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合集下载

柬埔寨投资手册2022:洞察先机 放眼新世界说明书

柬埔寨投资手册2022:洞察先机 放眼新世界说明书

柬埔寨投资手册洞察先机 放眼新世界2022展望未来.kh关于KPMG了解我们KPMG是全球顶尖的专业顾问服务公司。

我们向来以良好的信誉为傲,而这种信誉是我们长期坚持独立、诚信和客观经营的成果。

我们以此为本,致力为客户提供清晰明确、实际可行的建议,协助客户在其所在行业不断成长并取得成功。

也是这种坚持,得以让我们有幸成为企业顾问领域的领先者。

全球分佈KPMG 事务所在全球145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并于2021年度雇用超过236,000位同仁携手满足企业、政府机关、公共部门机构、非营利组织的需求,并通过KPMG的审计和鉴证业务,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

KPMG以优质和卓越的服务为宗旨,通过我们的专业操守和个人素养为客户提供我们最好的服务,藉此提升公众信任。

KPMG深耕柬埔寨KPMG柬埔寨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目前有超过350位专业人员,是柬埔寨最大的专业顾问服务事务所之一,同时为国际与本地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将柬埔寨在地经验与KPMG全球网络的技术和行业知识相结合,深入了解客户业务,让我们的专业人士得以将知识转化为对客户、社会和资本市场有利的价值。

领导方针KPMG柬埔寨事务所持续在各方面进行投资,吸引并留住人才,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以协助客户提高企业绩效,并维持持续性的发展。

同时,我们也妥善地履行对资本市场的责任,并协助客户真实地公布企业绩效,让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回馈社会KPMG柬埔寨事务所持续回馈社会,从不间断,取之于社会更用之于社会。

回馈方式包括贡献我们的时间、知识与经验,并提供捐赠与赞助。

目录关于KPMG会计与报告 规定中英词汇对 照表柬埔寨经济概况其他遵循在柬埔寨成立企业须知柬埔寨税务指南02103704130914柬埔寨2020年的GDP下降 0.2%,但预计在2021年的增长率为3.6%;并在2022年增长至10.2%。

2020年的通胀率为2.9%, 2021年预计下降至2.5%;2022年上升至3.8%。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

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中柬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差异及成因

中柬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差异及成因

中柬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差异及成因1.中柬外商投资概况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直接投资己经有19年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形式不断拓宽。

自1994至2011年底,中国企业在柬埔寨己经有1209个项目。

截至 2011年年底,柬埔寨外商协议投资金额累计达246.8亿美元,中国、韩国、马来西亚、英国、美国、越南和泰国为主要投资来源国。

其中,中国的投资金额占柬埔寨协议外商投资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6.1%,位居第一。

2.立法模式差异中国:外商投资专门立法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外商投资法是由众多的外资专门法律和特别法规构成的。

柬埔寨:外商投资统一立法模式。

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被编撰为一部统一的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同时辅之以其他有关的国内法律。

但其投资法典又同时适用于本国人。

3.投资形式差异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柬埔寨联营企业也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设立制度差异不同之处:(1)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 合营企业的审批时间为3个月, 外资企业的审批时间为90天。

(2)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要求不同。

柬埔寨投资法规定,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30人,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为2人至200人。

(3)企业章程的法定内容有所不同。

依柬埔寨5通知6规定,公司组织章程的法定内容有六项, 依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 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章程的法定内容有九项, 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有十一项。

(4)设立程序有所不同。

如依柬埔寨王国有关投资法的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交纳投资总额1. 5%~2. 0%押金, 当投资企业完成投资计划30%时, 此押金将全部被交还投资企业。

(5)申请时报送的文件有所不同。

(6) 柬埔寨对优惠待遇实行选择审批制。

在柬埔寨进行投资活动, 不论是已经成立的投资企业, 也不论是这些企业是否已经开始在柬埔寨境内营业, 若要获得投资优惠和奖励, 都必须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

