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标的的编制方法及投标调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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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标的的编制方法及投标调标技巧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1一般规定

1.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1.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1.1.3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1.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1.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则;

2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2.2招标人若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还应提供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1.3 措施项目清单

1.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则未列的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投标人补充项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补充,招标文件无规定时,补充的项目应单列并在投标书中说明。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

表表3-1

1.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或是以“项”编制,由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1.4 其他项目清单

1.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1.4.2出现本规则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1.5 规费项目清单

1.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

2住房公积金;

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5.2出现本规则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1.6 税金项目清单

1.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1.6.2出现本规则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2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2.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2.4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2.5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2.6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7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2.8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也不得变相约定由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风险。

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9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三、招标最高限价

3.1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一般应包括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2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未按规定编制的具体内容,并可提出更正要求。若招标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办理情况投标人不满意的,投标人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四、投标价

4.1除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4.2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4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4.5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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