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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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

德治与法制的关系唐太宗即位之初,君臣上下曾就采用什么样的治国之道展开过一番争论。

涉及到“威权独任”,还是“布德施惠”(《诚信》)。

前者是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的主张。

当时,封德彝等人认为,德治不适合于夏、商、周三代以后社会的实际,所以秦朝以法律治国,汉代霸王道杂之、不纯任儒术。

唐太宗也担心:“当今大乱之后,造次不可致化。

”魏征却认为:“不然,凡人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

然则乱后易教,犹饥人易食也。

”唐太宗最终采纳了魏征的建议,主张“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究竟是什么呢?“法治”,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目前学界对其定义可谓众说纷纭,但其基本精神却是大同小异。

1959年,在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上有这样的概括:“①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

这不仅指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为个人人格的充分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条件。

②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应当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保障。

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积极推进社会福利,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

③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德治,即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由儒家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有:①行仁政;②要求治国者注重道德教化。

在当代,理论界对德治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目前大致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德治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

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

2018年第4期(总第13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4㊀2018(SumNo 13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关系论析卢肖汀(东南大学法学院ꎬ南京211189)摘要: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ꎬ如何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事关国家建设㊁社会治理全局ꎮ目前学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与德治关系的论述主要有吸收论㊁并行论㊁并重论三种观点ꎬ但这三种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理论缺陷ꎮ从法治与德治的理论界定入手ꎬ分析当前学界关于二者关系的相关观点ꎬ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应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应坚持法治为主德治为辅ꎬ法治是德治的支撑点ꎬ德治是法治的辅助和补充手段ꎮ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ꎻ法治ꎻ德治ꎻ法主德辅中图分类号:D90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4-0008-04收稿日期:2018-03-21㊀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设定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ꎻ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其又再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ꎮ实践表明ꎬ真正有效的国家治理应是合法有序又合理有德的完整治理ꎬ而不是单纯的法律治理或者道德治理ꎮ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ꎬ道德是内心的法律ꎮ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ꎬ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ꎮ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㊁相互促进㊁相得益彰ꎬ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ꎮ [1]长期以来学界对德治和法治关系的研究言人人殊ꎮ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探讨德治和法治的关系ꎬ对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ꎮ㊀㊀一㊁法治与德治理论界定㊀㊀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法治和德治关系的首要任务在于明晰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内涵ꎬ这是本文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最为重要的工作ꎮ也许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够听到法治和德治这两个词ꎬ也有可能我们常常使用到这两个词ꎬ但是对于法治与德治的概念内涵多数人都是较为模糊的ꎮ法治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从古到今ꎬ不同的思想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ꎮ从历史上看ꎬ在古代中国就出现了法治一词ꎬ而且在相关古书上也有明确的文字记载ꎬ比如«晏子 春秋 谏上九»中ꎬ 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ꎬ修法治ꎬ广政教ꎬ以霸诸侯 ꎮ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ꎬ我们所强调的法治与古代的法治是有本质区别的ꎮ古代的法治本质是人治ꎬ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ꎮ而今天的法治虽然学者们给它下了许多不同的定义ꎬ但这些定义都包含了法治最为核心的观点 