柬埔寨的投资政策

柬埔寨的投资政策

柬埔寨的投资政策可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1、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税。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税;3、分配投资赢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在某些项目的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①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②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③旅游业;④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⑤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对公司组成形式及外资股份和劳工比例的规定柬埔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比较宽松,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注册,且注册资本标准较低。

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受国籍限制。

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佣柬籍和外籍员工。

需要雇用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用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用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未申请年度用工指标,将不被允许雇用外劳。

鼓励或限制投资的领域以及外资机构的国土使用权柬埔寨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型工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要领域。

柬埔寨的土地使用权:1、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柬籍法人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投资者所有。

2、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99年,期满可申请续组。

投资者对项目土地上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柬埔寨的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投资领域不断扩大。

柬埔寨作为中国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其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投资安全、促进投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中柬投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投资风险与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计划在柬埔寨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农业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美元,占地面积约1000公顷,涉及种植、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

在项目前期筹备阶段,中方企业遇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三、案例具体分析1. 土地使用权问题在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分为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转让。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中方企业在投资前需取得土地使用权。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土地租赁方面遇到了困难。

柬埔寨政府规定,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50年,且在租赁期满后,土地将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考虑到项目投资周期较长,中方企业希望获得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2)应对策略: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中方企业应与柬埔寨政府或土地所有者协商,争取更长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可考虑将土地租赁与项目投资相结合,通过增加投资额、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方式,争取获得更优惠的土地租赁政策。

2. 投资审批问题柬埔寨对投资实行审批制度,投资前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IB)提交申请。

根据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条件。

(1)案例中,中方企业在投资审批过程中遇到了障碍。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由,拒绝审批。

(2)应对策略:在项目策划阶段,中方企业应充分了解柬埔寨国家产业政策,确保项目符合政策导向。

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以证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柬埔寨政府为吸引外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用 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 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
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 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 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 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 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 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 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
8 5 0万至 1 2 5 0万瑞尔税率为
2 、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
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
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
为20% 。
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
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
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
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 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 投资,则可免征其盈利 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 税;3 、进口建筑材料、 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 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 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 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 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 山区交通闭塞。全国公路总长1.5 万 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 号公 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 号公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 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 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 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 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 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 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 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 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 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 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 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 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 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 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 产合同的标的物。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年1期南洋资料译丛 No.1 2023 (总第229期)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General No.229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

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1. 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2. 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3. 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4. 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投资柬埔寨基本材料

投资柬埔寨基本材料
双方政府推动
2006年11月,柬埔寨第一副首相宋安与江苏省副 省长张卫国出席中柬联合开发建设西港特区签约仪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双方政府推动
2008年2月23日柬埔寨总理洪森和江苏省委常委 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出席西港特区奠基典礼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双方政府推动
2009年7月无锡市与西港市缔结友城 洪森总理会见杨卫泽书记
我们必须在失败中寻找胜利,在绝望中寻求希望

9、
。上 午3时40 分23秒 上午3 时40分0 3:40:23 20.8.30
• 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 钱。8/30/2020 3:40:23 AM03:40:232020/8/30
• 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 信心跨出第一步。8/30/2020 3:40 AM8/30/2020 3:40 A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建设现状
入口标志建设完成
建设中的特区行政商务中心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建设现状
10栋6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及临时生活区用房
三、西港经济特区概况
部分入园企业名单
入区企业招工现场
南国制衣厂生产现场
美国Royal Crowntex International Inc. 生产现场
中正公司生产培训现场
Agriculture 6%
Service 23%
Industry 23%
Tourism 48%
一、柬埔寨概况
区域定位
暹粒: 旅游、服务业
金边: 政治、文化中心
西哈努克 工业中心、国际港 口城市
一、柬埔寨概况
西哈努克港
西哈努克市
位于柬埔寨南部 柬埔寨的第二大城市 唯一的国际港口城市 离首都金边210公里 柬埔寨三大旅游城市之一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投资•【公布日期】1996.07.19•【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生效于2000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有利条件,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此种投资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的繁荣,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本协定内: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

