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镇顺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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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人口规模及土地使用 (1)

第三章建筑控制指标 (1)

第四章配套设施规划 (3)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3)

第六章绿地景观控制 (4)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 (4)

第八章规划相关说明 (5)

附表1:各类用地适建性规定表 (6)

古镇镇顺成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古镇镇顺成片区的开发建设管理,保障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规划范围:顺成片区西部紧邻海洲水道,东有拱北河,北靠生态植物园,南部以新兴大道东为界,规划区总面积680.81公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要求。第四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04)》

《古镇镇总体规划(2003—2020)》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6月8日)

国家相关规范,中山市政府、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中山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古镇镇规划管理所负责。

第二章人口规模及土地使用第七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和《古镇镇总体规划(2003-2020)》的要求,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110m2/人。规划顺成片区总

人口不宜超过6.2万人。

第八条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第九条区内规划的各类用地使用性质必须遵照执行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规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条本生活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

不得挪作它用,在控制管理过程中,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机制,保障

为各类项目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第十一条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状况确需进行用地性质的变更,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大类禁止变更;中类变更必

需经过分析论证,按原规划报批程序报批,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后方可

变更;小类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三章建筑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规划区各地块建筑开发控制指标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等,应符合规划文本“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和分图图则的规定。第十三条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为开发强度上限控制值,绿地率为下限控制值,各类用地开发强度控制值参看《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及分图图则的规定。第十四条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的计算按照如下规定:

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

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楼梯间、电梯塔、屋顶窗、水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

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小于4米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建筑限高为地块建筑高度控制上限值,各地块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地块

限高指标,各地块建筑限高控制指标参看《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及分

图图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开发强度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

1.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居住建筑间距见下表:

注: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

2.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

间距。

3.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的间

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

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

5.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时,

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

6.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

合下表规定。

7.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

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8.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9.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

10.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

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

11.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七条建筑物退让规定

1.为了满足市政管网埋设,人流集散,绿化景观,消防应急等多方面的需要,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建筑应退让道路红线及用地边

界。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要求外,必须符合

本规划文本及分图图则规定。

2.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附属物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建筑临不同等级道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规定参看《建筑后退道路红

线表》及分图图则。

3.建筑物临河流、水体、绿地时必须退让其规划控制线,退让距离应符合分图

图则的规定。

4.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地块靠50m道路,建筑后退红线15m;地块靠40m道路,

建筑后退红线10m;地块靠30m道路,建筑后退红线6m;地块靠24m道路,建

筑后退红线4m;地块靠18m道路,建筑后退红线4m;地块靠12m道路,建筑

后退红线3m;地块与地块之间无道路,地块分界线两侧各退2m,或根据实际

情况在满足建筑消防间距的原则上,地块分界线两侧各退其建筑高度的一半。

第四章配套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是为本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减少其规模,其用地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规划区配套设施详见下表: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第二十一条规划区内道路竖向最低控制标高为3.1米。(国家85高程系)。规划区道路设置锯齿形边沟排水。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区内道路分为三级:主干道有新兴大道东(62米)、中兴大道北(50米)、西岸中路(40米)、长安北路(30米)、永安路(30米)、顺成二路(30

米);次干道为顺兴路(18米),东方路(24米)、顺成一路(24米)、顺成

三路(24米)、文化路(24米)、安居路(24米)、乐业路(18米)、百盛路

(18米);规划区支路为长尾南路、长尾北路、长尾西路、和兴路、顺康路、

顺福路、顺隆路,金鹤一路、金鹤二路、金鹤三路、金鹤四路、金鹤五路、

银鹤一路、银鹤二路、银鹤三路

第二十二条红线宽度18米及18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经本规划批准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地块必须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停车位。设置标准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1.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是指允许的适宜直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

出入口的位置或不允许直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地段。在分图

图则中通过对机动车出入口范围的限制来实现控制。

2.道路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距离从相交道路中心线交叉点算起。

3.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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