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管理办法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13•【字号】沈教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的通知沈教发〔2016〕99号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办法》(教职成〔2014〕12号)、《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14〕4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归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并印发给你们。
各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文件学习和政策研究,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并纳入到学校档案管理。
要有明确的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组织机构成员由主管校长、主任和专职干事等组成。
要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避免随意性。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严格规范学籍注册、学籍情况统计和上报、学籍变动手续的审核与办理、毕业生学籍资格审核及毕业证办理发放、学籍档案建设和管理、办理学生证,为毕业证书丢失者补办学历证明书等工作。
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清晰、流程顺畅、抓细抓好。
各校要建立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沈阳市教育局2016年9月13日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
规范没有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职成〔2010〕7号)和教职成〔2014〕12号文件执行。
一、学籍注册管理1.学籍注册分为书面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形式。
毕业证的规章制度
毕业证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管理毕业证的发放和使用,保障毕业证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毕业证的申领条件1. 学历生在我校完成全部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经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合格者方可申领毕业证。
2.非学历生在我校完成修业、实践环节,并经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合格者方可申领毕业证。
三、毕业证的颁发1.学历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典礼,并在典礼结束后领取毕业证。
2.非学历生须在完成修业、实践环节后,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四、毕业证的使用1. 毕业证系学校授予的学位或证书,为毕业生证明其在学校取得学业成绩的重要凭证。
2. 毕业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他人使用。
3. 在申请工作、考研、出国留学等过程中,毕业生应如实出示毕业证,不得涉嫌造假或篡改。
五、毕业证的挂失与补办1. 若毕业证遗失或损坏,毕业生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申请挂失。
2. 毕业生需填写挂失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并缴纳相应的挂失费用。
3. 经审核属实后,教学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颁发新的毕业证。
六、毕业证的保管1.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毕业证,防止丢失或被盗。
2.毕业生不得将毕业证放置在高温、潮湿或易受损坏的地方。
3.毕业证不得与其他证件混放,以免混淆。
七、毕业证的使用期限毕业证的使用期限为永久有效,不受时间限制,但若发现证书内涉嫌造假等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
八、附则1. 学校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2. 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以上规章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及惩罚。
感谢各位毕业生遵守本规章制度,祝您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毕业证书的管理,保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学生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学校内所有颁发毕业证书的部门、工作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毕业证书是学生在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证书后,由学校颁发的证明其毕业和学业水平的文件。
第四条学校负责对毕业证书的设计、制作、存档和发放进行管理,并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性。
第五条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确保毕业证书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归还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不得私自留存或转让。
第七条学生对自己的毕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涂改或丢失。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毕业证书的费用,确保毕业证书的免费发放。
第二章毕业证书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合法途径确定毕业证书的设计和制作方式,确保毕业证书的统一性和专业性。
第十条毕业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姓名、学号、学校名称、学位或证书名称、专业和学制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毕业证书的格式、字体、颜色等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和核准,确保庄重、美观、易读。
第十二条无特殊情况,毕业证书应该于学生成功毕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的档案,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毕业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毕业证书的发放应通过学校指定的颁发仪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安全措施,防止毕业证书被伪造、篡改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毕业证书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毕业证书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有权在发现学生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其他违反规定情况时,暂停发放或收回其毕业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失职致使毕业证书造假、遗失等情况发生的,学校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因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导致自己的毕业证书被暂停发放、收回或作废的,学校将依法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颁发证书高等学校受案范围裁判要点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基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毕业生系具有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为导向,以服务学校建设与发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成才为宗旨。
2、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服务社会的义务,毕业生个人志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自觉服从国家利益与经济建设大局,学以致用,报效祖国。
3、学校有指导、帮助毕业生就业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义务。
4、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5、在就业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应诚实向用人单位介绍学校及自己的情况,充分细致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在充分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协议。
6、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协议,信守承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不得擅自违约。
7、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就业政策第四条学校支持毕业生结合自己的专业选择适合于自己发展的就业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单位、地区就业;支持毕业生升学进一步深造;倡导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照以下基本政策:1、对于非定向招生的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调控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选择就业单位;2、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如有工作岗位需求,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推荐;3、选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档案关系的,可选择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或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户口、档案材料转至相关人事代理机构或托管部门。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