特别是,但不限于:(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任何其他形式的参股;(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和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艺流程、商标和商名;(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柬埔寨王国方面,系指:(一)具有柬埔寨王国国籍的自然人;(二)依照柬埔寨王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柬埔寨王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在其法律中确定的领土及根据国际法缔约一方拥有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毗邻区域。

第二条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一、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投资柬埔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柬埔寨,一个位于东南亚的热带国家,近年来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逐渐开放的市场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柬埔寨经济的稳定发展,柬埔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投资行为。

本文将对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柬埔寨的投资环境。

二、柬埔寨投资概述1. 投资领域柬埔寨的投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旅游业、房地产、电力、矿产等。

柬埔寨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

2. 投资方式柬埔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资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共同投资,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外国投资者与柬埔寨本地企业合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3)独资经营: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并购: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柬埔寨本地企业进行投资。

三、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1. 投资促进法柬埔寨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旨在鼓励外国投资,促进柬埔寨经济发展。

该法规定了以下内容:(1)投资鼓励政策: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减免、关税减免、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投资审批程序:外国投资者在柬埔寨进行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CIB)提交投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3)投资保护:柬埔寨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合同权等。

2.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外商投资形式:外商投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2)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领域不受限制,但需符合柬埔寨国家利益和产业发展规划。

(3)外商投资审批:外商投资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以上清算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2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3转移利润;4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2、税收优惠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1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3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三、外国投资管理1、柬埔寨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2技术人员;3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4不分国籍和种族,专业技术工人以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2、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出售;3、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用于投资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拥有;柬埔寨籍法人投资者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企业所占股份超过51%的法人;但投资者可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租期最长为99年,期满可申请延长;4、劳动力的使用投资者在柬埔寨可依照其劳动法和移民法的规定,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籍或外籍员工;外籍员工纳税后,允许通过银行将其在柬埔寨取得外汇汇往国外;主要法律法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1994年8月4日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1995年5月3日柬埔寨王国税法1997年1月8日柬埔寨王国税法修正法3003年2月6日柬埔寨王国土地法2001年7月20日柬埔寨王国劳工法1997年1月10日。

柬埔寨投资法(英文)

柬埔寨投资法(英文)

