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采用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商事等领域。
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加灵活、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以满足各方的合理需求。
首先,调解是一种自愿、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以和解为目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具有快速、经济、隐私保护等优势,因此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得到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家庭纠纷、劳动争议、邻里纠纷等领域,调解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其次,仲裁是一种由仲裁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的方式。
仲裁具有强制力和隐私保护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高效、经济等特点。
仲裁适用于一些涉及商业合同、房地产等领域的纠纷解决,特别适用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再次,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一些需要法律、法规明确适用的纠纷中,诉讼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程序,能够保障法治和公正性。
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刑事犯罪、侵权纠纷等严重纠纷中,诉讼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纠纷解决手段。
最后,协商是一种通过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方式。
协商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是纠纷解决中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在家庭关系、社区争议等一些关系较为密切的纠纷中,协商能够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关系,并达到双赢的效果。
总的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选择和灵活性。
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同时,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之间也可以相互结合和补充,以实现更好的纠纷解决效果。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法律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未来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专题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三)解决机制
• 1.自力救济(私力救济)
• (1)文献:[美]E.A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严存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
徐昕:论私立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5年版
• (2)定义
• A.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力救济是指权利
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
过实施自助(如扣留吃霸王餐的顾客,应
注意限度)或自卫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
权利。
B.self-help,《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 个人无需寻求法院的命令便可自己运用的 某些合法的补救措施。包括自卫、灾难损 害的解救、妨害的减少、罪犯的扭送等少 数几种措施。
C.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来实现或保障权 利。与此定义相对应的即是“禁止私立救 济”的提法。
(5)注意事项
《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 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 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 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其一,对方是村长的儿子,是地方上的强 势人物,他们胳膊抗不过大腿;
其二,不了解正式制度,又“脱离了群众”, 不清楚“乡亲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吃不准自己究竟是不是“占着些理”,不 敢贸然挑战两位“国家干部”的权威。
• 事件的最终结果:仅过一晚,老李反悔。 他的邻居、家人都认为,老李好心帮忙, 却还要赔人家7000元,责任划分不公平, 显然是因为小王的父亲是本村村长的缘故, 这样的解决方案属于“官官相护”。老李 于是公开表示:不再承认协议的效力。彭 长安对此无能为力,小王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庭判决认可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划分和赔 偿金额。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老李就和 儿子一起去广东打工了。家里只留下年迈 的母亲和年近半百的妻子,泥土砌成的农 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可供执行。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民事纠纷呈现出数量激增、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等新特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成为民事纠纷司法改革的趋势。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特征不明显、过分依赖诉讼、各制度间缺乏衔接等问题。
通过分析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和我国新时期不断发展的“枫桥经验”的优势,从横向和纵向上探讨我国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多元化解机制; ADR; “枫桥经验”;Abstract: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process, the civil disputes bear new characteristics: the number of the disputes has increased sharply, the appeals have diversified, the demands become varied, and pluralistic resolutions for the disputes have become the trend of civil dispute judicial reform. China has initially set up a diversified settlement mechanism for civil disputes. However,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in practice: indistinctiveness of the diversified characteristics, excessive reliance on litigation, and lack of cohesion between different systems. By analyzing th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dvantages of "Fengqiao Experience" in the new era of China, the improvement of multipl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ivil disputes in China is studied from both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perspectives.Keyword:multi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ADR; Fengqiao Experience;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利益分配格局也发生较大调整。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浅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
本文简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剖析了民事纠纷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构建民事纠纷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民事纠纷;和谐社会多元化随着国家颁布法律赋予民权,从多年的统计数据中明显看出,民事纠纷开始多发化,除了传统型的民事纠纷类型外还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而随着传统的以行政调解、单位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的崩解,我国应建立起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中心的民事解决方式,如何能够使民事纠纷有效、迅速地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民事纠纷是指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的事涉及私法关系之间的纠纷,它是由于地位平等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义务或者责任而形成的法律纠纷。
(一)复杂性民事纠纷因为具有交叉复合的特点,有的是纯粹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但也有不少是民事纠纷与行政、治安、刑事案件重合在一起。
(二)多样性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益和民事责任,各种民事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传统的邻里纠纷、买卖纠纷、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动纠纷、合伙经营纠纷等。
在法律特别规定时,各种新型的纠纷,如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纠纷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特定事实的争议,并且是涉及各个领域。
(三)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权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二、构建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表现出一元化和板块化。
一方面,国结合行政化企事业单位。
居委会、妇联等社团组织,形成对公民的直接检查,建立起新政权,在政治上要求是隐性化、非公开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形成新的公民集合体。
国家在高度计划体制弊端基础上的理念转向,仅局限于国家政权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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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移民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诉讼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根据其内容和特点,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可分为1、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其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三、ADR(一)ADR的主要形态:1、和解。
