后,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治并报警,主动配合交警部门查清事故的原因这是法律规定肇事者应尽的义务,如果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人既不救治又不报警,反而弃车或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就可能涉及逃逸。如,王某驾驶超载变型拖拉机未注意安全,倒车过程中碰撞车后的摩托车,致使摩托车驾驶员被当场碾压致死。王某虽在事故发生后有报警行为,但因害怕受到法律的惩处,遂弃车而离开现场,并将自己手机电板拿掉,伪造手机没电无法联系的事实。后于次日上午到交警部门投案。本案中,虽然其报案在前,但是由于在报案后,又产生了逃避法律惩处的心理,客观上采用弃车逃跑的行为,符合逃逸的主客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王某为交通肇事逃逸。

3.从对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相关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肇事者所要求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故意,也可以从他对现场的态度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隐瞒证据、破坏现场后等行为逃离现场的,应当认定其有逃逸行为。如,尹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途径人行横道线时未减速行驶碰到杨某,后将杨某送至医院后遂驾车逃离,在途中将肇事车牌拆下丢于江中,并将肇事车藏匿,企图掩盖罪证。后因心里害怕,在其家属的劝导下,向侦查机关投案。此案中,虽尹莱事后有投案的情节,但是行为人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构成要件,对尹某仍然要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司法实践是比较复杂的,不是所有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都是逃逸行为。若表明行为人本身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对这一类行为并不符合逃逸的主客观的要件,如,刘某系某工程队的一位混凝土搅拌车驾驶员,在一次运输拌料的过程自西往东经十字路口的时候,由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碰撞了自南往北骑摩托车的章某,致使章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考虑到死者可能系其工地所在地村民,害怕家属的殴打,遂弃车离开事发现场返回事故路段不远的工地,将该事故向工地领导作了汇报,领导指示他不要乱动,等候处理。当公安机关找他时,他确实正在其宿舍里等候公安人员。因此,本案中,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没有逃逸的故意,故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判断当事人逃离现场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似乎有难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甄别:如当事人因害怕挨打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在逃离事故现场的途中或逃离事故现场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承认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准备立即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已直接赶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的,即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又如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边把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一边打电话报警明确表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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