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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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机场人员管理规定(3篇)

机场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场人员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确保机场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场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公司、机场服务保障单位等。

第三条机场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高效运行;3. 依法治场,以人为本;4. 培训提升,持续改进。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职责第四条机场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管理人员:负责机场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2. 运行人员:负责机场的运行保障、安全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

3. 服务人员:负责机场的旅客服务、行李服务、货物服务等工作。

4. 技术人员:负责机场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人员的职责如下:(一)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2. 制定和实施机场管理制度;3. 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行;4. 负责机场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协调。

(二)运行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航班正常;2. 监控机场运行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3. 参与机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协调各部门间的运行工作。

(三)服务人员职责1. 提供旅客服务,确保旅客在机场的出行体验;2. 负责行李、货物等物品的装卸、转运和保障;3. 维护机场环境整洁,保障旅客安全;4.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客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四)技术人员职责1. 负责机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2. 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机场运行安全;3. 参与机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4. 参与机场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机场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机场招聘程序如下:1. 发布招聘信息;2. 筛选简历;3. 面试;4. 背景调查;5. 体检;6. 录用。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是指在航空领域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乘人员、航空维修人员等。

由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航空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方面,对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航空人员管理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国家层面和部门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在国家层面,中国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航空人员的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人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长飞行员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与航空人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为航空人员的准入、训练、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是指在申请成为航空人员之前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教育背景、专业技能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

首先,身体健康状况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航空人员需要通过体检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视力、听力、心肺功能以及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这是因为航空人员在飞行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和飞行压力。

其次,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也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航空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航空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例如飞行操纵、航空安全、气象等。

此外,对于飞行员而言,还需要具备相关飞行培训和考核的证书和执照。

最后,心理素质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量之一。

航空人员在长时间的飞行任务中,需要面对压力、疲劳和不确定性等各种挑战,因此需要具备心理坚韧、应变能力强的品质,确保能够稳定的应对各种工作环境和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航空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航服务管理制度

民航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服务管理,提高民航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机组和民航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企业及其所属的民航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航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旅客服务第四条旅客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二)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航班信息;(三)保障旅客的行李、货物安全,确保旅客在航空器上的安全;(四)提供舒适、便捷的候机环境;(五)为特殊旅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五条民航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服务流程,确保旅客在购票、值机、安检、登机、乘机、下机等环节得到优质服务。

第六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旅客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民航企业应当设立旅客服务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并对投诉进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第三章机组服务第八条机组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飞行规章制度,确保飞行安全;(二)关心旅客需求,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三)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四)积极参与航班运行管理,提高航班运行效率。

第九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飞行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民航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组服务考核制度,对机组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四章民航员工服务第十一条民航员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企业规章制度;(二)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三)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四)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民航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航班运行服务第十三条航班运行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航班准点率,提高航班运行效率;(二)加强航班信息管理,及时发布航班动态;(三)加强航班保障设施建设,提高航班保障能力;(四)加强航班运行监控,确保航班安全。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民航维修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维修人员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安全、高效、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维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维修工程师、航线维修工程师、定检维修工程师、部附件维修工程师等。

第三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本制度,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民航维修人员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检查、调试、试验等工作,确保航空器安全运行;(二)严格执行维修规程和操作规范,保证维修质量;(三)发现航空器故障,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四)参加民航维修培训和技能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民航维修人员形象。

第五条民航维修人员权利:(一)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二)参与维修工作计划、技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三)对违反民航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六条民航维修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对维修人员年度工作表现、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二)专项考核:对维修人员在特定项目、任务中的表现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考核优秀的维修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维修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证书与执照管理第九条民航维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分为基础执照和机型执照。

(一)基础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二)机型执照:证明维修人员具备特定型号民用航空器的维修能力。

第十一条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进行复训和考核。

第五章保密与纪律第十二条民航维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民用航空器维修技术秘密。

航空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航空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及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航空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的员工。

第三条航空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至少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七条员工在上岗后,每年至少接受24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八条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九条机组人员应按照飞行计划和程序执行任务,密切配合,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应按照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准确、及时地发布指令,确保空中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人员应按照维修规程,对航空器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航空器安全。

第十二条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岗位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员工应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航空器维修、加油、客运、货运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确保航空安全。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航空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七条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发生紧急情况时,员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九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民航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人员、飞行培训机构、航空公司等。

三、飞行人员管理要求1. 飞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飞行执照。

2. 飞行人员应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飞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 飞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秘密。

