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
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法,⾮法占⽤被害⼈公私财物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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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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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
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是对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界定,不同的数额将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行为;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数额档次,犯罪行为将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经济状况、犯罪行为的手段和影响等因素。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将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手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犯罪行为的数额档次。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认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公正合理。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来说,也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经济纠纷等问题而采取违法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广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对犯罪行为中涉及的财物数额进行界定,根据不同的数额档次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经济状况、犯罪行为的手段和影响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数额进行综合评定。
在法律框架下,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公正合理,同时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辽宁省93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7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7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一)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7万元)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惩处。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量刑准则》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的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般包括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采取较暴力手段的,应当从恶劣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充分达到威慑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的情节和性质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和性质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犯罪时的态度、归案自首、是否具有被动的情节等,需要分别从不同维度来考虑和评估,作为判决敲诈勒索罪案件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非常重要。
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四、犯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指的是对犯罪前置条件、方法等进行预防和维护,尽最大的努力预防,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
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实事求是,精细化地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综合衡量案件中每一个因素的权重,权衡各种利益,切实为案件的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障。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全国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全国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全国以及山东省部分罪名量刑标准一、盗窃罪:全国标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标准:较大:1000巨大:10000特别巨大:60000二、诈骗罪:全国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及量刑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敲诈勒索犯罪标
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4号)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为:
1.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具有暴力、威胁、陷害等手段,或者暴力
威胁、陷害他人,以获得财物;
(2)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或者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手段,以获得财物。
二、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刑期和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
考虑,可参照下列标准的适用:
1.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入
五分之一及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涉案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
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不足全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敲诈财物达到全年收入的全部或超
过全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敲诈勒索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构成特别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
案例一(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6年9月26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未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以保证被害人在校不被欺负为由,多次勒索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现金等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97弄4号802室被害人姜某家中,索得苹果Macbookpro 笔记本电脑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又至姜某家中,索得苹果Ipad二台(经鉴定,共计价值2,600元)和Ipad mini一台(已灭失),销赃得款现金2,000余元。
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程某某向姜某索得现金1,500元。
2、2014年9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1333号就读的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内,索得该校新生樊某某现金500元、白色Iphone5S(16G)手机一部(系刘志缘所有,已灭失)、土豪金Iphone5S(16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700元),后分别销赃得款2,750元、2,700元。
3、2014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分别索得新生费吟某、王某某现金300元、100元。
4、2014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徐某某Iphone4S(8G电信版)手机一部,随后强行与新生袁某某的Iphone4S(8G联通版)手机(经鉴定,价值1,750元)互换后,予以销赃。
5、2014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上海现代流通学校学生宿舍304室内,索得新生闵某Iphone4S手机一部(因损坏无法估价,已发还)及现金1,000元。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6.28裁判规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
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
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
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内蒙古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内蒙古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在量刑标准上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其次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最后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决定。
在内蒙古地区,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这些都是判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其次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包括犯罪分子使用的威胁、恐吓等手段的严重程度,这些都是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的重要因素;最后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犯罪分子的犯罪次数、犯罪金额等,这些都是判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判断标准,内蒙古地区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于情节较轻的敲诈勒索罪,一般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是对于情节较重的敲诈勒索罪,一般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较重的罚金;最后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敲诈勒索罪,一般会依法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并处较重的罚金。