主要特征:(1)高度自治性(2)非规范性2、调解。
调解除了具有和解的特征外,它的一个明显特征是调解人的居中性。
3、仲裁。
有四个特点:(1)自愿性(2)民间性(3)自治性(4)合法性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和正当性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审理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应当既包括实体性目的也包括程序性目的,应当是以此为基础的多个目的的统一。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一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它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适用民事纠纷是社会当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纠纷种类。
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行政指导意见,民众形成了凡事诉法院的习惯。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纠纷特别是大量民事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不仅耗费纠纷双方的时间、金钱;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
目前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都纳入解纷机制中。
然而,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几种不同解纷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标签:民事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递进模式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每个人在处理事物和人际关系时总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关键,然而可以分配的利益和资源是有限的,无法绝对满足各方:因此在人们纷繁复杂的交往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矛盾纠纷。
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途径很多,按照强制力、权威性从小到大排序为纠纷当事人自行和解、民间组织机构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目前在我国,民众将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首选途径的现象一直存在。
以笔者的实习经历为例,笔者于2011年2月至2011年5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分配包括庭前文书的制作发放、参与案件庭前调查、旁听庭审及合议庭分析案件以及宣判后案卷的整理归档。
成都中院民一庭负责的民事案件范围涵盖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确认、其他侵权纠纷等。
一个合议庭平均每星期从立案庭接收的符合立案形式条件的纠纷案件有50个之多。
在严格的审限压力下,法官和书记员每天必须不停歇地忙碌。
笔者实习所在的合议庭最忙碌时曾经一天之内就四个案件进行了庭前调查谈话并且就八个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如此高密度的处理纠纷使得纠纷、案件处理越来越趋于形式化,合议庭针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人力进行详细地了解推敲,便容易出现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同时越来越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帮助无形之中也加重了解纷成本,庭前调查谈话是案件正式进入庭审阶段前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案件主审法官会在该步骤对案件有一个较为详细全面的调查了解,直接影响之后可能出现的庭审,同一天当中法官会就多个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很多当事人常常需要花费大半天的时间等待自己所属案件的调查排序,庭前调查若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即择日庭审、等待宣判执行。
浅析和谐语境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理想状态
浅析和谐语境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理想状态【内容提要】论文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度,归纳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7种路径,分析其特点;结合实际,探讨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的现状;提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七个层次,即民商事纠纷自行解决或通过宗教解决的第一层次,通过他人协调解决的第二层次,通过群团、社会组织解决的第三层次,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的第四层次,通过议会、政党解决的第五层次,通过仲裁解决的第六层次,通过司法解决的第七层次,进而将第一、二层次划分为低层次,第三、四、五层次划分为中层次,第六、七层次划为高层次;设想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状态是从第一层次到第七层次形成上窄下宽的金字塔型,大多数纠纷经低层次、中层次路径解决,少数或极少数纠纷经高层次路径解决;并从8个方面提出促进多元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形成的对策;最后,较全面阐述人民法院对促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形成的独特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和谐社会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
“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
为此,笔者以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入手,对构建理想的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状态进行分析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之现状分析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对解决纠纷路径的选择,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纠纷的性质、种类、复杂程度,组织机构的公信力、健全程度以及社会对纠纷解决路径的导向等不同而不同。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今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纠纷和矛盾也愈发频繁地出现。
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多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双方和解和谐的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比如调解、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速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增加了解决问题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会不断完善和拓展应用范围,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2000字到此结束】2. 正文2.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和途径的机制,以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这种机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纠纷多样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传统的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和便捷性。
通过结合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可以更全面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实现公正、合理和快速的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避免纠纷升级,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消耗。
2.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调解员)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1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
纠纷的存在虽然对既存的社会具有负面的影响,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视角分析,纠纷同时又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而且纠纷的有效解决,可以促进新的和秩序的诞生。
为此,我们对德州市来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考察与分析,着力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的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州市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的实证考察与分析(一)各种常规性非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基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这些机制在诉讼外纠纷解决中起到重要作用。
1.人民调解通过对表一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与人民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逐年下降的趋势相比较,德州市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数量有升中有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2.仲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目前存在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三种形式。
(1)商事仲裁。
自德州仲裁委员会建立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一直偏少,1997年到2023年,年均收案数在30件左右。
2023年到2023年,均年收案100件左右。
其中,2023年共受理128件,裁决结案56件,调解结案72件,被人民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仅1件。
(2)劳动争议仲裁。
从统计数字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到的案件数偏多。
3.行政处理对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可以分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两类。
