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常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常州市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发布第三章动态调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评估应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力清单)的建立、编制、调整、应用、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在党委工作机关挂牌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行政权力,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备案、其他行政权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常政规〔201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doc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常机管〔2010〕1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抓好目标任务的分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之年,更是机关事务工作创新思路、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
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加强基础管理为基本要求、以创新有为为努力方向、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全面提升机关后勤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和队伍素质,定一流标准、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争一流业绩,奋力开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一、抢抓机构改革契机,切实理顺机关事务管理职能本次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要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自2008年8月国管局推行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各地新“三定”规定已相继出台,上半年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为此,我们将成立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理顺职能、界定职责、明确分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参照周边省市的发展轨迹和成功经验,抢抓机遇,做大做强后勤事业。
(一)明确主要任务。
当前,世界经济仍未摆脱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基础尚不稳固,发展态势依然严峻。
我们要围绕全市“调结构、抓创新、重民生、优环境、促和谐、强自身”六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使大家认识到后勤工作有为、事务工作有位、创新工作无畏,全力做好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能力,最大限度满足广大机关干部的差异性、多元性和独立性需求。
(二)明确发展目标。
从省内外同行的经验做法来看,机关事务部门拥有相当的后勤资源,发掘资源效益就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我们要认真总结机关食堂改变经营模式拓展服务空间的成功经验,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重点突破,跳出一元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广大机关后勤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实现管理职能拓展和服务质量提升双赢。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常政办发〔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审查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报送材料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的,可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送程序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予以补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全面审查并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
第七条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方便操作;(三)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是否充分协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四)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常政办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根据《立法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68号),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了市政府200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
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部门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处室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起草工作。
对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发布。
确有特殊情况需审议发布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提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办。
二、各部门起草文件草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
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未经征求意见的不得上报审核。
三、文件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报告、草案文稿和起草说明一式5份,并同时附有关依据材料、征求意见反馈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将予以退回,由有关部门补齐材料后重新报送。
四、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组织听证和论证等,请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公告。
五、各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进度报送文件草案,对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常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0〕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部门转变管理职能,促进机构职能科学合理配置,提升服务发展能力,决定在市级机关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工作。
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职能归口、审监分离、批管并重”的行政审批服务新机制,着力打造服务型、高效型、创新型机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实现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处室成建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向行政服务处室授权到位。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调整原则。
坚持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框架内,以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为基础,同时考虑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联动性,结合当前正在实施的政府机构改革,合理配置职能,主动归并部门行政审批及相应的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二)“三不增加”原则。
按照不增加内设机构、不增加领导职数、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及人员配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常政办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各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编制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协调办。
常州市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县(市、区)编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范围。
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6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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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清理的通知》(常政传发〔2017〕29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开展了市级议事协调机构集中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中,保留150个,合并或更名后设立11个,不纳入统计5个,撤销80个,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目录附后)。
清理后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推动落实各项工作。
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工作的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及时做好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撤销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常办发〔2013〕42号)规定,认真对照不得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情形,严格控制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数量。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2. 合并和更名后设立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3. 不纳入统计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4. 撤销的市政府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目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结束——。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1〕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违反规定制定的或者依法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含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二)市、辖市(区)政府部门;(三)市、辖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辖市(区)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8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起草工作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章起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起草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立法。
第四条起草规章,应当立足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规章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章起草工作,并做好相关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起草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和《江苏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七条规章起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申请规章立项的部门(单位)负责规章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或者参与起草。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涉及内容专业性较强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也可以委托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起草。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常政规[2012]8号【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常政规〔2012〕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应当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常政办发[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6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科学更有效的运作。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考核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常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取消实施对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基建投资及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维修定点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的产权、基建、购置、大修改造、使用调配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管理、审核、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七)负责拟定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市领导的住房及相关服务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一网通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一网通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常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一网通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一网通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30日常州市“一网通办”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台管理第三章事项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数据管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网通办”运行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助力深化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第716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一网通办”工作的平台管理、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企业群众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全市“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标准规范、智慧精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是全市“一网通办”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一网通办”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常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29号)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各部门财政预算内结余指标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支出结余指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内结余指标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内年初支出预算和调整支出预算(不包括上级专款补助及基金预算),当年尚未完成拨付而保留在财政部门的支出结余指标。
第三条预算内结余指标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
第四条预算内结余指标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指标和累计结余指标。
当年结余指标是指部门当年度结余指标;累计结余指标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滚存结余指标。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指标的管理第五条各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分为人员经费结余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
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人员经费结余无正当理由不能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用于平衡当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或作为下一年度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来源。
(二)日常公用经费结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作为部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一并执行。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务网站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务网站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常政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务网站群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0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各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政务网站工作的通知》(常办发〔2016〕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常州”政府门户网站群建设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各级各类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服务水平,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促进我市电子政务科学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1.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站群的集中建设、开发,提供网站运行使用的存储设备、软件系统、二级域名管理、安全监测和防护等工作。
具体日常维护内容包括:站群系统程序定期升级维护、BUG修复;数据库定期清理维护;数据定期备份;网络和服务器工作状态定期检查;安全加固,整改、清除和修复网站漏洞、木马等;网页垃圾信息定期清理;对网站死链错链、栏目更新频率和错别字定期进行扫描生成报告;页面模板细节调整;首页动漂浮图片、弹出窗口、广告等生成发布;计划内专题专栏的制作发布及其他不涉及站群系统架构底层变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现场与远程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与网站群服务公司统一签订保密协议,服务公司按照协议执行网站建设开发维护相关的保密要求。
3. 市编办负责对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复核以及加挂统一的网站标识工作,对没有通过资格复核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域名进行集中清理。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2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4〕1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7日常州市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监察。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健全行政审批实施的内部监督制度,确定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加强对内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审批违法、过错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监察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和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审批违法、过错行为的渠道,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行政审批的总体情况,执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规定的情况;(二)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公开情况;(三)审查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开审批结果的情况;(四)实施行政审批的收费情况,以及收费事项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五)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以及实施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2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8日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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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规[2015]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8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保障等事务,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