Law on the Investment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CHAPTER I | CHAPTER III | CHAPTER IV | CHAPTER V | CHAPTER VI | CHAPTER VII | CHAPTER VIII | CHAPTER IXThis law i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in Phnom Penh on August 4, 1994 during the extraordinary session of the first legislature.Chapter I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This Law governs all investments projects made by investors who are Cambodian citizens and/or foreigners with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2Investor can be either a natural person or a legal entity.Article 3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is the sole and one-stop service 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rehabilitation, development and the oversight of investment activities.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is the Royal Government's "Etat-Major" responsible for the evaluation and the decision making on all rehabilitation, development and investment project activities.Article 4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comprises the following two operational Boards:1. The Cambodian Rehabilitation and Development Board2. The Cambodian Investment BoardArticle 5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be mentioned by Sub-Decree.Chapter IIIInvestment ProceduresArticle 6Investors have to submit investment applicat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for review and decision.Article 7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provide a response as to its decisionto all investor/applicants within a period of a maximum of forty five (45) days following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e complete investment application.If without proper justification, any Government officials who refuse to review and respond to investors application past the above mentioned period of time shall be punished by law.Chapter IVInvestment GuaranteesArticle 8Investors shall be treated in a non-discriminatory manner as set by law, except for ownership of land as set forth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9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not undertake nationalization policy which shall adversely affect private properties of investors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Article 10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not impose price control on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of investors who have received prior approval from the Government.Article 11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and published to the public by the 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 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permit investors with investments in Cambodia to purchase foreign currencies through the banking system and to remit abroad these currencies for the discharge of financial obligations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ir investments. This concerns the following payments:1. Payment for imports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and interest on international loans.2. Payment of royalties and management fees;3. Remittance of profits;4. Repatriation of invested capital in compliance with Chapter 8.Chapter VInvestment IncentivesArticle 12The Royal Government shall make available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investments in such important fields as :1. Pioneer and/or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es,2. Job creation,3. Export-oriented,4. Tourism industry,5. Agro-industry and Transformation industry,6. Physical infrastructure and energy,7. Provincial and rural development,8.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9. Investments in Special Promotion Zone (SPZ) as shall be created bylaw.Article 13Incentives shall include the exemp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of duties and taxes.Incentives shall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1. A corporate tax rate of 9% except the tax rate on the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timber, oil, mines, gold, and precious stones which shall be set in other laws.2. A corporate tax exemption of up to 8 years depend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and the priority of the government which shall be mentioned in a Sub-Decree. Corporate tax exemption shall take effect beginning from the year the project derives its first profit. A 5-year loss-carried forward shall be allowed. In the event the profits are being reinvested in the country, such profits shall be exempted from all corporate tax.3. Non-taxation on the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or profits or proceeds of investments, whether they will be transferred abroad or distributed in the country.4. 100% import duties exemption on construction materials, means of production, equipments, intermediate goods, raw materials and spare parts used by:An export-oriented project with a minimum of 80% of the production set apart for export, and Located in a designated Special Promotion Zone (SPZ) listed in a development priority list issued by the Council; Tourism industry Labour-intensive industry, transformation industry, agro-industry, Physical Infrastructure and energy industry These 100% exemption of duties and taxes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in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or requirement book of the investment projects which will produce goods for export in minimum of 80% of overall productivities as stipulated in the above point (4) a and for the investment projects which located in Special promotion Zone ( SPZ ) as in (4) b.Beside the kinds of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above points (4) a and (4) b the 100% exemption of duties and taxes shall only be authorized for an arrangement of construction period of enterprises, factories, building and the first year of operation of business production.5. 100% exemption of export tax, if any;6. The permission to bring into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foreign nationals who are: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expertsTechnical personnelSkilled workersSpouses and dependents of the above persons as authorized by the Council for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and labour law. Article 15The approval and incentives granted by the Council for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shall not be transferred or assigned to any third parties.Chapter VILand Ownership and Use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the ownership and use of land:1. Ownership of land for the purpose of carrying on promoted investment activities shall be vested only in natural persons holding Cambodian citizenship or in legal entities in which more than 51% of the equity capital are directly owned by natural persons or legal entities holding Cambodian citizenship.2. Use of land shall be permitted to investors, including long-term leases of up to a period of 70 years, renewable upon request. Upon such use may include the right of ownership of real and personal property situated on the land as may be permitted by the law.Chapter VIIEmployment PracticesArticle 17Investors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shall be free to hire Cambodian nationals and foreign nationals of their choosing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bour and immigration law. Article 18The investors shall be allowed to hire foreign employees who are listed in Article 14 (6) provided that :1. The qualification and expertise are not available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among the Cambodian populace. In the event of such hiring, appropriate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the photocopies of the employee's passport, certificate and/or degree, and a curriculum vitae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uncil;2. Investors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adequate and consistent training to Cambodian employees,3. Promotion of Cambodian staff to senior positions will be made over time;Article 19Foreign employees shall be allowed to remit abroad their wages and salaries earned in the Kingdom, after payment of appropriate tax, in foreign currencies obtained through the banking system.Chapter VIIIDisputes and DissolutionArticle 20Any dispute relating to a promoted investment established in the Kingdom by a Cambodian or a foreign national concerning 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et forth in the Law shall be settled amicably as far as possible through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n dispute.Should the parties failed to reach an amicable settlement within two month from the date of the first written request to enter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 shall be brought by either party for: conciliation before the Council which shall provide its opinion or refer thematter to the cour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or refer to any international rules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s agreed by both parties.Article 21In the event a promoted company intend to end its activity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it will have to inform the Council through either a registered letter or a hand delivered letter stating the reasons of such a decision, which letter shall be signed by the investor or his attorney-in fact.Article 22In the event of a proposal for a dissolution of a company without judicial procedures, the investor shall provide proofs to the Council that the company has properly settled its potential creditors, complainants and claims from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before the investor is allowed to officially dissolve his company or enterprise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ble commercial law.Article 23Once the investor is allowed to officially dissolve his company or enterprise either within the judicial procedures or not, the investor can transfer the remaining proceeds of its assets overseas or use them i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However, in the event that the dissolving company had used machineries and equipment which were imported duty free for less than five years, the company will have the obligations to pay the duties applicable to those machineries and equipment.Chapter IXFinal ProvisionsArticle 24Investments authorized under the previous “Law on Investment” of the State of Cambodia and its Sub-Decre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ame benefits and obligations as stated under this Law. This law is not retroactive.Article 25In the case where the promoted company violates or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conditions stipulated by the Council, the Council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withdraw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granted to him, in whole or in part.Article 26This Law shall be promulgated immediately.This law i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in Phnom Penh on August 4, 1994 during the extraordinary session of the first legislature.Phnom Penh, August 4, 1994The Acting Chairman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LOY SIM CHHEANG。