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初中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完义务教育;为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特制定初中毕业证发放管理办法(草案)。
细则
1、初中毕业发放证书为“三证”:对接受法律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当地人民政府验证的《义务教育证》;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初中学生发给市教育局验证的《毕业证》;
2、毕业证发放对象为具备有学籍在册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毕业证发权条件为:学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积极接受实用技能培训者,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无违纪行为。
4、成绩合格指在初中毕业暨升学考试中六科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
5、学科成绩未达到60分者实行毕业证缓发和补考制度。
参加补考的学生在7月初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在统一发放毕业证;经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学生参加下年度同期补考,再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只颁发相应的其他证书。
6、在校期间因品质不良受学校违纪处分者,毕业证缓发一年,届时由个人申请,所在学校或社区签字后经学校审核予与颁发。
7、证书应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内办理手续,领取完毕。
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由学校统一保管。
附则
9、证书的办理,管理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因原因造成证书遗失等现象,追究相关人责任,并负责尽快补救。
10、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委会。
浙江大学延期毕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延期毕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教育部学籍管理工作的新措施,进一步规范延期毕业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策规定:1.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等各种原因);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年(含休学等各种原因)2.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在学制期限内按期毕业者,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①.学制期内因个人、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等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在研究生院办理过休学手续且被批准者;②.学制期内因公出国(攻读国外学位者除外),曾在研究生院办理过相应手续且被批准者;③.因一些不可抗拒的、非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学制期内完成论文工作的,须由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研究生院批准。
3.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2.5年学制期限内不能按期毕业时,应在当年4月份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博士研究生在5年学制期限内不能按期毕业时,应在学制期满前3个月开始,截止到学制期满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4.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情况下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审批手续,且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5.延期审批表中批复的时间是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时间。
6.只有因为参与国家重大活动的研究生才能申请二次延期。
第二次提出延期的时间,必须在第一次申请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
提交过二次延期申请的研究生,必须在学位办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论文(即最长学习年限前的至少6个月),如因论文评审造成不能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进行论文答辩的,将终止其学籍及学位相关工作。
7.逾期不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国家学年电子注册,今后无法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发给相应的结业证或肄业证。
8.延期毕业审批表被批准后,必须加盖“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研究生必须在批准的年限内继续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直至答辩。
到期仍不能完成论文答辩者,不再办理毕业和学位的相关手续。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教…2009?20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司[2006]16号)文件精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我院要求学生在取得“毕业证”的同时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或“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证书”~即“双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双证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证书~是指国家职业标准所颁布的职业种类以外的~由其他社会公认或国际通行的部门或机构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考试~合格者所取得的相应证书。
二、各专业,职业岗位群,按照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设定专业,职业岗位群,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以及取得证书后可获得的学分。
证书等级应为中级或中级以上。
三、由于专业性质或行业特色~一些专业还没有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行业特许职业资格证书时~可参考相近或相关工种或考虑参加行业类或社会公认度较高“职业资格认证考试证书”做为“双证书”取证的要求。
但必须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认定~才可纳入专业《才培养方案》~作为毕业的“双证书”依据~并给予相应学分。
四、各专业,职业岗位群,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时~应将《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中。
即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大纲的要求与专业教学紧密结合。
并依据“职业技能鉴定大纲”要求~开展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学条件~配备专业技能指导教师~设计训练项目~组织实训环节和考前辅导。
五、实行“双证制”管理中~各教学单位工作职能如下:(一)教务处——在组织申报专业、专业建设、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贯彻执行“双证制”原则~将获取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组织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课程指导书时~将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内容纳入教学内容,在下达教学任务时~将考证的技能训练和考前强化训练纳入教学安排,将毕业证书发放与获取双证取得学分挂钩。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4、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间自8月1日开始。
三、调控流向,积极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一)积极引导本县籍毕业生到西部省区工作。本县籍生源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工作,户口可落在本县,在西部服务期满可随时申请调回,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优先推荐就业。
(二)继续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三)毕业后当年服兵役的毕业生,可持《入伍通知书》和《毕业证》等证件到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退役后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可享受当年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二、落实继续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就业模式,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对我县急需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由人事部门按政策进行指令性分配。
(二)就业办法1、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本着“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双选就业。
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杜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以上意见,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四)办理程序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权、利。经毕业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单位录(聘)用毕业生审核备案表》送县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江苏省XY技工学校学生“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江苏省XY技工学校学生“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技工教育推行“双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学校教育与劳动就业对接的重要举措。
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通行证。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既是对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也是我校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实施劳动准入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措施。
二、“双证书”制度的含义“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在领取毕业证前必须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组织与考试1.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及鉴定工作,教务科与培训鉴定科负责组织学生参加鉴定。
各教研室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考前培训、辅导、考试以及资料的存档工作。
2.各教研室应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报考及培训费用1.报考及鉴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组织的考前培训或辅导,学生自愿参加,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和教材资料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证书发放及管理1.证书发放。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成绩合格者,由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2.证书管理。
技能考核鉴定结束后,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报教务科和各教研室备案。
由各教学部门自行组织的或学校学生单独参加的社会考试或竞赛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会技能等级证书,教研室自留复印件,并以教研室为单位,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科登记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设立,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促进各类学科专门人材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各系各专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按照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有关工作。
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系(或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提出本系(或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情况,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提出名单,并逐人提出不能授予的原因;3.研究和处理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学课程和科研训练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撑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枝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按规定经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2.试读过的学生,获得毕业证者;3.考试作弊者;4.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三、四年级学生;受上述处分的一、二年级学生以后又没有显者进步表现者;5.在校期间累计旷课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四学时为一天计);6.重修课程6门以上(含六门)合格而毕业者。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根据《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书管理办法》(【2014】178号)第二条规定,我校毕业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该条款规定的时间是针对每年12月和6月已通过所有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当期无重修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当期有重修课程,经考试包括补考、缓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其他学生,学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补办一次毕业证书。
具体办理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工作安排为准。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9月30日。
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
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颁发办法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为规范《云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毕业证书》的颁发对象是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含在外省寄读)的高中毕业学生。
第二条《毕业证书》的颁发条件:1.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2.操行评定合格(含受过处分已撤销);3.会考考试课成绩及格(60分及60分以上),考查课合格;4、体育、劳动技术和艺术(音乐、美术)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不符合第二条《毕业证书》颁发条件的毕业生,发给《云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四条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高中学习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但未修满应学期限的,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发给《云南省普通高中肄业证书》(以下简称《肄业证书》)。
第五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各地(州、市)或县(市、区)教育局印制、第六条《毕业证书》的规格、式样《毕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2003年全省统一定制的规格、式样制作(见附件一:毕业证书规格、式样)。
第七条《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2003年全省统一定制的规格、式样制作(见附件二:结业证书规格、式样)。
第八条《肄业证书》的规格、式样《肄业证书》的规格、式样由各地参照《结业证书》的规格、式样制作。
第九条《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学籍、验印后,由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条《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照片压盖学校钢印,学校向学生颁发。
第十一条《毕业证书》的填发规范:1.《毕业证书》编号分两部分:括号部分是毕业年份,使用4位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考生会考证号后10位阿拉伯数字,即:左起第1-4位为国家标准州、市代码,第5、6位为学校代码,第7-10位为考生顺序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理程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要求和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2017年3月31日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我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3篇)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或院校为了保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1. 毕业证书的申请和发放: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申请发放毕业证书的窗口或部门,学生在毕业后向窗口或部门申请毕业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学校核验申请人的信息和资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毕业证书。
2. 毕业证书的真实性保证:学校应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篡改、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毕业证书的行为,学校应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毕业证书的管理和保管: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档案,并对毕业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和保管。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和完好。
4. 毕业证书的有效使用:学生和用人单位等对毕业证书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核实其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5. 毕业证书的申诉处理:对于学生对毕业证书的申领和发放存在异议的情况,学校应设立相应的申诉渠道和程序,并及时处理申诉事项。
