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必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二、简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一、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具备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是指犯罪人具备明确的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2. 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结果和非法性。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动或者不作为;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非法性是指犯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 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密切相关但又有区别。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对犯罪行为和后果的客观存在要求。
只有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的刑法责任及其种类1. 刑法责任的概念刑法责任是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和法律后果。
刑法责任可以通过判决和处罚来实现。
2.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主要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其中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负责;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对于其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存在着累犯、坦白等其他类型的刑法责任。
三、刑法主要罪名及其特征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备犯罪故意,明知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而选择实施。
故意犯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盗窃等。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达到故意的程度,但是在应当有预见和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危害后果。
过失犯罪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失火等。
3. 犯罪共犯犯罪共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进行实际参与、协助、纵容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共犯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a.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同作 为的形式一样具有行为性
b.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并且 能够履行为前提
c.不作为是没有履行刑法要求履行的特定义 务的行为
.
2、不作为的前提 根据什么来认定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为法定的犯罪对象与非法定的犯罪对象 4、按每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的多少,分为单
一犯罪对象与复杂犯罪对象
.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
质关系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 —所有权本身。”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具体与抽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决定
.
产生特定义务的根据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法律上明文规定 2、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 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 5、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
履行的特定义务
.
3、不作为的种类问题 (1)以犯罪形态为划分的对象,以作为和不
作为为划分的标准,以区分罪与非罪和此 罪与彼罪的界限为目的,从犯罪构成的角 度上,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全部具体犯罪 划分为四类: a.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构成 b.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c.有些犯罪两种行为形式均能构成 d.有些犯罪由作为于不作为两种形式才能构 成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犯罪构成的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建立起 来的,首先产生于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刑法 学
.
(二)历史渊源 13世纪 意大利宗教裁判纠问程序——如果 不能根据严格的证据法对这种客观的犯罪 事实的存在进行确证,就不能继续进行特 别纠问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总论总复习
《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了解,选择题)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任务(了解,选择题)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属地管辖(重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二)刑法的属人管辖(理解,选择题)(三)刑法的保护管辖(理解,选择题)(四)刑法的普遍管辖(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了解,选择题)(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了解,选择题)第四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重点,选择题、论述题)。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了解,选择题)三、罪刑均衡原则(了解,选择题)第二章犯罪和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特征(理解,选择题)(一)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惩罚性二、犯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加以区分(理解,选择题)(二)根据总则条文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条件的规定加以区分(三)根据分则条文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加以区分第二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理解,选择题)第三章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理解,选择题)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理解,选择题)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选择题)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犯罪的三种概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刑法案例的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一天晚上,李某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设备。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主动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律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求。
2. 犯罪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设备,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符合犯罪客体要求。
3. 犯罪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盗窃公司电脑设备,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仍然故意实施,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求。
4. 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潜入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设备,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求。
二、量刑情节1.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告人退赔全部赃款,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刑法是一门涉及犯罪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学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具有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刑法实施的基础,也是刑法体系的核心。
其中包括: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罚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益保护的核心,要求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应该提前明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具有相对平等性和相对合理性。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等。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成分,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内心的犯罪主观状态。
三、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
(1) 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过失。
(2) 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行为后果责任。
2. 免责情节:刑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在救护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极端缺乏责任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等情况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刑法种类及适用1. 刑法种类: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1) 普通刑法:包括了行为刑法和结果刑法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到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
(2) 特殊刑法:特殊刑法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比如危害国防利益、破坏金融秩序等。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1.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2. 内容:(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条件(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3)具备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以及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1.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成立犯罪的标准;(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4)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四.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
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需要认定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某行为事实是犯罪的场合,必须认定:(1)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2)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面);(3)行为人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4)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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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国家或人民的利益已造成的实际损害;
②潜在的危害性,即造成的现实威胁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总则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2、确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①应依据事物的本质来把握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现象;
②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不能由危害后果倒推犯罪
现象:甲死亡,尸体倒在路边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章犯罪概念
重点复习: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通说的排列顺序符合认定犯罪的过程,有利于查明、确定犯罪。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第五章犯罪构成
【学习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概念笼统、概括地规定了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总体原则,是从整体上认识犯罪,它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确定犯罪的总标准
犯罪构成说明了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哪些具体的法定条件,在犯罪概念基础上直接对犯罪进行认定。它所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
每个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一个要件,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
(二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法律标志
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法定意义的事实特征才是其构成要件的事实。因此,必须将构成要件的事实与其他事实相区别。
案例:某甲,男、25岁、广州人、无业,身高体瘦、未婚。某日夜间11时许,某甲在广州市东莞区某巷子内遇到一名提黑色手提包的41岁中年妇女,乘其不备,某甲抢过其手提包便跑。包内有一红色钱包,内有700余元及证件,戒指一枚,手机一部,总值8000余元。
四、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案例:被告人:乔甲,男,16岁,高中生。
03年暑假到其叔乔乙家借宿。同年7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2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60元。由于乔乙大意,未发现少钱。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8月3日、8月10日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当乔甲又于8月17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因事回家的乔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这些就是构成抢夺罪的具体要件。
其他事实特征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起决定性作用。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
(三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均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该特性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第二节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要件,或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犯罪客体
即犯罪侵犯了什么?具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①被乙故意杀死故意杀人罪
②被乙过失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
③乙是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④意外事件
⑤突发急病死亡
3、确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用弹弓打烂一路灯,该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随地吐痰有社会危害性吗?构成犯罪吗?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它们不受刑法调整。
从程度上看,并非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刑事违法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刑法规范的角度分析。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中的反映。
பைடு நூலகம்(三刑罚当罚性;
侧重于从行为与国家的反应方式的角度分析。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前面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概念,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前者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后者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处罚。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三、自然犯与法定犯;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即犯罪是怎样进行的?具体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的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后果、时间、地点、手段等。
(三犯罪主体
即谁实施的犯罪?具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即为什么实施犯罪?具体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过失。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立法经验,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犯罪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并通过《刑法》第13条体现出来。
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侧重于从行为与社会的角度分析。本质上,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各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