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99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广州市民政局2013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市民政部门并负责对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7.13•【文号】民发〔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85号各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民政部2018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民政部2018年7月13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直管社会组织行为,发挥直管社会组织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直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征求业务联系司局(单位)或相关综合司局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反馈社会组织。
第四条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
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直管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直管社会组织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报批类事项第五条直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一)召开换届会议,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或会议;(四)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五)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粤民函〔2020〕830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粤民函〔2020〕830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强调如下:一、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一律不得举办;正在举办的,一律中止,待符合规定后再予以开展。
二、按《暂行规定》要求,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需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指导部门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省政府,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三、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
四、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利用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评选对象及其关联方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30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优化创建示范和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评比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省民政厅决定于2024年4月集中开展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清理、分类施策、从严从紧、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达到基层负担明显减轻、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目标。
二、清理优化范围(一)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开展过或正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评比表彰活动不在清理范围内:1.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2.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3.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4.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5.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
(三)省科学技术奖不再纳入评比表彰项目目录,按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管理。
三、清理要求(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粤民函〔2023〕36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3〕36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2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11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7个,参报率为95.3%。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98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45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5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38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3年9月27日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广东省山东青岛商会广东省湖南保靖商会广东省四川旺苍商会广东省二轻工业协会广东省家居服饰商会广东省禽类制品行业协会广东省福建清流商会广东省广西钦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江永商会广东省河北张家口商会广东省湖南芷江商会广东省眼镜商会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广东省湖南韶山商会广东省河南唐河商会广东省福建建阳商会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广州留东同学会广东省人体生物组织工程学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省湖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东省枪械协会广东省红木文化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青年文艺家协会广东省司法警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广东人口学会广东省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东海洋文化协会广东省直邮协会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发展促进会广东省房车协会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广东保税区域协会广东省养生文化协会广东省脑发育与脑病防治学会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附件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广东省辽宁鞍山商会广东省江西分宜商会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广东省湖北来凤商会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河南太康商会广东汽车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广东省肿瘤靶向干预与防控学会广东省南音研究会广东省行业医院发展促进会广东省中小学校后勤协会广东省养老安老服务业协会广东省北宗山水画研究会附件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旧货业协会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广东国际钻石商会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广东省四川大安商会广东省黑龙江鸡东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广东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广东陶行知研究会广东康梁研究会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南方大学校友会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广东省民间贸易服务协会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广东省微商协会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广东省民政厅拟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一)2020年1月31日前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3年及以上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2020、2021年度报告的;2.2020、2021、2022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3.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了严重背离章程宗旨的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此次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按照九类五级指标进行评估打分。
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细则,从依法依规、党建工作、基础条件、规范运作、内部治理、能力建设、发挥作用、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以近三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成立未满3个年度的,评估内容从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2月。
三、评估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为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参评申请、初审参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组织评估专家实地考察社会组织、向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和初评意见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的通知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参评社会组织自评、第三方评估机构考察初评、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复核评定、公示,确定了以下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
现将等级评估结果通知如下:一、全省性社会团体(一)5A级全省性社会团体(21家)1.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广东省建筑业协会3.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4.广东省爆破行业协会5.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6.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7.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8.广东省涂料行业协会9.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10.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11.广东省哈尔滨商会12.广东省让爱回家公益促进会13.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14.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15.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16.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17.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协会18.广东省工业园区协会19.广东省价格和产业品牌发展协会20.广东省质量发展促进会21.广东省企业培训研究会(二)4A级全省性社会团体(10家)1.广东省家居建材商会2.广东省机器人协会3.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4.广东省湖南攸县商会5.广东省产业园区协会6.广东省能源运销协会7.广东省鳄鱼产业协会8.广东省项目管理学会9.广东省水利学会10.广东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三)3A级全省性社会团体(17家)1.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2.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3.广东省客家商会4.广东省贵州毕节商会5.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6.广东省阳江商会7.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8.广东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9.广东省社区文化艺术促进会10.广东省低碳产业技术协会11.广东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12.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会13.广东省新兴经济体研究会14.广东省政府绩效管理研究会15.广东省金融创新研究会16.广东省体质健康管理学会17.广东省扬善公益事业促进会(四)2A级全省性社会团体(9家)1.