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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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工作要求
一、巡视分界划分
富东:
锡廊II线0588-0636/锡廊I线0596-0644(属地:蓟县)
锡廊II线0637-0643/锡廊I线0645-0651(属地:宝坻)
廊河I线0001-0068/廊河II线0001-0068(属地:宝坻)
廊河I线0069-0147/廊河II线0069-0147(属地:武清)
廊河I线0148-0234/廊河II线0148-0234(属地:武清)
盛发:
廊河I线0235-0315/廊河II线0235-0315(属地:静海)
廊河I线0316-0396/廊河II线0305-0396(属地:静海)
定河Ⅰ线0268-0319/定河Ⅱ线0268-0319(属地:静海)
定河Ⅰ线0320-0370/定河Ⅱ线0320-0370(属地:静海)
河泉Ⅰ线0001-0009/河泉Ⅱ线0001-0009(属地:静海)
巡视起点为:巡视段小号侧杆塔,并向小号侧延伸至上一基杆塔的大号侧金具向大号侧1米处;
巡视终点为:巡视段大号侧杆塔的大号侧金具,并向大号侧延伸1米。
二、基本规程参数:
1) 特高压保护区划分: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依据《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2) 导线对建筑距离: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15.5米。
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7米。
(依据《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附录B)
3) 导线对树木距离:
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林区或林带)不小于14米。
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时与果树、经济作物、行道树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6米。
(依据《10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附录B)
*附录1:相关工作依据
三、护线队工作要求
1) 巡视周期:护线公司对责任段线路通道在一个巡视周期内全部巡视完毕。
2) 定期巡视过程中对每基杆塔拍照,包括三张照片:即杆塔本体(要求看到杆塔运行号)、杆塔大号侧通道、杆塔小号侧通道,照片上应显示日期。每次巡视结束后,护线队资料员将照片留存一个月,检修公司特高压输电会开展不定期检查。
3) 护线队对保护区内施工、违章建筑、线下堆物、树线矛盾、交叉跨越、鱼池泡杆、路中(旁)杆塔情况、导线对地距离不足情况等所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环境隐患应及时在现场拍照,于当日下班前发送到微信群中。
4) 护线队严格按照巡视周期进行巡视,合理安排值守点,明确巡视内容和记录等要求。
5)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各种违章行为和隐患及时制止、处理,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书、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对于拒签的应做好记录并留取证据材料,后续可将相关文书帖在隐患物上照相存档,并安排人员密切关注,做好防范措施。对严重、危急的隐患及时将隐患报告报至特高压输电运检室。对各类事件的处理要有记录有档案,有关证据和资料要保存完好。
6) 按时参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析会,按照会议模板内容进行汇报。
*附录2:护线周例会工作汇报模板
附录1
相关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国网〔运检/2〕294-201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检查考核指导意见》(津电运检〔2015〕44号);《检修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特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工作安排》。
重点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备、变电设备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备。
在电力设备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备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三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