总的来说,内蒙古地区对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是严格的,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也是严厉的。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河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最新)
1.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2.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500至39999
三年以下
40000至319999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20000以上
十年以上
河南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情节
金额
刑期
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以上
小于3000
三年以下
无
3000至49999
三年以下
50000至399999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00000以上
十年以上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0至49999
三年以下
50000至399999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00000以上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和量刑标准
上海敲诈勒索罪立案和量刑标准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针对敲诈勒索罪案件,公安机关应该根据以下3个要素确定是否立案:1.主观方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侮辱、诽谤、毁谤、打击报复或者其他方法,强迫或者诱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必须要有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针对被害人,其所交出的财物总价值应当达到5000元以上,其中包括现金、实物等。
敲诈动机可以是非经济的,但是被占有的财物值应当至少在5000元以上。
如果情况非常严重,警方也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适用涉嫌敲诈勒索罪处理。
3.构成要件:敲诈和勒索是两个犯罪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同时完备了敲诈和勒索两个犯罪行为,需要同时满足敲诈和勒索两个构成要件。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敲诈和勒索两个构成要件,才能够立案。
敲诈勒索罪的刑法规定了刑罚幅度的上下限,而具体的判刑标准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如果敲诈对象是公共机构、企业或团体,或涉及较大数额的财产,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那么一般会判处较重的刑罚。
2.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法。
如果敲诈对象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或者有危险情况的人,或者利用暴力手段,或者使被敲诈人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干扰,那么判刑往往也会更严厉。
3.犯罪对象是不是遭受了财产损失。
如果受害人没有遭受损失,那么判刑通常会稍微轻一些,但是也应该依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为:1.数额较大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拘役,可以并处罚金;3.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的人员,还有可能被裁定缓刑处罚,但是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没有前科,在教育、劳动方面表现好;2.犯罪的危害性不是很大,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3.具有高度的认识和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做出了其他积极的补救行为;4.法院认为适用缓刑符合社会保护的需要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诈骗4万元已退回如何量刑
一、诈骗4万元已退回如何量刑诈骗4万元已退回的依然会被人民法院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但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罚金的处罚标准法律快车提醒您,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形决定罚金数额。
目前,罚金处罚标准只有以,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最少不少于1000元;规定了相关数额; 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金。
此外,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低于500元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区别1.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
3.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主观状态不同:诈骗罪受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受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4.立案标准不同:诈骗罪,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二万元以上。
5.刑期不同:诈骗罪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
法律解释之敲诈勒索罪 - 构成
敲诈勒索罪- 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张雷雷案件涉及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雷雷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多起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该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1.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
2.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3.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故意伤害罪。
4.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涉嫌共同犯罪。
5.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诈骗罪,涉嫌累犯。
6.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嫌自首。
7.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在张雷雷案件中,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涉嫌立功。
8.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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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二)--以劳动仲裁索赔案为视角
一、引言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由于通过如诉讼、仲裁等公权力救济具有实效性差、成本高、费时长、程序复杂等弊端,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那么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将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两个典型劳动仲裁索案件为切入视角,总结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
(一)案例1: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刑初1866号
案情简介: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从公司离职后即以公司拖欠其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劳动仲裁、诉讼。
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又以公司未给自己及其他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多次在网上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伊某公司。
经查,被告人陈某与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不足人民币4万元,但被告人陈某以会不断向政府部门举报公司威胁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5万元,后经商谈双方谈好人民币14万元,该公司何某先支付被告人陈某4万元,剩下10万元之后再给。
因迟迟收不到剩下的10万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又以继续去举报公司相威胁向何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公司报警。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的投诉、信访行为是合法行为,其要求公司补偿赔偿也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本案没有被害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案例评析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实际上是一种复合行为,也即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其中威胁行为是手段行为,索财行为是目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应当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案例1中,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
在此情况下,其向公司主张社保、公积金并无法律依据,因而陈某以向政府部门举报为由,威胁公司支付向其本人30万的行为,不再是其争取合法民事权利的方法,而应当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将该实行行为进行拆分,威胁行为不正当不合法、索财行为亦不正当合法,故而复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2中,被告人沈某因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某项目违章搭建、不交社保等问题为由,要挟国某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3.5万元,而这13.5万亦是经公司主动与沈某协商确定下来的,公司还曾出具承诺书允诺赔偿沈某该笔数额,故沈某主张赔偿13.5万于法有据,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沈某的实行行为拆分来看,威胁行为正当合法(换言之该行为不构成“威胁”行为),索财行为亦合法,故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结语
在办理此类消费维权、劳动仲裁索赔涉敲诈勒索的案件,应当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外观不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个人自由优先的刑法价值理念,将其排除在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之外,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实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