广东省佛教协会2.广东省陕西汉中商会3.广东省河南光山商会4.广东省黑龙江商会5.广东省冷链协会6.广东省抗癫痫协会7.广东省品牌研究会8.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9.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学会(五)1A级全省性社会团体(5家)1.广东省关爱老人事业发展促进会2.广东省学生联合会3.广东省青少年体育舞蹈协会4.广东省航海商会5.广东省南派武功研究会二、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一)5A级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1.广东省现代物流研究院2.广东华夏高级技工学校(二)3A级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3家)1.广东省兴农农村信息化推进中心2.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3.广东省现代社会评价科学研究院(三)2A级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广东省南粤文化交流中心(四)1A级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1家)广东南方冷链物流发展促进中心三、全省性基金会(一)5A级全省性基金会(1家)广东省侨界仁爱基金会(二)4A级全省性基金会(2家)1.广东省豪爵慈善基金会2.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三)3A级全省性基金会(3家)1.广东省心智家园慈善基金会2.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3.广东省贤能堂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基金会(四)2A级全省性基金会(1家)广东省慈阳慈善基金会(五)1A级全省性基金会(2家)1.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2.广东省佛教协会慈善基金会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10月26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相关人员: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部分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二、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复核委员会委员聘期本届聘任期5年,届内有人事变动或其他必要原因,可随时调整。
三、评估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周惠明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厅职)罗小明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文武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黎建波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一级调研员彭未名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学院院长3.委员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钟晓明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程玉乾广东省评比表彰办公室四级调研员王瑞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副处长姜波广东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主任邓梅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四级调研员贺培君广东省工商联会员工作部副部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汝杰广东省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协会会长李锦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四、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3.委员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1月4日——结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的通知各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省民政厅定于2024年8月至9月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取情况省民政厅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附件2)。
二、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在2024年的法人治理、涉企收费、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执法检查人员到检查对象注册地址听取社会组织检查汇报(参加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等),并视情况单独听取监事长或监事、从业人员代表对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查阅资料。
现场查阅检查对象会议纪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档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笔录。
现场检查法人注册地址以及相关资料,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负责人签字盖章;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检查对象需准备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原件等相关登记资料;(二)机构设置及负责人职责分工;(三)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报告;(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以及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五)其他与检查有关的资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评估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监督评估过程、审定评估结果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八条评估工作应遵循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
第九条评估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多种手段。
第五章评估等级和标准第十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标准应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作为社会组织信誉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项目委托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民政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布。
请注意,以上文档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
评估对象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项目执行能力等方面。
三、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资格1.评估机构应为经过政府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活动,严格保守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2.评估师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估程序1.评估准备阶段:评估机构应与评估对象进行沟通,明确评估目标、内容和方式,制定评估计划,并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实施阶段: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计划,采取合适的方法和工具,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估。
评估师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评估过程中的实地调研和访谈。
3.评估报告阶段:评估机构应编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
报告应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对象能够参考并改进相关工作。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应依法保密,仅供评估对象和相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评估结果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用于改进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其绩效和影响力。
六、监督与评估结果的追踪1.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确保其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评估机构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2.评估机构应主动进行评估结果的追踪,对评估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向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其改进管理和运作。
七、违法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可能被吊销相关的评估机构资质。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签订的评估合同,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但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粤民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粤民函〔2022〕346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的通知粤民函〔2022〕346号各有关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现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2022年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审计时间2022年9月至10月二、抽查审计数量本次共抽查审计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40个,其中社会团体1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25个。
三、抽查审计实施机构广州天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接15家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抽查审计工作;广东广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接25家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抽查审计工作。
四、抽查审计内容主要查看社会组织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2021年度至2022年度(截止6月份)期间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核查开展“一讲两坛三会”情况、评比达标表彰情况、涉企收费情况、资金管理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非营利法人属性的行为。
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五、抽查审计方法本次抽查审计主要采取进驻现场、听取介绍、收集资料、查阅制度等方式,以及采用审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盘点实物、函证其他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重新计算及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粤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第四章普通程序行政处罚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证据审查整理第四节形成调查结论并告知当事人第五节法制审核第六节作出决定第七节送达与公开第五章行政处罚执行第六章案件终结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救助、区划地名、殡葬管理、养老服务、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彩票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正公开履行职责;(六)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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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民民[2009]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
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
(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九条等级评估作为政府部门推动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落实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捐助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和核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要评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