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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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提升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船舶改造与更新,加快推动绿色低碳航运发展,根据《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发放、监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应符合航运相关资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2.申请船舶应属于长江干线航行范围内的现有船舶,或符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要求;3.申请船舶应具备合理安装船舶自动化设备的条件,并通过船级社的鉴定和认证。

四、补贴资金标准1.根据船舶类型和吨位进行分类确定补贴资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并实时调整;2.补贴资金标准根据船舶性能、运力改善情况、环境保护贡献等指标进行评估分级;3.补贴资金实行资金一次性发放制度,按照船舶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五、申请流程1.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将予以退回;3.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制定评审意见;4.评审结果提交给补贴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照审定金额发放补贴资金。

六、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管理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定期对使用补贴资金的船舶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予以停止补贴或追回补贴资金;3.对补贴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奖励激励1.对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励;2.优秀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工作质量、投资效果、环保贡献等方面的突出表现;3.奖励措施可采取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形式。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机构所有。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湘财建[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1〕127号)各市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湖南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省船型标准化工作,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资金补贴。

第三条补贴对象是符合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船型标准化补贴工作,具体工作由省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监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船型标准化补贴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级航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拆解或改造符合规定补贴条件船舶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24〕3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交规〔2024〕3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2024年3月26日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进一步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9页(P29-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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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苏交港航〔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航道国有资产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以成本补偿为原则,省厅修订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航道驳岸、护岸、通航水域和其他航道设施造成损坏或占用的,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港航事业发展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统称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按照本《标准》,向赔(补)偿义务人收取赔(补)偿费。

相关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的,要及时通报相应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

二、本《标准》赔(补)偿范围包括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

其中,损坏航道设施是指造成航道设施使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基本丧失。

按恢复重置实际费用计的项目,需要同时承担设施损坏至功能恢复期间临时设施设置的相关费用;部分损坏航道设施的赔(补)偿标准,由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根据损坏程度界定。

赔(补)偿费收取单位接受委托设置专设标志的,按照本《标准》收取设置专设标志费用。

三、损坏航道设施、占用航道和设置跨(过)河设施、专设标志的,赔(补)偿费收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取证,听取赔(补)偿义务人意见,明确告知赔(补)偿内容并作出处理决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苏财建〔2023〕203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
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加强交通养护资金保障,经研究,现将2024年部分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具体地区、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提前下达的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航道养护。

二、请你们强化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算编制工作,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及时按程序拨付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和滞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养护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开展普通国省道和航道船闸养护。

三、请你们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绩效目标另行下达。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江苏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2日。

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研发综述

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研发综述

2023年·第4期·总第205期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研发综述于全虎(江苏省船舶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镇江 212003)摘 要:…为推进特定航线河海直达运输发展,提高河海直达运输船舶的标准化水平,该文通过梳理特定航线江(河)海直达船舶技术标准、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和通航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以及京杭运河江苏段至洋山港航线通航条件,结合特定航线江(河)海直达典型船型发展现状分析,在船舶主尺度、舱室布置、船体结构、船舶线型、推进与航速、节能减阻技术、适航和耐波性、吃水与浮态、绿色船舶技术、智能船舶与助航技术等方面分析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的技术特点,最后简介了4种船型方案。

政策发力和航运市场需求的蓬勃发展为该船型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基于生命周期评价,运用先进技术、满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nergy…efficiency…design…index,…EEDI)的绿色节能型智能船舶是标准船型的重要发展方向。

