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评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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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典型案例及剖析撤销民事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参考,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可撤销民事合同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方法。

本文将介绍十个典型案例,并对其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指导。

1. 案例一:利用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使对方误以为合同内容或交易环境与实际情况不符。

欺诈成立的典型例子是某公司故意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并向买方销售缺陷产品。

买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案例二: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重大错误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下重大错误时,可以要求合同撤销。

例如,一方在签署合同时,由于误解、疏忽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产生重大错误,致使交易达不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可视为可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形。

3. 案例三:威胁、负压或欺诈行为在个别情况下,一方可能通过暴力威胁、经济拘留或其他欺诈行为迫使对方签署合同。

对于这种非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追究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

4. 案例四:被迫签订不公平合同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无奈的境地,被迫违背公平原则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时,可以寻求撤销合同的救济。

例如,某人生活艰难,被迫在购车合同中接受高额利息,由于难以承受压力,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5. 案例五: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一方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时,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一个典型例子是某人签订了违法行为合同,例如非法赌博或贩卖违禁品,法院可以判定该合同无效。

6. 案例六:不完全履行法定要素的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素订立合同,导致该合同的效力遭到质疑,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例如,一份需要公证的合同未经过公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7. 案例七:重大违约行为当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遭受重大损失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业主撤销权纠纷典型案例。

你说这业主撤销权纠纷咋就那么闹心呢?就好比老张吧,他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做了个决定,要把小区一块空地改建成收费停车场。

老张可不干了呀,他觉得这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凭啥呀,这地儿大家都能用,咋能说改就改还收钱呢!”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还有老李那事儿,小区要更换物业公司,结果选的新物业老李觉得不靠谱。

他气呼呼地说:“这能行嘛?这不是瞎搞嘛!”于是他就去争取自己的撤销权。

这些案例不就像是生活中的小波澜嘛!咱老百姓过日子,就图个安稳、公平。

那业委会的决定咋能随便就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呢?这不是开玩笑嘛!
像这样的纠纷,有的业主可能觉得麻烦就不想去争了,可那不行啊!自己的权益自己都不争取,还能指望谁呢?这就好像自己的东西被人拿走了,你还不吭声,那对方不就更肆无忌惮啦!
咱再想想,要是每个人都对不公的事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嘛!所以啊,遇到这种事儿,就得勇敢地站出来,争取自己该有的权利!
我觉得面对业主撤销权纠纷,我们不能退缩,不能怕麻烦,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较真的时候就得较真,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更公平、更美好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离婚协议书的撤销判例

【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为:房产归王某所有,轿车归李某所有,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

2022年,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债权人认为,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行为,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且财产分割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李某因欠下巨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

王某在明知李某欠下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李某,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要求王某返还李某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的财产。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的撤销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协议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2. 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而获得财产;3.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如下:1.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2. 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 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可撤销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可撤销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乙家装修噪音影响甲家生活,甲与乙多次协商无果。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装修噪音。

乙辩称,甲的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定义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行为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包括虚假表示、隐瞒表示和错误表示。

2.撤销权人具有撤销权。

撤销权人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的人,包括被欺诈、被胁迫、被乘人之危等。

3.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本案中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分析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涉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乙的行为也未涉及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乙的行为也不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三、总结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纠纷属于邻里关系纠纷,甲的行为并未构成可撤销法律行为。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不当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 不能要求直接清偿 指导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指导案例以债权人撤销权不能要求直接清偿的指导案例有以下十个:1. 案例一:国家法院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涉及一家企业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申请撤销权,但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资产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

2. 案例二: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3. 案例三: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4. 案例四: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5. 案例五: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偿还。

6. 案例六: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7. 案例七: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8. 案例八:一家供应商与一家企业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详细的偿还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偿还。

9. 案例九:一家银行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还款。

10. 案例十:一位个人债权人与一位个人借款人之间的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后,不能要求直接清偿,而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在股权交割前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20年6月,乙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并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一项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辩称,其确实未向乙方披露该诉讼,但该诉讼对丙公司的影响有限,不足以影响股权转让的决策。

甲方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女,3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6年1月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

2018年,李某在单位升职,收入增加。

同年10月,李某与赵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

2019年,李某在工作中结识了女同事张某,双方互生情愫。

李某在张某的诱惑下,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为了获取张某的好感,李某于2019年11月28日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

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2%。

如李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有权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扣除,并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00万元转给了张某。

此后,李某与赵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双方开始分居。

2020年5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要求李某返还借款。

二、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三、案例分析1. 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存在欺诈的嫌疑。

李某在签订协议时,隐瞒了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以及与张某的恋爱关系。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 李某是否有义务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

