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关税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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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惠国认为受惠国的国民生产水平和某种产品的出口竞 争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符合毕业标准而取消对其所享受的普 惠制待遇。
毕业标准分为两种: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
5)原产地规则 为了确保惠普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产 地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 则和书面证明书。 6)普惠制的有效期 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发展会 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欧盟新的普惠制的有效期为2005 年7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三、按征税标准分类
(1)从量税
从量税( Specific Duties ) 即以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容积、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 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的税税额是商品数量与单位从量税的乘积。 征收从量税大都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重量则有毛重、净重和公 量三种计算方法。 二战后,随严重通货膨胀和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加大,征收从 量税起不到关税保护作用,各国纷纷放弃了完全按从量税征收关 税的做法。目前,发达国家中只有瑞士仍完全采用从量税。
税目:
1241个4位数的税目: 01.04 绵羊,山羊
5019个6位数的子目: 5202.10 废棉纱线
我国海关在6位数的编码基础上,加列1832个7位数分目和
282个8位数分目,共有6250个税目。如:鲜荔枝,税号为 08109010,数码相机,税号为85254050。从2007年1月1日 起《税则》调整,增加到10位数编码。
第七章
关 税 壁 垒
第一节
关税的概念和作用
一、 关税的含义及其起源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
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检查监督,征收关税 海关 查禁走私
临时保管通关货物和统计进出口商品
关税的主要特点
(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
(2)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的特点 (3)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进出口商人,关税征收的 客体是进出口货物 (4)关税是执行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5)关税的征收机构是海关
(二)海关税则制度 1)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
又称一栏税则
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 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少数国家采用。 复式税则 又称多栏税则
一个税目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率
2)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自主税则
又称国定税则
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 的贸易条约和协定约束的一种税率。 协定税则 一国与其他国家通过贸易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定的方式确 定的税率。
从量税的优点是: 1)手续简便,无须审查货物的规格、价格和品质,费用成本低; 2)进口品价格跌落时,仍有适度保护; 3)可以防止进口商谎报价格。 从量税的缺点是: 1)不能区别等级、品质及价格差异的货物,税负不合理 2)税率固定,没有弹性,税额不能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失却市场 的价格机能。 3)对部分不能以数量计算的商品不能适用:如古董、字画、钟表、 钻石等。从量税通常用于对付国外质量低次的廉价商品进口。发 达国家使用从量税主要针对食品、饮料、动植物油等的进口。
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优先采用) 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 结构价格(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利润)
损害
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损害威胁 产业建立受阻
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2)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CIF出口价格×100% 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不得超过为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必需 的期限。
4)保护措施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 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
保护措施
①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
②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 ③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
3.紧急关税
紧急关税是指为应付某种紧急情况,对某些外国进口商品 加征的进口附加税。 在短期内外国某种商品大量涌入本国,进口量大大超过正 常水平,对本国生产此种产品的行业构成威胁,甚至造成巨大 损失,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通过正常谈判 渠道又难以解决时,该国需要借助加征税率较高的紧急进口附 加关税,来限制该商品大量涌入,保护本国生产。 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临时性关税,当紧急 情况解除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2)从价税
从价税是按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 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从价税税额 =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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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税的优点: 1)税负合理。按货物的品质、价值等级比率课税,品质 佳、价值高者,纳税较多,反之则较少; 2)税负明确,且便于各国关税率比较; 3)税负公平。税额随物价的涨落而增减,纳税人的负担 可以按比例增减,可抑制过分利得,减轻过分损失; 4)进口物价上涨,数量不变时,财政收入增加。
二、按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分类
(一)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进口国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额外加征的一种临时性进口 税。 设置进口附加税的主要目的: 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 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 对实行歧视或报复的国家实施报复
是为了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 A.反倾销税 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 形式。 1)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 倾销
(四).普惠税 GSP是发达国家对进口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制 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给予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的一种关税优 惠。
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 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 的具体执行办法。各给惠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大多包含 六个基本要素,即: •给惠产品范围(农产品、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 商承担反倾销税。
初裁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多 交部分应退还。
2.反补贴税
是为了抵消进口商品在生产、出口时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 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是差别关税的重 要形式。 请考虑:反补贴税的目的是什么?