法治是良法之治ꎮ同时ꎬ当今的法治思想是从西方当时的语境产生并发展起来的ꎮ我党当今建设的法治国家ꎬ虽然与西方的语境相异ꎬ但其法治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ꎮ法治思想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ꎬ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基本的要素:法律应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ꎬ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ꎮ进入近代社会以来ꎬ西方的法治呈现出自然法学派㊁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派三足鼎立的局面ꎬ这三个学派分别关注法律的价值㊁规范和事实三个方面ꎮ概括来讲ꎬ现代法治主要是沿着形式法治理论与实质法治理论这两条路径而展开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ꎬ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立法质量进一步强调ꎮ在立法层面上不再局限于法律的有无ꎬ而是着重立法的科学性ꎮ要想实现科学立法ꎬ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与人性标准相符ꎬ遵从良知并尊重人权ꎮ缺乏这些价值指导而确立的法律ꎬ很容易成为 恶法 ꎮ不仅不能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ꎬ反而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纠纷ꎮ简单来说ꎬ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法治就是依据良法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ꎮ德治是在国内语境中出现的一个概念ꎮ有学者认为德治就是将道德法律化ꎬ使道德要求或规则变成法律命令ꎬ这一道德观念可以来自传统学说ꎬ也可以出自现代思想ꎬ并至少为掌权者所信奉ꎮ由于与刑罚相伴的法律具有很强的威慑力ꎬ因此这些要求或规则便得到了良好的遵守ꎬ从而更有效地发挥道德的作用ꎮ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德治应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ꎬ培育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干部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ꎬ从而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思想道德建设落实到实处①ꎮ本文对德治概念的界定采第二种观点ꎮ㊀㊀二㊁当前法治与德治关系的主要观点评析㊀㊀在初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应当与德治相结合时ꎬ有学者认为ꎬ法治与德治之间是对立的ꎬ两者不可能相容ꎮ对此ꎬ笔者认为ꎬ法治与德治是可以相容的ꎮ首先ꎬ从发展起源上来看ꎬ法律之所以被称为道德的底线ꎬ是因为它最原始的内容和内涵来自于道德ꎬ换句话说ꎬ法律是道德演化的结果ꎮ因此ꎬ法治和德治其来源的内容具有一致性ꎮ其次ꎬ在实施的过程中ꎬ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ꎬ都是借助于人的力量得到贯彻实施的ꎬ法治是人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ꎬ德治是人通过社会上的教化以及统治者的带头作用来实施ꎬ二者的实施主体是一致的ꎮ最后ꎬ不管法治还是德治ꎬ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以及利益ꎬ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设ꎬ两者的目标具有一致性ꎮ因此ꎬ在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过程中二者是可以兼容的ꎮ对于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关系已有众多学者进行阐述ꎬ目前学界对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吸收论㊁并行论㊁并重论三种观点ꎮ(一)吸收论坚持吸收论的学者认为ꎬ德治是指国家机关把某种道德规范作为约束公民行为㊁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和标准[2]ꎮ按照此观点ꎬ道德规范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ꎬ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道德规范实施其职能ꎮ法律规范被道德规范所涵盖ꎬ因此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德治与以法律为基础的法治也就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ꎮ法律和道德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价值体系ꎬ法律的价值和存在的渊源要从道德中寻找ꎮ在这种关系中ꎬ道德具有优先性和上位性ꎬ表现为法律对道德价值的需要ꎬ即法理念㊁法价值和法原则源于合理的道德价值ꎬ或者说道德精神和原则总是以渗透的隐形方法而存在于法律之中ꎬ法律需要从道德中获取精神资源ꎮ这种法治和德治的关系说明了无论如何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的主要性和重要性ꎬ都不能离开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原则ꎮ因此ꎬ法律要受制于道德ꎬ道德是法律获得正当性的基础ꎮ吸收论对德治产生了误解ꎬ错误地把德治与法治之间概括为吸收关系ꎬ此理论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ꎮ一方面ꎬ吸收论没有准确界定以德治国理念中 德 的范围ꎮ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德治可概括为 治国者须有德ꎬ治国必用德 ꎮ其中的 德 不仅是指道德规范ꎬ还包含科学思想㊁先进理论㊁理想信念等内容ꎮ我国所进行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㊁体系完善的系统工程ꎬ其内容覆盖意识形态领域的方方面面ꎮ而吸收论却片面地把德治理解为依据道德规范治理国家㊁约束公民ꎮ另一方面ꎬ根据吸收论观点ꎬ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ꎬ国家机关依据道德规范约束公民行为ꎬ从而本应依靠人们内心遵守才能得以实行的道德规范具有了国家强制力ꎬ违背了我们平时所强调的道德的自发性本质ꎮ(二)并行论根据并行论的观点ꎬ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ꎬ虽然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所起的作用不同ꎬ但是它们所服务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的ꎬ二者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㊁优势互补ꎬ共同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服务ꎮ法治与德治各司其职㊁彼此独立ꎮ针对某些社会关系㊁社会秩序ꎬ只有法律能起到调整作用ꎮ法律因其自身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ꎬ对社会的正常运行也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ꎬ违反法律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有些社会关系㊁社会秩序也只能由道德来调整ꎬ行为人内心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舆论是监督每个人行为的重要途径ꎬ违背道德要求者将受到舆论的谴责ꎮ法律和道德分属社会治理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领域ꎬ彼此不能 