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示例文章篇一:《信托项目涉及破产撤销权的案例解析及启示》我呀,最近在了解一些特别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就是信托项目里涉及破产撤销权的那些事儿。

这听起来是不是就有点高大上,让人摸不着头脑?可别担心,我会像讲故事一样给你讲得明明白白的。

我先给你讲个案例吧。

有个公司,咱们就叫它甲公司。

甲公司呢,在快不行的时候,也就是快破产的时候,做了一件很奇怪的事儿。

它把自己的好多财产都转到了一个信托项目里。

这个信托项目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小盒子,甲公司把财产放进去之后呢,就觉得这些财产好像就和自己要破产的这个烂摊子没关系了。

可是呢,这事儿能这么简单吗?那些和甲公司有债务关系的人可不这么想啊。

他们就觉得,这甲公司是不是在耍赖呢?就像两个人玩游戏,甲眼看自己要输了,就偷偷把自己的宝贝都藏到一个别人找不到的地方,这对另一个人多不公平啊。

于是呢,这些债权人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说甲公司这个行为得用破产撤销权来处理。

那什么是破产撤销权呢?我给你打个比方吧。

就好比一个人在过河的时候,桥快塌了(就像公司快破产了),他在桥塌之前,突然把自己身上的财宝都扔到了河对岸一个朋友那里,然后自己两手空空准备面对桥塌后的一切。

可那些等着他还钱或者有其他权益的人就像在河这边眼巴巴等着分财宝的人,他们肯定不乐意啊。

破产撤销权就像是有个厉害的裁判,这个裁判说,你这么做不行,得把财宝拿回来重新分配。

再回到甲公司这个案子。

法院就得去调查这个信托项目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法院就像一个超级侦探,要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

他们发现,甲公司把财产转到信托项目里的时候,这个信托项目的设立好像有点问题。

比如说,设立的时间太巧了,正好是甲公司知道自己快不行的时候。

这就像是一个人知道自己要被惩罚了,赶紧找个地方把自己的错误藏起来一样。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话要说。

信托公司就觉得自己可冤了,它说:“我们这个信托项目是按照规定来的呀,我们又不知道甲公司会破产。

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案例(19篇)

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案例(19篇)

债权人撤销权典型案例(19篇)本期专栏文章《金融债权受到侵害,金融机构如何打好反击战?——债权人撤销权》详细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实务提示。

实践中,因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诈害性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较为复杂。

如果能以典型案例加以具体、直观的描述,可能债权人更易理解和把握,也能结合自身债务情况对症下药。

所以,笔者检索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典型案例19篇,并加以分析。

因数量较多,故分为“举证责任篇”“诉讼程序篇”“实体认定篇”三类,便于查阅、参考。

一、举证责任分配篇【案例1】债务人与相对人关于不合理交易的举证责任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13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提出抗辩且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致使法院无法准确核定缔约目的、交易价值等因素,法院得撤销全部交易行为。

案例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断鹿港公司对微影科技公司的债权数额大概率小于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当前市场公允价值。

但鉴于以下因素,一审法院仍决定径行撤销微影科技公司与微影文化公司之间于2018年8月9日达成的转让猫眼公司26.9253%股权的全部交易行为:1.法院审理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针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提出抗辩,且其未提交猫眼公司股份当前市场价值的任何证据材料,致使一审法院对此无法准确进行核定;2.虽然猫眼公司26.9253%股权属于物的集束状态从而可以进行分割,但一审法院认为仍必须考量分割之后的不足额转让是否能够满足当事人缔约目的,进而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分割,然而一审诉讼期间微影科技公司以及微影文化公司从未向一审法院说明订立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目的,致使一审法院无法准确审查判断部分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后剩余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仍符合当事人缔约目的;3.微影科技公司及微影文化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假使微影科技公司通过变现其所有的猫眼公司部分股权清偿债务后双方仍存在继续交易的意愿,可以较低的交易成本重新缔结合约,因此撤销涉案全部交易行为亦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

可撤销民事合同的十个不同情况的典型案例及剖析引言:民事合同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有时需要撤销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形可以多种多样。

本文将分析并剖析十个不同情况下的典型案例。

一、因买卖合同中的虚假陈述撤销合同:案例:小明以国内某网站的广告为依据购买了某款手机,但收到的并非广告中所述的产品。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买方在发现真相后有权撤销合同。

二、因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行为撤销合同:案例:某公司在录用小红时,与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逼迫小红加班超时。

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无权要求劳动者加班超时,雇主的违法行为是撤销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