(二)差价税 差价税 又称差额税,当某种国内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 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 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 关税。
有两种征收方式:1)直接征收差价税;2)征收一般关税外 再加国内外差价税。
(三).特惠税
特惠税,全称为特定优惠关税。它是指对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 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其税率低 于最惠国税率。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战后最有影响的特惠税制是《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 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共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 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于1975年2月2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 签订。
第三节
关税的种类
一、按征税对象和商品流向分类
按征税商品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类。
(1)进口税 (Import Duties)即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品输入时, 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工业制成品税率(高) 半制成品(中) 原料进口关税(低)
(2)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 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也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 通过其领土(或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 关税。 少数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 增加财政收入;2)限制重要的原材料大量输出,保证 国内生产;3)保障本国市场供应;4)反对跨国公司在 发展中国家低价收购初级产品;5)防止跨国公司利用 “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东道国的纳税,
从价税的缺点: 1)估价繁难。须有专门人才才能胜任,因此费用 成本高;2)通关不易。在估定货物价格时,海关 与业者容易引起争议;3)调节作用弱,保护性不 强。税额随物价涨落而增减,对物价不能产生调 节作用。另一方面保护作用则显不足。当国外市 场价格上涨时,国内产业所需的保护要求降低, 但实际上进口税额是随物价上涨而增加;反之, 国外市场价格跌落时,国内生产所需的保护增强, 但关税却随之减少。
关税的作用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 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
关税的征收
关税征收的依据
(一)海关税则的含义及内容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 也称关税税则(Tariff Schedule)是国家根据其关税政策和总体经济政策,以一定 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的种类划 分及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 依据,并具体表现一国的关税政策。
(3)混合税
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又称复合税,是对同一种商品,同时采用从量、从价 两种标准征收关税的一种方法。 按从量税和从价税在混合税中的主次关系不同,混合 税有的是以从价税为主,另加征从量税;有的是以从量税 为主,加征从价税。混合税率大多应用于耗用原材料较多 的工业制成品。美国采用混合税较多,例如它对提琴除征 收每把21美元的从量税外,加征 6.7% 的从价税。混合税 兼有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优点,增强了关税的保护程度。
2)受惠国家和地区 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 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 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限 制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
3)给惠国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 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 - 普惠制税率。 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 “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4.报复性关税
报复性关税(Reliabiliatory Duties)是指对特定国家 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行动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
5.惩罚关税
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协议, 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国海关对 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这种关税具 有惩罚和罚款性质,有时还被作为贸易谈判的手段。
二、关税征收程序
1.货物申报 即报关,指进入某外国市场销售产品,进口商需向进口国 的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申报表单。 2.货物查验 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或国际标准对进出口的商品的品质、质 量、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和公证鉴定,确保商品与贸易合同 约定标准一致,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品质。估定合理价格,确 定并征收税款。 3.放行 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在履行完各项义务,办理 好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海关在提单、运 单、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图章,货物才能放行,放行完毕 叫通关,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
1.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
各国关税税则分类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例如动物、植物、矿物等 ; 2)按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分类;例如原料、半制成品 和制成品等; 3)按货物的成份分类或按同一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 例如钢铁 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等; 4)按货物的用途分类:例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乐器 等。为了统一各国的商品分类,减少税则分类的矛盾,曾先后形 成三种商品分类目录。
2.商品分类目录的统一与整合 1)、UN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 1950年制定,60、72年两次修订, 联合国建议各国政府 进行贸易统计和研究对比时采用它。
2)、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 (CCCN / BTN) 1952年制定,建议用于海关管理。
3)、«协调制度»(HS) 1988年正式实施。中国1992年1月采用以HS为基础的新 的海关税则。 21类—— 97章——1241税目——5019子目
•关税削减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 •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给惠国单方面确定)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书面证明书 )
•保障措施(免责条款、预定限额、毕业条款) •有效期(一般为10年)
1)给惠产品范围
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 入普惠制方案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 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 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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