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大劳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大劳发〔2008〕10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市级劳动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局机关和受本局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自行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适用规定执行,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劳动保障领域中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程序和规范化规则。
该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劳动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而建立的。
下面将从该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意义1.维护劳动者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依靠和保障的平台。
2.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的实施能够推进企业内部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矛盾,为企业提高竞争力提供更好的条件。
3.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水平。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类打击劳动法制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并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内容1.案件受理。
一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力量进入现场,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
2.案件处理。
监察机构在进行核实并明确矛盾时,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限期整改和调解等等。
如果发现严重违法情况,依法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等措施。
3.案件记录。
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应该有记录且需要进行档案管理,方便后期查阅和比对分析等操作。
4.案件反馈。
处理完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后,监察机构要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措施和追踪情况,并对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
三、机制1.建立热线投诉举报渠道。
为了方便劳动者向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可以建立专门的热线服务,及时为投诉人提供服务和解答等。
2.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和保护个人权益。
3.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违法情况,让企业管理者时刻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正常运转。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
There is always a beautiful landscape in the world that makes you quiet and yearning, and finally makes you know that all trekking is for the happiness of this moment.(页眉可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不法侵犯。
在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待遇时。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其实施。
那么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中的案件办理规范是怎么样的呢?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1、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2、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3、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4、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
第一章 劳动关系实施管理
第一章劳动关系实施管理开篇案例:员工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第一单元劳动标准一、劳动标准的概念: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或者以定量形式所作的统一规定。
二、劳动标准的范围:广义:劳动力市场运行标准、劳动关系运行标准和劳动条件运行标准;中义:劳动关系运行标准和劳动条件标准;狭义:劳动条件标准。
三、劳动标准的分类(一)按内容划分:工作事件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职业培训标准、职工福利待遇标准、职工休假标准、未成年工保护标准、社会保险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按适用范围划分: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家标准化机构通过法定或行政程序制定、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劳动标准;行业级;各级地方政府;企业级(三)按形式划分:法规类、技术类、规范类(四)按强制执行效力划分:强制性、指导性和约束性。
四、劳动标准的形式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法律性文件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法律性文件包括:(1)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指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规章:是指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劳动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级、地方级劳动标准和行业级劳动标准、企业级六、收集劳动标准的途径:1、法律法规汇编2、劳动标准汇编3、劳动法配套规定汇编4、法律法规单行本5、报纸、杂志和政府公报6、网络七、整理劳动标准的方法1.按劳动领域内的专业划分:就业、工作条件、职业技能开发、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劳动行政管理七类2.按劳动标准表现形式划分:法规类、技术类和规范类3.按劳动标准的作用划分:强制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八、汇编劳动标准的形式1、官方劳动标准分类汇编2、内部劳动标准汇编第二单元基本劳动标准一、劳动基准的概念1、广义的劳动基准泛指《劳动法》领域的所有强制性规定,既包括法律对劳动之间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劳动条件)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法律对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强制性要求,还包括法律对劳动市场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5〕2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11月17日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
全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年11月1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受案范围第一条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下列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3、其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应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认;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的,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3、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四、案件处理5、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6、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两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存档;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六根据调查人员处理意见,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及申辩、听证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导或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制作;2、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3、案由;4、案件调查人员案情汇报;5、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6、结论意见;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施和证据;3、行政处罚处理的法定依据;一劳动保障监察员接到案件后应及时告知投诉者案件受理情况,并做好书面告知记录;二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应当告知投诉者相关权利;四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应当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而应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3、邮寄送达是指以邮政挂号快递寄送处罚处理决定书;这种送达方式也只适用于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例如在外地区域,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以挂号收据为邮寄送达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邮寄途中的日期不计入送达时并在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送达下列文书,除该文书格式中含有签收项目或适用公告送达的外,应有送达回证: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5、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6、限期改正指令书;7、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8、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在当事人所在地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送达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姓名;2、案由;3、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和主要内容;4、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5、告知视为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发布公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称、日期;,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6、根据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销案应由调查人员填写销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审核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案;易燃、易爆等按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受伤的,按照刑法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③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中,责任人逃逸、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行为;并书送达被处罚处理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案件即为结案;其中有些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用人单位积极作出整改,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整改反馈报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允许不处罚的案件,也可视为结案;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期为60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时间为15个工作日经批准延期除外,送达决定时效7日;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后,审理人员立即通知监察员;监察员应当立即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对不自动履行决定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告诫被罚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如发现用人单位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遇及拖欠工资有逃逸事实或可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快速裁定后由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2、快速认定事实并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应2、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4、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5、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处理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相关材料包括:1、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一份;2、做出行政处罚处理的事实证据和依据;3、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程序卷目录;2投诉书3立案审批表;4询问通知书及回执;5调查笔录及报告;6行政处理审批表;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8整改材料;9处罚告知审批表;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的原则,同时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证据卷中相关材料排列顺序为:1卷宗封面;2投诉者身份证明及相关投诉材料;3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等单位身份材料;5人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职工花名册;7考勤表;8工资表;案七档案资料应当至少保存3年;。
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监察执法程序PPT课件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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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受理与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4 案件执行及撤案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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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举报
§ 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 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 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Ø 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 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Ø 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
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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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程序
§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 § 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ü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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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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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案件来源
§ 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 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 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 §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01年4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该解释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指导。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劳动监察大队彭昌来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二)监察职责和监察事项 1、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 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 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行为。 2、监察事项 共有九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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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监察员 国外称作“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必须经过 相应的考核或考试录用。专职劳动监察员须持有 由劳动监察机构颁发的劳动监察员证件。 1、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 识;(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4) 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3年以上,并经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 察专员培训合格。 2、专职与兼职的职权划分 3、任命与考核(略)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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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 法活动的总称。 2、特征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规则直接为法 律所规定;(2)行政性,行使主体是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3)专门性,由专门机构、 人员通过专门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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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受理与立案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认为应 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违法情形(共五种,如违 法解除合同的,违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等等,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表之日,即为立案 之日。 2、调查与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不得少于2人。调查 检查时,应依法履行职责,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回 避。 采取的措施与取证。(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应当 在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应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
