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探析
完善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的思考
完善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的思考完善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的思考罚款收缴是行政处罚执行的内容之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必然结果。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款收缴行为,实现行政处罚执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证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
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对分(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一、操作程序混乱、罚款无法收缴等现象,规范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分(延)期缴纳罚款应符合的条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但在行政处罚执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现象。
例如当事人因遭受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缴纳罚款根本就无法实现。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缴纳罚款条件,必须把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故意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
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
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
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经济制裁导致的。
治安管理罚款的缓交规定
治安管理罚款的缓交规定治安是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而治安管理罚款作为治理社会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之一,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与当事人的合理需求相适应,缓交罚款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规定。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罚款的缓交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治安管理罚款的缓交规定的法律依据缓交罚款作为治安管理罚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当事人缓交罚款,以缓解其经济负担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缓交罚款的适用条件缓交罚款并非适用于所有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缓交罚款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可以考虑对当事人缓交罚款:1. 经济困难: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且其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时,可以申请缓交罚款;2. 特殊情况: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立即缴纳罚款,例如因病、失业、丧失赡养能力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缓交罚款申请;3. 善意缴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缴款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缓交罚款;三、缓交罚款的程序缓交罚款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缓交:当事人在接到治安管理罚款通知书后,可以向相关公安机关申请缓交罚款。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缓交申请书、经济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 审核决定:公安机关将对当事人的缓交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审核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或进行相关调查;3. 缓交期限:如果当事人的缓交申请被批准,公安机关将规定一定的缓交期限,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4. 监督检查: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内需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措施保障缴款的履行;5. 后续处置:如果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内未能按时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可能会取消缓交罚款的权益。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_崔文俊[1]
第31卷第3期2014年6月政法学刊Journal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31No.3Jun.2014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崔文俊(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摘要: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在确定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时,应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强制执行时效期间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至于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应当根据罚款数额的大小和当事人可预期的罚款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完善罚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制度,有必要规范和健全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分期缴纳;行政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745(2014)03-0027-04收稿日期:2014-03-01作者简介:崔文俊(1975-),男,湖北襄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施行细则》第27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前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免产生执行过于严苛,违反期待可能性原则的问题。
为此,《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五十二条作了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原则,若无具体化的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执行。
目前,虽有部分行政机关对前述规定作了一些细化,但总体上仍不够具体、明确。
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时有所遵循,有必要对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以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为条件。
浅谈处理不履行缴纳交通罚款义务案件的经验和办法
浅谈处理不履行缴纳交通罚款义务案件的经验和办法近年来,基层单位普遍存在交通违章罚款执行不到位问题,且涉及总金额较大,已成为公安机关在执行环节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如何有效快速的依法督促罚款缴纳到位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情况交通违法一直有数量庞大、涉及面广、相对人多等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和第109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四种形式。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
但执法机关缺乏强制缴纳措施、部分违法行为人法律意识差等因素影响,交通违法罚款执行并不尽如人意。
以某地为例,2018-2021年,共计8994件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罚款执行不到位情况,涉及金额1485626元。
近年来,一些极端逾期不履行交通违法罚款义务事件更频繁见诸报端,“最牛交通违法”记录也屡遭刷新。
据报道,2017年3月,某地查获一辆无证驾驶摩托车,该车有370宗交通违法未处理,累计记884分,罚款7.4万元。
上述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在担忧此种“马路杀手”继续“逍遥法外”之余,也有评论质疑,公安交管部门“懒政”、“怠政”,甚至为收取高额罚款而“养鱼执法”。
二、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危害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交通违法处理既体现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以诫罚特定行为人的形式,发挥了教育引导一般社会公众的作用。
实践中,当事人不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将产生一系列负面连锁效应。
一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公正,降低了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公信力。
