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

作者:郭扬天

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7期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约车的诞生不但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加了很多就业机会。与此同时,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事件甚至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文章以乘客、网约车公司以及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旨在讨论在网约车驾驶员侵权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关系;因果关系;过错;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7-0236-02

0 引言

近几年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为人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以网约车行业的代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平台)为例,2012年北京小桔科技公司有限公司成立,随后推出了滴滴“打车”软件。2013年,腾讯注资1500万美元,因此滴滴平台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2014年与微信达成战略合作。2015年,滴滴“打车”在杭州正式上线。2016年滴滴平台收购优步。2018滴滴平台与日本软银合资成为全球最大的打车平台并开始进行全球战略布局。然而,高速发展的网约车行业也隐藏着诸多问题,网约车交通事故频发、驾驶员侵害乘客人身权、财产权等问题屡屡发生。如,2018年8月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引起了人们对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承担问题的探讨。本文以“温州乐清女孩被杀案”为例,探讨在网约车驾驶员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事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本文对网约车平台责任的研究目的在于,一方面提出更好地保护乘客人身财产权的建议,同时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运营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以期为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1 网约车运营模式分析

1.1 出租车模式

与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相比,现有网约车平台中的出租车模式有了新的发展,即出租车通过注册加盟网约车平台的模式将出车信息发至平台,平台将信息整合匹配有需要的乘客,乘客再通过平台的支付功能将费用支付给出租车司机。也即是说现有的出租车模式,实现了线下接单和线上接单并存的模式,同时也实现了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在此模式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一般不向乘客和出租车司机收取费用。[1]

1.2 快车模式

快车模式又叫私家车模式,该种模式一般是由私家车车主将自己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信息注册到网约车平台上,目前该种模式是网约车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该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将驾驶员的出车信息与乘客的用车信息进行匹配从而使双方建立联系,而网约车平台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的比例的费用。

1.3 专车模式

专车模式类似于快车模式也是有平台整合乘客的用车信息与驾驶员的出车信息,然后进行匹配建立联系,但是与快车模式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出在于该种模式主要针对高端用户,驾驶员经过了一系列的考核和培训才能正式成为专车司机。该种模式有三种类型,一种是车辆是网约车平台自有的,驾驶员是通过招募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快车模式的升级版,车辆并非网约车平台自有,驾驶员也并非网约车平台的签约员工;还有一种模式下,车辆属于汽车租赁公司所有,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达成合作提供用车信息。

1.4 顺风车模式

顺风车模式又叫搭便车、平车,该种模式主要是基于便利、经济原则而产生。[2]也就是驾驶员在平台注册后,将自己到往的目的地以及车辆剩余的座位发至平台再有平台匹配合适的乘客从而撮合顺风车车主与乘客之间达成交易。

综上所述,网约车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网约车平台自营模式,以专车模式为主。该模式的定位较高主要服务于高端人群,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双方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法律风险相对较小;另一种是网约车平台非自营模式,该模式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整合社会资源而形成的私家车将加盟模式;一种是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另一种是与出租车公司合作。该种模式下平台并没有提供车辆,只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提供乘客与驾驶员各自所需的信息,属于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因此,下文主要阐述的是网约车平台非自营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

2 网约车平台与非自营模式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营模式中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非自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劳务关系说、居间关系说、劳动关系说。

2.1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

务合同包括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建筑工程、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各种合同类型,从这个意义上承揽合同也是提供劳务的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受雇人只能根据雇佣人的指示从事活动。[3]由此可见,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不存在一方隸属于另一方的关系。而网约车平台中,驾驶员与平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驾驶员与平台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有观点认为,网约车与平台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2.2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居间关系

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委托人向居间人提供报酬的协议。[1]网约车平台为驾驶员提供乘客信息,也为乘客匹配合适的车辆信息,为驾驶员和乘客达成客运合同提供前提条件,其承担的交易中介的角色促成了双方达成最终的客运合同。同时,网约车平台通过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其盈利的模式。因此,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2],所以有学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2.3 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其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5]网约车平台作为最主要的打车信息提供者,整合并匹配供需信息,同时决定出行任务和出行安排,制定乘车价格和运营标准。因此,网约车平台应该是客运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所以,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便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3.1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首先,2016年11月我国出台了《网约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同时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即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的角色。[6]那么网约车平台虽未实际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但是依然要承担确保乘客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承运人承运义务的规定,以及第三百零二条对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伤亡责任承担的问题,可以看出承运人对乘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上文所述,无论网约车平台是否是客运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其均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