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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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 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 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由于残疾人在择业方面因其生理和心理障碍而处于劣势,政府 和社会有责任帮助残疾人就业,在就业方面的措施有: ① 残疾人的集中安置。 ② 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③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体系。
自谋职业是我国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指劳动者通 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和进行合伙经营而实现就 业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谋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并在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从事个 体劳动经营实现就业,并给予以下优惠政策:① 税收减免;② 资金支持;③ 减免工商等管理收费;④ 培训补贴;⑤ 免费服 务。
2.《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 保障。
3.《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第二节 实现就业的方式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二、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三、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四、自谋职业 五、国家安置就业 六、特定人员的就业方式
实现就业的方式也称劳动就业的形式,是指国家在政策和法规中 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途径。实质上,劳动就业的方式就是劳 动资源配置的方式,可分为自然配置、行政配置和市场配置三种。
(四)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 要手段。对于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国家采取扶持和帮助的特 殊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2.培养少数民族人才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
失业保险就业政策
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 男女就业平等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保障传染病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国家、政府、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在 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中所承担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
(三)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措施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 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四)对就业困难地区的政策扶持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 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 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 的扶持和帮助。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了我国职业介绍机构可分为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营利性职 业介绍机构。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 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维护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三、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 四、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五、实施就业援助
产业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统筹就业政策
城乡统筹就业 政策区域统筹 就业政策群体 统筹就业政策
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目前,国家对少数劳动者仍然负有保证其实现第一次就业的机会。 这是政府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就业政策。 列入国家安置就业的人员有:① 退伍军人;②农村户籍的 烈士 子女;③ 华人华侨;④ 冤案、错案而释放的人员;⑤按国家规 定应当或可以由国家安置就业的其他劳动者等。
(一)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
我国对农村劳动者到城镇就业经历了禁止、限制和帮助的历程。 目前,国家要求相关部门要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 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 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 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 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 才和熟练劳动者。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 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节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障
一、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的概念 二、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的内容 三、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
特殊就业群体是因特殊原因而在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 人员的总称,具体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出现役 的军人等。我国政府在坚持劳动就业权利人人平等的前提下,对 特殊群体的劳动者就业实行就业保障政策。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 国就业。申请在中国就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 年满18周岁,身 体健康;② 持有有效护照或可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③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④ 无犯罪记录; ⑤ 所从事的工作是国家法律允许外国人从事的。
(一)妇女的就业保障
为了保障妇女的就业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对妇女就业做了明确 的规定: 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包括妇女同男子享有相同就 业机会的权利和相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 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 由拒绝录用;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女职工孕期、 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就业援助的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 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 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 庭。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 1.就业主体具有特定性 2.就业必须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3.必须是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劳动 4.必须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5.就业形式具有多样性
(二)失业的概念与特征
失业是指在法定年龄范围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未 能实现就业的状态。这里的失业仅指城镇失业,而农村中的未就 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 员实施重点帮助。 ④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 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 歧视性限制。为了保障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国家从以下 几个方面给予了扶助: ①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② 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 民工合法权益;③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④ 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⑤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做好服务和督查工作;⑥ 在就业援助方面优先对待。
第三章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第二节 实现就业的方式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第四节 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障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与失业 二、劳动就业促进立法 三、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 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就业立法
2009年6月9日第9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全球就业公约》,该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推动国际社会将就业和社会保障放在经 济复苏政策的核心位置,以便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率先恢复;通过 向弱势群体提供特殊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扩大社会保护和加强安 全措施,确保人人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
(六)下岗职工再就业保障
下岗职工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是指 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工作 岗位,并已不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 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也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和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
在实践中,我国实现就业的方式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 洽谈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 国家安置就业等。
它实际上是劳动者竞争就业,即劳动者之间为获得就业岗位而参 与公平竞争,常见的方式是参加用人单位的考试考核,合格者获 得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在人才招聘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人才拍卖”的情况,这种做法 不仅违法,而且也是对毕业生人格尊严的侵犯。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始终突出,就业竞争激烈,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作为劳动者应有劳动风险 意识和就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技能水平,这样在就 业上才能有更多的选择性。
失业具有以下特征: 1.失业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2.失业必须是处于未获得就业岗位的状态。 3.失业不以未获得就业岗位的原因为限。 4.失业的表现形式仅以显性失业为限。
(一)各国劳动就业立法概况
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劳动就业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劳动权。例如,1919年,德国首先将 劳动作为人的生存权利写进《魏玛宪法》。 ② 在劳动基本法或劳动法典中规定就业的内容。例如,《法国劳 动法典》第三卷为《安置和雇佣》。 ③ 制定单项的劳动就业法规,如《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
这是劳动者在国家的扶持下,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各种集体经济 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在资金、税收、场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照 顾。
在现阶段,这种形式表现为国家鼓励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 兴办集体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并为此规定了许多优惠政 策。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 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 等其他优惠。
(三)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 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 为。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 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 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在内地从事 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 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 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三)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保障
退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因 服役期满或其他合法原因退出现役的人。国家和社会对退役军 人的具体安置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为与市场经济接轨,对退伍军人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和自谋职业的,政府应予支持和鼓励。 ② 退役义务兵就业安置。 ③ 伤残义务兵就业安置。 ④ 退役志愿兵和士官就业安置。
(三)我国的劳动就业立法
我国于200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其目的是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基
本
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原 则
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1.《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 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