二是放纵了违法行为人,降低了违法成本,难以及时有效地重塑违法行为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车辆和驾驶人仍在上路行驶更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严重隐患,成为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三是削弱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社会效果,难以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的作用,不利于全民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的形成。
浅析基层监管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适用
浅析基层监管中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适用
王琦霞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16(0)3
【摘要】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常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
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后,由于新法大幅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额度,这种情况愈加多见。
由于在此问题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详尽的明文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论,本文就此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总页数】2页(P25-26)
【关键词】法律适用;罚款;缴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食品安全法;监管;执法办案
【作者】王琦霞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的探讨 [J], 崔文俊
2.经济困难可分期缴纳罚款 [J],
3.关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思考 [J], 宋小桃;崔伟
4.处置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申请的思考 [J], 盖振东;毕邹生;宋小桃;
5.关于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思考 [J], 孔丹;刘涛;虞洁红;李政林;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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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期限是否有限制
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期限是否有限制一、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期限是否有限制?1、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
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
3、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行政机关违法罚款不交会有什么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一般规定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40%至60%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区(市)县政府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作出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可见,也许有些人向行政单位申请的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时间一共就是半年,能够半年内能交齐的话,也不会对个人生活造成什么太大的影响,同样的道理,申请分期缴纳的罚没款的期限更长一些的话,也不能说就违法了,但执行机关是否会批准就不一定了。
浅析基层监管中延期_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适用_王琦霞
LEGAL ISSUE法治天地25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DRUG ADMINISTRATION申请延期、分期缴纳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1. 现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 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的合法权利。
如果当事人申请履行这一权利,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维护。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就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执法权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履行期限内不折不扣地履行决定。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与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是不相冲突的。
首先要明确立法原意,即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权利是法定的,当然,这项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过审核程序才能真正实现。
这充分体现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其次,要将当事人主观上拒绝履行与客观上不能履行区分开来。
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其自身生活尚且不能保障,更无力缴纳罚款,这种情况下,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法定审核程序,允许其分期或延期缴纳。
第三,如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轻率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而且还会损害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合法权利的行使应遵循法定程序1. 提出申请。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
”(1)申请书内容。
当事人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延期或分期缴纳要求。
关于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思考
[收稿日期]2018-11-01作者简介:孔丹(1988~),女。
医学硕士学位。
从事卫生监督工作。
关于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思考孔丹,刘涛,虞洁红,李政林,郑洋(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北京100037)[摘要]卫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提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依法处理。
本文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对该情况进行分析探究,以供卫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参考。
[关键词]行政处罚;罚款;延期缴纳;分期缴纳[中图分类号]DF3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6131(2019)01-0086-04Doi :10.3969/j.issn.1007-6131.2019.01.0191案情简介2018年8月17日,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对A 区某出租房检查时发现,该地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有王某正在执业,王某未能出示医师资质证明。
A 区卫生计生委于当天对此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经查,王某自2018年7月7日至2018年8月17日,在A 区该出租房内进行非医师行医活动。
经调查核实,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9月9日,A 区卫生计生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材料细则》裁量基准代码C28336A010的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没收药品和器械的行政处罚。
2018年9月20日,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书。
2018年9月26日,王某以家庭困难无法在限期内缴纳罚款为由,向A 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延期半年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供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018年9月25日),经A 区卫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头癣类传染性皮肤疾病的发病率已经显著下降,现有卫生标准和法规等也对理发用具的“一客一消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处罚机关何时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是新增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个问题:第一,对于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分期的怎么办?比如分四期,“期限结束”是指每期结束,还是指最后一期结束?有裁判观点认为是最后一期结束。
例如:(2021)黔01行审复3号。
第二,在批准的这个期限结束之后,何时申请强制执行?3个月内。