关键词:特定航线;河海直达;标准船型;船型特点;绿色船舶;智能助航中图分类号:U662.2………文献标志码:A………DOI :10.19423/ki.31-1561/u.2023.04.035Overview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River-Sea-GoingStandard Ships Sailing on Specific RoutesYU Quanhu(Jiangsu Ship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 Zhenjiang 212003, China)Abstract: The current study aims at the promotion of river-sea-going transportation on specific rout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level of the river-sea-going ships. It reviews the revisions of the technical standards, principal dimension series of standard ship types and the navig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iver-sea-going ships on specific routes, as well as the navigation conditions of the Jiangsu section of the Beijing Hangzhou Canal to Yangshan port. Combined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state-of-the-art of the typical river-sea-going ships on the specific route,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andard ship types are analyzed in terms of the ship principal dimensions, cabin arrangement, hull structure, ship hull form, propulsion and speed, energy-saving and resistance reduction technology, seaworthiness and seakeeping capabilities, draft and floating state, green ship technology, intelligent ship and navigation aid technology. Finally, four hull form schemes a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hipping market demand show a good development prospect for this ship type. Based on the life cycle assessment, the green and energy-saving intelligent ships using advanced technology while meeting the 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 (EEDI) become an important development direction for the standard ship types.Keywords:…specific route; river-sea-going; standard ship type; hull form characteristics; green ship; intelligent navigation aid收稿日期:2022-11-06;修回日期:2022-11-15作者简介:于全虎(1974-),男,本科,正高级工程师。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1.09•【文号】财建[2015]977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长江干线标准化船型

长江干线标准化船型

长江干线标准化船型
长江干线是中国重要的水路运输通道,其运输能力和效率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必须对船舶进行标准化设计和建造,以适应长江干线的特殊环境和运输需求。

首先,长江干线船型的标准化设计需要考虑长江水域的特点。

长江上游地势险峻,水流湍急,航道狭窄,对船舶的机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因此,标准化船型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和稳定性能,以确保船舶在复杂的水域环境中能够安全航行。

其次,长江干线船型的标准化设计需要考虑货物运输的需求。

长江干线是我国重要的货运通道,对于货物的吨位和装载量有着明确的要求。

因此,标准化船型应当具有较大的载货能力和良好的装卸货性能,以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

此外,长江干线船型的标准化设计还需要考虑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淡水资源,保护长江水质和生态环境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标准化船型应当具有低排放、低噪音和低能耗的特点,以减少对长江水域的环境影响。

综上所述,长江干线标准化船型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长江水域的特点、货物运输的需求以及环保和节能的要求,以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高效、环保地进行运输。

只有通过标准化设计和建造,才能够提高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财建[2015]977 号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5]977 号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9 日附件: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报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海船)提前报废更新,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以下简称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以及渔业捕捞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内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是指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 红水河、柳江- 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3〕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同意,现将《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3年8月17日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批复的《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30号),全力推动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省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江苏独特的通江达海优势,优江拓海、奋楫江海、向海图强,全力构建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

坚持系统思维和产业链思维,扬优势补短板,重点推进五大行动,实施一批牵引性强的重大工程,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的海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着力推动海洋产业向新兴领域延伸和价值链高端攀升,提升我省海洋经济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培育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十大海洋产业、10家海洋产业特色园区、20家涉海创新平台、30家海洋产业重点企业,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4200亿元。

到203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突破6800亿元,在2022年基础上翻一番,海洋经济总量规模实现争先进位,初步建成全国重要的海洋产业创新高地,海洋经济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17•【文号】交办运〔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交办运〔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精神,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方案》(苏交运〔2020〕11号),明确了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运输、集装箱班列等补助政策,对进一步提高企业工作积极性,有效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考借鉴,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确保运输结构调整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2020年是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行动计划》和《九部门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运输结构调整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盯紧任务目标、聚焦难点问题、加强督导考核,有序推动重点企业复工复产。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联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协调解决资金、用地、用海等问题,为加快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苏政办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规划(2013-2020年)目录前言一、发展现状(一)主要工作成绩(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发展形势三、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四)规划指标四、重点任务(一)四大体系建设(二)五大专项行动(三)十大重点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保障政策(三)加大监管约束(四)深化试点示范(五)弘扬绿色文化前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实现“两个率先”、建设美好江苏与生态省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示范省,促进全省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省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框架协议》《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3-2022)》《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江苏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江苏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编制本规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苏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8日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精神,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及集装箱多式联运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增加,港口铁路和水路集疏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内河集装箱运输量大幅增长,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打造长江经济带运输结构调整样板。