三、因合同中的隐蔽瑕疵撤销合同:案例:小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在购买后发现车辆存在重大故障,而卖方在合同中没有主动告知。

分析:合同法规定,卖方在合同中对存在的隐蔽瑕疵未作明确告知,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四、因不公平合同条款撤销合同:案例:小芳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

分析: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不公平合同条款,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五、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撤销合同:案例:由于自然灾害,小李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分析:合同法规定,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撤销合同。

六、因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案例:小华与一名精神病患者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者被宣告无行为能力。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债权人有权撤销合同。

七、因误解合同内容撤销合同:案例:小王在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后,发现实际合同中的租金高于自己原本的理解。

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发生了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八、因恶意串通撤销合同:案例:小张作为投标人参与了某个招标,并与相关人员串通,违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合同撤销权的经典案例
1. 经典案例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买方的撤销请求,认定卖方在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项。

2. 经典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租赁合同的判决》。

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租户的撤销请求,认定房东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租户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

3. 经典案例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借款合同的裁定》。

这是一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借款人在借款后发现贷款利率存在违法情况,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最终裁定支持了借款人的撤销请求,认定贷款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借款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利息。

这些经典案例都涉及到合同撤销权的适用情况,以及法院是如何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决的。

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用合同撤销权的参考。

当然,具体案件的裁决结果会受到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情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摘要: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制度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文对撤销权制度进行了概括性分析,对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加以探讨,认为其价值论基础是其正义和安全,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禁止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认为,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体系的需要,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债对第三人的效力,同时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种种不正当的行为逃避债务,该制度对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

引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对法律的依赖也不断增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日益频繁的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这些纠纷如不用法律加以规范,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产生消极的影响。

我国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制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赋予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为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下十个典型可撤销民事合同案例的剖析

民法典规定下十个典型可撤销民事合同案例的剖析

民法典规定下十个典型可撤销民事合同案例的剖析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可撤销民事合同的相关条款得到了明确的规范和界定。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合同与法律条款不符的情况,这些合同就可以被撤销。

本文将从十个典型案例入手,详细剖析可撤销民事合同的情况。

案例一:误解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小明并不知道房屋的实际状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明才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小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欺诈某公司向小张推销一种产品,称其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并具有神奇的疗效。

然而,在购买并使用产品之后,小张发现其实效果并不如公司所宣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合同可以撤销。

小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买款项。

案例三:重大过失小王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李,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小王没有向小李说明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小李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存在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小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案例四:签订无效小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某公司与小陈签订了一份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小刘并没有取得该公司的有效委托证明文件,其代表资格存在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代理人没有合法代表资格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小陈可以要求合同无效,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

案例五:不公平对待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然而合同中明显存在对乙方不公平的条款,例如租金飞涨、不合理的违约金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涉及的权益存在明显不平等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合同无效,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案例六: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然而在合同成立后,租赁物发生了意外事故,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租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合同编典型案例: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周某因丁某未能履行双方订立的加油卡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生效判决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未能执行到位。

执行中,周某发现丁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向其母亲薛某转账87万余元,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丁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同时主张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在其基于加油卡买卖合同关系形成的债务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名下银行卡中的款项无偿转账给其母亲薛某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债权人周某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丁某的行为被撤销后,薛某即丧失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当负有返还义务,遂判决撤销丁某的行为、
薛某向丁某返还相关款项。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18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6-02-01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的法律解析
宋冬振
【期刊名称】《铁路采购与物流》
【年(卷),期】2006(001)005
【摘要】@@ 基本案情rn甲、乙公司于2004年11月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足额供应了煤炭,乙公司收到煤炭后即支付了50%的货款200万元,约定余款在2个月内分两次付清.但是此后乙公司一直拖欠不付.甲公司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准备采取诉讼手段维权,甲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胜诉是必然的,但是胜诉后执行回款的结果是诉讼的关键.
【总页数】1页(P45)
【作者】宋冬振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法律事务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债权人撤销权和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研究
2.再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兼论债权人撤销权性质
3.解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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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法律撤销权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企业。

2018年,李某通过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了解到该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高档住宅项目,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已经取得,销售价格合理。

在销售人员的大力推荐下,李某决定购买该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向李某提供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若李某在签订合同后的3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退还李某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李某在未仔细阅读该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签字同意了该协议。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第29天,李某得知该住宅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并未告知其实际情况。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开发商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李某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退还房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享有法律撤销权,即是否可以依法撤销补充协议。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李某住宅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3.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情形,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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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评析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杜淑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一项债的保全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债权保障机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可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这项制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作了规定,虽然《解释(一)》、《解释(二)》逐渐完善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在实务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效果等的规定都很模糊、不明确,致使存在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受让人转得人法律效果作者简介:杜淑娟,广东省成悦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0-02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引发的思考2007年10月29日,魏某及周某、某A公司、某B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

