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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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快见效,现就改进和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深化政府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环节在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管理的基础上,对按规定程序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可量化指标的变更控制在10%以内)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协同配合,简化以下审批环节。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报批、审核整体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合计总投资可突破10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学校、医院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单体建筑),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71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党发〔x〕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

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一)x—x年,为试点示范期。

全省以x市、遵义市、安顺市中心城区和x新区直管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其中,x东南州重点推进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

前期,全省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

从x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少于建筑规模30%的建筑积极采用装配式建造。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住建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1号)精神,加快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把钢结构建筑作为建造方式创新的主攻方向,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大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张家口、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沧州市和环京津县(市、区)率先发展,其他市、县加快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制定标准。

以钢结构住宅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成熟的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完善装配式建筑防火抗震防灾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套形成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支持省内有能力的企业参与编制装配式建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我省地方标准与北京、天津地方标准的衔接,提升企业在京津冀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竞争力。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图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建节科〔2021〕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精神,依据河北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22)(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工程质量,根据《评价标准》,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一)建设(开发)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向市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专家预评价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市建设局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出具预评价评审意见并在邯郸市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

需整改的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原评审专家通过评价后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返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

(二)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及验收环节应提前两天通知质量监管部门对装配率进行现场核查。

二、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在各专业设计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关于“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的要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建造、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以培育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重点,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推动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场需求,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科研等产业链在装配式建筑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下良性发展。

2.坚持统筹布局、分类推进。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技术发展条件,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发展,形成以点带面、局部带动整体的发展格局,促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

3.坚持引进创新、协调发展。

加快关键技术引进、研发和应用,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邯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4日邯郸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深化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工业设计水平,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工业设计创新发展能力(一)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机构建设。

鼓励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师、知名设计机构来邯郸市设立工业设计机构,对在我市正式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分支机构、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

各县(市、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引入的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提供不少于3年的免费办公用房,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建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机构,提升设计创新能力。

对设立一年以上,设计产品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

企业第一次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可申请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3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与工业设计机构建立三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一次性奖补标准可提高到30万元。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邯政字〔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1日邯郸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河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冀政字〔2022〕18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

把节能减排贯穿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进一步完善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节能减排政策机制,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省定“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和15.4%。

全社会煤炭消费、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削减量完成省定任务。

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完成16500吨、750吨、17500吨和8500吨。

节能减排政策制度趋于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2017年,全省设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政府投资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左右;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济南、青岛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和县(市)分别达到25%、15%以上;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发展规划。

编制实施《山东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各地要尽快开展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体系,明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

(二)完善技术标准。

开展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和预制墙板及连接件、灌浆套筒等成套关键技术产品研发。

及时编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和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制定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方法,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发挥各级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服务,加快对关键专利技术、重大科技创新的转化推广,经技术审查论证后,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

(三)推行标准化设计。

项目策划定位、设计任务委托等阶段,应加强标准化功能空间、通用部品等技术集成论证,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要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推广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7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X〕59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贯彻意见》(X政综〔X〕139号)以及《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X政办〔X〕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县装配式建筑,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抓住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一)X年1月1日起,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二)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三)力争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提高设计能力。

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县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和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等联合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和通用设计软件。

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科技局(二)发展部品构件。

引导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我县区域合理布局,便于降低运输成本,开发外埠市场。

鼓励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满足装配式建筑需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底,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

2020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建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形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建筑产业现代化体系。

(二)具体目标。

全市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划分为重点发展区和积极推动区,宜都、枝江、长阳、夷陵、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宜昌高新区为重点发展区,其他县市为积极推动区。

各县市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发展重点,主要发展PC(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

房屋建筑。

以下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2017年7月1日起,峡州大道-夜明珠路-沿江大道-至喜长江大桥-点军大道-翻坝高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汉宜高速-柏临河路合围区域和条件成熟的县市区;2018年1月1日起,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其他区域;2019年1月1日起,其他县市区。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暂不作要求。

鼓励在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特色小镇、宜居村庄、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建设项目中采用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冀建科[2017]1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5.05【实施日期】2017.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冀建科〔2017〕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现将《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5日河北省装配式建筑“十三五”发展规划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等。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是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有力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编制本规划,主要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路径和任务。

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到2025年。

一、发展现状(一)国外发展现状当前发达国家的建筑业已从工业化专用体系走向大规模通用体系,以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建筑构配件、建筑部品为中心,组织专业化、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模式。

钢结构高层建筑在美国与日本主要以钢结构+预制外墙挂板为主,钢结构普通住宅在美日欧等国家主要采用轻钢结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东府办〔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其标准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形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对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提高建筑产业科技含量和劳动生产率、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破解传统建筑业发展瓶颈,推动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装配式建筑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农村住房建筑构造》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农村住房建筑构造》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农村住房
建筑构造》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2023年第171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装配式农村住房建筑构
造》的公告
《装配式农村住房建筑构造(六)》(钢撑钢模网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墙体)(统一编号:DBJT02-243-2023,图集号:J23J290),《装配式农村住房建筑构造(七)》(装配式农房户型选集)(统一编号:DBJT02-244-2023,图集号:
J23J291)已经本机关审查并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8日。

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意见

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意见

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建议与意见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环境保护和高效建设需求的增加,装配式建筑作为一种新型的建筑模式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要想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合理的意见建议。

本文将就此提出几点相关政策建议与意见。

一、鼓励政策1. 资金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包括资金奖励、补贴等,以降低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经营成本;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针对装配式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贷款利率优惠措施。