6. 毕业证书的补发和注销:学生在毕业后丢失或损坏毕业证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补发。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毕业生,学校有权对其毕业证书进行注销处理。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不同学校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定和流程。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用于管理和发放毕业证书的规定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保护毕业证书的安全和保密。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的内容:1. 毕业证书的发放:毕业证书应由学校负责进行发放。
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发放毕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发放日期和签字人的姓名。
2. 证书的设计和制作:毕业证书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证书的格式、内容和标识符等。
证书应使用防伪技术和材料,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难以伪造。
3. 证书的申领:学生毕业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学校申领毕业证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毕业生报到证发放及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纰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就业主管部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1、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凭证,各系、部要安排专人负责领取、管理与发放,各系在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到报到证后,应在一周时间内及时交到毕业生手中;2、报到证各项信息应确保准确。
毕业生在领取时应认真核实,如果发现姓名、性别、单位名称等信息有错误,应马上到就业服务中心申明,以便及时更改;3、报到证为上下两联,其中上联(有色)为报到证正本,应发给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正本)到有关部门报到;下联为白色,为报到证副本,应存入毕业生本人档案。
各系、部毕业生档案整理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报到证(副本)按规定入档;4、考取本科和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所报考学校报到。
凡在升学工作中有变化的(如放弃升学)人员,应及时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毕业生所在系、部有责任将上述情况及时通报就业服务中心;5、永久结业生发给报到证,但必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如属暂结业,学校则延缓为其发放报到证,待毕业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后,视补考结果另行处理:通过补考的,毕业生出具毕业证,就业服务中心发放报到证;确定不能通过补考的,按永久结业生对待;6、各系、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毕业生资格,确定无任何问题后,再将报到证发到毕业生手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就业服务中心联系,咨询处理办法,或将报到证直接送就业服务中心,再视情况妥善处理。
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延缓发放毕业生报到证;7、各系在发放报到证时,要确保毕业生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
在首次大量发放报到证时,各系就业工作人员应全天值班,现场指导、帮助毕业生办理各项手续,直到所有毕业生都顺利离校为止;8、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后,要严格按照报到证规定时间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到,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证发放部门管理制度
毕业证发放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毕业证发放工作,提高毕业证发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任务1. 本部门负责全校毕业证的发放工作,确保毕业生按时领取到毕业证。
2. 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做好毕业证发放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毕业证的及时准确发放。
三、组织1. 部门设置毕业证发放小组,负责具体的毕业证发放工作。
2. 小组成员具体由部门领导指派,包括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3.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每个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
4. 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岗位素质。
四、工作流程1. 接到毕业证发放任务后,首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核对毕业生名单、毕业证的制作等。
2. 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毕业生前来领取毕业证。
3. 对领取毕业证的毕业生进行身份核实,确保发放毕业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对于未能及时领取毕业证的学生,建立档案,并做好跟踪和催促工作,确保每位毕业生都能顺利领取毕业证。
5. 完成毕业证发放任务后,对工作流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进行改进。
五、管理1. 部门负责人负责整个毕业证发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和检查。
2. 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纪律,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做好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对毕业证的发放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
4. 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服务1. 做好与毕业生的沟通和联系工作,解答毕业生相关问题,保证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毕业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到毕业证。
3. 针对毕业生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满意度。
七、督导1. 学校领导对毕业证发放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证。
2. 毕业证发放工作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督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八、处罚和奖励1. 对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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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相关文件及《灵宝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重新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毕业证书的办理
第一条新生入学,培训科收集并核准学生的基本信息。
学生信息应包含学生准考证号、学生学号、学生身份证号、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民族、系别、专业、班级、籍贯、来源地区等。
并将含学生基本信息的新生名单(含电子版本)提供给教务科。
第二条教务科建立新生数据库并做好新生网上学籍审核工作。
第三条教务科整理、审核在校生数据库。
教务科于每年12月底前和次年3月底前上报当年秋季新生和次年春招新生以及在校生数据库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每年教务科要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征订下一年毕业证书内页及外壳。
第五条12月份和5月份教务科进行下一年毕业生1-4学期的毕业成绩审核,同时组织班主任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评语,并做好填写验收。
第六条每年开学后两个月教务科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象采集工作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图像采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交注册费用。
第七条5月份教务科审核、建立当年毕业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
第八条6月份教务科进行毕业生最终毕业成绩审核。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九条6月份教务科确定毕业生名单和暂缓毕业生名单并打印制作毕业证书。
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经教务科科长及校长核定签字后方可盖章发放。
第十一条毕业证书发放时间:每年7月1日。
第二章学习证明的办理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教务科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肆业)的情况后,由学校办公室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未有学籍自行到我校跟班学习的学生,学习结束后由教务科审核该生的学习成绩,报学校主管领导核定签字后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章证书的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毕业证书由教务科统一办理完毕后,规定时间内由各班主任到教务科统一签领。
第十五条领取学习证明的学生,到教务科或学校办公室签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