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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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规[2015]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事务,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