(1)行政裁决。
调研中,我们走访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的有关及部门。
我们发现,在土地确权、环境污染、拆迁补偿等方面行政处理解决了大量的纠纷。
例如,2023年,德州市建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纠纷87件。
其中只有2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裁决而向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调解。
德州市交警支队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以事故认定为基础,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当事人心目中的权威性优势,协调各方关系,成功调解了80%左右的交通事故纠纷。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持续的执法保护
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路径不只是停留在国家的依靠上,同时也离不开持续的执
法保护。
当一次民事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进行调解、调停和仲裁。
如果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没有达成一致,通常可以起诉到法院。
经法庭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以证据为依据,发布公正的裁决书,确保双方都听从裁决。
另外,在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推行私了结或
流了文方式处理。
当双方当事人同意时,法院可以通过调节协议,审查双方调节书,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当双方开始沟通,达成和解时,法院可以发布流了文作为证明,以解决这一纠纷。
此外,为了确保实施这一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牢固有效,还需要强化执法
保护。
警方可以进行道路调查,搜集相关事实、证据,也可以进行侦查,逮捕和取证,确保民事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
总之,多元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实施,需要健全的民事制度,要对司法活动进
行有效监管,要强化肩负着执法职责的警察部门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纠纷,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解决多元化纠纷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多元化纠纷一般指的是各种冲突和争议,包括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商业纠纷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纠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需要建立一种更灵活、更公正、更高效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是提供各种可选择的途径,让纠纷双方能够选择适合他们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层次。
首先是协商。
协商是一种自愿的、非正式的谈判方式,纠纷双方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优点是快捷、经济、灵活。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随时调整和协商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各自的利益和需求。
协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一方强势,或者双方之间关系紧张时,协商可能无法取得进展,需要进一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其次是调解。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向纠纷双方提供中立、公正、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减少对关系的伤害。
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理清纠纷问题的核心和关键点,促进双方更好地沟通和理解。
调解的结果并无法强制执行,需要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再次是仲裁。
仲裁是一种通过法院外的第三方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是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均具有强制力。
仲裁的优点是独立、中立、效率高。
仲裁的结果也相对公正和可预期。
仲裁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费用较高、程序复杂等。
最后是诉讼。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的特点是有强制力和法律效力。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但是诉讼的结果一旦确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强制执行力。
在一些严重的纠纷和无法调解的情况下,诉讼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纠纷双方的需求,提供更有效、更公正、更高效的解决方式。
纠纷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在国际商业领域广泛使用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ADR的全称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即“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
ADR包括调解、仲裁和和解等多种方式,
通常用于解决民事和商业争端。
调解是ADR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调解员作为中介人,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员通常是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和商业实践,可以提供中立、公正的意见。
调解的好处是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争端,同时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仲裁是ADR中比较正式的方式,通常需要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员通常是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和商业实践有深入了解。
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证词和证据,最终做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是程序正式、公正、高效,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和解是ADR中另一种常见的方式,和解是指双方在谈判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和解的好处是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解决争端,同时维护了双方的关系。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在于可以让双方自主协商,达成共识,同时保护双方的利益。
对于国际商业领域来说,ADR可以省去复杂的诉讼程序,减少成本和时间,更好地维护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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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多元解纷制度
法院多元解纷制度是指在法院内部设立多种解决纠纷的机构,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当事人的需求。
这种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多元解纷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调解、仲裁、速裁等。
首先,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靠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
在法院多元解纷制度中,调解主要由专门的调解员或调解组织负责。
调解员通常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退休法官等。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协助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寻求共识。
调解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保密性强等优点,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纠纷案件。
其次,仲裁是一种介于诉讼和调解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通常不需要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仲裁适用于商事、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跨境交易的案件。
再次,速裁是一种简化的诉讼程序,主要针对一些简单、小额的民事纠纷。
速裁程序通常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庭审过程简化,审理时间较短。
速裁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速裁适用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如邻里纠纷、交通事故等。
此外,法院多元解纷制度还包括家事审判、行政审判等专门审判机构,以及诉前调解、立案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法院多元解纷制度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司法改革措施。
通过设立多种解决纠纷的机构,既能满足不同类型案件和当事人的需求,又能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在实践中,各国应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多元解纷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纠纷问题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解决纠纷成为了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单一的法院解决方案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并就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即在法院之外,通过其他各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它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协调、咨询、调查、协商、和解等形式。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在法院制度之外,为了解决纠纷问题而建立的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出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纠纷双方的成本和时间。
它也体现了对社会多元化的尊重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当前,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调解各类纠纷2822.4万件,仲裁146.9万件。