5. 飞行人员应关心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民航形象。

四、飞行人员培训与管理1. 飞行人员培训(1)飞行人员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飞行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能培训、复训等。

(2)飞行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技术、航空法规、航空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

2. 飞行人员管理(1)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飞行人员的管理职责。

(2)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理论知识、安全意识等。

(3)航空公司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关爱,关注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保障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1. 飞行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飞行人员在执行特殊飞行任务时,如需延长飞行时间,应经航空公司批准。

2. 休息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休息时间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飞行人员休息时间不足时,应予以补休。

六、纪律与奖惩1. 飞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飞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飞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民航形象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航机组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民航机组人员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机组人员的管理,提高机组人员素质,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航机组人员,包括飞行员、乘务员、空中安全员等。

第三条民航机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航规章,严守职业道德,确保航班安全、正点。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民航机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身体健康,符合民航体检标准。

5. 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五条民航机组人员应按时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飞行安全。

第六条民航机组人员应严格遵守飞行纪律,按照飞行计划执行任务。

第七条民航机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尊重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民航机组人员应自觉维护航班秩序,确保旅客安全。

第九条民航机组人员应积极参加民航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民航机组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飞行时间、服务质量、安全记录等方面。

2.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民航机组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

第十二条民航机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

2. 违反民航规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或安全事件的。

3.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旅客权益的。

4. 其他违反民航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飞行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飞行人员管理制度范本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飞行安全,提高飞行质量,规范飞行人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副驾驶、飞行机械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飞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飞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飞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四条飞行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接受并完成飞行任务,确保飞行安全;3. 掌握飞行技能,熟练操作飞机设备;4. 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符合飞行体检标准;5. 参与飞行训练,不断提高飞行技能和理论水平;6. 配合航空安全检查,确保飞行安全;7.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五条飞行人员权利:1. 享有公司规定的薪酬待遇;2. 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福利活动;3. 对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设备提出合理化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管理与培训第六条飞行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飞行人员体检,并持有有效的飞行执照。

第七条飞行人员需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和理论培训,确保飞行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第八条飞行人员应严格按照飞行操作规程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飞行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飞行器性能、系统操作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飞行人员应参加飞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飞行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飞行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和回复工作指令。

第十三条飞行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服用影响飞行安全的药物。

第十四条飞行人员不得擅自更改飞行计划或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飞行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飞行计划、航班信息等。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六条对在飞行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飞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安全隐患的飞行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空乘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空乘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航空器安全,维护航空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航空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航空安全为核心,提高空乘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空乘人员是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航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认真学习航空安全知识,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三)在飞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旅客和航空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四)配合航空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航空器安全;(五)积极参加航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五条航空公司应定期对空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一)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二)航空器结构、系统、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三)应急处置程序、技巧和设备使用;(四)旅客服务与安全注意事项;(五)心理健康与团队协作。

第六条空乘人员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空乘人员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空乘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一)空乘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二)空乘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空乘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四)空乘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空乘人员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航空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空乘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航空安全问题的空乘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空乘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

《民航法律法规》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和任务教学目的: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航空基本理论知识。

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课程性质:课程是根据我国最近几年来民航业发展的特点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发展的新特点、尤其是我国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最新进展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修订,形成了空乘专业的基础课程。

该课程具有民航知识覆盖面大、前瞻性强等特点,不仅是空乘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空乘专业主干课程。

教学方式和基本要求。

教学方式:(1)启发式教学,讲授,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经济问题讨论分析(2)板书、PPT教学(三)教学主要内容第一章导论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

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

第二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1)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3)航空自由或权利;(4)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1)1919年《巴黎公约》各种理论;(2)了解领空的概念、范围及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3)熟悉五中自由(权利)的定义;(4)了解飞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及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基本内容:(1)民用航空器的概述;(2)民用航空器国际与登记;(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4)民用航空器的租赁问题。

基本要求:(1)航空器在法律上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2)理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含义、目的及其特征;(3)熟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4)了解违反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5)理解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及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空管系统规章制度

空管系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空管”)工作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空管工作的单位、人员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空管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科学规划、创新发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空管系统规章制度,确保空管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空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空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省级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空管单位应当设立空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空管工作。

第九条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空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航局、民航局省局的指示、决定。

(二)制定本单位的空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空管设施建设、改造和更新。

(四)组织开展空管人员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

(五)确保空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六)协调解决空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空管设施与运行第十条空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先进。

第十一条空管设施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空管设施运行安全。

(二)科学合理,提高空管设施运行效率。

(三)节能环保,降低空管设施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空管设施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空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空管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空管工作。

