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形态的分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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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保险的形态

第4章保险的形态
同期限较长,数理基础较为精确,计算技术能 够在保险经营中得到充分运用。
非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不规则,保险合 同期限较短,数理基础难以精确,计算技术能 够在保险经营中受到限制。
2、风险转嫁方式: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 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海上保险例外)
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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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险又叫营业中断险,通常作为企业财产 险、机器损坏险的一种附加险种来承保。保障的是 诸如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暴风雪、台风、洪 水及地震等灾害或事件使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 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 。 项目包括毛利润损失(即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 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工资损失、审计师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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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双方当事人
对保险标的(财产)不预先确定价值,而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形式。
即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的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 度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价值。
大多数财产保险为不定值保险。
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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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
上的损失。
§4.3 保险业务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火灾保险: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失负
责补偿的财产保险。
海上保险:对保险标的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

保险学1

保险学1

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可分为三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3、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动态风险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4、风险管理: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P185、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1)避免: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2)自留: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担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3)预防: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

4)抑制:在损失发生之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5)转嫁:是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P196、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7、可保风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风险是纯粹风险。

2.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算。

3.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4.风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知性。

5.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8、保险的性质:损失说、二元说、非损失说。

P249、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P28 10、现阶段我国保险业主要职能:1)经济补偿、2)资金融通、3)社会保障11、区分保险的基础功能和派生功能基础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派生功能:1)储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 P3312、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详解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详解
1、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和损失保险(财产保险) 2、定额保险和利益保险 3、现金保险(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和事物保险(事物补偿,例玻 璃保险,可以货币赔偿,可以实物赔偿,也可以修复赔偿)
三、保险政策
▪ 自愿保险(例如商业保险和盈利性保险)和法定保险(强制性的) ▪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普通保险和社会保险
四、立法形式(P115页)
▪ (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 (二)损失风险(类似于财产保险)和人身风险 ▪ (三)损害风险和人身风险 ▪ (四)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五、经济因素
▪ (一)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 ▪ (二)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 ▪ (三)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
第三节 保险业务的种类
6、利润损失保险(附加险) 7、农业保险(风险比较大,不宜采用商业保险经营方式)★
二、人身保险: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
➢ (一)人寿保险: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合险 ➢ (二)意外伤害险 ➢ (三)健康保险
三、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责任保险。包括: ✓ (一)公众责任险 ✓ (二)产品责任险 ✓ (三)职业责任险 ✓ (四)顾主责任险
二、保险技术
(一)以计算技术为标准分为:
▪ 人寿保险:危险事故发生有规则,合同期长,数理精确 ▪ 非人寿保险:不规则性,合同期短,数理基础难以精确,计算技术应用有限制 (二)风险转嫁方式分 ▪ 足额保险:保险价值全部投保(海上保险例外,委付) ▪ 不足额保险(部分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两种情况)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 第二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第三节保险业务的种类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一、概念题1.共同保险[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河北大学2012保险硕士]答:共同保险是指要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按损失比例分担责任。

从形式上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要保人仅需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但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首先,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其次,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

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危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危险的纵向分担。

2.保证保险[对外经贸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其负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有三个当事人: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方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方即被保证人。

在保证保险中,当所保证的事件发生,权利人遭受损失,但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保险人才会代为赔偿。

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保证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②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款项等行为而使雇主受到的经济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按照雇主的要求可以投保其所有雇员,也可投保其指定的某些雇员。

3.职业责任保险[广东商学院2011保险硕士]答: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二章传统人寿保险

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二章传统人寿保险

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第2章第二章传统人寿保险传统寿险是相对现代新型人寿保险而言的。

传统寿险的基本特征是保费固定、保障固定以及保单收益也是固定的。

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三大险别:(1)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生存保险;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死亡保险;(3)既可以生存又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生死混合保险。

对这些基本形态进行修订和组合可以形成许多各种各样适应人们需求的传统寿险品种。

第一节传统寿险的基本形态一、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或终身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保险人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被保险人的死亡。

死亡保险如果是有期限的为定期死亡保险,不限定期限为终身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一般又称为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世界上发行最早的寿险合同。

1583年6月18日承保的威廉·吉朋(Willian Gybbons)的12个月期的保单就属于此种保险。

1.定期寿险的概念定期寿险提供的是一特定期间的死亡保障。

特定期间有两种表示法:(1)以特定的年数表示,(如5年期死亡保险);(2)以特定的年龄表示(如保至50岁)。

无论以哪种方法表示期间,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于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人即不退还已交保费,也不给付任何金额。

如想继续获得此种保障,必须重新投保。

2.定期寿险的特点定期寿险大多期限较短。

除长期性定期寿险外,通常它没有现金价值,不具备储蓄因素。

其保险费一般只含保障因素和最低限度的附加费开支,不计利息。

根据生命表,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概率小于生存概率,被保险人通常都较保险期间活得更久,其保费也较低。