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会有什么后果?一方面,处罚机关构成履职不作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处罚机关既未依法进行催告,也未采取代履行措施或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
例如: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0号)。
另一方面,在上述期间过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
例如,某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王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
本案例为贵州高院发布的2019-2021年度行政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某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罚款10万元。
次日,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告知其诉讼期限为6个月。
2020年9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某生态环境局无正当理由两年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人民法院裁定对其申请不准予执行。
第四,处罚机关如果在上述期间内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期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案件,接下来怎么办?(2019)最高法行申60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且现已超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探析-注册上海公司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探析在执法办案中,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经常遇到被处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请求的情况,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认定、罚款应当延期或者分期多长时间、应当遵循什么程序执行、非法所得能否延期分期缴纳等。
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认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其基本前提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
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经济困难不仅要考虑客观情况,还要甄别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必须细致认真。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主要有3种情形。
1.当事人家庭生活贫困,无力缴纳罚款因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病历材料、当事人家庭收入证明等。
因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导致变故的证明材料,如社区证明、救助机关证明等。
2.罚款金额较大,当事人暂时无法缴纳对于个体工商户,罚款金额较大,缴纳罚款后当事人正常生活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需要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社区证明等。
对企业法人而言,缴纳罚款后面临停产停工的,需要提供税收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
3.由于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不具备缴纳罚款的能力例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在此情形下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和社区证明材料等。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仅仅因为缴纳罚款限制了当事人的消费,不能认定为确有经济困难。
二、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时,应当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3~10日为宜。
延分期缴纳罚款问题探析_杨文平(1)
中国医药报/2013年/2月/4日/第003版法治沙龙延分期缴纳罚款问题探析四川省合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文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总队余志明黄薇薇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常常会遇到被处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但当前法律对应当延期或者分期多长时间缴纳罚款并没有规定,因而执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论,笔者就此做一探讨。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长(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作出行政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纳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没款。
”据此可见,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是涉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执法实践中常遇到以下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各异。
延分期的时间如何确定由于法律对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没有规定,延期一个月还是若干年?分期分一期还是若干期?这似乎是给了办案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同时又给了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难度。
如果当事人提出延期十年或更长,分期十期或更多,办案人员依据什么裁量?同意还是不同意?当事人请求延期十年或分期十期似乎不合理,但办案人员不同意的“法理”又在哪里?显然缺失一个客观的量化指标。
有人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生产、经济这个动态的可变数据来确定。
但实际中客观可控难度大,且易造成执法工作量大,行政成本高,当事人不易接受。
在延期时间上,有人认为,延期不能超过180天,要不然超过法定起诉期,法院就不受理了。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
对缴纳罚没款申请延期期限可以吗
对缴纳罚没款申请延期期限可以吗一对缴纳罚没款申请延期期限是多少时间?罚没款申请延长是没有时间期限的。
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
在允许暂缓和延期的情况,也要看是哪个部门进行的处罚,哪个部门决定的暂缓和延期,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等等,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
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二、延长付款与分期付款的区别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即转移。
采用分期付款,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所以就存在买方需支付利息的问题,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
在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往往将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三者结合使用,即主要货款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少量货款或货款尾数则采用汇付或托收方式。
延期付款简称“延付”。
托收承付结算的付款单位,在承付期满时,无款支付或支付能力不足而发生的迟延付款。
发生延付情况时,付款单位开付银行通知付款单位,促其尽快筹措资金,早日偿付款项。
关于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思考
令 H 门 店 当事 人 停 止 无 证 经 营 兽 药 行 为 , 并 作 出“ 没 收违 法 所 得3 3 0 0元 、 并处 6 6 0 0元 罚 款 ( 货值金额 3 3 0 0元 × 2倍 ) ” 的行 政
不 予 批 准其 暂缓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罚款 的 申请 。 本案 中 。 W 市 农 委 按 照法 定 程 序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分 期 缴 纳 罚 款 申请 严 格 依 法 进 行 了处 理 。 虽 然 H 门店 当事 人 及 时 申请 要
供证据通知书 , 要求其于 2 0 1 2年 l 2月 5 日前 提 供 : “ 1 、 有 关 其
婆 婆 接 受 医治 的病 历 资 料 和 支 出凭 证 ; 2 、 H 门 店 当 事 人 丈 夫 农
行银行账户 ( 注: 系 w 市 农 委 执 法 人 员 在 H 门 店检 查 时 发 现 的 H 门 店 当事 人 丈 夫 以该 店 总 经 理 身 份 印制 在 名 片 上 的 银 行 账 号) 在 最 近 6个 月 的 银 行 交 易 明 细 : 3 、 H 门店 当事 人 在 2 0 1 2年 1 ~ ¨ 月份的纳税记录。” H 门 店 当 事 人 未 在 该 规 定 的期 限 内提 供 上述 证 据 材料 。2 0 1 2年 1 2月 1 3日 , H 门店 当事 人 又 提 供 了 其 婆 婆 部 分 病 历 复 印 件 和 一 份 没 有 银 行 盖 章 的 其 本 人 江 苏 银
