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计规范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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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跨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对于抗震 有明显的不利因素。汶川地震表明,即使 是低层的单跨结构也明显比同类的多跨结 构破坏严重。
(五)限用独立砖柱。独立砖柱对于抗震十分不 利,结合一些学校带悬挑的楼面大梁支承于独立 砖柱的严重震害,本次局部修订,将 7.3.6 条提 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加强楼屋盖大梁与墙体的 连接,特别规定:“ 7~9 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
(增大系数的计算参见条文说明)
新增 3.3.5 条: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 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 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 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 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同时,条文13.3.2条规定:墙体与主体结构应 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 间位移。条文 13.3.3 条规定:填充墙在平面和竖 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当填充墙体形成短柱时,应 对柱全高加密箍筋。
(背景材料)
围护墙和隔墙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三种: 1、上下楼层的墙体数量相差很大,导致上刚下柔, 采用普通砖、空心砖的砌体填充墙尤其明显;2、 填充墙不到顶,形成短柱剪切破坏;3、填充墙在 平面内偏心布置,造成结构抗扭刚度布置失衡。
在 7.1.7 条则增加“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 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 盖 ”的相关规定,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 楼、屋Leabharlann Baidu的整体性。
(三) 关于框架填充墙的布置要求,新增强制性 条文 3.7.4 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 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修订依据
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反馈的意 见及建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国地震局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第1号
修改单 汶川地震震害调查报告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 08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条文修改共 29 条。 设防烈度变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 3 条。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 2 条(含强制性条文 1
规则与不规则的划分,条文 3.4.2 条规定了 一些定量的界限,但实际引起建筑不规则的因素 还有很多,特别是复杂的建筑体型,很难有简化 的定量指标一一区分并规定限制范围。设计人员 要根据合理的抗震概念设计原则,对所设计的建 筑的抗震性能有所估计,避免采用抗震性能差的 不规则设计方案。
(二)关于结构构件的选型,第 3.5.4 条强调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面,增加了对预制装配 式楼盖的要求:“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 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 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汶川地震中, 有很多预制装配楼盖由于构造措施不当,掉落导 致人员伤亡。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从楼盖体系和 构造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性。
一、关于山区建筑抗震设计的专门要求
强制性条文 3.3.1 条的文字适当调整,强调: “对于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 应建造丙类建筑”。有关危险地段的划分,见规 范 4.1.1 条,即“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 表错位的部位”。
将 4.1.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造于 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 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 建筑结构,地震作用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
(六)配合中小学教学用房按乙类的要求提高设 防标准的规定,在强制性条文 7.1.2 条中补充了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高度和层数的控制——“乙类的 多层砌体房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 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
在 7.1.3条 中,补充了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普通 砖砌体层高放宽到 3.9m 的条件:将普通砌体构 件改为约束砌体构件。
柱。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 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这里 的“组合砌体”意味着,在支承部位仅仅设置构 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 平面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加强混凝土楼屋盖大梁等与墙体的连接,对
于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十分重要。鉴于独立砖柱的 抗震能力较差,特别规定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 砖柱,尤其是支承大跨度楼面梁的构件应采用组 合砌体等。
要求山区建筑的地基基础,应注意设置符合 抗震要求的边坡工程,并避开土质和强风化岩石 边坡的边缘(具体内容详见讲义)。
二、关于抗震建筑结构体系的改进
(一)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建筑方案符合抗震概 念设计对于结构抗震安全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 3.4.1 条的文字做适当调整,规定:“建筑设计应 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 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 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条)。 原有非强条改为强条:15 条,其中:
6 条:文字调整,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 1 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8 条: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 非结构构件、楼梯间、施工专门要求。 其他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预制板应用、土木石民 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框架结构中,围护墙和隔墙不合理布置,可 能使结构形成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薄弱部位而引 起倒塌,这是历次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教训。 为此将3.7.4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注册建筑 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严格执行,不要重蹈覆辙。