2008年5月27日,魏某和周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800万元借款未归还。

2008年12月31日,王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了裁决:魏某、周某向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某A公司和某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裁决书生效后,王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8年11月4日,魏某及其妻子将魏某名下的房屋赠与其儿子,其儿子于2008年12月5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2月18日,魏某以其儿子的监护人、代理人身份,以魏某儿子名义将该房屋再行转让给了魏某B,魏某B于2009年2月25日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12月2日,王某以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的行为。

同时,王某以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及魏某B为被告,申请法院确认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魏某B的行为无效。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债权受到损害为条件;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债权人除须证明债权受到损害之外,还须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在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赠与其儿子时,连带责任人之一某A公司具有代魏某偿还借款的清偿能力,且法院也未以查无魏某、周某、某A公司、某B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因此,王某主张其债权受到损害依据不足,其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尚不具备。

对王某请求撤销魏某、魏某妻子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的行为的请求不支持。

魏某B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上述房屋,再者,王某主张魏某B受让上述房屋时知道魏某以其儿子监护人名义转让上述房屋侵害了其债权,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上述房屋已过户登记到魏某B名下,魏某B已合法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阻断了原告王某某撤销权的行使,因此,王某某请求确认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魏某B的行为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结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笔者形成了这样几个问题:1.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是列为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债权人是否需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3.法院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或者撤销了受让人与转得人的行为后,债权人的债权怎么实现?对于上述的问题,笔者通过探究现行法律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论述,并就相关规定的不足,提供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的诉讼地位分析在上述案例的准备起诉时,笔者曾纠结魏某儿子及魏某B应该是列为被告还是应当列为第三人,最终,笔者均分别将魏某、魏某妻子及其儿子和魏某B为被告,分别提起了两个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法院将两案合并了审理。

对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和转得人的诉讼地位,笔者查阅了部分案例,既有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被告的情形,也有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情形。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条文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仅为债务人,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司法审判实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那么,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的诉讼地位该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列为被告值得商榷,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单方行为如放弃债权,行为的实施者仅为债务人,此时撤销的对象只是债务人的行为,故被告为债务人,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是合理的。

但当债务人的行为是双方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财产,此时,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法律行为是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此时撤销的对象是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契约,或者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都应当列为被告。

当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财产又转让给他人,此时就出现了转得人,所谓转得人即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取得权利的人①。

此时,撤销的也是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与转得人之间的行为,那么,转得人也应当列为被告。

正如本案例中,笔者最终将魏某、魏某妻子、魏某儿子及魏某B均列为被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因上述行为都是债务人与收益人及转得人的双方行为,法院及对方当事人也认可。

因此,对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及转得人的诉讼地位,法律应加以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司法漏洞,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理解分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根据该条规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具体是指受让人仅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还是指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笔者认为,根据该条文的文理分析,“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前面用的都是逗号,据此可判断,该条的规定“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本意应当是指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上述案例中法院也是支持了这一观点。

但如此一来,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对债权人而言实属很困难且通常情况是不可能,这样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就形同虚设。

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则一般仅要求举证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更不应要求第三人是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②,在此观点的指导下,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了降低债权人证明责任和恶意推定的办法加以变通解决,即只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就可推定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为保证受让人的利益,可由受让人就其是善意而非恶意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样一来,就能很好平衡债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也能充分实现。

对于转得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撤销权只能在转得人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处取得财产时为恶意才能对其行使,对于转得人的主观恶意的判断及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上述受让人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认定。

综上所述,“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应当作出受让人既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又知道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理解,对此,司法解释应当尽快明确,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避免同案不同判。

四、“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的理解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该规定对于“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即自始无效的后果是什么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如本文所述案例,债权人除申请撤销外,是否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一并提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请求?笔者认为,基于撤销权制度设计的目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是撤销权的应然效果,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非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是法院应当判决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那么,如果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没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债务人也怠于行使上述请求权,此时债权人应如何保全自己的债权呢?对此,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法院既已判决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判决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即债权人当然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到财产返还给债务人的目的,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无需债权人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对此,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自始无效”的具体效果,债权人能更好地预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同时也更明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可谓想方设法处置其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为确保正常的经济流通秩序,保证债的确实履行,设立并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通过在办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的深刻体会,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完全有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空间,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向深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必将蓬勃发展。

注释:①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59.②王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解释与适用.最高法院编发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卷.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张民安,李婉丽主编.债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4]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陈令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尹秀.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司法适用.司法研究.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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