当事人 提出因经济困难 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 款 , 农 业行政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多久为宜《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为妥。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如果行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一旦遇到当事人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可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面。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自行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若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行,而是在制作出法律文书后,经当事人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自行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
举一个简单例子,假如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的申请执行期限最后一天是2006年7月14日,行政机关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月14日以后,到期后当事人仍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
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延期缴纳税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杨志云(网友虹转贴)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针对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新规定,在上收税收执法权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将审批权集中到省一级税务机关,会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延期缴纳税款是国家给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的一项救助制度,是给纳税人在纳税时间上的一种优惠政策。
因此,快速、及时是实现救助的关键所在。
将所有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集中到省一级税务机关,一是很难保证其实效性,从纳税人申请、基层部门受理、各级部门核实、汇总上报到省局批复、市局批复、给纳税人通知毕竟需要一定的时间流程;二是省一级税务机关一般远离纳税人生产机构所在地,很难做到及时派员核实,从而使审批工作的“审”字失去其意义。
二、新法及其实施细则所阐述的延期缴纳概念不适用不建帐簿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细则规定: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上述材料不建帐簿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难以提供完备。
三、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及时、严格审核。
新法实施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环节增多,手续更为复杂,而给税务机关批复的时间只有20天,因此一个环节耽误了时间,都能给下一步审核工作造成困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做出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于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延期纳税申请审批表》经分局(所)、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核时限一般也应在2日内,而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要核对所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附列资料的真实性,有一定的困难。
而一旦基层单位审查超过时限,将会给市局乃至省局下一步审核工作造成困难。
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
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笔者认为:首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
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可以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中国工商报提供)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为:3个月诉讼期满后的180天。
浅谈延期付款的处罚问题
作者: 黄建滠
作者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武汉金融
页码: 14-15页
主题词: 公证处公证;债权文书;延期付款;供方;公证机关;分清是非;申请执行;需方;建筑材料厂;强制执行效力
摘要:<正> 如何正确地使用对延期付款的处罚,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过程中,了解案件,分清是非,强制当书人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办事的重要手段之一。
案例(一),荆门市江山建筑材料厂签订向嘉鱼县高铁贸易中心出售三十吨苎麻的合同,需方汇款十三万二千元。
由于供方无货,需方要求如数还款。
双方又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规定:供方每逾期一天交付罚款三千元。
协议书经荆门市公证处公证。
嗣后,供方逾期五十天。
按协议规定,供方。
关于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
关于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报告报告标题: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交通违法行为数量不断上升,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
为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罚款成为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处罚方式。
然而,现有的罚款制度对于一些经济压力较大的群体而言,可能难以一次性缴纳高额罚款,导致在法律法规面前产生逾期缴纳、拖欠罚款等问题。
因此,本报告旨在提出一种分期缴纳罚款的方案,以解决罚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分期缴纳罚款方案的必要性1.提高罚款缴纳率:针对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体,如果罚款金额过高,一次性缴纳可能导致他们无法应对其他生活开销,进而选择逃避罚款。
而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减轻这些群体的经济负担,提高缴纳率。
2.保护违法人的合法权益:分期缴纳罚款可以使交通违法人有机会合理安排资金,避免因罚款压力过大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
3.避免拖欠和逾期:分期缴纳罚款方案可以有效避免因一次性缴纳高额罚款造成的拖欠和逾期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三、分期缴纳罚款方案的实施步骤1.立法与政策支持: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分期缴纳罚款,并提供相应政策支持。
2.罚款调整方案:针对罚款金额较高的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罚款金额合理。
3.制定分期缴纳计划:交通违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计划应包括分期缴纳的期限、金额、支付方式等。
4.相关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分期缴纳罚款的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申请、审批、缴纳等全过程的数字化操作。
5.宣传与教育:通过广告、宣传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公众宣传分期缴纳罚款的政策,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于分期缴纳罚款的认知度。
四、分期缴纳罚款方案的优势和风险1.优势:(1)减轻经济压力: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分期缴纳罚款能够减轻一次性缴纳罚款带来的经济压力,让交通违法人可以合理安排资金。
(2)降低拖欠风险:分期缴纳罚款能够避免交通违法人因无法一次性缴纳罚款而产生的拖欠和逾期问题。
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分期缴纳罚款的执行期限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某县法院以该县工商局的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而工商局则认为,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于法有据,由此导致的“逾期申请”,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那么———这份执行申请法院应否受理河北省某县县城内6家服装干洗店负责人于2000年3月12日晚集会,共同议定了统一的经营价格和涨价日期,会后印制了“干洗业统一价格表”和统一日期的干洗限价公告,贴挂在干洗店营业室内外,并在县电视台播出广告,至4月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6家干洗店联合限定经营价格的营业收入共10130元。
6家干洗店以会议、协议、广告、统一价格表、公告等形式联合限定干洗行业的经营价格,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6月2日县工商局做出处罚决定,依法责令6家干洗店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6家干洗店分别进行了处罚。
共没收非法所得10130元,罚款23000元。
处罚决定书于6月8日分别送达6名当事人后,其中3名当事人以确有经济困难为由向工商局提出了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后批准3名当事人分两期缴纳罚款,即在当年6月底前缴纳10640元(三家合计),剩余的7287元(三家合计)于2001年3月31日前缴清。
3名当事人如期缴纳了首期罚款10640元,但对应于2001年3月31日前缴清的7287元罚款却迟迟不予缴纳。