越权 ꎮ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国家治理的目的ꎬ而且很有可能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ꎮ因此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法治和德治并行ꎬ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 相加 ꎬ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ꎬ共同发挥好治理国家㊁调控社会的作用[3]ꎮ坚持并行论的学者在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德治和法治共同发力的基础上ꎬ针对吸收论的缺陷提出了法治与德治应各司其职ꎬ功能相加的主张ꎮ并行论的观点虽已认识到在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应当共同发力的事实ꎬ但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描述过于笼统ꎮ从理论上讲ꎬ法律不等同于法治ꎬ法律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一个动态过程ꎮ同样ꎬ道德也不同于德治ꎬ道德也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德治是指道德建设ꎬ也是一个动态过程ꎮ在法治化进程中ꎬ法律只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ꎬ而在德治的过程中ꎬ道德也只是德治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己ꎮ无论法治还是德治ꎬ它们的内容要比法律和道德的内容丰富得多ꎬ法治和德治的内容ꎬ社会意义及其艰巨程度决定它们不可能处于同一层面ꎮ此外ꎬ并行论观点并未详细指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处理二者关系的具体方法ꎬ其说理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系统性ꎮ(三)并重论坚持并重论的学者认为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相辅相成㊁互为保障ꎬ二者同为治国之本且无主次之分ꎬ共同发挥着治理国家㊁调控社会的作用①ꎮ首先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互补性ꎬ这是法治和德治同为治国之本的根本依据ꎮ法律规范是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ꎬ具有明确性㊁强制性等特点ꎬ公民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后承担的后果也不一样ꎬ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ꎬ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㊁惩罚作用㊁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ꎬ违反法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ꎻ但法律调整本身也具有调整范围有限㊁调整层次仅限于外部行为㊁社会成本高等局限ꎮ而德治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㊁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等对公民和社会组织进行道德教化ꎬ并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舆论谴责ꎻ同时道德规范在其社会功能上自发性这一特点恰好可以弥补法律调整局限性大这一缺陷ꎮ同时ꎬ我国的传统治国理念也说明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ꎮ他们认为ꎬ我国礼法合治的传统注重以德治国ꎬ推崇法律道德化[4]ꎬ虽然其与当今的依法治国方略相冲突ꎬ但为论证当今社会 德治与法治并重 提供了理论依据ꎮ在这种关系中ꎬ法治和德治处于同一层面发力ꎬ而且二者同等重要且地位平等ꎬ二者不分先后ꎮ并重论依据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性ꎬ以及礼法合治的传统治国理念便贸然得出 法治与德治皆为治国之本 的观点ꎬ很难具有说服力ꎮ首先ꎬ并重论也错误地理解了法治与德治㊁法律与道德这两对关系之间的区别ꎮ从理论上讲ꎬ法律不是法治的全部ꎬ道德也不完全等于德治ꎮ法律是一个静态的概念ꎬ而法治是一个国家的动态治理过程ꎮ在国家法治化进程中ꎬ法律只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条件ꎬ同样ꎬ道德也只是实现德治的一个基础ꎮ其次ꎬ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层面上的互补性ꎬ只是说明了二者有同时一起发挥作用的必要性ꎬ但无法证明其共为治国之本ꎮ按照马克思主义矛盾观的观点ꎬ法和德作为一对矛盾ꎬ必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ꎬ这也从哲学层面论证了并重论的缺陷ꎮ最后ꎬ并重论学者认为我国传统德治思想为其主张提供了理论依据ꎬ殊不知中国传统法以个人义务为本位ꎬ主张法律道德化ꎬ合乎道德就是遵守法律ꎬ这与当前国家治理中强调的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相协调ꎮ㊀㊀三㊁法主德辅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条件㊀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ꎬ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ꎮ文章第二部分已对目前学界二者的关系的三种主流观点进行了阐述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ꎬ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应从法治为主㊁德治为辅的角度对二者进行分析ꎮ(一)法治与德治良性互动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ꎬ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ꎬ二者具有同一性ꎮ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ꎬ法治与德治ꎬ从来都是相辅相成㊁相互促进的ꎬ二者缺一不可ꎬ也不可偏废ꎮ通过对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关系的分析ꎬ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治和德治不可能都为治国之本ꎬ在国家治理层面上ꎬ法治为治国之根本ꎬ德治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ꎮ完善的社会治理内在的要求法治来构建严格的治理秩序ꎬ而法治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已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ꎬ同时还与一国的道德状况紧密相联ꎮ依法治国需要德治的辅助从而达到二者的良性互动ꎮ一方面ꎬ在实践中再完备的法律都依赖于人的实施才能发挥其作用ꎬ特别是需要有具备良好道德素养的执法者ꎬ正如哈尼所言: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ꎬ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ꎮ [5]另一方面ꎬ加强道德教育ꎬ提高全社会的道德素质ꎬ为法治的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ꎮ如果人们的心中缺乏基本的道德信仰ꎬ那么内在包含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很难得到人们的信奉ꎬ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ꎮ我国目前还未到法治国家的标准ꎬ法律的权威还未完全确立ꎬ人民内心中还未完全形成对法律的信仰①ꎮ在这种情况下ꎬ我们需要强调法律的主导作用ꎬ把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和方法ꎮ但是ꎬ仅把法治或者仅把德治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手段的情况是史无前例的ꎬ也没有可操作性ꎮ因此ꎬ在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还要强调道德的教化和支撑作用ꎬ只是德治要处于法治的框架体制内ꎬ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ꎮ(二)法治是德治的支撑点首先ꎬ从法治和德治的本身建设而言ꎬ法治对德治起到支配作用ꎮ法律通过立法手段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㊁主导内容等予以明文规定ꎬ将其作为法律目标推进实施ꎬ这也是我国道德建设的一项鲜明特色ꎮ比如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㊁«教师法»中体现的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ꎮ国民素质的提高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ꎬ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作用ꎮ在日常生活中ꎬ能时时刻刻以道德的高标准要求自己㊁约束行为的人毕竟占少数ꎬ大多数人都是有限度地进行道德选择ꎮ因此ꎬ相比较德治而言ꎬ法治因其自身的强制性等特点不仅可作为国家现代化治理中的根本手段ꎬ也对德治的建设起到了支撑点的作用ꎮ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快速推进ꎬ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将稳步向前ꎮ坚持以法治为支撑ꎬ完善思想道德建设的体制结构ꎬ消除与现代化建设相违背的极端行为ꎬ使道德建设更加充满生机活力ꎬ最终建成一个法治和德治水平高度发展的现代化中国ꎮ其次ꎬ从治国层面上来看法治起到了主导作用ꎮ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明确提出了 依法治国 的战略目标ꎻ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 依法治国 写入宪法ꎻ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发展提出了 健全社会主义法治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宏伟目标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又再次强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 坚持全面依法之国 的基本方略ꎮ树立法律的权威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前提ꎬ而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们内心忠诚的信仰与尊重[6]ꎮ在以德治为传统的中国ꎬ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一件一朝一夕便可达成的易事ꎬ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ꎮ在立法上ꎬ 法律就是秩序ꎬ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ꎮ我们制定的每一项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精神ꎬ体现人民的意志ꎬ维护人民的利益ꎮ在司法和执法环节ꎬ要坚持秉公执法ꎬ公正司法ꎮ让每一位公民体会到法的正义ꎬ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ꎮ最后ꎬ法治的支撑作用在市场经济领域也有所体现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ꎬ市场经济的运行不仅依赖于经济规律ꎬ同时需要法律的维系ꎮ法律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㊁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安全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ꎮ市场经济的参与人也应依法从事各项经济活动ꎬ遵守市场规则ꎮ但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ꎬ有竞争就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ꎬ此时就需要法治予以规制ꎮ倘若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ꎬ市场的竞争机制很可能产生扭曲ꎬ进入无度的自由竞争状态ꎬ致使社会秩序混乱ꎮ当然ꎬ道德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ꎮ我们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有序经济ꎬ它的正常运作不仅需要完善的运作体制及法律保障ꎬ还需要公正㊁诚实的市场操作者和参与者ꎮ市场主体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促使他们进行竞争ꎬ但是竞争结果的合理合法ꎬ并不当然意味着道德上的公正公平ꎮ道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自律性行为规范发挥着重要的调整作用ꎬ同时也为法律的实施发挥了强有力的辅助作用ꎮ比如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强调的商业信用的维护就是法治和德治共同作用的结果ꎬ其既需要经济参与人本身对良好商业信用的追求ꎬ更强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事后保障ꎮ(三)德治是法治的辅助和补充手段首先ꎬ在调控社会关系方面ꎬ法治的作用范围有限ꎬ需要德治的辅助ꎮ其一ꎬ法律注重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