各地方的人民调解组织繁多,全国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各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调解、支持仲裁、鼓励公证的综合性机构。
我国还加强了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人民调解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如适用范围不明确、执行难度较大等问题。
人民调解员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存在差异,影响了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质量和效率。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
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
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民事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而其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是一个逐渐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调解、协商等多种途径。
首先,法院诉讼是我国最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寻求司法机关的裁决。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以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诉讼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且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并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快速、简便、高效等特点,适用于一些纠纷较为简单和迫切要解决的情况。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我国设有各级仲裁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另外,调解是一种通过调解人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是自愿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人或者请求相关机构安排调解。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双方面对面的协商,也可以是通过调解书等书面形式进行。
调解的优势是在快速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减少了社会成本。
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签署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总的来说,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
法院诉讼作为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可以确保司法公正;仲裁具有快速、便捷等特点;调解和协商则强调双方的自愿和合作性。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及其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涉及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决策层面和操作层面、确定性层面和探索性层面等方方面面,而这些亮点,恰成为构筑和打造国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框架的重点、要点和关键点。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时代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比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助于破解法院正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行使更为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助于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发育成长,有助于民事纠纷得到更具针对性的类型化解决,有助于彰显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更加丰富的内涵等等。
这里仅就以下两点做重点阐述:第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拓展了司法改革的覆盖范围,指引了司法改革的新型领域,明确了司法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所在,同时启迪着更深层次的改革诉求。
长期以来,诉讼或审判被视为民事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国家通过法院几乎将纠纷解决权全盘垄断,诉讼由此陷入公力救济唯一化的泥潭之中,诉讼中的弊端日益凸显,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普遍,诉讼中的不公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诉讼的过程和诉讼的结果很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与愿望,由此所造成的诉讼难题不断产生,比如诉讼难、公正及时审判难、执行难、申诉难等等,也造成了纠纷化而不解、案结事难了以致纠纷大量外溢、信访上访等现象。
这也导致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难以实现,司法既判力脆弱,司法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司法公信力大受损伤。
与此同时,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则日趋式微,比如人民调解功能萎缩,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不再行之有效,社会团体和组织化解纠纷的机能生成困难。
这就形成了诉讼高耸、非诉讼矮化的非协调性制度现象。
非诉讼机制的弱势低能势必制约和影响诉讼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形成了双输而非双赢的尴尬局面。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发布时间:2021-12-27T05:22:32.727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杨若妍[导读] 2004 年我国将多元化纠纷改革正式推上历史舞台,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也一步步推进。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有效减少了诉诸法院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些许问题。
西北政法大学2004 年我国将多元化纠纷改革正式推上历史舞台,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也一步步推进。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广,有效减少了诉诸法院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些许问题。
一、公众对司法存在认识偏差我国自古就有“厌讼”的习惯,人们遇到纠纷一般会通过调解来解决,但现代法治“法律至上”的理念促使我们从国家层面开始将解纷权收拢到法院,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加上法院为树立自身权威而不重视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致使了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退化。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调解就不比之前那么受欢迎。
其次,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升,“秋菊打官司”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当出现纠纷时人们的视野从关注司法再到热衷司法,甚至对诉讼的积极价值普遍持有一种盲目的执念,社会上广泛存在着信法不信调、司法万能、权利意识即是诉讼意识的观念,反而对诉讼的局限性、高成本等负面价值认识不充分。
另一方面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缺乏强制力,履行与否往往是依靠当事人的意志,一旦履行不能必然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信赖。
二、相应的立法体系尚未建成由于我国的解纷机制起步晚,即使进步飞速,仍赶不上世界水平,与广大群众对解纷机制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理论研究程度不够深,制度设计依然不尽全面,使得各级部门仍停留在依靠各地实践经验及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缺乏相关立法,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其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考主观题民法术语
法考主观题民法术语法考主观题民法术语较多,以下是部分常见的民法术语:-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平等原则。
-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禁反言。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在线诉讼原则。
-两审终审制。
-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合并:诉的预备合并(主位请求VS备位请求);诉的重叠合并。
-反诉:主体同一;请求独立;牵连关系。
-主管(受案范围)。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VS被告就原告。
-协议管辖。
-专属管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应诉答辩。
-应诉管辖。
-管辖恒定。
-必要共同诉讼VS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S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代表人诉讼: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S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诉讼代表人VS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般授权VS特别授权。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公告送达。
-委托送达。
-行为保全VS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VS诉中保全VS执行前保全。
-先予执行。
上述术语仅是民法主观题考试中可能涉及的一部分,在考试中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的专业术语,需要根据具体的考试内容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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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作者简介:高传奇,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史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03-02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