2. 减税政策:对于从事装配式建筑生产和研发企业可给予相关减免税优惠,包括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并鼓励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给予相应减免或延期缴纳土地出让费用。

3. 简化审批程序:制定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批流程和标准,将其纳入简化审批范围,缩短审批时间;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审批效率。

二、技术推进1. 建立行业标准:制定相关装配式建筑产品和工艺的国家行业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工法和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品质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对材料、构件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2. 加强人才培养:开展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推动装配式建筑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发展。

同时,鼓励高校设立相关专业,并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

3. 优化供应链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与装配式建筑企业之间的深度合作,优化供应链管理和信息共享。

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和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并保证供应链中不同环节的协同运作。

三、规范市场秩序1. 完善质量监管机制:强化对装配式建筑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和认证标准,防止低质次品流入市场并确保用户的权益。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2. 鼓励示范项目:对于装配式建筑相关优秀示范工程和企业予以宣传和奖励,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并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的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宁政办发〔2017〕14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日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关于在新建建筑工程中推广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46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等。

本意见推进重点为本市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公寓等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和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全市目标任务为:2017年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总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住宅建筑成品住房交付比例达到30%以上,后续逐年提高,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住宅建筑成品住房交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依据经国务院批复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6〕119号),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定为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详见附件),各区域边界范围如下:重点推进区域:总体规划界定的中心城区,溧水区永阳新城和高淳区淳溪新城两个规划新城,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五个升级版”、实现“六个目标”,坚持“对标高位、补齐短板”,注重“整合资源、打造平台、项目强业”,加快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打好“有中生新”转型牌和“无中生有”创新牌,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建筑以及各类装配式组合结构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全力推进建筑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努力把我市建筑产业规模做大、质量做优、市场做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升,为引领全市振兴发展提供新动能、新引擎。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积极争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打造一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设计研发中心和示范工程。

(二)具体目标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分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目标安排如下:近期(2017年—2018年)打好产业发展基础、抓好试点示范项目。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1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15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2018〕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办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促进建筑工程建造方式的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2018年动工建设1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2019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递增至8%,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5% 。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属于我市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名录的,规划部门应在出具项目规划条件时予以注明,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按照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

(一)2018年起各县(市、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到2019年上述项目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倡导具备条件地方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加强政府协调推动,发挥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健全体制机制,营造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2.示范带动,统筹推进。

发挥政府投资或主导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3.产业培育,创新驱动。

培育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条,推进集聚发展,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创新建造方式,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各地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

其中,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其他地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15%以上。

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2017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万平方米。

2018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600万平方米。

2019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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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号)精神,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典型示范、重点推进的原则,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高建筑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一)中心城区(包含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县(市)2020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三)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四)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一)提高设计能力。

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市甲级骨干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通用设计软件。

(二)发展部品构件。

引导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我市区域合理布局,便于降低运输成本,开发外埠市场。

鼓励邯郸钢铁集团、金隅集团、冀中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满足装配式建筑需要。

鼓励本地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建筑用钢的防火、防腐性能,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

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

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

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三)提升施工水平。

鼓励施工企业做好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的研发,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

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

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

支持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

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

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

(五)推广绿色建材。

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制定各类建材产品的绿色评价技术要求,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

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六)培育龙头企业。

整合资源,搭建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组成的产业联盟。

支持国内外优势企业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提升本市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特一级建筑业企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级建筑设计企业和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七)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多层面的培训体系,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鼓励河北工程大学、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推动校企合作,加强装配式建筑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

(八)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装配式建筑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加强全过程监管,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部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行业监管,明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和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九)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BIM技术等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维护全过程的信息化。

四、推进政策(一)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

将装配式建筑园区和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从2018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出具规划条件的住宅、商业和商务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2018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鼓励装配式方式建造。

对不宜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建筑,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装配式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其中混凝土建筑单体装配率要达到50%以上,钢结构和木结构建筑单体装配率要达到60%以上(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装配率,是指±0.00标高以上的承重结构、围护墙体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建设主管部门在图审环节应依据规范规定严格把关;规划部门在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增加装配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环节予以落实。

(二)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对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建筑项目,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自行制定财政支持政策。

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列入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领域。

鼓励以装配式建筑技术研究为重点攻关方向,以及绿色建材生产的骨干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申报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钢铁生产企业进行钢结构建筑生产技术改造,优先列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三)税费优惠政策。

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预制复合墙板(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金融支持政策。

对建设装配式建筑园区、基地、项目及从事技术研发等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五)行业引导政策。

装配式建筑墙材生产企业达到国家鼓励类墙材产品和相关规定的,优先列入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示范项目,预制部品部件纳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使用产品目录》。

将建筑业企业承建装配式建筑项目情况,纳入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在人居环境奖评选、生态园林城市评估、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

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企业业绩综合评价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

(六)优化发展环境。

对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部件运输车辆需进入中心城区的,各级公安、城管执法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木构件等)运载车辆,给予办理通行证。

在《邯郸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允许部件运输车辆正常通行,但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工程建设投资额包括预制构件投资。

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施工、设计、监理企业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邯郸市推广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参照本意见,完善配套政策,研究提出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任务,确保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发展规划。

要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

合理布局,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三)加强考核考评。

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从项目数量、项目储备、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半年考评、年终考核。

(四)加强技术攻关。

进一步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列为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建设内容,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人才和技术集中优势,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解决制约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核心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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