第十四条空管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空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空管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空管工作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 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案例结果
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提起了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 购买航班经济舱的客票,理应只享受经济舱设备及服务。应某以方便为由,要求 享受超标准的设备及服务,没有依据。应某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闯仅供 头等舱乘客使用的洗手间,在被拦住后不服从管理且不听劝阻,影响了机上正常 秩序和威胁了旅客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 规定的“寻衅滋事”,属于《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机上安全员为了控制局面,确保飞行安全,有权在飞行中对应某实施临时管束措 施,机长的行为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2条第23条(2)项及有关规 定,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对应某实施管束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应某的诉 讼请求。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 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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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机长的资格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 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
——《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三条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 行任务书中注明。”“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 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 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飞行人员
➢包括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
乘务人员
➢ 包括为空中运输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如客舱服务员、 空中保安、空中警察等。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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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 ——2016 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 14航空1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 11月 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民航法的定义1. 民航法的产生航空法是20世纪初,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新兴法律学科。

民用航空,就其本质和内容而言,是一种经济活动,相关科学技术以及与之配套的各企业和服务业构成了一国经济中的重要门类。

经济活动需要法律规范,由此《民航法学》也应运而生,并随着各国《民航法学》需要发展出一些共同的规则和标准。

于是,第一次世界大仗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2、航空法的定义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学者文斯卡拉达: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与规范。

荷兰法学家迪得里克斯﹒弗斯霍尔:航空法是调整空气空间的利用并使航空活动、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整套规则。

我国学者吴建端认为:航空法是关于航空器、商业空运以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一切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一组国内和国际规则。

我国学者黄涧秋定义为:调整人们在空气空间中从事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材定义为: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3、《民航法学》的定义《民航法学》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

4、注意:在我国国际法教材中,“空气空间法”与“国际航空法”两个名称是相互通用的。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

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

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

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

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

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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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 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 利的法律后果。
• 民航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作为一种履行职务行为,民航工作人
员在工作中由于违反相关管理制度,要接
受民航部门的行政处分,从而承担相应的
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
具体情况,民航人员还应承担其他刑
事责任。
三、具体责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 定: (1)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 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 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 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 百一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即是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航空 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将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判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是指1979年 的老刑法。

最后,附件一中还就体检合格、
执照的有效性、体检合格条件下降以
及批准的训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下面具体介绍国内的规定。
(一)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
1.我国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 规定和取得执照的条件:
• 按照我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 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民航总局飞行 标准部门是民航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 工作机构,负责全局驾驶员、飞行教员 的审定和执照、合格证的管理工作。
• 按照1997年新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 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也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 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民用航空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不得申领 有关执照和证书,对其所在单位处 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 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 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 的处罚:
①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未 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②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未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 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城 市上空的。
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 管理制度
一、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 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 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四十条第1款)
第四章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
一、民用航空人员的含义

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
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
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
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
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飞行签派员
•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 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体格 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实行执照制度,是对航空人员加强 技术管理,促进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的一项重大措施。
• 为统一国际标准,使各国在本国的 立法中有所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 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 中就人员执照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签派员(DISPATCHER)是一个航空公司 不可或缺的人员。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搜集 飞行信息、制定并申请飞行计划,与机长 共同放行每个航班。属于非常重要的工种, 可以根据情况推迟、调配甚至取消航班。 每一个航班都需要签派员签字放行,还要 提供给飞行机组相应的飞行计划(FPL)、 天气实况(METAR))和预报(TAF)、航行通 报(NOTAM)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对放行的 航班负责。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或
飞行事故应当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而民
航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
造成乘客人身财物损失的,乘客同样可以
要求其承担自身的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
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就构成飞行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应

首先,规定了充任飞行组成
员的授权问题,即“除非持有符合
本附件规格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
效执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飞
行组成员。该执照应由航空器登记
国签发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
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
• 其次,规定了认可执照的方法, 即“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签 发的执照以代替自己另发执照时, 必须通过在前者执照上作适当批准 确定其有效,接受该执照作为相等 于自己签发的执照。这种批准的有 效期,不得超过该执照的有效期 限”。
(1)至少年满21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 岁。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无影响双向无 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 民航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是本地区 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审定工作机构,负责 本地区驾驶员、飞行教员的审定和执照、 合格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 此外,《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有关执照类别和等级等 作了明确的规定,且明确规定了申请执 照的条件和英语水平的要求。如该规则 第六十七条就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应具备的资格要求为:
(4)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 至六个月的处罚:
①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③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飞行 任务的。(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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