ꎬ很少关注行为人的内心动机ꎮ一个人的思想虽然不会必然地引起相应的行为ꎬ但其内心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促使其行为的源动力ꎮ完备的法律可以直接明确地规制人们的行为ꎬ而高尚的道德则可以净化一个人的思想ꎮ当道德鼓励人们遵守法的要求时ꎬ法律可能会得到更好地实施ꎬ整个社会风气也可能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ꎮ其二ꎬ法律发挥作用的社会领域也是有限的ꎮ法律因具有相对稳定性ꎬ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ꎬ不可能全部妥善处理ꎮ比如爱情关系㊁朋友关系等众多领域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ꎮ因此对法律暂时未纳入调整范围的行为ꎬ可以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来予以制约和调整ꎬ形成社会的道德秩序ꎬ弥补法律治理的缺陷ꎮ其三ꎬ道德可以对法律起到正确的评价作用ꎬ道德会对法律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ꎬ因此无论是在立法㊁司法㊁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正确的道德引导ꎮ此外ꎬ从法治国层面来看道德规范虽然对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ꎬ但由于其内容的非确定性㊁效力的非强制性以及制定过程中的非标准性ꎬ使得现代德治不可能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与法治同样的作用ꎮ比如法律可通过部门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给予直接或间接调整ꎬ而道德本身不可能单独对国家治理发挥作用ꎮ其次ꎬ德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ꎬ影响深远[7]ꎮ传统德治思想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统治者要提高自身 德 的修养ꎬ第二层次为执政者治国要推行德政ꎬ第三层次为统治者要制定以 德 为中心的治国理政规范ꎮ古代中国众多帝王对德的理解停留在第三层次ꎬ历代执政者也热衷于标榜自己实行 德治 ꎮ究其本质ꎬ传统德治以个人义务为本位ꎬ强调君主对臣民的统治㊁臣民对君主的服从[8]ꎮ虽然第三层次的德治在某些时候难免沦落为一种虚伪的政治表演ꎬ但其强调的 民为邦本 ㊁ 法者ꎬ治之端也 等思想影响了历历代代的中华儿女ꎮ因此ꎬ虽然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德治思想在很多方面与当前的国家治理不相适应ꎬ但我们不必以现代的眼光来非议甚至全盘否定ꎬ传统司法过程中的情理法裁判体现的 执政为民 ㊁ 公平正义 等思想仍可为现代法治借鉴传承ꎮ最后ꎬ法治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硬性ꎬ仅依靠法律往往很难达到期待的治理效果ꎮ法治主要依靠法律规定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社会管理ꎮ法律的制定是对以往的经验进行总结或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先规制ꎬ任何法律的制定都难逃其所存在的时代的历史局限性ꎻ同时法律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修改ꎬ具有稳定性㊁连续性等优势ꎬ但稳定的法律发挥作用时难免有所僵化ꎮ现实生活是生动多变的ꎬ当有新情况㊁新问题出现时ꎬ法律的滞后性㊁僵硬性等缺陷必然影响法治作用的发挥ꎮ相反ꎬ道德是一种广泛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仰ꎬ其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㊁修正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发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ꎮ因此ꎬ当法律对新问题新情况无法调整时ꎬ人民可根据内心的道德信念做出正确的选择ꎮ㊀㊀四㊁结语㊀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永远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所要考虑的问题ꎮ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ꎬ为建设法治中国ꎬ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良好基础ꎮ针对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ꎬ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论述ꎬ但较为详细的描述却很少见ꎮ学界也出现了吸收论ꎬ并行论ꎬ并重论等观点ꎬ在这些观点的引导下很容易导致轻法重德㊁法德并重等错误趋势ꎮ法治与德治之间ꎬ应为法主德辅的良性互动关系ꎮ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ꎬ同步推进德治ꎮ参考文献:[1]戴木才.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J].中国司法ꎬ2017ꎬ(7).[2]池海平.法治误区论[M].北京:希望出版社ꎬ2004:175. [3]张卫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兼论法治与德治并重观点的理论误区[D].兰州:兰州大学ꎬ2007.[4]苗丽ꎬ吴大华.法治现代化视阈下礼法合治传统的创新传承[J].江西社会科学ꎬ2015ꎬ(8).[5]EvanHaynes.TheSelectionandTenureofJudgesꎬNewarkꎬNJꎬNationalConferenceofJudicialCouncilsꎬ1994. [6]徐朝明.德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ꎬ2003:37. [7]韩克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J].学术探索ꎬ2016ꎬ(12).[8]张宗卿.中国法治与德治的现实与内涵[J].中国城市经济ꎬ2011ꎬ(23).[9]杨长泉.法治与德治互动结合及协调发展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ꎬ2003.[10]吴俊明.论现代中国治理模式地选择 以法治与德治并举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ꎬ2017ꎬ(5).[责任编辑:陈㊀晨]。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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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法和道德都是相互依存着,交替出现着的,如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的文明历史。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一《论法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众多社会群体的几千年的文明中,无论历史如何变迁,法和道德都是相互依存着,交替出现着的,如以法治国或者以德治国的文明历史。

