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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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得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得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得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得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得,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得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得;

2、有明确得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所造成得;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行为超过2年得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得计算,自违法行为ﻭ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得,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得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与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得相关材料:

1、投诉人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得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事实;

4、投诉人得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得《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得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得意见;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得审核意见;

7、案件来源得相关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得,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调查取证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得,应注明拒签情况。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得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进行劳动保障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回避:

1、本人就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得近亲属得;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得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得;

3、因其她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得。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回避规定应当回避得,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承办监察员在遇及应回避情形时,也应主动向监察机构负责人要求回避。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监察员不得停止对案件得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得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监察员得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得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得;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得;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得;

4、其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得情形得。

(六)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得,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实施劳动保障调查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得时限与要求予以回复。(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调查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得,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受委托方得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得时间内完成。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得行为得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她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得,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得调查。中止调查得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延长调查期限与中止调查得案件有投诉人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十)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得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应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移送审理人员.审理人员接受案卷后,应对案件得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核,对需补充调查情况得,退由调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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