然而根据生命规律,越接近晚年,死亡概率增长的速度越快,从而导致保费的快速增长。

因此,定期寿险较低的保费所代表的是较少的给付。

事实上,由于定期寿险是在期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显然大多数投保此险种的被保险人在特定期内的死亡概率都较高。

另外,定期寿险满期时,被保险人有继续投保或中止的权利,希望继续投保而情愿缴高额保费者,显然不健康者居多,基于上述原因,定期寿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逆选择,其费率必然也是较高的。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形态的分类)【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保险形态的分类)【圣才出品】

魏华林《保险学》教材精讲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本章要点●对保险形态分类进行分析的目的在于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保险的外延作为一种类别事物,其内容只有采用分类的方法才能全部展现出来。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质。

分类的方法有三种:法定分类法、理论分类法和实用分类法。

分类都要遵循三条原则:一是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是要与法律规范和统计口径一致;三是要与国际市场的标准与做法衔接。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产生于保险实践,随保险实践的发展而变化。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

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中曾经使用过的保险形态分类标准主要有保险经营、保险技术、保险政策、立法形式和经济因素五种。

●现实生活中比较定型的保险种类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第一节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与方法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保险形态分类的分析是为了阐明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保险的外延是一种类别的事物,其数量已达数百种之多。

保险外延的内容只有采用分类的方法,即按照不同的属性,把那些数量众多的保险形态分成若干小类的方法,才能全部展现出来。

保险服务范围越来越宽,对形形色色的日益繁杂的保险形态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辨别不同类别保险形态的内在要求,寻找不同类别保险形态之间的相互关系,无论在理沦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必要的。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首先,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

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

然而,初始阶段的财产保险与当今社会的财产保险相比,无论其保障对象还是其责任范围,都有着某些质的变化。

这些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可以通过保险形态的分类得到说明。

其次,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可以帮助人们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改进保险经营方式,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与保险形态相适应的保险法规和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分类表1

保险分类表1

三、 团险 3.核保要素:⑴团体的性质 ⑵团体成员的组成。年龄、性别以及家属附加比率(一般75%以上) ⑶团体成员的流动性。过高将会增加管理成本,过低随着年龄的老化有可能增加理赔保费要调高 的 ⑷团体成员的参保率。非醵(聚)金制下保费全由投保单位负责为防逆选择一般要求有资格的全体 核保 成员参保,醵金制下要求75%员工参保特大型团体比例可稍底。 ⑸团体的地理位置。不同地理位置经济环境不同,经济保障成本也会不同,费率也会相应不同。 ⑹团体所在的行业。各行业,同一行业里各工作岗位风险都不相同。 ⑺团体的财务状况。 ⑻团体的保费分担方式。醵金制下为了防止逆选择一般要求单位承担的保费不低于75%。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 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投保人退保时提供有效 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原缴费账户。 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投保人解除合同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原缴费账户。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保障范围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保障范围和被保险人的权利。 团体保险合同的退保、给付的条件及金额,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 约定改变 或事实改变 团体保险合同的退保、给付的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 规范团险经营 批注外不得以任何口头书面协议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不得以任何口头书面协议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批注外不得以任何口头书面协议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 的有关法规 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承诺支付任何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应对销售团险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为团体成员分散在各地区的团体承保,只能由投保团体法人机构或结算账户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 保单,投保团体为非法人的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人寿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明表明被保险人同意参保,而且投保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 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投保方案。 团体养老险由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的情形下,属于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权益应当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 人。(养老险以外的保险退保金权利都是只归投保人) 团体养老保险 寿险或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团体养老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在投保时(除批单附加批注外合 投保时( 的有关规定 同签定后不得改变) 约定权益归属方法,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部分和按照约定归属个人的权益部分不得计入公共 同签定后不得改变) 账户。 被保险人在发生离职、升学、参军、出境定居以及家庭生活发生重大困难等情况时,经投保人同意,可书面 申请退保或部分退保,提取该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已归属权益(个人账户)。 对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合同,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按规定通知税务部门退保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险种实务

第五章  险种实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 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 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 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 – –
– – – – –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 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 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 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财产损失险
1. 2. 3. 4. 火灾保险 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信用保证险
1. 2.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1. 2. 3. 4.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企业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 损失 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 技工程保险等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第五章 保险实务

第一节 财产保险 第二节 责任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

第九章_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九章_保险形态的分类

三、保险政策 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 所成立的合同关系;
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 效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标准规 定,具有统一性。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普通保险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 自由选择形成保险关系;
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 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包括社会政 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
四、立法形式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中国、前苏联、台湾省等有类似规定。
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多见于早期的保险立法。相对于1分类法,内容 更广泛,但分类标准缺乏同一性。
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 非营利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相互保险、
合作保险。
二、经营技术 1、计算技术: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
2、风险转嫁方式: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3、业务承保方式: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 保险;
4、给付形式:
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 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
收入保险:承保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丧失 有关的经济损失;
财产保险:积极的财产和消极的财产两方面的损失;
费用保险: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 上的损失。
目前保险市场上经常使用的保险业务种 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再保险。
以上几类业务形成了现代保险业务的框 架。
经营的业务侧重点; 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分类标 准主要有: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 (2)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① 投资账户设置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一些产品还加入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保险学重点

