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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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 • 3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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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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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
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 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目录
2、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3、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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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
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 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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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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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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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的要求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还需要注意的是,第七章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的问题放入本章所有权取得中一并讲授,从这个意义上看,2018年还有2个单选、1个多选,2019年1个多选与本章相关。

【知识点一】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麻醉药品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汽车属于可分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汽车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转让。

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注意】特定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因此其转让应根据其具体情形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让其所有权。

【知识点二】物权【例题·多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相对权D.对人权E.绝对权『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

留置权只能是针对动产;其余三项都是针对土地,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物权法律基本原则的是()。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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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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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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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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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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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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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第八章了解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遵守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中国食品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第一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继承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 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可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 承权两种方式。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 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 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 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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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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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
七届
八届
九届
十届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 多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 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的重要机构。
自觉遵守法律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修正案 1999年修正案
1982
2004年修正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宪法的特征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河南农民赵作海坐冤狱11年 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6、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
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财 产 权 劳 动 权 休 息 权 物 质 帮 助 权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元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附会汉法、祖述变通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大札撒: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扎撒的编成他(成吉思汗)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了一条刑罚。

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扎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扎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

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一)《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二)《风宪宏纲》——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三)《大元通制》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

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

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

(四)《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

《元典章》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五)《至正条格》第二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二)保留传统婚姻习惯1、婚姻关系的成立——婚书2、特殊的婚姻形式——收继婚3、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三)扩大奴隶占有制度蒙古族收继婚制的记载有的时候一个儿子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

因为父母的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因此他必须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这些妻子都带着他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

这时,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法律对于汉族人收继婚的禁止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虽出首,仍坐。

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流法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物流法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货物包装的基本原则
• (一)安全原则 • 商品的安全
• 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包装的安全原则
(一)包装的安全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物流法教程》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主要学习内容: • 1、普通货物的包装 • 2、危险货物的包装 •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案例导入: • P191
• 视频: • 聚焦物流顽症:公路货运为何屡罚屡违 • /watch/1573518255625183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三、包装法律制度 • (一)制度概述 • (二)包装法律制度特征 • 1、强制性 • 2、标准性 • 3、技术性 • 4、分散性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五、普通货物的包装 • 1、什么是普通货物?

第八章 物权法 习题

第八章    物权法  习题

第八章物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 )。

A.母牛产下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存款得到的利息D.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2.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法定期限是()。

A.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B.自侵占发生之日起2年内C.自知道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D.自知道侵占发生之日起2年内4.甲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甲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甲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甲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5.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不登记物权即生效的情形是()。

A.王某因接受遗赠与取得其叔叔的房产B.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C.丙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D.甲从乙处购置一幢房屋6.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B.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C.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归于无效D.王某与开发商办理的产权登记由于张某签订合同在先而归于无效7.甲在乙的车展上看中一辆车,双方以10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车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车开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8.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B.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某些特定的财产可能形成双重所有权D.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第8章物权法

第8章物权法

3.占有的法律保护
(1)返还原物——物上请求权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 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链接1】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侵 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
【链接2】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 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 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抵押登记
2010年案例分析题
浮动抵押
2010年多选题
动产质押
2010年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的质押
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题
留置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单选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的种类(P301~P302)
1.动产与不动产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 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 为要件。
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 租赁物。
【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 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解释】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1)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
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解释】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 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 于间接占有。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 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

《物流法律法规》第八章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八章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杂, 其中既有与船公司、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 又可能存在与船公司、货主之间的雇用或 代理关系,以及对第三方的侵权关系。当 多种法律关系互相交织的时候,必须明确 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决定其对各 方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港站经营人与承运人的区别:合同区别 港站经营人与货运代理人的区别:范围不 同 港站经营人与码头装卸工人的区别:从属 关系
第三节 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规 定

一、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的概念 集装箱码头搬运装卸作业是指集装箱船舶装卸、 集装箱船舶装卸作业前所进行的一系列作业,主 要包括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堆场作业、货运站作 业。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是指将集装箱装上、卸下 船舶的作业;堆场作业是指对集装箱在堆场内进 行搬运、装卸等的作业;货运站作业是指集中、 分散集装箱的业务。
三、物流企业在货物装卸作业中的义务 1.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应具备的备件 ⑴集装箱应符合国家标淮化组织的标淮 ⑵集装箱四柱、六面、八角完好无损。 ⑶集装箱各焊接部位牢固。 ⑷集装箱内部清洁、干燥、无味、无尘; 集装箱不漏水、不漏光。




5.赔偿责任限制及其权利丧失 当事故的发生已成事实,无法避免赔偿时,经营人 就应以责任限制来抗辩索赔人。责任限制是指当经 营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不能免责时,对其赔偿金 额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货物灭失 或损害,经营人可以免于赔偿。 6.关于货物的留置权 港站经营人对货物提供或安排与运输有关的服务后, 为获得相应报酬,有权留置货物。但是,如果对索 赔金额已提供足够担保,或已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 或经营人营业地所在国某一官方机构存入一笔相等 数额的款项,则经营人无权扣留货物。 7.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货与诉讼
(三)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管理

第八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宪法法律制度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 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 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一定形式的 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 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与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受保护 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概念: 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 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 拘留和逮捕。 这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 的权利。 特点: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 须是法定机关 2.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人格权
又称“人格尊严”。公民作为宪法和法律 上的主体,有与其个人人格价值相联系的 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公民权利个自由的广泛性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其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一、中央国家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包括公民的立法权平等
平等权的性质 原则说:宪法的一个原则; 权利说: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通说:既是原则又是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又称“参政权”。其实质是民主权利,是人 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是权 利获得保障的基础
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选举权 •被选举权 •表达自由 •政治平等监督与救济 •其他政治权如村民自治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3)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3)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六、善意取得制度(P308)【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手表而买之,甲要求丙返还B.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友戊,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要求戊返还C.甲借给庚笔记本电脑一台,庚谎称丢失,甲要求庚返还D.辛向甲购牛一头,并在得到牛后将其转卖,但没有向甲付款,甲要求辛返还【答案】BC【解析】(1)选项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甲丧失了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回原物;(2)选项B: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戊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戊均未取得所有权,因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原物;(3)选项C: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庚返还原物;(4)选项D: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辛尚未付款,但该牛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例题5·多选题】201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

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

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

201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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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2.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4.占有的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是除斥期间,但是对所有权人而言不受上述期限限制)(2)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这里是普通的债务请求权)。

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05~P306)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获得权力的时候不需要登记,但是转移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下表将对上述内容作出总结: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不动产的登记制度(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①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②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包括善意取得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动产的物权变动(P306~P307)1.交付生效(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转移;(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3)以动产设定抵押的(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权已经设立)。

2.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六、善意取得制度(P308)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所有权人超过2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七、拾得遗失物(P308~P309)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八、物权的民法保护(P309)1.物上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果有他人干涉,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2011年新增)(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3)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一、征收与征用的区别(P311)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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