柬埔寨投资法

柬埔寨投资法

柬埔寨投资法柬埔寨投资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该法针对柬埔寨公民和/或外国人作为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进行的所有投资项目。

第2条:投资者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3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的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活动。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王国政府总部,负责对所有恢复和发展以及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价和决定。

第4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设以下两个执行管理局:1.柬埔寨重建和发展管理局。

2.柬埔寨投资管理局。

第5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将在二级法令中提及。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6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备审查和确认。

第7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将在完整投资申请提交之日起最多四十五(45)天内向所有投资者/申请人答复其决定。

任何政府官员,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审查和超出上述期限回应投资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投资担保第8条:投资者都应按法律得到平等对待,柬埔寨王国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9条:王国政府将不实行严重影响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私人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第10条:王国政府不得对已得到政府事先批准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施加价格管制。

第11条:按照柬埔寨国家银行向公众发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王国政府应允许投资者通过银行系统购买外汇并将这些货币汇往国外以履行与其投资相关的金融义务。

这种货币用于下列款项:(1)支付进口和偿还国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支付专利使用费和管理费。

(3)汇出利润。

(4)按第八章规定,将投资资本汇回本国。

第五章投资奖励第12条:王国政府将提供奖励,以鼓励对以下重要领域的投资: (1)先导性和/或高科技产业,(2)创造就业机会,(3)出口导向型,(4)旅游产业,(5)农产品加工业和转型产业,(6)实体基础设施和能源,(7)外省和农村发展,(8)环保,和(9)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开发区(SPZ)投资。

第13条:奖励措施包括豁免全部或部分关税和税收。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中柬投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与柬埔寨的经济合作日益紧密。

在投资领域,两国政府积极推动双边投资合作,为两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然而,在投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合同纠纷等问题也时常困扰着企业。

本文将以某中柬合资企业为例,分析中柬投资法律法规案例,以期为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某中柬合资企业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业务。

中方投资方为我国某知名农业企业,柬方投资方为柬埔寨当地一家知名农产品公司。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方占股60%,柬方投资方占股40%。

在合资公司成立初期,双方本着互信互利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各项合作事宜。

然而,随着业务的拓展,双方在投资法律法规、合同履行等方面出现了分歧,导致合资公司陷入困境。

三、案例分析1. 投资法律法规问题(1)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

中方投资方认为合同中关于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条款对中方有利,而柬方投资方则认为合同中对柬方权益保障不足。

(2)税收政策:柬埔寨政府为吸引外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分歧,导致税收负担加重。