纵观历史,无非是过激的法治或者德治,但是两者中的任何一者从未消失,反而总是在另一者的极端终结时,以更重要的方式出现。

而在高文明的现代,很多社会群体都实现了法治的根本原则,同时紧抓道德的建设,使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使得社会群体的政治环境与经济环境和谐融洽。

而本文着重通过对两者的共同点进行分析,同时对不同点进行比对,使得二者关系更加明朗,使法与道德两者更好的促进社会群体的融洽发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一、法与道德本质的共同点以及区别分析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首先要深入剖析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包括相同点以及区别,从而才能更明了两者衍化出的各种社会形态,最终对其掌握,充分的为社会群体的和谐发展和目标实现作出正确导向和决策指导。

(一)法与道德的本质共同点1.两者都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概念,道德起源于最原始社会各个部落的群体生活习惯,没有明确的准则,一切出发点均为习惯。

同时,也依靠大多数成员的习惯进行着调整。

由于其存在着相当的自我控制与自我改变的属性,所以存在着更多的无方向性。

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成员关系的层次和相互关系逐渐复杂,各自成员的观点也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实现大多数人的意愿,道德则顺势而生。

但是,当社会规模与复杂关系发展到更大的阶段,为了继续维护社会群体成员关系的稳定,就必然需要带有广泛,有力,强制色彩的形式出现,于是,产生了法律,以更明确,更广泛,更有力的方式对社会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约束和指惩治。

2.法和道德都是规范了社会的比较具体的规范准则,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相融相生,相互依存而发挥作用的。

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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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道德的关系论文范文第1章引言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

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法律与道德的概述2.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1.1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2.1.2法律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

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2.2道德的概念和特征2.2.1道德的概念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因素。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各种行业和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而德治则是在个人道德自觉的前提下,实行约束行为的传统而有效的方式。

二者在保障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具有着不同的作用,但也相辅相成,相互支持。

因此,对于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说哪种优于另一种,而应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相互协调,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首先,法治和德治都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和规范,明确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证了法律权威性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在传统文化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是一种人人皆有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

在习惯的约束下,人们能够更加容易地寻求公平、和谐和依法行凶。

这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才能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其次,法治和德治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

法治可以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创新,确保社会制度的公正和健康发展。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社会对于权力和责任有足够的信任和尊重,它也需要社会的反馈和监督。

