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互联网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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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
作者:梁冬莹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5年第12期
【摘要】本文阐述了互联网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界定,探讨了网络原创视频的版权保护问题。指出,在网络创意视频作品的保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是相对比较欠缺的,因此,除了网络原创视频作者应提高版权意识外,国家也应根据实际国情,本着鼓励创作、促进文化发展的目标来完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促进原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关键词】互联网;创意视频作品;版权保护
一、绪论
网络视频是指网络视频服务商提供的、通过计算机网络使用播放软件在线播放和观看各种视频文件的网络传播方式。对于在互联网平台上传或观看原创视频作品这一做法我们都不陌生,但如何维护自己上传后原创作品的版权却不是人人都知晓的。个人的原创视频作品发布到网络上以后因为传播范围难以界定,网络原创视频作品往往容易被匿名转载甚至剪辑为其他作品的素材。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许多网站在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了网络原创视频进行再次剪辑或使用,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应享有的著作权和利益。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完善网络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保护十分必要。由于网络环境下需要开放和共享,网络原创视频作品与传统的影视作品不同。网络原创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人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更多的网络用户点击观看。如果采取同传统影视作品一样的保护法规和措施去保护网络原创视频作品,不仅在技术上很难操作,更是有可能限制了中国网络原创视频的发展。网络原创视频作品的保护需要既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又能保证著作权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因此,寻找合理和规范的网络视频作品使用法规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以网络上热门的侵权事件为例,探讨如何保护互联网视野下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并结合中国现今的网络环境,参照《著作权法》给出维护网络视频作品版权的几点建议。
二、互联网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界定与保护
1、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到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网络视频作品的版权跟法律的规定,似乎有很大差距。按照法律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至于网络原创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如果团队共同完成了一部原创作品,权利又该如何去分配?许多大学生或者年轻的创意团队往往因为约定不清,或者因为没有约定,会带来后续如授权、转载或使用许可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法规对传统影视作品的版权界定上,影视作品和其他艺术作品一样,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固定性”。并且需要呈现在“有形”的载体上。只要影视作品有形的载体存在,作者就拥有这个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原创视频也是基于互联网等电子载体,应同样享
有著作权的保护。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明确了影视著作权人与其他类型作品著作权人一样的精神权利:“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1]
原创的影视作品具有在互联网等电子载体上公开传播的权利。对于社交网站上或论坛上发布的网络视频短片,虽然不需要付费观看但同样享有相关著作权法的保护。目前在中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规允许网络原创作品有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也是目前中国的版权法中唯一的一项维护版权使用者权利的法规。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22条规定,网络原创作品“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著作权人将作品上传于网络的目的是希望其作品能够被更多人观看,因此他人将已发布在网络上的原创视频上传于其他网站的行为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但如果将作品删改或更换署名后再次上传或使用就属侵权行为。
2、网络原创视频的版权保护
原创视频以及其他原创作品已经是大家热衷关注和不可缺少的网络资源组成部分,然而抄袭与模仿也一直是难以解决的话题。对于一些看上去相似的视频或原创短片,有人认为是抄袭,也有人认为是模仿借鉴。创意的本身在知识产权法中,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是不受保护的,因为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最终表达而不是作品的构思。而网络原创视频最终体现为作者的思想和技术结合后的作品。如果以视频短片的形式表达创意,就构成了著作权法定义中的影视作品。原创视频制作团队一定要有版权保护意识,视频在拍摄制作完成前应做好创意保密工作。特别是在委托他人或与他人合作的创作过程中,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对方的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关制约手段。
在网络创意视频作品的保护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是相对比较欠缺的。目前我国仍未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保护体系。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相比,著作权本事无需单独申请,作品独立创作完成后即自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由于监管困难,原创视频的著作权人虽享有著作权,但也无法避免会被侵权盗用视频的情况。
3、热点案例“少年不可欺”事件
2014年11月29日,一篇《少年不可欺》文章在自媒体平台发表,引发了网络上广传和网友的热烈讨论。作者NIKO EDWARDS在文中写到,在2014年的7月22日,他和几个朋友利用大型气球、特制照相机以及GPS等设备,尝试为地球拍照。并将他们实验的整个故事以文字形式发布到网上,文章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而在《少年不可欺》这篇文章中,作者指责优酷网为“陌陌科技”制作、发布广告片时,抄袭了他们为地球拍照的经历和成果。虽然优酷网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已展开专项调查,如所述属实将严肃处理。但优酷网公开回应了这支少年创意团队的控诉之后,在优酷视频网站首页放置了关于“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随后不久,在舆论声讨下该视频集锦又被撤下。
利用气球为地球拍照的创意,欧美国家的年轻人早已尝试过。《追气球的熊孩子》文中,作者明确表示在团队着手用气球照相机装备为地球拍照之前,查阅并参考了大量海外成功案例的相关资料。在成功拍摄地球后,NIKO EDWARDS团队对他们拍摄的图片以及发布的文字内容都享有著作权。在优酷网为陌陌科技制作的视频广告中,广告文案的台词、字幕与《追气球的熊孩子》原文相似程度非常高,广告剧本也与NIKO团队的故事几乎一致。甚至在优酷网制作的广告中所使用的图片,有一部分是来自NIKO团队的作品并且没有署名原出处,这无疑是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陌陌科技”将广告视频上传至优酷网,也同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两家公司对NIKO团队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已不可避免。著作权虽然不保护想法,但其保护作品的表述方式。如果优酷在拍摄广告时,创意文案的核心内容与NIKO团队文案的用语、标题、图片存在相似、相同的部分,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4、网络原创视频作者应提高版权意识
尽管网络原创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在逐渐扩大,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原创作品是网络公有财产。“合理使用”与“自由使用”的界线必须明确区分。作品使用目的是作为商业盈利宣传,还是仅仅作为个人的收藏成为判断原创作品是否被合理使用的关键。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或者根据原创作品剽窃改编就是侵权行为了。在优酷网和“陌陌科技”侵权一案中,优酷网上载广告视频作品其商业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当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原创视频呈现着劲猛的势头,原创视频的制作背后也蕴藏着很大商机。在这样的大环境中应该如何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利,让更多优秀作品涌现并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其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同时还要建立数字版权管理机制,并根据网络原创视频作品的版权产生、传播、使用的特殊性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既要满足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同时又能让使用者有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建议设立网络原创作品的数字版权集体管理机制,让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主动在数据库登记,将版权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登记包括作者、版权人、作品创作等具体情况,并注明作品付费使用或免费使用。付费使用的作品可以结合网上银行、信用认证机制提供使用者认证付费的方式获得授权。如作品可以免费使用则需“合理使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结论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个性化用户需求的增加,促进了文化传播并刺激了网络作品的繁荣。但网络的发展也给著作权的保护提出许多问题和挑战,近年来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和诉讼数量逐年上升,给网络的传播和发展带来了隐患。网络原创视频的著作权是版权保护法规体系之中一个较为欠缺的领域,涉及到网络原创视频作品的原创作者以及表演者所享有的多项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普及,原创作品面临着传播方式和使用方式规范化的挑战。保护网络著作权既能保护原创作者的个人利益,同时也优化了网络环境、减少剽窃和盗版行为。目前在国际范围内,有许多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针对网络时代数字出版带来的版权问题,对已有的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