(四)关于单跨框架结构,规范 6.1.5 条作 出补充规定:当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 中线与柱中线之间的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高层的框架结构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 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五)限用独立砖柱。独立砖柱对于抗震十分不 利,结合一些学校带悬挑的楼面大梁支承于独立 砖柱的严重震害,本次局部修订,将 7.3.6 条提 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加强楼屋盖大梁与墙体的 连接,特别规定:“ 7~9 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
(增大系数的计算参见条文说明)
新增 3.3.5 条: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 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边坡 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 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 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同时,条文13.3.2条规定:墙体与主体结构应 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 间位移。条文 13.3.3 条规定:填充墙在平面和竖 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当填充墙体形成短柱时,应 对柱全高加密箍筋。
(背景材料)
围护墙和隔墙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三种: 1、上下楼层的墙体数量相差很大,导致上刚下柔, 采用普通砖、空心砖的砌体填充墙尤其明显;2、 填充墙不到顶,形成短柱剪切破坏;3、填充墙在 平面内偏心布置,造成结构抗扭刚度布置失衡。
在 7.1.7 条则增加“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 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 盖 ”的相关规定,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 楼、屋Leabharlann Baidu的整体性。
(三) 关于框架填充墙的布置要求,新增强制性 条文 3.7.4 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 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修订依据
原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反馈的意 见及建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国地震局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第1号
修改单 汶川地震震害调查报告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 08局部修订)主要修订内容
条文修改共 29 条。 设防烈度变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共 3 条。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共 2 条(含强制性条文 1
规则与不规则的划分,条文 3.4.2 条规定了 一些定量的界限,但实际引起建筑不规则的因素 还有很多,特别是复杂的建筑体型,很难有简化 的定量指标一一区分并规定限制范围。设计人员 要根据合理的抗震概念设计原则,对所设计的建 筑的抗震性能有所估计,避免采用抗震性能差的 不规则设计方案。
(二)关于结构构件的选型,第 3.5.4 条强调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面,增加了对预制装配 式楼盖的要求:“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 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 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汶川地震中, 有很多预制装配楼盖由于构造措施不当,掉落导 致人员伤亡。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从楼盖体系和 构造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性。
一、关于山区建筑抗震设计的专门要求
强制性条文 3.3.1 条的文字适当调整,强调: “对于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 应建造丙类建筑”。有关危险地段的划分,见规 范 4.1.1 条,即“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 表错位的部位”。
将 4.1.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造于 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 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 建筑结构,地震作用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
(六)配合中小学教学用房按乙类的要求提高设 防标准的规定,在强制性条文 7.1.2 条中补充了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高度和层数的控制——“乙类的 多层砌体房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 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
在 7.1.3条 中,补充了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普通 砖砌体层高放宽到 3.9m 的条件:将普通砌体构 件改为约束砌体构件。
柱。跨度不小于 6m 的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 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这里 的“组合砌体”意味着,在支承部位仅仅设置构 造柱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进行沿楼面大梁平面内、 平面外的静力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加强混凝土楼屋盖大梁等与墙体的连接,对
于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十分重要。鉴于独立砖柱的 抗震能力较差,特别规定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 砖柱,尤其是支承大跨度楼面梁的构件应采用组 合砌体等。
要求山区建筑的地基基础,应注意设置符合 抗震要求的边坡工程,并避开土质和强风化岩石 边坡的边缘(具体内容详见讲义)。
二、关于抗震建筑结构体系的改进
(一)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建筑方案符合抗震概 念设计对于结构抗震安全的重要性。强制性条文 3.4.1 条的文字做适当调整,规定:“建筑设计应 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 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 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 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条)。 原有非强条改为强条:15 条,其中:
6 条:文字调整,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 1 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8 条: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 非结构构件、楼梯间、施工专门要求。 其他 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预制板应用、土木石民 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框架结构中,围护墙和隔墙不合理布置,可 能使结构形成刚度和承载力突变的薄弱部位而引 起倒塌,这是历次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教训。 为此将3.7.4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注册建筑 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严格执行,不要重蹈覆辙。
(四)关于单跨框架结构,规范 6.1.5 条作 出补充规定:当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 中线与柱中线之间的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高层的框架结构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 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