而只有在社会意识和公民素质得到充分提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健全法律制度。

因此,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支撑,只有有责任感和素质较高的人才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够支持社会制度的发展。

另一方面,德治的重要作用也在于预防犯罪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人们在个人道德自觉的约束下,会更容易抵制犯罪行为,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道德争议。

最后,对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实质,我们应该看到二者的差异和互补。

法治强调的是规范和惯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它潜在地强调了人们之间的权力和关系,更关注的是公正和公平。

而德治则强调的是个人教育和文化的深入,更强调的是每个人自己的内心模式和个性特点。

它重视道德观念的培养和人格建设,是一种文化习惯和传承。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战春雨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07期摘要: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结合的过程,现在,对于德治与法治间的关系,在理解上仍有很大的分析。

本文解读了德治与法治的可能性及必要性,结合理论与现实依据,对二者关系进行具体分析,阐述了在国家治理中如何体现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这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德治法治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7-0251-02从国家建立之后,德治与法治便出现在政府管理的视野中。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德治重要,以德为主,另一部分人认为法治重要,应以法制国。

在这个社会里,不仅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辩证的理解,同时,它们之间存在的价值是互补或重叠的,也会让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

一、德治与法治的含义德治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管理方式,也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可以影响人们的精神和生活的方式,让人们的价值理念和信仰都有一个衡量的标准。

德治,在社会治理中代表着一种靠价值观衡量的规则,并不是用法律标准可以衡量的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

德治是一种治理工具,也是一种价值体现,两者既是对立统一的,也是相辅相成的。

要把人的德的境界涵养体现出来,同时又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工具制度化。

让德治不仅仅只是德化,还有治理的环节,使得德治具有操作性。

“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

”[1]法治是在社会治理中遵循一定的规则,在规范中的规则。

法治是要有一系列完整的、严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约束人们,从而让社会有良好的秩序,有制约、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

从人管理到法律监管进入法治社会,它不仅从外在约束人的行为准则,也从内在克服自身,这要求人们坚信法律的威严,对法律产生信任,相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生活并且维护好个人利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

"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邓小平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

“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

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

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摘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论述实现二者的结合,必须把握德治与法治本质的同一性,了解社会主义最根本的特征,明白只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才能让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习近平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中心地位,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核心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它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是对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等重大问题的深刻解答。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

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论法治与德治

论法治与德治

摘要:本文对法治和德治进行了简单的论述指出只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完美结合起来,才能营造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国家、集体的主要方法,任何国家、集体和单位都离不开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也一样离不开法律法规,现代社会一旦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与约束,不要说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连社会的基本秩序都难以维持,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实现,基本的生存都受到威胁,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法规就没秩序井然,更没有和谐稳定。

然而法律的诞生至今是短暂的、年轻的、不成熟的,特别是现在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还非常不完善,首先,有很多地方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的,根本没有法律法规对其做任何的规定,尽管有些法律规定了一些领域,但还不够完善,有很多没有出现过的情况法律还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其次法律还有很明显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是由法律产生的过程所决定的,因为制定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讨论,没有事实就没有依据,所以法律的成文总是在事实之后。

然而纷繁的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鲜的事情,仅仅靠法律来规定人们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规定和制约是有限的,它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所以社会的行为规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那就是道德规范。

因为道德规范包括的范围很广,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传统美德等等。

法律法规规定空白的地方它可以弥补,因为它可以无形的衍生,不成文的规定是无边限的,所以道德规范可以规范以及评判现实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准。

但是道德规范的执行者是社会舆论,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具有绝对的执行力,公民很多最基本的权利是需要绝对的保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保护。

可见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都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任何法律都无法十分完善,任何道德规范都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它们两个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相辅相成。

所以法治与德治是两个同等重要的,缺一不可。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作者:张婧来源:《卷宗》2018年第08期摘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施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法治作为管理社会与国家的一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加强了公众的法治理念,从而更好地进行依法治国的政策。

然而德治是从道德层面对公众的行为进行约束,强制力虽远远弱于法治,但又是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相辅形成,都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管理模式关键词:法治;德治;管理模式一、法治的内涵法治的定义一直以来也并未有有一个准确的涵义,但这并不影响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存在。

