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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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建设要求,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供应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下同)。

第二条政府采购中心是中财办“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课题试点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交易管理平台是课题组总平台——中国公共采购网的分平台之一。

总平台运营商将按照课题组要求,实行供应商统一认证、统一安全证书,为供应商提供跨平台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1、凡在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交易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将由总平台运营商统一提供安全证书服务,确保供应商身份认证和信息安全。

2、凡在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交易管理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将来均有机会通过与总平台互联互通的分平台实现供应商互认,信息共享,跨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可申请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

2、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4、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6、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

7、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8、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9、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在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交易管理平台注册的供应商,获取安全证书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可随时报名参与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相应采购活动,依法行使投标供应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提供在线申请,填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表》并提供下列资料进行现场验照。

1、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4、法定代表人证书及复印件;

5、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7、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8、有关资格审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资格审定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政府采购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审定后,向符合注册条件的供应商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证书》,并通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办理注册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向中国公共采购网指定的机构申请领取安全证书,凭安全证书在政府采购中心电子交易管理平台办理相关采购业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中心对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指导其完善材料,正确办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对注册登记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的供应商,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

审验合格章,不符合条件的或者2年内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资格。

第八条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办理注册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1-3年内禁止参与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第十条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可优惠享受总平台提供的企业征信服务。获得信用评级的供应商可优先通过总平台实现跨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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