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博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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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10月15日,酝酿已久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各地社保机构正以此为基础,制定当地适用的具体实施规定,如规定缴费基数、费率等,内容和执行力度将不尽相同。

看似好事一桩,但外企却顾虑重重。

普华永道估算:中国社保将月增收30多亿元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据2010年11月官方统计,在中国大陆居住了3个月及以上的有60万外国人,23万香港居民,20万澳门居民和17万台湾居民。台港澳居民是否参加大陆的社保,《暂行办法》没有涉及。

60万外国人,每人每月在中国应缴纳多少保费?

按目前北京、上海和广州所采用的社保费率和基数,普华永道估算出了每月外国雇员和其境内雇主应支付的社保费上限(见下表)。以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为例,普华永道估算出每月雇员和雇主需支付的社保费总计为5600元人民币左右。以此估算,目前在中国境内工作的60万外国人,每月将为中国社保基金增加约33.6亿元储备。

外企参保意愿不强

《中国经济周刊》采访多家外企了解到,多数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对参加社保缴纳意愿不强,主要是担心重复性缴费和成本增加。

中国美国商会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要求外国人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计划可能具有重复性质;规定费用过高,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且能够得到的保险福利并不确定;《暂行办法》与其他法规之间,例如中国现行的工作签证和计划生育政策等,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如何领取保险福利,或者如何在离开中国时将资金从其账户中取出,有关规定不够明确……

“我们认为,员工在受聘时应当能够与用人单位一道自愿地决定参加中国的哪种社会保险计划。此外,员工在决定离开中国时,应当能够随时从所有五个保险账户中将资金取出。如果能将《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至少推迟一年,以便使中国政府有时间明确要求和程序,落实所有必要的流程,与其他国家就双边互免协定展开谈判。这也将使得聘用外国人的公司能够有充裕的时间做出调整,以便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会影响业务经营。”中国美国商会相关人士表示。

中国欧盟商会相关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他们总体上积极欢迎这件事,但同时也道出了他们的担忧:“中国的社保统筹不是国家统一的标准,分为省级、地级和县级统筹,北京该交多少钱跟湖南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对所有的外企来说是很大的困扰。因为你不知道每个月该交多少钱,也不知道这个钱交到什么地方去,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再加上现在已经是11月份,接近年底,企业在今年年初做预算时这笔钱根本就没有放进去。所以我们的会员企业普遍反映:让他们的外籍员工上社保之前,能够有一个很明确的指导方针或者说是一个实施的细则。”

中国社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王延中则向《中国经济周刊》明确表示,不需要再单独出台细则,“因为我国去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之前我国针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经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所以,原则上讲,按照我国的社保规定依法参加就可以了。”

《暂行办法》规定了在中国参加社保的外国人应享受和中国人一样的社保待遇,但除了养老保险以外,并没有具体规定外国人该如何享受其他社保待遇。

同样,以上海为例,普华永道估算得出,符合退休条件的中国员工如果于2010年退休,每月将会收到2000元左右的养老金。而通常情况下,与发达国家的养老金计划相比,中国的养老金并不那么吸引人。

此外,普华永道还观察到,在目前的社保立法情况下,外国人在缴纳其他四项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后,所能享受的优惠待遇在现阶段还不明确。比如,当终止中国境内的雇佣关系并注销就业证后,外国人通常都会离开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没有资格申请中国境内的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日期,《中国经济周刊》从普华永道了解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理论上外国人应从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中国的社保;而《暂行办法》则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鉴于这两个生效日期的差异,有关外国人在2011年7月1日至10月14日这段时间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仍待明确。

“这很可能将有赖于人社部或其地方社保机构通过进一步规定来明确。例如,据我们了解,华南某地的社保机构认为,外国人及其中国雇主应从2011年7月1日起缴纳社保费。”普华永道国际个人税务服务合伙人杨治中表示。

或倒逼社保双边互免加速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外国人参加本国社会保险方面,执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

2001年7月,中、德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协定规定,对在德国的中资企业及中方员工,和在华的德资企业及德国雇员,免除在当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义务,避免依照企业所在国的法律重复征收社会保险费。

2003年2月,中、韩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

截至目前,与中国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的,仅此两国。

长久以来,中国对外劳动力输出数量庞大,其雇主多是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但各国通常以社保政策系一国主权范畴,普遍要求中国籍雇员参加当地社保,导致中国企业用工成本的升高。当中国雇主以“存在双重缴费为由”提出要求减免社保费用时,各国通常以与中国没有相应的互免协议作为抗辩理由。

无疑,《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倒逼部分国家积极主动地与中国磋商,洽谈互免计划,推进双边互免协议的签订,以降低该国在中国境内企业的用工成本。

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自今年6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已经有不少国家和中国展开了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磋商。

嘉宾

王延中中国社科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燕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中国美国商会相关人士

中国欧盟商会相关人士

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

看险种而定

王延中:我认为对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的职工,应该是具有强制性。即便这样,也有很多企业没有为职工投保,有些个人也没有或不愿意参加。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参保,也要看他参加什么险种,像新农保、新农合肯定是不能强制外国人参加。但是在《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外国人必须参加哪个险种,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强制

杨立雄: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外国人强制参保。比如在美国,不管你在原来的国家是不是参加保险,任何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都得参保,都要给你一个社会保障号。有了这个社会保障号,就表示你是合法的可以待在美国工作的外国人。我个人认为,没有跟中国政府签订双边互免协议的那些国家,就应该强制执行。

不能强制

杨燕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他们参加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个国民待遇的问题。外国人既然有了合格的就业绿卡,相应的就应该享有一些保障待遇。我觉得不能对外国人一定是强制或一定是自愿,外国人的国民待遇要随着中国的制度安排来定。在没有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不能强迫外籍人士加入中国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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