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
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
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
因为“法官”也是“官”,这就造成了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像调解、仲裁等机关却是“门可罗雀”的局面,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法院任务量大,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判决的质量。
另一方面,仲裁、调解、和解由于人们的长期的冷落,这些机关的作用在一步步的退化中,这也造成了诉讼的单一化的局面。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
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
(1)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
(2)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
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3.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
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考核方面。
对案件调解率以及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重要职能转变,没有相应的制度导向加以规定和约束。
法院应当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工作的职能,但这项职能具体落实到法院岗位业务考核上,往往只是一般倡导,但是缺乏硬性要求,缺乏奖惩措施。
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指导、以及如何指导、指导成效如何,从基层法院的目标考核看,这些并不重要。
4.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和含义的感悟、认同从而自觉维护。
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法律的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
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所以也应服务于人民。
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被人们认可。
司法权的人民性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是因为人而生,因为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处处体现对于人的终极关怀;法律更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也要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
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特别是对于社会上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实质的正义”,从而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其。
二、要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我自己个人认为,要解决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非诉讼解决机制那边却“门可罗雀”的尴尬局面,我提出了以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1.坚持正确的法制观念的舆论宣传,要改变过去一味的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要在宣传法律思想的同时对非诉讼解决机制方法的宣传也要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要加大宣传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作用等,使人们逐渐了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便捷性以及司法成本低等优点,从而引导和鼓励人们多采用非诉讼的调节机制。
规范非诉讼调节机制。
除了上述舆论导向的影响因素外,非诉讼机制的自我规范不够健全,从而导致了人们在心理上对非诉讼机关的不信任,所以,非诉讼机构要首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就是在某些方面要给予非诉讼调节机关更大的权力,从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是自己的裁决和调节能够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拥护。
2.坚持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所谓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民间的纠纷,也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一种民间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坚持以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双方的诉求的原则、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调解,符合我们几千年“和为贵”的传统思想。
因此,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3.坚持仲裁裁决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把自己的纠纷交给自己选定的具有一定仲裁资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并且仲裁失败的一方要接受制裁的制度。
仲裁制度也是民间的一种非讼制度,仲裁制度坚持独立的原则,仲裁不属于任何行政制度,不按照行政级别和等级以及地域来设立,而是根据各地方的需要而设立。
虽然仲裁机构受到法院的监督,但并不属于法院的隶属部门,而是独立的行使自己的仲裁权。
除此之外仲裁机关还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及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
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坚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解决的办法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劳动争议的和解,就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协议,在遇到纠纷时候按照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解决的方式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从而有利于矛盾的最小化解决。
第二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就是双方把争议交给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说服、劝导以达到解决矛盾的效果,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
第三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就是把劳动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依据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不依据另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仲裁的诉讼时效一般是60天。
第四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把劳动争议交给人民法院来审理以达到解决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在当今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为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一方面它能够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诉讼成本,从而使得法院也从繁重的案件中得以缓解,也有利于使得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
因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机制具有诉讼成本低的特点;另一方面通过分流的方法使得法院的任务量相对减少,这就对于法官们提供审案的效率和增强判案的水平,这也会大大的提高案件的正确率,以防或者是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
这样就会减少群众的上访的事件发生,从而缓和了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把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深入人心,让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
有利于人们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从而为真正的依法治国奠定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另外,坚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滥用诉权,特别是在当今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今天更应该大力提倡和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解决机制,尽量避免和减少生活中出现“一元钱的官司”。
因为这种诉求的滥用是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必须要坚决的抵制,从而使这种事件减低到最小化。
还有,就是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和为贵”,坚持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有利于继承和传承我们的优良传统,促进文化和谐和家庭和谐,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解,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的建立,有利于增强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宽容度,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都有自己的责任感,而不是因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输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甚至会出现熟人之间“形同陌路”,更有甚者结下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这样不仅仅不利于整个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
所以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更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提供了一条光明之路,发展之路。
以说,建立多远化的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当代人民,对后世子孙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一句话: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哈书菊.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五个坚持”.光明日报.2009.[5]美]科寒著.孙立平等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