与2017年相比,2020年全省铁路货物发送量增长1945万吨,增长34.2%。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财建〔2024〕36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4年10月28日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任的财政事权事项。

第三条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

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分享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来了,我们给您提个醒

分享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来了,我们给您提个醒

定线制遵循的原则由先前的4条变成了3条,将“过错责任原则”删除了,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的责 任评判交由《内河避碰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航道、航路的变化

航道、航路的组成中加入了警戒区,根据《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江苏段增加了“六圩河口警戒区”,提醒船舶在航经此水域时,应特别谨慎,并遵守相关规 定。在第一版定线制中出现过的警戒区概念又回来了。

对航速较低的大型船舶航行规定。通航分道内航速较低(这里未标明有多低,不能理解为航速 不满足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尽量靠右行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对于低
速船特别是大型内河船舶,只要水深合适,都可以走推荐航路。

海船进江前检查和船长监航规定。这个来自《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和避让行为导则》。进 江海轮在航行中防失车、失电、失舵是重中之重,锚在应急过程中,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主机、辅机、舵机、锚机等,确保进江海轮不失控,失控后的应急也能 尽快开展。新定线制规定中还将船长监航及亲自操作的航段加以确定,这是对船长的法定要 求,可以预见的是,主管机关将会加大对进江海船船长监航和亲自操作的检查力度,船舶通过 福姜沙水道(福北、福中、福北)、嘶马湾航段(90-93号浮)、尹公洲航段(99-106号浮)、 河口(叉河捷水道河口、干支流交汇水域河口等),船舶靠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和危险区 时,船舶必须监航或亲自操作。船舶要做好船长监航航段的梳理,认真落实定线制的最新要 求。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的设置。这个变化很大,原先,通道分道和分隔带的宽度分别占深水 航道宽度的2/5、2/5、1/5。
在新版定线制中,对于宽度不足500米的深水航道,只设置分隔线,只有当深水航道的宽度大于 500米时,才设置分隔带,宽度为50米。从浏河口至长江79号浮之间,符合要求的在深水航道 中央设置分隔带,而从泰州大桥左右通航浮至慈湖河口段,设置的分隔带偏于深水航道中心线 左侧,此规定提高了深水航道的使用效率,另外,考虑到泰州大桥以上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 下行船舶追越时,可供使用的水域变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1.18•【字号】苏交规〔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3号各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为了加强我省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和《内河通航标准》、《运河通航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及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而相应的我省航道等级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导致超长、超宽、超吃水等超限船舶进入低等级航道航行的现象已趋常态化,船舶搁浅、碰撞、堵档等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既制约了水运经济的发展,也加大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压力。

《规定》充分考虑我省航道实际情况和水运发展需求,对超限船舶主尺度界定和安全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它的施行既是服务水运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提升我省内河干线航道通航效率和保障通航安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宣贯,共同营造良好的通航安全环境。

各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抓好交通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使各级地方海事、航道、港口等职能部门及行政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船舶在干线航道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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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苏交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2号2010年8月20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船型
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退出长江航运市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
拆解、改造(简称“拆改”)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以及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是指在我省注册并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的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
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
品船拆改。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
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安排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拆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运
政在线业务平台面向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实行网上审核,为管理者提供船舶信息和过程控制管理支撑,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申请、查询和监督服务。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六条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负责船舶拆改及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核准,船舶拆改现场监督和完工验收工作,拆改船舶建档和管理;负责船舶拆改工作组织实施和进度调控;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补贴资金的申请;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和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机构,落实“一门式”服务制度,为船舶所有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八条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申请中央补贴资金,落实地方安排的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清算、监管及财务档案管理。

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财务档案建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确保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顺利实施。

鼓励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门式”服务,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网上审核同步进行、互为补充的审核管理模式。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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