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
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
人社部规2017年1号文【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劳动监察总队联系。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则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在受理、立案、调查、处理、结案、执行各环节的行为,正确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受理与立案第一条对通过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应要求投诉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
投诉人2人以上的,应分别填写。
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人口头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应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对确系同一单位、同一事由引起的人数较多(5人以上)的集体投诉,监察员应建议投诉人推荐代表投诉。
投诉人未推荐代表的,应分别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第二条投诉人以信函方式投诉的,投诉信函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为投诉人已提交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投诉人交齐补正投诉材料之日为投诉日。
第三条投诉人通过来电、来访方式投诉,监察员在听取投诉事由后,分别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认为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直接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认为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分别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直接告知投诉人,并做好相应记录。
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应按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投诉手续。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依法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用人单位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劳动监察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并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对于事实确凿、案情简单、处罚依据明确、无需进一步查证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十二条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登记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管辖第三节监察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上下级关系]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规则,对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前,应当书面征求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第四条 [协同配合]公安、工商、财政、经(工)贸、外贸、国资、税务、建设、民政、卫生、海关、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单位、银行,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建立沟通、联动机制。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 [政府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执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分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信息共享、协助配合]人民银行、证监、建设、工商和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信息,对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信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人民银行记入征信档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和要求提前还贷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1.23•【字号】粤劳社办[2005]324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的通知(粤劳社办[2005]324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劳动保障监察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包括通过举报、投诉、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劳动保障年审、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等渠道获得的,以及上级委托授权、下级移送和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第五条对已经立案的违法用人单位,应对其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一并列入处理范围。
第六条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
主办监察员通过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适用回避制度。
第八条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举报投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处理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做好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包括用工行为发生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一)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二)对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三)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管辖权:(一)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无用工组织的,转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举报投诉时用人单位已迁址的,由迁址后的区(市)管辖;(二)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1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三)用人单位在不同区(市)建立分支机构,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市)管辖;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管辖;(四)现场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五)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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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
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2、当事人基本情况;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得地点、时间;4、立案法律依据;5、监察人员得意见;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得审核意见;7、案件来源得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得,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三、调查取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得,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得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回避:1、本人就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得近亲属得;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得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得;3、因其她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得。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得,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
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得调查处理。
对回避申请得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承办监察员得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得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得;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得;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得;4、其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得情形得。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得,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得时限与要求予以回复。
(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得,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受委托方得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得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得行为得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她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得,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得调查。
中止调查得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延长调查期限与中止调查得案件有投诉人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得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得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得,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案审要求得,提出审理意见,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对调查取得得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并将相关得证据附后。
《证据清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得内容;4、证据取得得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二)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得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她人合法权益得方法取得得;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得;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她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假得;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得证人提供得;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要求得其她材料.(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得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得与其年龄与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得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得证人所作得对该当事人不利得证言;3、难以识别就是否经过修改得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得复印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她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得证据材料;6、其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得证据材料.(十四)证明同一事实得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她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得公文文书优于其她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得书证优于其她书证、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得鉴定结论优于其她鉴定部门得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她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她密切关系得证人提供得对该当事人有利得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得证据优于一个孤立得证据。
(十五)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得原件、原本与副本均属于书证得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得,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得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得书证原件得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得,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得,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十六)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象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得证据使用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得,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与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得文字记录。
(十七)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得证据使用得,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得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得违法事实作出得客观陈述;3、有证人得签名;不能签名得,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得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得文件.(十八)案件调查监察员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人,《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案由;2、询问机关名称;3、询问人、记录人得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4、被询问人得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5、询问地点、起始得时间(起始时间应注明年、月、日、时与分); 6、劳动保障监察员表明身份与亮明执法证件得记录;7、询问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得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后果;8、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得确认意见;9、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在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时,应忠实被询问人原意,不能随意加进自己得理解与瞧法,也不能随意增删与更改。
《调查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得内容记录有修改得,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
询问结束,应将调查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由被询问人在调查询问笔录终结处,载明对该调查询问笔录真实性得意见,签名并注明时间。
被询问人拒绝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得,应由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注明并签名。
(十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得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准予先行登记保存得,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得姓名或名称;2、采取登记保存得理由与依据;3、先行登记保存得方式、期限与地点;4、告知登记保存期间、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不得转移或销毁证据得法律责任;5、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并注明日期;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得名称、生产单位、规格与数量,监察员执法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