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工商局于2001年9月7日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让工商局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对这份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具体到本案,3名违法当事人未就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其法定起诉期限应为三个月,即从收到处罚决定书的2000年6月8日起至9月8日止,工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从2000年9月8日算起的180天内,即在2001年3月6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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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探析在执法办案中,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经常遇到被处罚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请求的情况,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认定、罚款应当延期或者分期多长时间、应当遵循什么程序执行、非法所得能否延期分期缴纳等。
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
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其基本前提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
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经济困难不仅要考虑客观情况,还要甄别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必须细致认真。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主要有3种情形。
1.当事人家庭生活贫困,无力缴纳罚款因家庭成员生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病历材料、当事人家庭收入证明等。
因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需要提供导致变故的证明材料,如社区证明、救助机关证明等。
2.罚款金额较大,当事人暂时无法缴纳对于个体工商户,罚款金额较大,缴纳罚款后当事人正常生活可能受到较大影响的,需要提
供家庭收入证明、社区证明等。
对企业法人而言,缴纳罚款后面临停产停工的,需要提供税收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
3.由于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当事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不具备缴纳罚款的能力例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在此情形下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和社区证明材料等。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仅仅因为缴纳罚款限制了当事人的消费,不能认定为确有经济困难。
二、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时,应当给予合理的举证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3~10日为宜。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时,给予的举证期限应视举证内容而定,如要求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具体明确,举证难度小时,举证期限就应适当短一些,不宜太长。
三、对证据的核实和审查
当事人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提供的或者本机关调查得到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
如,经审查当事人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后确有严重经济困难,行政机关就应依法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如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确实存在但并不严重,或者只是暂时性的,行
政机关可以同意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宽限程度应当较前者小,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物或保证人。
四、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的程序
当事人提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合议意见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符合规定的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五、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时间和期限如何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期限。
延期1个月还是若干年?分期分1期还是若干期?笔者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确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但最长不宜超过1年。
例如,《哈尔滨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规定,延期缴纳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应当在1年内缴清,以防止有的当事人借此很长时间才缴纳罚款或者不缴纳罚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罚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六、没收非法所得能否延期或者分期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罚款才能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不包括没收非法所得。
也就是说非法所得不能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
没收非法所得,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如果同一处罚决定中,既有罚款,又有没收非法所得,在已经缴纳的部分款项中,必须明确缴纳的款项是罚款还是没收非法所得。
七、将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相区分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前提是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可执法人员搜集的相关证据,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异议,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但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由此可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是依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行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当事人具有依法申请延期或者分期交纳罚款的合法权利。
如果当事人申请履行这一权利,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维护。
有执法人员认为,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的履行时间内不折不扣地执行处罚决定,不应当给予延期或者分期;否则,就会导致案件结案时间延长,甚至久拖不结。
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当事人的一项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不能随意拒绝。
执法人员必须将当事人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与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区别开来。
在正常的罚款收缴程序之
外,可能出现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情况,如当事人遭受火灾、水灾等突发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绝接受处罚、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而是客观上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此时,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对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
但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如果轻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没有可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无法落实,还容易扩大应予执行标的,损害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只是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仅履行了部分缴纳罚款义务的,该行政处罚案卷未达到结案条件,只有对尚未缴纳的罚款全部执行到位,该行政处罚案件才算执行完毕。
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时,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切不可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视
为减轻行政处罚,既不催缴,又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一旦超过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时限,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将十分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