保险学重点

第一章风险:引至损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随机事件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的可能性。

主观风险说: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与空间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客观风险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测量的风险的特征:风险的特征包括:1客观性,风险虽具有客观性,但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人,风险是人们对事物客观状态的一种主观评价,因此又具有主观方面的意义。

2损害性,风险的发生总会给社会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风险总是与损失相联系,不可能产生损失的事故就不是风险。

3不确定性,风险事故的发生总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但具体损失的数量,金额等则无法事前准确预知。

4可测定性,通过对大量风险资料的统计观测,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可以揭示出其内在的规律性。

5发展性,具体表现为质和量的变化。

风险的分类:1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2.按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按发生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

详细内容见课件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

1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风险识别的方法主要有:1)现场调查法。

2)风险列举法。

3)生产流程图法。

4)财务报表分析法。

2.风险的估测: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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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被保险人 没有预见或违背其意愿。具体来说:
(1)事先没有预见,指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或 者虽然能够预见,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 预见
(2)违背主观意愿,是指伤害即将发生,但被保险 人在技术上已无法避免;或者被保险人能够预见 伤害事故的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避免,在法律 或指责不能躲避
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终身寿险,被保险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
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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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存保险 • 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
的条件的保险 • 分为年金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 • 年金保险,又称养老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
生存期间承担自合同约定期开始定期给付一定金 额保险金的保险,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 定期生存保险,以某一特定期间为限,并以被保 险人在此期间内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 。
• 目前的海上保险包括两方面:一是海洋运输保险 ,一是内陆运输保险。
15
(三)汽车保险的损失
。汽车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汽 车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6
(四)航空保险
• 保障范围包括一切与航空有关的风险。 • 航空保险包括飞机保险和空运货物保险、
5
• 理论分类,基于对保险总体特征把握: ➢可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划分 ➢按经营方式划分 ➢按实施方式划分 ➢按经营动机划分
6
• 保险形态的实用分类,来自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 :
➢ 可按经营的业务侧重点划分 ➢ 市场需求、客户对象等划分
7
第一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第三节 保险业务的种类
• 是历史最为悠久的险种。原先的海上保险,承保 风险仅限于海上危险,保险标的限于船舶、货物 、运费。
• 现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承保范围均做了较大的扩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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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标的已扩大到与海上运输没有直接关系的海 上作业、海上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如海上石油 开发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也从原来的海上运输扩 展到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的 风险与责任。
23
3. 生死合险 • 又称两全保险,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有效期
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 险人在有效期届满生存,保险人给付生存 保险金。 • 在我国是主力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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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外伤害保险
1. 意外伤害的含义 • 在保险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
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 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 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 伤害: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 事实。由致害物、致害对象(被保险人的 身体)、侵害事实三要素构成。
第五章 保险形态的分类
第一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第三节 保险业务的种类
2
一、保险分类的意义 二、保险分类的方法
3
一、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
• 保险定义包括内涵和外延两部分 • 保险的本质和职能,揭示了保险所反映的经济关
系和法律关系,是保险的内涵 • 保险形态的分类分析则阐明了保险外延,探讨的
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责任保险、机 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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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保险
• 是指对正在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 工程项目以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 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
• 是一种综合性质的保险,既包含财产保险 ,又包括责任保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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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润损失保险
• 又成为营业中断险、毛收入保险、灾后损 失险。
•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符合意外和伤害两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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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致身故或身体
残疾,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有三层意思 (1) 必须有偶然的、外部的、不可预见的意外
是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 • 保险分类的具体意义,见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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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
• 现代保险形态的分类方法:法定分类法、理论分 类法、实用分类法
• 法定分类,源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
➢ 美国保险法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 日本分为: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 ➢ 西欧国家分为:寿险与非寿险
• 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进,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 险的承保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目前国际保险业仍将对一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的保险称为火灾保险。
• 我国对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进行扩展后,成为财 产保险,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和涉外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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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
• 简称水险,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海上危险所致 损失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 。
• 承保由于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 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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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业保险
• 是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保险标的,对其在 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的保险。
• 一般,纯粹的商业保险难以开展农业保险 。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 、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 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侠义之分。广义的财产保险,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侠义 财产保险,是以有形财物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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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保险
• 简称火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火灾所导致的损 失负责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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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经营(P110) 二、保险技术(P111) 三、保险政策(P114) 四、立法形式(P115) 五、经济因素(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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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意义和方法 第二节 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第三节 保险业务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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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二、人身保险 三、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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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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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
• 根据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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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寿保险
1. 死亡保险 •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 • 又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 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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