法治的涵义从古代到现代已经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在古代法治的涵义大多是约束公民,而法律的治理程度也要远远小于帝王手中的权力,因此与其说古代中的法治应该就是辅助帝王治理一个朝代的工具[1]。

而在现代,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民主与法治的理念相结合下,法治的作用可以被完全的发挥出来。

现代社会已经不能缺少法治,法治的管理模式使得社会的秩序稳定,使得公民的法治思维得以提升,因此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之一是具有极高价值的。

(一)立法机关层面法治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起草法案的过程中应该要时刻遵守法治理念,不能脱离我国现在的情况制定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另外,不仅要符合我国国情,更要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不可存在主观立法的情形,立法之所以要严格遵守法治理念是因为所立之法涉及到整个国家的运行与发展,有因为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行,立法是尤其重要的一个环节[2]。

(二)司法机关层面法治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的内涵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判案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照法律,不得滥用司法职权来谋取个人利益[3]。

司法机关对于我国司法进程的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司法审判,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正公平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法治社会下,我国对于人权的保障也越来越强化,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果滥用职权,那么造成的后果将会及其的严重[4]。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

浅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一)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论文摘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贡献。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是由“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决定的,德法同构是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讨论,曾出现过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是要法治,不要人治;二是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三是法治概念不科学,同“法制”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应当抛弃。

虽然经过长期的讨论和争鸣,“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是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对法治概念和依法治国的口号、方针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看法和疑虑。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

古代传统德治,即主张用伦理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人民,这是儒家的一种政治思想。

中国古代“德治”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方法的概念,也是反映当时时代特征的概念。

我们今天讨论的德治主要是从治理方法上而言的,同时德治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呢?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是由法和道德的不同特点决定的第一,作为“法”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法律规范,它既规定主体的权利,也规定主体的义务,同一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而作为道德这个有机整体“细胞”的道德规范,它侧重于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第二,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有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作后盾;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则主要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荣誉感来实现。

第三,道德评价的对象不仅是人的行为,而且包括人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品德,因此,道德不仅要求人的行为本身,而且要求行为者的动机也应该是善良的;法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人时,虽然也考虑他的主观过错,但并不惩罚思想。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论文导读: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遵守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

关键词:法治,德治,国家管理1.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及特点1.1法治的内涵及其特点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确认法律在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治的特点是确立“人民民主”;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的个人平等、自由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政府国家置于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并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在现代社会,法的普遍性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其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自由、民主、公平、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以及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等。

谈如何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谈如何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谈如何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作者:吴鹏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其更好的发展,势必要综合德治与法制,相互促进且不能偏废。

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和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强调二者的结合,而如何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则成为了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德治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对二者关系的正确处理进行积极探讨。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目标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45-01作者简介:吴鹏杰(1994-),男,汉族,山东寿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法专业。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时期。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

德治思想起源于西周。

范文澜先生说,商是“尊神文化”,周是“尊礼文化”。

这个礼的实质,就是西周初年,周公摄政,在其统治下,推行的是上下等级严明的典章制,维护的是君臣宗法,这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能更有效地巩固天子的统治,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的正处理(一)德治是法治的补充和完善“以德治国”这一重要的命题由江泽民同志提出,其建立于“依法治国”深入实践的基础上,是-对其全面、深层次探析的表现,是对“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完善和补充。

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中,无产阶级及社会主义道德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从这一层面看来,“以德治国”更是我国优秀文化的积淀和继承,最终促成了历史继承与时代发展的统一,对于我国的国家管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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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应用电子1201 贾壮壮 201211131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联系起来,是当今社会法制的必然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

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中国多年以来快速稳定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而中国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更是离不开法治的约束:无论是早在公元前21世纪奴隶制的习惯法,还是春秋战国时期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还是唐朝及以后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都为当时中国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而后更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那么我要说,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换句话说,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

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

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

如果没有道德作为地基的法治,便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这样的法治是不得民心的,更是无法有效的实施。

只有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法治,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

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而法治与德治区别就在于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有国家制定和实施,代表了公平与公正,更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而道德的惩罚方式主要来自于公共舆论和内心的谴责,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所以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补充。

二者缺一不可。

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才是适合当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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