(3)外汇管理:柬埔寨外汇管制较为严格,合资公司在外汇兑换、资金调拨等方面遇到了诸多困难。

2. 合同履行问题(1)经营管理: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双方对经营管理权的争议较大。

中方投资方认为应加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而柬方投资方则希望给予更多自主权。

(2)股权转让:在合资公司经营过程中,中方投资方希望转让部分股权,但柬方投资方对此表示反对。

四、解决方案1. 投资法律法规问题(1)合同修订:双方应充分沟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税收政策运用:双方应充分了解柬埔寨税收政策,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3)外汇管理:合资公司应加强与柬埔寨金融部门的沟通,争取获得外汇兑换、资金调拨等方面的便利。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

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政策解析一、柬埔寨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有哪些?答:(1)政府鼓励外商投资柬埔寨各行业,包括金融等特种行业。

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柬埔寨政府近年来持续出台新政策,努力改善营商环境,包括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持股,对关键行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2021年10月,柬埔寨国会通过《新投资法》,通过简化投资程序、加大税务优惠力度等,给予一些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产业更多优惠,鼓励投资并实现工业多元化发展目标。

二、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有哪些,其具体职能和权责分工是?答:外商投资事宜归口管辖机构主要为柬埔寨发展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简称“CDC”),是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参谋,监督和管理合作发展、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机构。

浙江经济特区是经发展理事会批准设立的特别经济区。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主席由柬埔寨总理兼任,财经大臣、商业大臣分别兼任副主席。

三、什么是柬埔寨合格投资项目(QIP),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在柬埔寨(浙江经济特区)经营,请介绍常用的税种、税率、减免税政策。

答:根据柬埔寨发展委员会CDC规定的QIP(合格投资项目):(一)合格投资项目(QIP)制度介绍柬埔寨于2021年10月15日颁布了新《投资法》(Law on Investment), 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化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以吸引和促进柬埔寨人或外国人在柬埔寨王国进行优质、有效和高效的投资。

《投资法》适用于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或省市投资小组委员会(PMIS)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该机构批准QIP后颁发税收优惠投资项目的最终注册证书(FRC)。

QIP是企业(尤其是加工出口型企业)在柬投资必申请的优惠证书,无论是外资还是柬埔寨本地企业均可申请QIP项目。

QIP的优惠是针对项目发放的,不是针对公司整体。

柬埔寨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柬埔寨投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柬埔寨,位于东南亚,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悠久历史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柬埔寨已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热土。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柬埔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法律法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本文将详细介绍柬埔寨投资的法律规定。

二、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宪法:柬埔寨宪法是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投资法:柬埔寨投资法是规范投资活动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投资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3. 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设置、职能、权限以及行政程序等,对投资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4. 税法:税法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征收方式和减免税政策,对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5. 民法:民法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对投资活动中的合同、产权、债权等产生重要影响。

6. 商法: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包括公司、合伙、代理等,对投资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三、柬埔寨投资法律规定1. 投资领域柬埔寨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1)农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

(2)工业:包括制造业、加工业、采矿业等。

(3)旅游业:包括酒店、餐饮、旅游景点等。

(4)基础设施:包括电力、交通、通讯等。

(5)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等。

2. 投资方式柬埔寨允许以下投资方式:(1)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

(2)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3. 投资程序投资者在柬埔寨投资需遵循以下程序:(1)申请投资许可:投资者需向柬埔寨投资委员会(CIPA)提交投资许可申请,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

(2)办理企业注册:投资者需向柬埔寨商业部或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3)办理土地使用许可:投资者需向柬埔寨土地管理总局(Lands总局)申请土地使用许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

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

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1、农业生产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2、畜牧业2.11000头以上的家畜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以上清算包括:(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三)转移盈利;(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二)增加就业机会(三)提高出口(四)旅游工业(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七)发展各省及农村(八)环境保护(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

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

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

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

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1、农业生产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2、畜牧业2.11000头以上的家畜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