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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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0)100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一种受托代理业务,我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后,仅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分行、直属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各类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要素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中国境内的居民。委托人与我行的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是根据《贷款通则》可以成为借款人的贷款对象,只要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经由委托人指定,我行均可根据有关的委托协议向其发放委托贷款。我行发放委托贷款是在委托人的指令下的代理行为,不对贷款的本息能否及时足额偿还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和计息方式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行商定,我行仅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执行。委托人的委托利率不得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法定利率(及上下浮动档次)。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方式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各类贷款利息计收方式的规定,其中对公贷款,可采取按月计息或按季计息的方式;对个人的贷款,可采取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计息方式。如发生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适用利率、计息方式有异议的情况,我经办行应停止委托协议的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九条我行发放委托贷款,应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标准为年费率0.3%~1.8%,视委托业务的性质和我行提供的服务,由经办行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手续费金额计算公式有两种:(1)已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2)委托贷款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由经办行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100元人民币。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经办行协商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上应于委托协议签订后即由委托人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还本付息为前提。

2、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手续费原则上应分期支付,并可选择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四种分期支付方式。

3、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应要求委托人于贷款发放日(或之前)向我行直接支付,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

4、分期支付手续费的,一般要求委托人于每期期末支付,手续费的计算可采用前述两种公式。

5、分期支付手续费,可约定由委托人直接向我行支付,也可约定我行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本息后从中扣收。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应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委托人应在我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将该笔资金存入我行。我行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后,根据委托协议代为发放。我行不为委托人垫付信贷资金。

对于已缴存我行尚未发放委托贷款的委托资金,我行可根据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利率支付存款利息。该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币种限于人民币。

第十二条我行作为受托人,主要行使以下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

计息和还本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2、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扣收到期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手续费。

3、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行使报告义务(如发生借款人破产、

濒临破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逃废债务行为等)。

5、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委托人向我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示委托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并规定我行作为受托人,只在委托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我行受理委托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委托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条件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的手续费率与委托人达成一致。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之后,委托人将委托资金缴存我行。

第十四条委托协议的形式。

委托协议分两类。

对于委托人向我行缴存委托资金,并向特定的一个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委托事项,我行根据该委托协议发放委托贷款。

对于委托人向我行缴存委托资金,向某一约定范围的若干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在委托时具体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不确定的情况,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以下称委托基金总协议)。委托基金总协议中要求约定贷款对象的范围、贷款用途、委托贷款累计发放的最高余额,但不一定约定单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实际放款时,要求委托人再向我行出具《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在《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计息方式、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及其他委托事项。《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是委托基金总协议的从属文件,我行根据委托基金总协议和《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逐笔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的调查。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我行经办部门根据委托协议,审查其是否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审查其是否具备借款条件,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委托人的规定,借款人是否具有基本的还款能力,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委托人。我行对借款人进行信贷调查时,应索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行商定,并确定担保人和担保方式。对借款人提出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完全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我行不向委托人出具担保审查意见。

对于委托人和借款人约定的担保方式,我行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协助办理担保手续。我行不承担对担保的审查、监管和向委托人报告的责任。

第十七条经信贷调查、审批同意发放的委托贷款,我行经办部门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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